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事件.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1000952 上传时间:2023-02-24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9.3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微软事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微软事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微软事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微软事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微软事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微软事件.docx

《微软事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微软事件.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微软事件.docx

微软事件

作者:

盛立中

  欧盟和微软“垄断”争议协商破裂后,3月24日,欧盟在布鲁塞尔正式宣布微软垄断罪成立并处以6.13亿美元罚款,欧盟同时要求微软在90天的时间期限内对Windows操作系统进行修改,将微软媒体播放器从Windows操作系统中剔除出来。

此举对微软到底意味着什么?

微软到底怎么啦?

我们来看看微软垄断案是如何从大西洋彼岸美国来到欧洲进而有可能走向世界的故事……

一、微软垄断案事件起源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初,创建不久的微软公司充其量也不过是一家为个人电脑编写基础软件的小公司。

1980年,该公司被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所看中,选择其为IBM生产的个人电脑编写操作系统,微软从此跨入超常规发展的轨道,并逐渐演变为全球磁盘操作和视窗操作软件制造领域的霸主。

  由于微软公司发展速度之快过于引人耳目,抑或是微软公司经常被告上知识产权法庭的“名声”,早在1991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对微软公司是否把DOS系统与应用软件捆绑在一起销售首开调查记录。

后来,鉴于微软有违美国反垄断法之嫌疑,由美国司法部接手继续调查。

  这一时期正值微软开发“Windows95”操作系统之际,美国司法部决定把调查重点放在微软“Windows95”系统上。

1994年7月,微软与联邦司法部双方经多次讨价还价达成一项约束性文本协议,根据这项协议,微软公司在向个人电脑制造商发放“Windows95”使用许可证时不能附加其他条件,但该裁决并没有阻止微软开发集成产品,这为微软公司在以后的市场扩张中留下了一个不明不白的由头,也为旷日持久的微软垄断案留下了伏笔。

这个调解裁决的原文是:

“这个条款本身不应被解释为、也不应自然而然地被理解为禁止微软公司发展集成产品。

  我们再回到微软。

此一时彼一时,就在微软刚刚从被调查者的身份中“脱”了出来的时候,全球因特网服务领域已崛起了一批优秀企业,包括当时最著名的美国网景公司(NetscapeCommunicationsCorp)。

美国网景公司的发展极为迅速,并一度将微软远远地甩在后面。

1995年,当比尔·盖茨发现网景公司的Navigator网络浏览器在未来有可能发展成操作平台从而威胁其对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时,一向对这一领域不甚重视的盖茨很快就意识到自己在战略上的失误,竭力进行补救。

盖茨使出了“铩手锏”,他不但很快开发出自己的网络“探索者”浏览器(InternetExplorer),并在产品销售活动中实际上把它作为个人计算机制造商申请Windows95使用许可证的条件,配备在操作系统软件中推出,还在其所有操作系统中加入微软的因特网浏览功能,将IE浏览器软件免费提供给电脑制造商。

美国网景公司无力阻止比尔·盖茨的强力攻势,业绩下滑,从此一蹶不振,最终在1998年被美国在线收购。

  此事在1997年再一次引起美国司法部的关注。

美国司法部经过调查核实,最终于1997年10月20日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指控微软公司违反1995年的调解裁决,利用其视窗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保护并扩展这种垄断,不正当地要求个人电脑制造商安装微软公司的探索者浏览器,同时剥夺用户的选择权。

二、一波三折的微软垄断案判例

  在法庭审理期间,微软称,“探索者”浏览器与Windows操作系统是技术上不能分离的集成产品,是Windows操作系统的一种升级,而不是“捆绑销售”。

到底二者是集成还是捆绑,这个问题涉及到复杂的技术层面,法庭一时无法裁定。

法庭宣布成立一个专家小组来对集成与捆绑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取证。

  1998年初,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托马斯·杰克逊作出正式裁决:

