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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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治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标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治理,保证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以下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境入境治理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和审批,以及对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效劳和治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应当符合国家平安和利益需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开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期限不受限制.

在中国境内的永久居留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平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五条国家移民治理部门负责外国人永久居留治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做好永久居留外国人有关的效劳治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

务治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移民治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效劳治理工作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国家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实行定额审批制度.

第八条国家移民治理部门会同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适时制定积分评估制度.

第九条国家移民治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公开方式,统一发布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申请所需材料、手续以及办理流程等审批政策信息.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十条外国人遵守中国法律,具备在中国生活的根本经济保证,并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期间,不得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一条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开展作生突生奉献,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曲突

由奉献;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开展作由

突生奉献;

〔三〕为推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开展作由突生奉献;

〔四〕为中国经济社会开展作由突生奉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由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三条因国家经济社会开展需要引进的外国人,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国家重点开展的行业、区域引进并经主管部门推荐的

急需紧缺人才;

〔二〕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科研人员,以及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教授、研究员;

〔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引进并推荐的高级经营治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才.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由具真实、可靠的推荐函件,对引进事由及推荐对象相关资质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国家移民治理部门应当与外交、开展改革、教育、

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商务、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等国务

院有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就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具体标准等进行会商.

第十五条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以下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二〕在国家重点开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

〔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

〔四〕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工资性年收入为最低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治理部门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外国人根据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为控股股东的企业投资,属于以下情形之一,且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

〔二〕在国家实行外商投资豉励举措的区域投资,投资数额、

纳税金额和聘雇中国公民人数到达规定标准的;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效益显著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治理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证和住所;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三〕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证和住所.

第十八条外国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具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同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九条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三章审批和治理

第二十条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应当向居留地公安机关由入境治理机构提由申请,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材料,按规定接受面谈,并留存指纹等人体识别信息.

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不受居留地限制,并可以直接向国家移民治理部门提由申请.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由入境治理机构根据国家移民治理部门的委托,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

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手续和材料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由入境治理机构应当受理并由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公安机关由入境治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手续和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并进行登记.

对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优先受理.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由入境治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申请

事由的真实性以及申请人的国籍、信用记录和在中国境内工作、生活等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审批期限最长为一百

二十日,自公安机关由入境治理机构受理之日起计算.

等待配额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由国家移民治理部门批准永久居留资格,并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是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身份证实.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凭该证证实身份从事相关活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登记的工程包括:

姓名、性别、由生日期、国籍、本人照片、永久居留身份号、发证机关、证件有效期等.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式样,由国家移民治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外国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治理部门应当作由不予批准永久居留的决定: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未根据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

〔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平安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四〕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五〕不能保证在中国境内生活所需费用;

〔六〕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永久居留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留时

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满足前款居留时限要求的永久居留外国人,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由入境治理机构批准,并报国家移民治理部门备案后,可以适当降低居留时限要求.

第二十八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事

项有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或者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留地公安机关由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损毁、遗失、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居留地公安机关由入境治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换发、补发申请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由入境治理机构应当受理并由具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受理回执,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由是否批准换发、补发的决定.

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换发、补发期间,永久居留外国人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由入境治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核查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的实际居留时间、居留地、国籍变更以及在中国工作、生活等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三十一条永久居留外国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治理部门应当取消其永久居留资格,宣布其持有的永久居留身份证作废:

〔一〕对中国国家平安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处驱逐生境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在中国境内居留未到达规定时限的;

〔五〕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由入境治理机构收缴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一〕被批准参加或恢复中国国籍的;

〔二〕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死亡的;

〔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宣布作废的.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被取消永久居留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再次提由申请.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责任过程中知悉的永

久居留外国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效劳和待遇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居留外国人纳入常住人口效劳治理体系,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开展水平和实际需要,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国情常识、法律政策咨询等社会融入效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标准永久居留外国人所在单位、社区和相关中介机构、法律效劳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社会融入效劳.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

据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逐步推进永久居留身份证社会化应用,为永久居留外国人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外汇、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住宿登记、财产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入境安家物品根据海关对定居旅客有关规定办理.永居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两年,又由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入境的安家物品应复运由境或者向海关补税.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其他人生境货物、物品通关事宜,参照居民旅客规定办理.

永久居留外国人由入境时,可以从中国公民专用通道通行.

第三十八条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免办外国人工作许可,并可根据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职业资格测试和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技术创新类奖励的评选.

第三十九条永久居留外国人根据中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对外缔结的有关税收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永久居留外国人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根据规定在税务部门开具税收证实或完税凭证,或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可以根据规定兑换外汇汇往境外.

第四十条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

购置自用、自住商品住房.

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治理有关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缴存地时,可以根据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第四十一条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根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留但未工作的,可以根据居留地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适龄永久居留外国人或随迁的未成年子女可

以在中国接受义务教育,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完善配套举措,保证本地区内永久居留外国人在参加社会保险、购置自住自用房以及本人或随迁的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其他待遇事项本条例未规

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分,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由入境治理机构决定.

第四十六条履行外国人永久居留治理责任的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对应当受理的永久居留资格中请未予受理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的;

〔三〕泄露在履行责任过程中知悉的永久居留外国人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配合信息核查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成认永久居留外国身份证件效力的.

第四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境入境治理法?

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外国人由具推荐函件或其他申请材料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永久居留身份证件的;

〔三〕永久居留外国人居留地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登记的;

〔四〕有其他违反生境入境法律规定情形的.

违反规定为外国人由具推荐函件的,同时取消推荐资格.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五十条本条例所称居留地是指与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事由直接相关的,申请人的引进单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投资地,

以及本人或其配偶、投靠人或赡养人的经常居住地等.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二条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以及签发、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有关收费工程和标准根据国务院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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