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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休假规定

河南省公休假规定

  公休假的规定篇一:

2015公休假新规定2015公休假新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下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硬性规定了要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

探亲假、婚假、产假、年假、病假......探亲假:

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①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主体条件:

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员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时间条件:

工作满一年。

  事由条件:

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婚假: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①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员工,可享受3天婚假。

  ②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初次结婚的员工,可享受15天晚婚假。

  ③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的,可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④再婚的员工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产假:

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①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假前可以休假15天。

  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③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④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⑤产假为连续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年假①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②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③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④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

每应休未休1天,按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的300%支付。

  ⑤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伤假①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③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病假: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给予3—24个月的医疗假期。

  ①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员工,病假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②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员工,病假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③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篇二:

公休假规定年休假规定(修订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资社保部2008年颁发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享受范围凡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在岗员工,根据其累计工作时间,按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每年可享受不同天数的年休假。

  二、年休假期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国务院《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员工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事假当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b、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事假当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c、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事假当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2、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如在当年请病、事假超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已享受了年休假的,所超过的休假天数将在下一年度中扣除,如无法扣除的,将在员工离开公司时或年底作事假结算。

  3、员工在年初就因病、事假超过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而不能且没有使用的年休假单,必须由部门考勤填报年休假退回清单,并粘贴所退回的年休假单交综合办劳动人事科,该员工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单将按退回的天数,不再重复扣除。

  三、年休假的使用方法1、年休假假单由综合办统一印制、以年度为单位核定、每年的元月发放(不得转让,遗失不补)。

  2、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截止日,每年的年休假单使用期限从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过期作废。

  作为给员工进行休息的年休假单,公司要求各部门和员工,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在当年度合理地使用完,在一般情况下公司原则上不实行以钱、物赎回或替代(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个别特殊情况,其未使用的年休假,可参照《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3、员工使用年休假单(以天为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本部门(车间)领导签字同意,连续使用年休假三天以上的,须由部长级领导签字同意。

  年休假一般由员工合理安排、领导签字后在全年度中使用。

  特殊情况下,可由公司统一放班年休,也可由部门(车间)领导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安排分开或集中休假。

  4、员工只能享受在本公司当年工作时间相应比例的年休假,计算公式为:

员工当年年休假天数÷12个月×本公司当年工作月份=可用年休假天数(四舍五入)。

  凡因在当年中辞职、辞退、终止合同而离开公司的员工,未使用的年休假单不再使用,超比例使用的年休假将按其日工资扣款。

  5、本规定发文之日起实施。

  如与政府的相关法规不符,以政府相关法规为准。

  因病、事假超标准而退回年休假单清单日期:

年月日篇三:

关于公休假的规定关于休假的规定

(一)一、关于节假日加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三)法定休假日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

  法定休假日劳动者工作的,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一般不安排补休。

  二、法定节假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三、关于婚假婚假三天。

  符合晚婚年龄(男二十五,女二十三)的初婚夫妻,婚假十天;双方达到晚婚年龄,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四、关于计划生育假1.放置宫内节育器:

自手术日起休息二天;如同时诊刮休息五天。

  2.放置宫内节育器后:

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内各随访一次,以后一年随诊一次,休息半天。

  3.取宫内节育器:

当日休息一天。

  4.输精管结扎:

休息七天。

  5.单纯输卵管结扎:

休息二十一天,如同时诊刮另加休息五天。

  6.人工流产:

休息十四天,需要继续休息按病假处理。

  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

休息十四天。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

休息一个月。

  7.中期终止妊娠:

休息一个月,假期从胎儿娩出后开始计算;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

休息十四天。

  8.产后结扎输卵:

按产假另加十四天。

  五、关于产假第十三条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第十八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初育为晚育。

  晚育年龄的计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为准。

  )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给予假期三天。

  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

  女方十五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

  男方三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

一、关于节假日加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三)法定休假日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

  法定休假日劳动者工作的,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一般不安排补休。

  二、法定节假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三、关于婚假婚假三天。

  符合晚婚年龄(男二十五,女二十三)的初婚夫妻,婚假十天;双方达到晚婚年龄,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四、关于计划生育假第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

  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

  (四)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

  (五)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六)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

  (七)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八)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息5天。

  五、关于产假第十三条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第十八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第二条(晚婚晚育奖励)晚婚的公民,(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初育为晚育。

  晚育年龄的计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为准。

  )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

  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

  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六、关于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值得说明的是:

上述规定,一是制定于上世纪80年代,二是适用范围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集体企业,对于当今市场经济下的非国有、集体企业,可以不适用。

  七、关于工伤医疗期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八、关于丧假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公司休息休假规定(试用版)员工休息、休假管理规定一、定义:

员工休息、休假是指公司员工按照公司规定的休息日或享受国家规定法定假以及员工因为个人病事假等原因而产生的按照公司规定不能在岗出勤的现象,属公司考勤管理内容,涉及员工个人利益及公司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因此,在利益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下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规定依据:

国家关于休息日、法定假、年休假等相关规定内容并结合公司发展历史、目前管理实际的需要以及公司后期发展目标的需求。

  三、管理范围:

公司员工的休息日休假、申请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国家法定假、年休假(暂不执行)四、管理职责:

行政人事部为公司员工休息休假管理的职能业务部门,承担监控责任,公司各业务部门为执行部门,承担日常审核、审批管理及综合协调安排的管理责任。

  五、休假审批权限:

