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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调整方案河北省工资调整方案

工资调整方案-河北省工资调整方案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通知

  【文件号】冀劳社48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xx-06-18

  【实施时间】xx-06-18

  【时效性】有效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xx)第21号),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对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做了调整,自xx年7月1日起执行。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

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和涿州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元;除贫困县以外的其他县(含县级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贫困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2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

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不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每日工作不足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足30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包括由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是,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三、各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告知每一个劳动者。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2016年河北省最新《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6年河北省最新《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冀人社发〖2016〗57号

  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批准,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次分别为1100元、1040元、960元、86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1元、元、元、元。

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艰苦岗位、露天采矿、流动施工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实施范围。

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为: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用工场所不在同一(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的,应当执行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执行

  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最低工资标准是依法确定的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底线,适合生产经营困难、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标准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确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

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人数达到全体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当事先报当地或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这些用人单位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

  五、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必须科学合理的确定劳动定额,并据此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

国家、省对相关劳动定额标准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标准计算劳动者工资。

暂时没有相关劳动定额标准的,基本计件单价应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绝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完成的正常劳动量或产量确定。

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定额不合理,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没有完成劳动定额为由,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六、用人单位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办法,明确基本工资制度,其中,基本工资的最低档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承受能力,建立自己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最低工资支付标准,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合理确定不同岗位职工的工资水平,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七、费用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由于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增加的工资总额,按有关规定列支。

其中,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在基数外单列,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可相应增加协商总额。

  本次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在各级政府要求着力增加低收入群体基本收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以及经济较快发展、物价连续上涨、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费用不断增加、广大职工期盼提高工资收入的形势下进行的。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认真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对于维护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益,稳定职工队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和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

  的工作力度,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附表

  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实行地区

  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档

  次月标准小时标准实行地区

  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唐山市、秦皇岛市市区及郊区;涿州市、三河市、霸州市、遵化市、滦南县、迁西县、玉田县、乐亭县、滦县、唐海县。

  邯郸市、邢台市、衡水市、沧州市、承德

  2市、张家口市市区及郊区、宣化县、

  元元邯郸县、磁县、邢台县、沙河县、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

  市、高碑店市、定州市、安国市、大厂县、香河县、昌黎县、抚宁

  县、卢龙县、武安市、黄骅市、任丘市、青县、沧县。

  井陉矿区、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

  3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满城县、徐水

  元元县、定兴县、望都县、雄县、高阳县、容城县、博野县、清苑县、

  蠡县、安新县、永清县、大城县、文安县、固安县、青龙县、临漳

  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涉县、

  南和县、隆尧县、柏乡县、新河县、清河县、任县、内邱县、宁晋

  县、南宫县、临西县、吴桥县、泊头市、河间市、肃宁县、渤海新

  区、冀州市、枣强县、深州市、故城

  县、景县、安平县、兴隆县、平泉县、宽城县、滦平县、承德县、

  怀来县、涿鹿县。

  赞皇县、顺平县、唐县、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广宗县、4平乡县、海兴县、盐山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南皮县、东光县、献

  元元县、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蔚县、张

  北县、赤城县、崇礼县、张家口塞北区、察北区。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件号】冀劳社46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xx-09-25

  【实施时间】xx-10-01

  【时效性】有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发布,xx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实行地区:

本次调整后的月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档次设置由原来的3个增加为4个,各档次的具体标准及实行地区见附表。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每日工作不足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足30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了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实施范围:

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三、各用人单位应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者,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生活费,支付标准可根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在本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本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并结合本标准及时修订或调整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标准,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合理调整和确定单件工资或提成比例,确保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的应发工资不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用人单位由于执行本最低工资标准而增加的工资总额,按有关规定列支。

其中,企业可在成本中列支;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在基数外单列。

  最低工资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劳动保障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和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的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执行地区

  档次1,全日制月标准580元,非全日制小时标准元,实行地区:

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唐山市、秦皇岛市市区及郊区;涿州市、迁安市、遵化市。

  档次2,全日制月标准540元,非全日制小时标准元,实行地区:

邯郸市、邢台市、衡水市、沧州市、承德市、张家口市市区及郊区;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高碑店市、定州市、安国市、霸州市、三河市、迁西县、玉田县、乐亭县、滦县、滦南县、唐海县、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武安市、黄骅市、任丘市。

  档次3,全日制月标准480元,非全日制小时标准元,实行地区:

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辛集市、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满城县、徐水县、定兴县、望都县、雄县、高阳县、容城县、博野县、清苑县、蠡县、安新县、永清县、大城县、文安县、固安县、香河县、大厂县、青龙县、磁县、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邯郸县、邯郸马头生态工业城、南和县、隆尧县、柏乡县、新河县、沙河县、清河县、任县、内邱县、邢台县、南宫县、临西县、吴桥县、泊头市、河间市、肃宁县、沧县、青县、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大港管理区、黄骅港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州市、枣强县、深州市、故城县、景县、安平县、兴隆县、平泉县、宣化县、怀来县、涿鹿县。