微软公司强迫个人计算机制造商使用“探索者”浏览器,违反了与联邦政府达成的调解协议,因此命令该公司从Windows95操作系统中拆除“探索者”浏览器。

微软公司一方面向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提出上诉,另一方面为了表示“服从”法官命令,将“探索者”浏览器(IE3.0)软件免费提供给使用Windows95操作系统软件的电脑制造商;同时加紧开发新版“探索者”浏览器(IE4.0),并将其做进当时即将推出的Windows98操作系统,以形成“一体化”的新版视窗操作系统。

  1998年5月12日,鉴于Windows98发售在即,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作出部分裁定:

由于司法部提不出任何证据证明Windows98不是集成产品,Windows98可以免受1995年调解裁决的影响。

6月23日,该巡回法院又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决:

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对微软公司的禁令不仅在程序上是错误的,而且禁令本身也是错误的,“法院不是软件设计师,不应卷入高技术产品的设计”。

这样,微软终于赢得了那场官司。

  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5月12日作出部分裁定后,输了官司但却决心要让微软服法的美国联邦司法部立即作出反应,转而以违反联邦“反垄断法”的罪名重新起诉微软。

  从1998年10月15日起,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经过多轮的听证、辩论和审理,托马斯·杰克逊法官于1999年11月5日公布了事实认定书。

这份长达207页的法律文件认定微软公司是一家垄断公司,其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压制了竞争,并使计算机价格上升、创新减少、麻烦增加、更难使用。

事实认定书指出:

“微软事件表明,它将利用自己巨大的市场权力和巨额利润去伤害所有坚持追求能强化竞争的创造性的公司。

  近30年来联邦法院处理垄断案的习惯程序是:

先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以期达成调解协议。

因此,杰克逊法官于1999年11月19日指定美国颇受尊敬的一位法官、联邦第七巡回法院(该法院驻地为芝加哥)首席法官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Posner)为此案当事双方的调解人,试图使双方达成一项调解协议。

经过四个多月的调解,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波斯纳法官于2000年4月1日宣布调解失败。

此案重新转回杰克逊法官审理。

  2000年4月3日,杰克逊法官公布了对此案的法庭结论:

微软公司从事了“排他性的、反竞争的和掠夺性的行动以保持它的垄断权力”,企图垄断网络浏览器市场,违反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此后,又经过两个月对有关如何惩罚微软的建议听证,杰克逊法官于2000年6月7日作出了对微软垄断案的正式判决:

命令微软公司一分为二,其中一个负责生产和销售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另一个生产和销售应用软件等其他产品;严禁微软公司因个人电脑制造商采用其他竞争公司的产品或与其他竞争公司交易而对其进行报复;对Windows操作系统实行统一定价;给电脑制造商以自由采用Windows操作系统的权利;禁止微软公司以销售Windows产品为条件来销售网络浏览器等其他产品;禁止微软与其潜在的竞争对手达成瓜分市场的协议等。

  一年之后的2001年6月,联邦高等法院推翻了联邦地方法院做出的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驳回联邦地方法院进行重新审理。

但是,联邦高等法院承认“微软滥用垄断力量,存在着违反垄断法的行为”。

  2001年9月6日,美国司法部表示,美国政府将不再要求微软一分为二,并将尽快地为已经耗时三年的微软垄断案找到一个解决办法。

美国司法部在一份声明中称,美国政府同时也放弃追究微软将IE浏览器与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销售的责任。

声明称:

“司法部已经通知微软公司,它将向美国地方法院撤回分拆微软的请求。

  对于此次美国司法部做出的放弃肢解微软的宣判,微软发表了“审判仍在持续,我们将继续主张本公司的商业活动完全正当”的评论。

微软希望地方法院重新审理或者是在最高法院上表明“微软并没有违反反垄断法”。

  不过,2001年11月1日美国司法部和微软公司最终达成了一项临时性协议,宣布就“美国诉微软公司垄断案”双方进行庭外和解。

至此,持续四年之久的“微软垄断案”终于在美国暂告一段落。

三、微软垄断案相关“说词”与比尔·盖茨的“幽默”

  1、杰克逊法官的说词

  我们看到,微软垄断案从一开始就超出了金钱与正义的较量,虽然盖茨有的是钱,美国司法机关又自认占足了理。

微软垄断案实际上反映出传统反垄断理念在知识经济时代与技术进步、规模经济以及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也预示着反垄断法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方向。

