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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

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文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公司科学发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司“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规范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工作,有利于公司的做优做强,增强公司经济活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提高公司决策的质量和水平,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

第三条规范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决策的原则。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要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协调一致,主体、内容和程序依法合规;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

按照各决策主体的职能职责,建立健全集体议事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严格遵循决策程序;坚持科学决策的原则。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统筹各方因素、科学分析判断,防范控制风险、促进科学决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发挥党组织在国有企业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

把关作用,严格把好政治关、品行关、廉洁关

第四条规范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工作,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既要集中班子成员的智慧,把民主讨论、集体决策与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结合起来,防止个人独断专行,又要发挥主要领导在决策中的核心和骨干作用,防止出现名为集体决策、实则无人负责的现象;处理好党总支会与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关系。

公司党总支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党总支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凡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三重一大”重要事项须先提交公司党总支会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建议,总经理办公会拟定具体方案后决策。

需由公司董事会决策的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董事会研究决策。

要处理好严格程序与提高效率的关系。

各决策主体要优化决策程序,把握决策时机,提高决策效率。

公司党总支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对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做出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范围。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定和公司发展需要,应当由党总支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大会决定的,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具有全局性与综合性特点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

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事项;

3.公司兼并重组、收购股权、投资入股、设立新企业、改制等事项;

4.公司重大资产调整、国有产权股权变动等事项;

5.公司章程、生产经营计划、基本管理制度等方面事项;

6.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职工收入分配方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等重大利益调配事项;

7.公司党的建设工作中的重大决定部署事项;

8.公司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9.公司重大法律纠纷事项;

10.公司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重大责任事故处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11.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范围。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直接管理的中层干部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以及奖惩、责任追究等处理意见;

2.公司所属部室、队站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以及奖惩、责任追究等处理意见;

3.后备干部人选和拟报上级党委任免的干部人选的确

4.区县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5.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及担任有一定

影响的社会职务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6.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范围。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建设、技术装备情况等产生重要影响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调整;

2.公司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

3.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的投资项目;

4.公司融资项目;

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范围。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公司预算外和计划外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3.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公司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提出决策建议。

(1)党总支委员、董事会成员、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室,均可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建议主要内容包括:

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2)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议题,需经公司指定的承办部门(以下称决策承办部门)提出拟办意见,并详细说明拟上会议题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合法性,报公司党群部或综合办,经公司党政领导同意,召开党总支会和总经理办公会。

确需公司董事会研究决策的要召开董事会进行决策。

需向集团公司报备的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做好相关材料的报备工作。

由决策承办部门填写《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记录表》或《大额度资金运作审批表》。

(3)凡经商定的决策议题,不得随意取消或更改。

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必须征求决策机构成员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没有列入议题的决策事项一般不得临时动议,临时动议的事项预先要征求领导班子成员意见;遇紧急重大事项或突发重大事件,主要领导可先决策处置,事后向决策机构成员说明并履行追认程序。

2.拟定决策方案。

(1)对已确定的集体决策议题,决策承办部门应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通过对决策议题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拟定详尽、完备的决策方案。

(2)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拟定两个以上方案,供决策备选

3.征求各方意见。

(1)对提交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2)决策事项应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和列席会议的机构与人员,并提供比较完整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3)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专业性较强或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4)研究决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4.组织专家论证。

(1)为支撑科学决策,可委托专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依据专家论证制度,进行专家论证,并保证专家论证的专业

性、可靠性。

(2)对涉及公司战略发展、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对专家的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

5.风险评估。

(1)对可能影响公司和社会稳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事项决策,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针对决策事项特点,依托有关专家及专业机构,综合分析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确定风险类型,划分风险等级,预测风险后果。

(2)风险评估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以帮助公司按照风险可控原则作出决策,针对不同风险提出应对措施。

(3)对涉及法律风险的重大事项和大额资金使用项目应当由公司综合办咨询法律顾问,并出具由综合办负责人签字同意的法律意见书。

6.集体讨论决定。

(1)会议通知应按有关规定提前以书面形式(含短信、电子邮件)正式告知所有参与决策和列席会议的机构与人员,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法定人数。

根据决策事项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可派员列席会议,还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就讨论的议题可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2)集体讨论主要以党总支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形式进行。

根据各决策主体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选择讨论、决策的具体方式。

会议一般由公司党总支书记或总经理主持,特殊情况下主要领导可委托有关分管领导主持。

决策承办部门对决策事项予以说明,并报告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等有关情况。

(3)集体讨论时参与决策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态度。

依据决策事项,决策主体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轻易作出决定,主要领导或会议主持人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应当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

(4)召开党总支会,一般由党总支书记主持,按照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三重一大”问题。

总经理办公会一般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上对存在严重分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决策事项,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论证与沟通后再集体讨论决定。

对紧急的重大事项,在经过讨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限时需要作出决策时,主要领导有权作出决定,但应陈述正当理由。

(5)决策性会议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依法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或者暂缓实施等决定。