(1)休假类别1)休息日及国家法定假2)病、事及调休3)婚、丧、产、工伤、六、休息、休假管理执行细则:

(1)休息日定义:

每周周末休息一天,周六周日为休息日,部门内部轮流值班,国家法定假日放假调休,所有员工休息。

  国家法定假日放假调休为:

元旦,放假春节,放假清明节,放假劳动节,放假端午节,放假中秋节,放假国庆节,放假2)节日期间如遇固定休息日,于节日结束后顺延补休或调休。

  3)遇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可取消或变更休息日,取消休息、变更休息日于事后调休或补休,取消及变更均以公司内部通知为准。

  、加班、补休等均适用本办法。

  年休3天7天3天3天3天3天7天审批岗位总经理业务部门主管及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及业务主管4)国家法定假的安排执行,遵照国家规定调整执行,以公司放假通知安排为准。

  5)国家法定假休息因公司经营而调整,调整后对应的休假期间待遇核算执行国家法定假规定。

  

(2)病假1)员工因病必须休养或住院治疗,可申请病假。

  2)请假时须附公司指定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包括病历、处方及发票),急症或其他特殊情况医疗证明可于事后补交,事后假处理,事假手续不全或主管没有批假按照旷工处理。

  3)病假待遇根据员工在公司服务年限按比例发薪,照每月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如下:

A:

入司不满一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B:

入司一年以上C:

入司D:

入司4)员工患病的医疗期及对应医保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病假为有薪假,薪资支付依照员工基本工资为标准按照服务年限按比例支付,超过医疗期的病假为无薪假期停发假期对应的岗位6)月度连续或者累计超过效提成工资。

  7)医疗期社保缴纳费用承担保持不变,员工医疗期最长不超过医疗期解除劳动关系。

  8)本办法所称病假不包括因打架斗殴、酗酒、性病、吸毒、交通肇事(个人承担责任的)等违法、违规原因造成的休息,此类情况按事假对待。

  9)病假期间的节假日及休息日均按照病假统计,不再另计。

  (3)事假1)因事必须本人处理,且确实不能在休息日处理时,本人必须事前书面申请,按核准权限批准后送人事部备案。

  2)事假当月连续一般不得超过假未核准时以旷工处理,事假期中若提前上班应办理销假手续。

  10年以下的,发给基本工资的年以上20年以下的,发给基本工资的20年以上的,发给基本工资的(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核准/职务工资及公司福利。

  5天的病假扣除当月全部缺勤天数对应比例绩效工资或绩35日内未补交医疗证明者,按事2630%;50%;80%;100%;)。

  员工因病不能上岗出勤,医疗10天,事假逾期未续假或续6个月。

  超过6个月个工作日核算至日病假10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事假为无薪假,按照日固定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26为标准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4)月度连续或者累计超过3天的事假扣除当月全部缺勤天数对应比例绩效工资或绩效提成工资。

  (4)婚假1)员工入职后结婚,持有本人结婚证明,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申请婚假2)如结婚者属于晚婚3)婚假期间,员工视为出勤,考勤统计注明婚假,工资核发参照出勤处理。

  4)超出婚假期限按照5)婚假一次性休完,不作存假结转。

  如结婚员工家住外地或其配偶在外地工作,由行政人事部可视情况另外给路程假6)再婚不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5)丧假1)员工直系亲属2)直系亲属死亡,可享受丧假路程假,丧家一次性休完。

  3)工资待遇:

丧假期间,工资全额照发。

  4)公司核定的丧家期间考勤统计注明丧家,员工工资核算按照出勤核算,超出丧假期限的按照有假冲抵,无假按事假核计的原则核计,必须完善报批手续,车船费自理。

  5)丧假天数,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公休假和法定假不再另计。

  (6)产假1)公司女员工第一胎生育,可休产假。

  2)在公司服务满难产并手术者增加假期3)产假待遇按照长春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工资、奖金、福利停发。

  员工、公司双方均有义务配合完成办理相关手续。

  4)产假期满,还不能工作者,需持公司认可的医疗证明,申请延假,按病假对待。

  5)假期结束后,连续7)休产假须在产前或产后3天。

  (初婚,男方年满有假冲抵,父母、配偶、子女1年的女员工,可休产假123天没有到岗出勤,且无请假审批手续的视为旷工。

  725无假按事假核计,其往返交通费自理。

  )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3天,死亡者不在本地的原则核计,,由行政人事部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90天,晚育者23周岁)(满24周岁10天。

  )假期增加20天,周岁、女方年满可申请婚假但必须完善报批手续。

  (天。

  天内(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

  8)未婚先孕者或无计划生育指标而生育者(准生证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为准),不得享受产假待遇。

  (7)工伤假1)员工因职业病、职业灾害或上下班时间内发生工伤事故,除私人行为或违反法令者外,均作工伤假处理。

  2)请假时须附业务部门出具的意外事件报告书及公司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公司行政人事部部门认定,给予工伤假。

  3)工伤假期视具体情况确定,期间工资按国家规定办理。

  4)工伤假期间公司不解除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和合法手续的超期休假缺勤,按旷工处理。

  5)员工因违反操作规程或有关制度而造成工伤,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后做工伤处理。

  (8)年休假1)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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