  档次4,全日制月标准440元,非全日制小时标准元,实行地区:

赞皇县、顺平县、唐县、阜平县、涞源县、涞水县、曲阳县、易县、涉县、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广宗县、临城县、威县、巨鹿县、平乡县、海兴县、盐山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南皮县、东光县、献县、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

  

  县、丰宁县、滦平县、隆化县、围场县、宽城县、承德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蔚县、张北县、赤城县、崇礼县、张家口塞北区、察北区。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

  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

  【文件号】冀劳社5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2-01-28

  【实施时间】2002-01-28

  【时效性】有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公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停工停产企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和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企业,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其延期支付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支付周期(即一个月)。

  二、按照《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冀劳(1995)94号)规定,各种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保险福利待遇和不应列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的各种奖励及加班工资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企业另行支付。

  三、这次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按月确定的,按周、日、小时计发工资的企业,单位时间最低工资的转换关系是:

  

  1、最低工资标准/周=最低工资/月÷4

  2、最低工资标准/日=最低工资标准/月÷20.92

  3、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日÷8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

  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经省政府批准,确定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350元;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300元;贫困县每月250元。

现予公布,自二00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

  的通知

  【文件号】冀劳社办109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xx-07-14

  【实施时间】xx-07-14

  【时效性】有效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加快我省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意见》的精神,现就调整提高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调整后的参考工资标准,是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标准基础上,按照提高20%测算确定的。

新的工资标准表附后。

各类企业可自主选择使用不同的参考工资标准,但所选择的工资标准最低一档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可以采用以级套级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在原工资标准基础上加上一定增资量后就近就高套入新工资标准的办法。

增资量由企业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确定。

自定工资标准的企业,可以参照省确定的增资幅度,自行安排调整工资标准。

企业套改新工资标准,应当考虑基本工资与奖金的比例关系等因素,安排职工晋升工资。

企业套改新工资标准或者晋升工资应以解决普通劳动者工资收入偏低、增长缓慢,保持合理差距,理顺分配关系为重点。

一线生产岗位职工工资水平比较低的企业,套改工资后可多升一到两级工资。

  

  三、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和晋升工资的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人均150元核增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或工资集体合同工资总额基数,超过150元的由企业从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结存中解决,未达到150元的按实际增资额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四、未按照冀劳社〔2002〕54号、冀劳社办〔xx〕229号和冀劳社办〔xx〕78号文件套改工资标准的企业,这次可以套入新工资标准,并按实际增资额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但不得采取只套改档案工资不实际兑现收入的做法。

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使用省劳动保障厅冀劳社〔2002〕54号文件统一印制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套改工资标准及工资变动表》。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由企业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自行确定。

但职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按照原事业单位岗位工资加薪级工资之和,就近就高套入新企业等级工资标准。

自定工资制度的,可以自行确定套改办法。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河北省人工调整文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

  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

  发文单位: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编号:

冀建质〔2016〕195号

  发布日期:

2016-3-27

  执行日期:

2016-1-1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我省当前建筑市场工人工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综合用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将具体调整方法通知如下:

  一、综合用工一类单价由58元/工日调至70元/工日,综合用工二类单价由52元/工日调至60元/工日,综合用工三类单价由39元/工日调至47元/工日。

清、借工按照市场行情确定。

  二、编制新建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均按本通知调整人工费。

  三、以系数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和机械台班中,人工费均按综合用工二类计算差价,计算方法如下:

  以系数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中人工费:

  人工费差价=×

  机械台班中人工费:

  人工费差价=×

  四、本次综合用工单价调增部分做差价处理,只计取税金。

  五、本次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1月1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

施工合同有约定人工调整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按本通知调整。

  六、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测算确定本地人工市场指导价,并按有关规定报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审核。

  七、本次综合用工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承发包双方可以参照当地人工市场指导价或根据市场行情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八、本通知由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2016年河北省关于调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离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离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更新时间: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集团: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经2016年9月23日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我校在职教职工暂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新的基础绩效工资标准,待省里出台奖励性绩效工资政策后再重新确定具体补发时间。

  我校2016年6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离退休人员补贴标准;201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从离退休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补贴。

  附件:

  1.《省直事业单位基础绩效工资标准表》

  2.《省直机关离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表》

  3.《省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表》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

  省直事业单位基础绩效工资标准表

  省直机关离休人员补贴标准表

  省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表2016河北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

  河北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按照其转正定级时对应的职级减少额度相应减少,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适当提高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按照其转正定级时对应的技术等级(职务、岗位)减少额度相应减少,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三)调整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水平和各职级标准。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2016年9月30日规范津贴补贴水平对应的新标准执行。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公务员法要求,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

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

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

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

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研究拟订,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国家方案出台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本次调整机关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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