一审法院杰克逊法官认定的事实包括:

  

(1)微软公司的产品Windows操作系统在同类的操作系统市场上占有高达90%的市场份额,而且这种市场份额受到极高的进入壁垒的保护。

因此可以断定,在操作系统软件这一“相关市场”上,微软具有垄断力。

  

(2)微软公司从这种垄断地位中大获其利,同时,他们也对可能替代的其他技术心存戒心。

当1995年微软发现网景公司的Navigator网络浏览器在未来有可能发展成操作平台从而威胁其对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时,微软开始采用反竞争的手段有针对性地遏制Navigator的发展。

  (3)微软认为消灭Navigator最好的办法是推出自己的网络浏览器,夺取浏览器市场的份额。

但是,由于微软公司的IE浏览器在功能上与Navigator相差无几,微软为了迅速打败对手,利用自己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将自己生产的IE与Windows捆绑销售。

  根据上述事实,杰克逊法官认定微软的行为构成了下列罪名:

(1)“维持垄断罪”,即以反竞争的手段维持其在操作系统软件市场上业已存在的垄断地位;

(2)“企图垄断罪”,即微软企图通过捆绑,使自己的IE浏览器在浏览器市场上占有垄断地位;(3)微软的捆绑行为本身构成“搭售”,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的规定,应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处理;(4)微软与制造商之间签订的排他性协议构成纵向限制,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禁止合谋限制商业贸易行为的规定;(5)微软的反竞争行为同样违反了原告各州的反垄断法。

  在这之后,美国上诉法院对此案做出了重新判决:

(1)同意地区法院对微软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维持垄断罪”的认定;

(2)撤销对微软“企图垄断浏览器市场”的裁决;(3)杰克逊法官关于“捆绑”本身违法的判决无效,发回重审。

  2、微软是否“垄断”之纷争

  美国联邦政府坚持自己的作法尽管自有其道理,但批准了波音兼并麦道这类巨型并购案的联邦反托拉斯检察机构却对微软穷追猛打,终究显得有些动作不协调。

这难免使人产生“美国反垄断法是否有矛盾”的疑问。

  目前世界上对于垄断的研判主要从两个方面来靠量,一是看企业是否现实的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并形成对市场的支配力,使其他企业无法与之竞争;二是看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力,限制其他企业的竞争。

  在美国传统反垄断法里,市场份额是判断被告是否享有市场垄断力最好的证据。

根据美国的判例,占80%的市场份额或更多的事实本身就构成了谢尔曼法第2条要求的垄断力的程度,只有当被告市场份额占50%到80%之间时,才需要根据一些诸如市场结构、企业政策、行为等辅助因素来综合判断。

显然,传统意义上的反垄断通常来说反的是大企业。

上个世纪开始,情况发生变化,企业规模大似乎可以不再成为被判垄断的一个因素,只要不“滥用”这种优势和权力。

在1920年的“合众国诉美国钢铁公司”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拒绝以企业规模过大为由解散美国钢铁公司,认为“这项法律(指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并不认为仅仅由于规模大或具有未实际使用的权力就是违法。

它……需要有明显的行动和受托责任才能禁止它们,需要有实际的权力运用才能压制和惩罚它们。

  《华盛顿邮报》发表社论称,“肢解一家公司以避免对其进行管理似乎是反常的,”“强硬的命令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正确和谨慎的方法。

”该报补充说,“现在的目标应当是找到对快速变化的市场的最不剧烈的介入办法,它能够促使微软尽可能多地按规则办事,同时保持一直良好地服务于消费者的兼容性。

”“做到这一点的最佳方式是禁止引起市场问题的行为,而不是拆分一家一直并可能继续作为经济增长发动机的公司。

  美国的经济学家认为,微软诉讼案中,判断其垄断是否违法的依据有三个方面:

1、是否阻碍了科技进步,遏制了技术创新;2、是否造成了过高的垄断价格和低于合理水平的产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3、是否形成了高进入壁垒,妨害了公平自由的竞争。

