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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知识点

行政诉讼法知识点

【篇一:

行政诉讼法知识点】

1、行政纠纷:

具有行政权力的机关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其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而引起的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

特征:

1、行政纠纷发生在官民之间;2、行政纠纷的内容是关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争议;3、行政纠纷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争议;4、行政纠纷的形成起因于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2、行政诉讼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请求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解决行政纠纷的诉讼活动。

特征:

1、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处理行政纠纷的司法活动;2、行政纠纷兼具解决纠纷、救济与监督的功能;3、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身份恒定;4、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有限。

3、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是指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诉讼活动的行为准则。

立法宗旨: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的一般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5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7、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特殊原则:

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的意义:

明确了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的权限范围,划分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的作用领域;确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受损害时,有权获得司法补救的权利;符合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使行政权的存在、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从而使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紧密联系起来,使客观评价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了理论上和法律上的可能。

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合法性审查只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上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涉及其合理性。

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和内容:

1、合法性审查的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2、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1)合法审查。

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以上条件时,判决维持。

(2)违法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审查。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5、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人民法院对那些行政纠纷拥有司法审查权,也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哪些行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法律制度有三个重要意义: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划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范围,明确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范围;2、划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的纠纷范围,明确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予以救济的范围;3、对于行政机关来讲,确定了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的范围。

6、行政诉讼法的肯定范围: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7、行政诉讼法的否定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8、行政诉讼管辖: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不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特征:

1、行政诉讼中的管辖解决的是法院之间的分工;2、管辖既要解决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之间的分工,还要解决普通法院内部的分工;3、管辖解决的是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时的权限划分;4、管辖解决的是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是的权限划分。

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1、便于当事人参加行政诉讼原则;2、便于人民法院公正有效及时的行使审判权原则;3、均衡人民法院之间负担的原则。

9、级别管辖:

指在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的划分。

除了法律上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都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即案件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的调整与确定,除了通过法律上的羁束性规定确定一些案件在级别上的恒定管辖法院以外,还根据不同级别的法院在工作性质上的差别形成案件在不同级别法院之间的均衡负担。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此外《行政赔偿案件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案件:

(1)被告为海关、专利管理机关的;(2)被告为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3)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影响和复杂的行政赔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0、地域管辖是指一个行政案件在确定其管辖法院的级别后,还要确定它由哪个地方法院受理的问题。

只有确定地域管辖,才能最终确定管辖的法院。

一般地域管辖:

是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则,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是用地域管辖的规则,是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这里的当事人是指被告一方。

其基本原则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依据诉讼客体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的方式。

具体包括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

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形。

11、裁定管辖:

是指以法院的裁定为直接依据确定的管辖,是法定管辖的补充形式,市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

分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三种类型。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的法律制度。

移送管辖有以下特点:

1、法院已经受理了一个行政案件;2、受理的法院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3、受理法院必须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4、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移送;移送管辖可以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也可以在不同级之间,既可以在同一地域内的上下级之间,也可以在不同地域的上下级之间;6、移送案件应当作出裁定。

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指令的方式,将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

有以下两种情况: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是指基于上级法院的同意或决定,下级法院将由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交给上级法院审理,或者是上级法院将本有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从而最终决定管辖法院的制度。

有以下两种情况:

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2、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12、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了行政案件之后,由于案件的当事人认为该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而提出异议,表示不服该法院的管辖行为,并主张变更管辖的意见。

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3、行政诉讼的原告:

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特征:

1、原告必须是认为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人;3、原告是主动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原告资格:

1、必须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上的法律关系。

14行政诉讼原告的判定:

1、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对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不服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的复议申请人;3、因行政不作为受到不利影响的人;4、行政机关裁决的民事纠纷的当事人;5、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公民;6、被行政机关撤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7、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第十五条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行政诉讼原告的主要权利:

1、起诉权;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3、提供证据和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4、申请回避权;5、补充变更诉讼请求权;6、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的权利;7、申请强制执行权;8、申请撤诉权;9、上诉权;10、申请查阅补正庭审笔录权。

原告的主要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权,不得滥用诉权;2/遵守诉讼规则,服从法院指挥;3、自觉遵守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15、行政诉讼的被告:

指原告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诉至法院,因而由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诉讼被告的条件:

(一)1、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4、行政主体应当是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二)被告应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

被告的权利:

