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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习题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1、张某于2000年3月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

同年5月,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该企业应于同年8月支付给甲公司货款15万元,后该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

2001年1月该企业解散。

2003年5月,甲公司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上述15万元债务。

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因该企业已经解散,甲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

   B.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15万元的债务

   C.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D.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2003年1月届满

 

答案及解析:

ACD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28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

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无效?

   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

   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

   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

   D.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

   

 

答案及解析:

B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甲以个人财产设立一独资企业,后甲病故,其妻和其子女(均已满18岁)都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

该企业解散时,应由谁进行清算?

   A.应由其子女进行清算

   B.应由其妻进行清算

   C.应由其妻和其子女共同进行清算

   D.应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答案及解析:

D个人独资企业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原则上以投资人为其清算人。

但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得指定投资人以外的人为清算人。

 

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A.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D.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答案C。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担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31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据此,应选C。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故无由产生连带责任。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A.仍应承担责任

B.不再承担责任

C.仍应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D.仍应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2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答案C。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一般不能免责,除非债权人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不提出偿债要求。

 

6、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需缴足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C.个人独资企业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答案CD。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条第2款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那么,其所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j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我国关于企业形态的分类采取双重标准。

一种是按所有制进行分类,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另一种按组织形态进行分类,分为公司、合伙、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主要采纳了第一种分类,同时兼采第二种分类。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组织形态进行的分类结果,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按照我国关于国有、集体所有与私人所有的划分,其应属于私营企业无疑。

另外,企业是以营利为其营业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既然名为“企业”,认为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显非恰当。

同时,《个人所得税法》仅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不同。

据此,个人独资企业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A应选。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

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表如下: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计税办法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附:

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比较

从所得税角度分析,一人有限公司除了按照33%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对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部分,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其综合税负率为46.4%(33%+67%×20%)。

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其综合税负率为28.4%(15%+67%×20%);而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应纳税所得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为35%,而且还可以减除6750元的扣除数。

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可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费用。

 

举例:

假如某个人独资企业年度实现利润30万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某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年度实现的利润也为30万元,税后利润也全部分配给股东个人(均不考虑企业计提公益金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一人有限公司需要缴纳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300000×33%=99000(元);

自然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300000-99000)×20%=40200(元);

合计应缴纳所得税139200元(99000+40200)。

 

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300000×35%-6750=98250(元);

计算结果,一人有限公司比个人独资企业多纳税40950元(139200-98250)。

 

如果一人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需要缴纳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300000×15%=45000(元);

自然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300000-45000)×20%=51000(元);

合计应缴纳所得税96000元(45000+51000)。

可见,所得税税率降低后,一人有限公司比个人独资企业少缴纳所得税2250元(98250-96000)。

虽然如此,但如果企业实现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50000元,则个人独资企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要降低,税负也会随之降低。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4款规定: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故C应选。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31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据此,D应选。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因此,法律并未要求投资人的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在公司法中之所以规定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是因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无须法定最低资本限额。

故B不选。

7.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B.投资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须有企业章程

D.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答案AB。

本题测试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所以应选九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进行商事活动时,必然需要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其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也应选。

法律并未要求C和D项,此点亦可从法理推出。

公司有章程,合伙企业有合伙协议,它们都是表明企业设立人对于企业基本问题的一致意见的,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有一人,故其无须有企业章程。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也无须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8、2003年1月甲出资5万元设立了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了乙任经理管理企业业务。

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2月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两万元的货物,但丙并不知道甲乙之间的约定。

2004年1月,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进行清算。

A企业和甲的资产,债权、债务如下:

A企业税款2万元

欠乙工资5000元

欠社会保险费5000元

欠丙2万元

欠丁8万元

银行存款1万元

实物折价8万元

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

其他资产总值2万元

问:

1.乙以A企业名义与丙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甲决定自行解散企业应履行什么程序?

3.A企业的债务应如何清偿?

 

答案:

1、有效。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9、 以下关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条件的说法,哪个是错误的?

 

A.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或多个自然人  

B.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C.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D.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答案:

解析: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0. 下列各项哪些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当然解散的法定事由?

 

A. 投资人决定解散 

B. 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 

C. 投资人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D.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答案:

ABCD 

解析:

见《个人独资企业》第33、35、36条。

 

11、 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为住所 

B.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 个人独资企业不设工会 

D. 个人独资企业不设分支机构 

 

答案:

AB 

12.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下列哪些文件材料?

 

A. 设立申请书 

B. 投资人身份证明 

C. 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D.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 

 

答案:

ABC 

13、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

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

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

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

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应履行付款义务

  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

  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

 

 

 【答案】A

1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 )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A.实际投资额

  B.登记出资额

  C.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

  D.企业的全部不动产

  

 

【答案】C

1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B.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偿债务时,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

 

 

 【答案】BCD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相同之处:

  一是两者的投资人数相同。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投入的财产及由此所产生的收益均归投资者个人所有,可依法转让或继承。

  

  二是两者承担责任的形式相同。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三是两者的资本金均无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由投资人根据自己确定的经营范围与规模所具备的必要资本,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登记的资本数额,不需要经过验资程序。

  四是两者投资人的资格限制相同。

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均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不同之处:

  一是两者成立的法律依据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和规范运行的,而个体工商户是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成立和规范运行的。

  

  二是两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1)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要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而个体工商户是否采用字号名称,完全由经营者自行决定,法律、法规无特别要求。

  

(2)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及从业人员。

而个体工商户无此限制,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无须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是两者享有的权利不同。

  

(1)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其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

而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一般不能转让。

  

(2)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而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3)个人独资企业享有广泛的经营自主权,包括依法申请贷款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贸经营权、获得有关技术权、广告发布权、商标印制权、招用职工权等。

而个体工商户在土地使用、外贸经营、广告发布、商标印制及招用职工等权利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

而个体工商户必须亲自从事经营活动。

  

  四是两者核发营业执照的期限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或变更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个体经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五是两者缴纳的税费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国家对企业征税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需交纳管理费。

而个体工商户除依法纳税外,还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六是两者的清算程序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而个体工商户歇业时无清算程序,只需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七是两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时效期间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个体工商户偿还债务的时效期间及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无特别规定,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两年的诉讼时效。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同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是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修改中的一个亮点,它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门槛,有利于广泛吸纳社会资金,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而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也从法律上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

如果仅从字面上理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似乎非常相近、没有多大区别。

但是事实上,两者在具体内容和法律实质上却存在很大的差别(见表一)。

  

  一、法律形式不同

  在法律形式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虽然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在法律形式上不具有法人的资格。

  二、设立主体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由此可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与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的涵义并不相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一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主体----“个人”,只能是自然人,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的范围比个人独资企业更为广泛。

  三、设立条件不同

  在设立条件上,两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关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适用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的一般性规定,同时还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相比而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要相对宽松,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

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类型,即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金占投资人申报出资的比例,并没有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四、债务承担责任不同

  从某种意义上讲,债务承担责任的不同,是区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关键性差异。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即一人有限公司在债务上是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超过了认缴出资额的限度,股东个人并不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可以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

  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都明确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可见,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我国采取的是无限责任原则,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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