  实际上,判断企业规模变大、市场份额集中是否有利于消费者,不在于其市场份额有多大,而在于潜在的竞争者是否可以自由进入,进入是否存在进入壁垒。

由于技术经济下垄断者的市场份额受到潜在进入者的威胁,那么只有那些对自己的市场份额建立起了“进入壁垒”,使得潜在竞争者的进入成为不可能的垄断者,才真正拥有了“垄断力”。

这种壁垒可以是技术、信息甚至消费者的习惯。

正是因为这一考虑因素的作用,在微软一案中,上诉法院才同意地区法院对微软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维持垄断罪”的认定,同时撤销对微软“企图垄断浏览器市场”的裁决。

  3、难忘的比尔·盖茨的幽默进行式

  美国苹果公司曾作证说,微软公司强迫它放弃网景的“导航者”浏览器而采用微软自己的“探索者”浏览器。

当苹果公司准备把“导航者”作为苹果机操作系统的默认浏览器时,比尔·盖茨告诉该公司首席执行官,他将取消对苹果公司的配套软件供应。

结果,苹果公司被迫采用“探索者”作为系统的默认浏览器。

  与比尔·盖茨有着长期合作关系的美国康柏公司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当它准备将“探索者”浏览器图标从它所销售的某些型号微机中的Windows95操作系统桌面上去掉、而代之以“导航者”时,微软以终止Windows操作系统的使用许可证为威胁,逼迫康柏公司放弃了原来的打算。

甚至连与微软公司共同创立了个人计算机美国“温特尔”(Wintel)标准的芯片巨人因特尔公司也未能逃脱受微软威胁的命运,1995年,当该公司开发出自己的原始数据处理程序软件时,害怕Windows系统受到损害的盖茨以取消对使用因特尔处理器的个人计算机的支持作威胁,迫使因特尔公司停止了对该程序软件的继续开发。

  早在1998年初,杰克逊法官下令微软将“探索者”浏览器从Windows95中拆除时,微软在向巡回法院提出上诉的同时,比尔·盖茨推出了向Windows操作系统的消费者免费提供的独立于“windows95”的“探索者”版本以及不带“探索者”的Windows95版本,以表示“服从”这位法官的命令。

然而,免费的“探索者”的版本相当陈旧,很快就被众多的消费者所放弃;而不带“探索者”的Windows95版本的表现又极其糟糕,不仅经常死机,还总是出错。

  消费者怨声载道,杰克逊法官则像吃了死苍蝇一样如梗在喉。

他被比尔·盖茨的这种明为“服从”、实为对抗,以提供劣质产品来“执行”他的命令的作法所激怒,却又无从发作。

因为他确实不懂软件设计上的技术问题。

结果,巡回法院不仅推翻了杰克逊法官的判决,而且还警告说,“法庭不应是软件设计商”。

人们很难揣测比尔·盖茨上述作法的真实动机,但其羞辱杰克逊法官的实际效果却是明显的。

  最让法庭、政府和舆论界感到不能容忍的是比尔·盖茨本人的一次录像作证。

1998年8月间,在微软公司位于华盛顿州雷德蒙德市的总部会议室中,盖茨本人作为被告方的主要证人,在公司3名律师的陪同下,出席了长达30小时的庭外听证。

在作证过程中,盖茨不仅在座位上摇来晃去、态度傲慢、脾气暴燥、显得很不耐烦,而且对原告方所提的问题或是拒绝回答,或是找最简单的遁辞来躲闪和逃避。

特别是对那些涉及他作为命令或指令发给公司其他主管人员或下属的有关阻止或压制竞争对手的电子邮件问题,他更是一概否认自己知情或知晓其内容。

后来的一些评论甚至称盖茨的此次表演是“臭名昭著的作证”。

四、欧盟“摆拳直拳综合拳”统分结合地挥向微软

  对于微软来说,它与美国司法部达成的和解协议得到美国法院的批准,算是取得了一个不大不小的胜利,但是这场耗时持久的反垄断讼战并未完全结束,只能说微软在美国的胜利才迈过了这场马拉松战的第一道坎,被称为“半路杀出来的程咬金”——欧盟,比美国司法部门更难对付。

