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区城区临时占道停车位经营权出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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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区城区临时占道停车位经营权出让合同

合川区城区临时占道停车位经营权出让合同

出让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通过公开出让(挂牌交易)的方式取得合川区城市建成区临时占道停车位管理经营权。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合川区城区临时占道停车管理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本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让项目名称及内容

(一)项目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城区临时占道停车位管理经营权;

(二)停车位个数:

  个;

(三)停车位具体位置:

合川城区由区停车办划设的纳入收费管理的公共临时占道停车泊位。

(详见附表);

(四)项目内容:

在经营期限内,乙方向停车人提供停车管理服务,按照《合川区城区临时占道停车管理实施方案》和《合川区发展改革和委员会关于核准城区临时占道停车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合川发改发〔2014〕62号)规定收取临时占道停车费,按照竞标结果向甲方缴纳停车位经营权出让金。

经营期限届满,乙方无偿交回停车位管理经营权,退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管理。

第二条停车位经营权出让期限及出让金缴纳

(一)经营权出让期限:

意向性经营权出让期限为3年,但经营权出让合同分阶段签订,第一年为试用期。

一年内,按季度对企业的服务管理水平进行考核测评,年终根据考核测评情况确定是否续签下阶段合同。

第一年经营权有效期自2014年 月 日起至2015年 月 日止。

(二)经营权出让费及缴纳方式:

本合同项目下的停车位管理经营权出让金总额共计人民币   (小写¥)元整。

其中,第一年出让金   (小写¥)元。

乙方三个月缴纳一次出让金,须提前缴纳。

即乙方须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缴纳第一期出让金(小写:

¥)元;于2014年 月 日前缴纳第二期出让金(小写:

¥)元;2014年 月 日前缴纳第三期出让金;……以此类推,直到合同期满。

相关税费各自承担。

(三)收款方式:

乙方需按时将出让金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甲方收到款项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票据。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一)中标后,乙方所缴纳的竞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向甲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大写:

)元整(本履约保证金不包含在出让金内)。

(二)合同期满,甲方在扣除乙方应付未付的各项费用后,在5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余额如数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三)若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致使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该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在书面告知乙方相关事实后有权直接扣除以下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且无需征得乙方同意。

1.不按时支付出让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2.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查处的,每次最高可扣除履约保证金1万元;

3.停车管理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在管理部门限定时限内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每次最高可扣除履约保证金2万元;

4.乙方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每月最高可扣除履约保证金5000元;

5.乙方有违反价格管理部门有关收费规定乱收费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最高可扣除履约保证金5000元:

6.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未特别约定扣除履约保证金数额的,每次扣除履约保证金5万元;

合同中其他条款就履约保证金的扣除有特别约定的,以其他条款的特别约定为准;

当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经扣除后不足50万元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差额,逾期未补足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监督乙方履行法定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经营、管理、服务;

2.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期限支付出让金,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出让金总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支付期限超过30天以上(含3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收回出让的停车位管理经营权。

同时乙方必须限期撤出停车位管理,愈期不撤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在乙方欠款未付清之前,甲方有权提请相关职能部门暂停乙方办理新的有关停车管理方面的手续,并取消乙方参加同类公开竞标资格。

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乙方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并实施处罚;

4.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如出现依法提前终止或者解除的情形,甲方有权重新公开转让停车位经营权,并与第三方签订新协议。

(二)甲方的义务

1.负责停车泊位的施划线、编号及标识牌设置,负责进行管理和维护,所涉费用由甲方承担;

2.协助乙方办理停车经营管理有关手续,为乙方经营管理提供方便和协助;

3.收取乙方停车位经营权出让金后,及时向乙方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4.乙方未违反相关规定,甲方不得无故终止本合同。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履行期间,依法获取停车经营所得的合法收益,有权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收取停车占道费;

2.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新设置收费停车位的经营管理权,其出让金按停车位招标单价及新增停车位数量据实核增。

3.在本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内,若遇市政建设、停车规划调整等特殊情况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取消或减少部分停车位时,甲方应当提前15日书面告知乙方,并根据具体标准核减出让金。

4.若遇其他部门、单位根据市政管理部门许可实施道路挖掘改造,致使原有停车位不能正常停车收费,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经双方核实后,甲方应对停车位作出补充性调整或对出让金进行相应核减。

(二)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要求及停车行业规定,自觉维护社会公德;服从市政、公安、交通、价格等部门的依法管理,自觉接受甲方对经营管理情况的考核和监督检查;

2.在签订本协议15天内,乙方须办理完善涉及经营许可的相关手续,并到保险机构为竞价取得经营权的停车泊位购买机动车辆停车责任保险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停车服务中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停车收费须严格按照区发改委核定的标准实行计时收费,不得乱收费,计时收费相关设备配置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4.按规定时限交纳停车位经营权出让金。