(6)决策性会议讨论应完整、如实、详细记录,决策过程可同步进行录音或录像。

记录内容包括:

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主要分歧意见;会议最终决定。

(7)根据会议记录,决策性会议要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有表决权的人员应在会议决议或纪要上签字。

建立重大事项决策的案卷制度,将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记录及可行性分析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等重要资料归入重大事项决策案卷,并由专人存档、备案备查。

7.决策决定执行、反馈与调整。

(1)决策作出后,公司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决策情况;应当针对决策事项特点,制定具体的跟踪反馈计划;公司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2)重大事项决策在施行过程中,公司需跟踪监督决策实施情况,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可提出决策延续、调整和终结的意见,根据决策事项报相关决策机构决定。

有关责任人对跟踪反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清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在领导班子会议上通报决策执行情况。

(3)公司要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4)公司应当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公司重要人事任免应当履行的程序。

1.组织选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动议。

1公司党总支和党群部执行组织工作职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2党群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涉及的部门或领导班子的整体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3初步建议向公司党总支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并形成工作方案。

(2)民主推荐。

1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拟提拔使用人选从公司内部产生的,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2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要体现群众公认原则,同时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的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

1将民主推荐情况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经公司党总支研究,确定考察人选,进行考察预告。

2党群部负责对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

3在考察拟任人选过程中,应当事先征求公司党群部纪检工作人员的意见。

对反映拟提拔干部的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得提出提拔使用的意见。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考察材料应包括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纪委人员意见、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等情况。

(4)讨论决定。

1公司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以党总支会形式,逐人逐项进行讨论。

出席人数须达到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2集体讨论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出席党总支会的成员进行集体研究。

集体讨论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轻易作出决定,主要领导最后发表意见。

党总支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3集体讨论任免或推荐干部,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作出任免决定或委派、推荐、提名的意见。

讨论时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不作表决。

属于集团党委管理的,公司党总支可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4党总支会集体研究讨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如实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5)任职。

1党总支会作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决定后,应当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总支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包括任前廉政谈

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党群部填写《天津国际邮轮母港有限公司干部任免审批表》

3对新提拔任职的,原则上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

半年。

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2.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企业重要人事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适用于从公司外部选聘中层管理人员,竞争上岗适用于在公司内部竞聘中层管理人员。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党总支领导下进行,由党群部组织实施,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且参加公开选拔的人员应当经所在部门同意;

(3)采取笔试、面试等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应在公司内部进行民主测评)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党总支讨论决定;

(6)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有关职责第十一条公司党总支班子成员的职责。

1.党总支书记职责。

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党总支会议,抓好对党总支集体讨论决定事项的监督落实;遵照党总支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研究或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2.党总支班子其他成员职责。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选拔任用等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分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充分发表意见,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所决定事项的推动落实,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者脱离实际的,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党总支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有关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职责。

1.董事长的职责。

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议案进行初步审核;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确保需要董事会表决的重大事项不延误;组织对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检查的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

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可行使特别裁决和处置权,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出资人、债权人及企业利益,且在事后要向董事会和出资人报告。

2.董事会其他成员的职责。

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先期开展调查研究,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各类信息、资料;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应当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独立行使表决权,并主动说服制止个人擅自决策行为;根据职责要求,对董事会决议事项进行跟踪、督促、检查,促进“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及时有效落实。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班子成员的职责。

1.总经理的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按照董事会决议和授权,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部署生产经营管理

事项,并对落实情况组织监督检查;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投资融资、改革重组、资产处置、收入分配和突发事件处理等方案。

2.其他成员的职责。

对经营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事前充分调研论证,分析报告利弊和主要风险点,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充分的信息;协助总经理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投资融资、改革重组、资产处置、收入分配和突发事件处理等方案,“三重一大”事项一经审议通过后,抓好组织实施。

第五章“三重一大”决策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坚持班子成员自查自纠。

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要定期组织班子成员,对规范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汇报“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的自查自纠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落实情况报告书管理,每年向集团公司党委和纪委报告一次。

第十五条加强日常监督和督促检查。

公司党群部每半年要对自身“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把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情况作为执纪监督的重要内容,重点查办涉及违规决策的信访举报。

凡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公司应主动接受集团公司巡视部门的专项监督。

第十六条考核评价规范落实情况。

公司两级领导班子

人员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执行情况,应纳入民

主生活会和考核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评价、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三重一大”决策的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1.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以会前沟通、文件传阅、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或虽经集体决策,但违反决策程序未反映与会人员真实意愿的;

3.在“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4.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

5.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6.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造成重大损失的;

7.主要负责人违反末位表态规定或存在严重分歧时强行做出决策,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8.参与决策人员应当回避没有回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9.领导班子成员在集体讨论决定中,对违反集体决策的

行为不主动加以制止,制止无效又不及时向上级报告的;

10.应当在集体决策后请示上级审核批准的“三重一大”事项,未经请示擅自实施的;

11.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公司结合工作实际,明确“三重一大”事项

目录,实行清单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由公司党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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