  欧盟称,微软把它的MediaPlayer与其十分畅销的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在一起,使其竞争对手RealNetworks产品和苹果的QuickTime等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欧盟还指控说,微软的视窗只和微软自己的服务器软件兼容,损害了使用Linux或Unix等操作系统的竞争者。

微软的主要竞争对手,包括Sun公司、AOL时代华纳、诺基亚以及甲骨文等公司在内,一轰而上地要求欧盟对微软给予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他们指责微软的垄断行为与以前相比有所加重,认为微软不但利用它的Windows操作系统加深了原来的垄断市场,而且还向其他市场领域进行垄断延伸,从即时通讯软件领域到数字电影制作软件领域无不如此。

微软的主要竞争对手们要求欧盟裁定微软的垄断嫌疑成立,并要求欧盟下令迫使微软停止它的捆绑式销售的做法,即把捆绑windows操作系统内的其他应用软件拆开来进行销售。

  欧盟表示,微软在其媒体播放器上将面临两个选择,微软要么将其Windows媒体播放器从其占统治地位的操作系统中解除捆绑关系,即提供一个不附带媒体播放器的Windows操作系统版本,要么微软同意将其它竞争对手的媒体播放器一同包括进入自己的操纵系统中。

当然。

两个不同的Windows版本在价格上也应有所区别。

欧盟表示,“这两个解决方案是为了确保消费者能够在媒体播放器的选择上获得公平。

  微软公司坚决否认它的垄断行为。

微软公司在最近的声明中表示,微软公司的行为不可能限制对手的软件与Windows服务器操作系统互操作的能力。

微软认为,假如让微软提供两个版本的Windows的话,带有MediaPlayer的版本价格不能订得过高,较好的办法是“两种版本售价相同,一种功能较多,一种功能较少。

”实际的问题是如果微软一旦真的停止了它的捆绑式销售方式,那也就是意味着微软将遭受灭顶之灾。

因为微软的大部分发展战略以及它目前非常流行的WindowsXP操作系统的出发点,都是意在向广大的消费者提供一整套无缝式应用软件。

  事实上,微软一直努力设想能最终与欧盟官员达成和解,微软曾向欧盟承诺将要求各大计算机厂商在计算机中预装其竞争对手的媒体播放软件,既任何一台带有Windows的PC在售出时,将同时带有三种非微软的媒体播放器,这将在三年中为微软的竞争对手售出超过10亿套播放器。

但没有被欧盟接受。

3月初,微软首席执行官巴尔默一直在布鲁塞尔负责公司与欧盟之间的协商事宜。

3月15日,欧盟各成员国一致通过支持针对微软的反垄断草案后的次日,微软首席执行官巴尔默与欧盟最高反垄断专员蒙蒂(MarioMonti)举行了会谈,以期欧盟在正式宣布制裁决定之前双方能够达成妥协。

但是欧盟官员为了树立一个“明确的先例”,最后还是选择了对微软实施制裁,而非和解。

  3月24日,欧盟在布鲁塞尔正式宣布微软垄断罪成立并处以6.13亿美元罚款,并要求微软在90天的时间期限内对Windows操作系统进行修改,即将微软媒体播放器从Windows操作系统中剔除出来。

这项处罚远远超出了原来人们所认为的罚款2亿美元的预期,超过微软预期达1倍,也创下欧盟对企业课处罚金的新高。

  微软随后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初审法院寻求针对欧盟决定的审议,微软高级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布莱德·史密斯说认为,我们的做法是负责任的,同时,为满足消费者的需要,我们竭尽全力提供最好的产品。

我们相信欧盟的决定实际上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机会,同时也伤害了欧洲的软件开发商。

我们希望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并期待着随着这个案件的进展,能够据继续探讨这些问题。