1、在诉讼过程中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2、强制执行法院判决权、裁定权。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4、提供证据和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5、申请回避权;6、申请保全财产权;7、上诉权;8申请查阅补正庭审笔录权。

被告的义务:

1、应诉的义务;2、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何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义务;3、执行法院裁定停止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的义务;4、先行给付的义务。

行政诉讼被告的转移:

有两种或情况,1、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不再享有行政权。

无论哪一种情况,一般都有新的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

16、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特征:

1、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第三人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一般是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3、经本人申请获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的判定:

(一)类似原告的第三人;1、行政处罚中的受处罚人;2、被受处罚侵害的受害人;3、行政裁决的当事人;4、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得人;6、多相对人中的未起诉人。

(二)类似与被告的第三人;1、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原告只起诉其中的一部分,人民法院要求追加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但原告不同意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行政机关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2、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应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权利和义务:

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第三人应当参加诉讼的,不参加诉讼的,应当自觉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其确定的义务,否则可强制执行。

17、诉讼代理人:

指在代理权限内,以当事人的名义,代替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特征:

1、以被代理人名义而不是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活动;2、参加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3、诉讼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后果自己承担。

4、只能代理争议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原告被告双方。

5、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17、行政诉讼证据种类:

(一)书证;

(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将承担败诉或不利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范围:

1、提供证据证明起诉具有事实根据。

a、首先应当证明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b、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

c、证明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期限。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过申请的事实。

a、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b、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事实。

原告举证期限规则:

1.原告或第三人提供证据的时间为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

2.因正当事由而延期提供证据的,一般情况下,延期提供证据的期限是延长至法庭调查。

3.特殊情况下,因正当事由延期提供证据的,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可延长至二审期间。

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的范围: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是指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过程中的所有事实,这事被告应承担的根本的举证责任,并且是举证的说服责任。

2、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有关事实。

3、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4、行政赔偿诉讼中有关被告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事实。

被告履行举证责任的规则:

1.被告举证期限规则。

a被告举证期限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

b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而需要逾期提供证据的,期限是正当事由消除的10内。

2.被告补充证据的限制规则。

a被告补充证据应当在一审程序中,并经人民法院允许。

b被告可以补充提供证据的原因是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

3.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规则。

a《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b《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条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质证特殊规定1、关于庭前证据交换中没有争议的证据,在当事人认可的情况下,有关证据无须再质证2、关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关于不公开质证的证据:

隐私、商业秘密;4、关于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诉前证据保全:

在诉讼之前有关权利义务的证据出现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利害关系人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对有关证据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活动。

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的区别:

1.前者只能因申请而采取,后者虽原则上因申请而采取,但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

2.前者申请的条件比后者要严格3.前者必须提供担保,后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司法认知:

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某些事实,可以无需证明就认定存在,以作为判决的依据。

两种情形:

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

18、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一些单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下列三种关系:

(一)一般关系,指当事人既可以先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法律么有例外规定的,都适用一般关系。

(二)行政复议前置关系:

行政复议的存在是起诉的必要条件之一。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选择关系:

指当事人只能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选择一种救济途径,如果选择了行政复议,则丧失了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起诉的期限:

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超过法定期限,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按照法律规定的不同以及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

(一)一般起诉期限是指如果没有特殊的规定的话,一般行政诉讼的起诉都应当适用的期限。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二)特殊起诉期限:

指根据单行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具有特别法的效力。

如《邮政法》、《统计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是15日,《森林法》《海关法》《渔业法》规定的期限为30日。

(三)起诉期限的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起诉期限耽误的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行政诉讼起诉的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其他行为。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这种“认为”虽然是一种主观上的认为,并不一定必须是客观上构成了侵犯,但原告所主张的权利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却是原告主观“认为”的客观前提。

二、有明确的被告。

1.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组织,非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2.被告参加行政诉讼不一定是因为其做作出了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因为起诉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提出指控。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四种类型:

撤销之诉、限期履行之诉、变更之诉、确认之诉。

)四、属于人民法院的受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即原告请求保护的权益,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作用的领域。

19、行政起诉的受理:

受理是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并开始受理的诉讼行为。

行政诉讼的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审查的条件:

1.法定条件的审查,审查原告是否合格,被告是否明确、合格;诉讼请求是否具体明确、事实根据是否具备,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2、法定起诉程序的审查,审查当事人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3、法定起诉期限的审查;5、审查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完整,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对不同情形的处理:

1、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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