5.因停车位管理致使相关人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车辆损坏或丢失,以及公共设施受到损毁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6.乙方应无偿、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车位紧急调派使用任务。

7.乙方必须保证停车泊位附近的环境卫生,收费人员必须及时清除停车位周边的暴露垃圾,保持清洁,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考核办法另行制定);不得在停车位内搭建任何构筑物。

8.有关部门进行道路检测、维修和挖掘,铺设地下管线,以及进行其他市政设施管理时,乙方应积极主动配合。

9.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和赠予全部或部分停车位管理经营权,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0.乙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收费人员管理

1.乙方应加强收费人员管理,收费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停车管理有关规定和甲方制定的关于停车管理的各项制度;如有违反,甲方可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处罚。

2.收费人员必须统一着装,统一收费票据。

收费人员的服装由甲方指定颜色和款式,由乙方自行定制。

收费票据由乙方自行到税务部门办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收费管理人员在上岗之前须进行岗前培训,学习停车管理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交通法规、停车指挥手势和市容秩序管理规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乙方与招录的收费管理人员须签订正式用工合同,并按政府有关规定为收费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乙方应优先招录原停车管理单位终止合同后解聘的符合条件的收费人员。

第七条合同终止和解除

(一)停车位经营权出让期内,甲乙双方均可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本合同终止;

(二)停车位经营权出让期限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必须在合同解除后7日内退出经营,并完善相关手续。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赠予全部或部份停车位管理位经营权的。

2.一年内因违反停车管理法律法规被相关管理部门告诫或处罚3次以上(含3次)的。

3.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款项,逾期超过30天的。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经审定的停车位管理设置方案或私自设置调换停车位,影响和破坏周围环境的。

5.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不补足全额履约保证金的。

6.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的(包括乙方不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的)。

7.具有其它法定情形的。

第八条风险承担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双方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采取一切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因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责任,其它本合同无约定的任何事由出现,当事人应视为经营风险,均不免责。

不可抗力因素包括:

(一)政府征用;

(二)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

(三)市政道路维修改造;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调整。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依法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条附则

(一)在合同中未规定,而在《重庆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中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一式叁份,公开出让公告、出让方案、成交确认书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及合川区财政局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附:

合川区城区临时占道停收费路段明细表

一、计时收费路段

序号

道路名称

设置方式

车位个数

备 注

1

振兴路

顺划

48

检察院至渝合加油站段

2

江城大道

顺划

75

中南支路以下路段

3

中南路下段

顺划

29

 

4

瑞山西路人行道

顺划

127

含华宇街上段

5

学院路

顺划

75

学府路口至二桥段

6

学府路

顺划

82

7

红岗山路

背街

65

8

锦城路

顺划

99

9

蟠龙路

顺划

108

10

翠亭路

斜划

99

11

登云街

斜划

84

12

地税局支街

顺划

31

合 计

922

二、限时停车收费路段

序号

收费路段

设置方式

车位个数

备 注

1

振兴路(文峰古街至南园路口)

顺划

85

 

2

江亭路

顺划

91

含转盘周边停车位

3

南园路

顺划

146

 

4

江城大道

顺划

48

5

书院街

顺划

27

6

赵家街(南城水岸段)

顺划

92

含婆婆湾支街

7

涪滨路(二桥以下路段)

正划

205

人行道

8

青龙街(二桥以下路段)

顺划

133

9

双牌坊街

顺划

84

10

营盘街

顺划

21

11

黑龙池

顺划

26

12

葡萄街(含社稷坛路段)

顺划

38

13

较场路

顺划

42

14

假日大道

顺划

95

15

三鑫步行街

正划

40

16

榕树街

顺划

49

17

梧桐街

顺划

37

18

辰锦街

顺划

24

19

名人街

顺划

45

20

嘉滨路

顺划

349

21

杨柳街(申明亭至东渡大桥)

顺划

62

22

公园路

顺划

45

23

苏家街(百花街段)

顺划

16

24

梓桥街(含丁市街)

顺划

36

25

饼子街

顺划

30

26

南城金融中心(小广场)

正划

56

合 计

 

1922

关于收费的说明:

1.收费时段:

每天8:

00――21:

00为收费停车时段,21:

00――次日8:

00为免费停车时段。

2.临时占道停车计时收费路段按1元/小时·车位收费。

停车10分钟内(含)不收费。

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3.限时停车收费路段停车10分钟内(含)不收费,停车超过10分钟至2小时的,每次收费3元,超出2小时的,每小时加收2元。

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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