微软还宣称欧盟的决定将进一步恶化大西洋两岸的关系、破坏国际贸易法以及侵犯其知识产权。

  微软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消费者需要功能更强大、使用更方便的技术。

大部分欧洲消费者觉得Windows的媒体播放器应该包括在Windows操作系统中。

欧盟今天的决定将减弱windows的功能,限制了符合消费者利益的技术融合。

  微软公司首席执行官巴尔默说,在欧盟调查的整个过程中,我们积极与欧盟合作,我们对欧盟的调查程序以及其关注的事项表现出充分的尊重。

随着这个案件的进展,我们将继续尊重并严格执行欧洲的法律,继续投资开发新技术,不断为消费者和合作伙伴提供更富于创新的产品。

虽然我们认为今天的决定是令人遗憾的,但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与欧洲各国政府和产业界合作,一道解决共同关注的问题,比如兼容性、安全性、隐私保护、垃圾邮件和儿童上网的安全等问题。

  现在看来,欧盟官员考虑更多的是以后如何处理微软在其他市场领域的行为。

自去年以来,欧盟一直在调查微软是否在非法利用其Windows的垄断地位来控制下一代计算设备的软件市场,如智能电话和手持设备。

同时,他们还在调查微软是否强迫计算机硬件商签订不公平的技术授权协议。

  欧盟对微软的判例像一个潘多拉的盒子,一旦被打开对微软来说将是致命的。

微软竞争对手的律师表示,欧洲委员会理论上可能设法在世界其他地区也施加那些限制。

欧盟此次的裁决书虽未指明有效的地理区域,但依照往例,微软的商业措施通常都是全球统一,所以此案尘埃落定后,微软有可能在世界各地都遵照欧盟的规定调整商业行为。

  微软首席执行官巴尔默宣称:

“就程序设计推陈出新而言,我们昔日的做法不会有任何改变。

”话虽如此,微软也提到,有必要深入了解欧盟裁决,再查看未来诸如Longhorn等产品计划可能受到什么影响。

内人士分析,微软的下一代操作系统可能也会受到欧盟裁决的影响。

微软预定在Longhorn中改良搜索功能,并添加许多其他的新功能。

关键在于,欧盟会不会另订不同的标准,来限制操作系统可纳入哪些类型的功能。

五、微软垄断案反思

  微软之所以能控制操作系统的绝大部分市场,主要得益于本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微软的产品都是靠着相应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才得以在世界各地销售,获得巨额利润。

然而微软通过与经销商签订排他性协议,滥用其在垄断地位。

当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比较复杂,因为知识产权本身即为合法垄断。

但是,知识产权这种独占权往往会使得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者支配地位,限制了该市场的竞争,尤其是,在某些情况下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的独占权,通过不正当地行使知识产权来非法限制竞争,从而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

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相应地,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反垄断问题也将会越来越突出。

  如今在美国的高新技术领域,有线电视正在与卫星电视竞争,无线通讯正在与有线通讯竞争。

即使是在计算机软件业中,莱纳克斯(Linux)操作系统也与视窗操作系统开始了竞争。

众所周知,在新技术领域中,技术的标准化是至关重要的;没有它,就不可能有新技术的大规模市场。

以个人计算机行业为例,在DOS操作系统推出之前,个人计算机市场是“群雄割据”的局面。

各家公司的软盘均使用不同的格式,相互之间都不兼容,在一台计算机上存储的文件无法在另一台计算机上打开使用,给用户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微软公司在个人计算机发展史上功不可没之处在于,它推出了与因特尔处理芯片配合使用的操作系统,解决了兼容的问题,并由此形成了个人计算机行业中的“温特尔”标准。

“温特尔”标准化的计算机不仅开发出了大规模市场,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最大的便利,还使个人计算机行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然而,新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往往是通过公司或厂商间的协议而形成的。

通常,这种标准化很可能会导致一家或几家公司取得市场优势或支配权。

但是,如果通过反垄断法对公司或厂商间的这类协议加以限制或者对这种市场优势和支配权进行限制,又可能威胁到技术创新和下世纪美国新经济的发展,甚至可能影响到美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在这种新形势下,如何找到政府干预的新的平衡点或者说干预的“度”,已成为美国联邦政府特别是反托拉斯当局面临的一大难题。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合法或者正当行使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的例外或者豁免行为,另一方面法律又专门规定某些应予禁止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并纳入反垄断法中加以规制。

一些国家或地区还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形成了一些操作性较强的专门性规范,我们都可引以为鉴。

因此,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语学习 > 英语学习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