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再贴现业务操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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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再贴现业务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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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
再贴现业务操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发挥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作用,更好的运用再贴现融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促进商业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再贴现业务管理试行办法》(津银办发﹝2009﹞89号)等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再贴现指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对金融机构合法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第二条金融机构向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再贴现时须采取质押回购方式。
回购指金融机构向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再贴现时将已贴现未到期的商业汇票作为融资的质押品,并按约定时间、方式将其购回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汇票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款项的票据。
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按照票据形式的不同,分为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
第二章再贴现对象、申请条件
第四条再贴现对象指滨海新区辖内存款类中资银行法人及分支机构、外资银行法人、城乡信用合作金融机构、存款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具有票据贴现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单独设立的票据专营机构。
第五条金融机构向滨海新区中心支行申请再贴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滨海新区中心支行营业部开立存款账户;
(二)经营正常,有按期归还再贴现的能力;
(三)与滨海新区中心支行签订《商业汇票回购合同》(附1);
(四)商业汇票用途及贴现贷款投向符合金融宏观调控及经济发展等政策的要求。
(五)申请办理再贴现的商业汇票,最长期限为6个月,票据尚未到期。
(六)贴现率符合人民银行总行利率政策的规定要求。
第三章再贴现金额、利率及期限
第六条再贴现金额为已贴现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
第七条利率执行人民银行总行公布的再贴现率。
第八条期限最长不超过商业汇票到期日。
第四章再贴现申请
第九条金融机构向滨海新区中心支行申请办理再贴现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再贴现申请书》(附2);
(二)《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再贴现业务交接清单》(附3);
(三)《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再贴现凭证》,加盖预留印鉴;
(四)纸质商业汇票需提交贴现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再贴现申请行背书的未到期票据原件(背书人签章栏须加盖结算专用章)及复印件、再贴现申请行的票据查询、查复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由再贴现申请行办理人员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五)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需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向滨海新区中心支行提交电子商业汇票,并提供贴现凭证、电子商业汇票的截屏复印件、企业划型相关材料。
(六)滨海新区中心支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凡申请用于再贴现的票据必须是合乎法定要式的商业汇票,必须是以真实的商品交易项目和运输、装卸劳务交易项目为背景。
第五章再贴现受理
第十二条再贴现的审批与发放
(一)滨海新区中心支行货币信贷部门
1.接到金融机构提交的资料重点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1)金融机构是否符合再贴现对象及条件;
(2)所提交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符合本办法要求;
(3)再贴现凭证、再贴现申请书、再贴现票据相关内容是否相符;
(4)再贴现金额与贴现金额、商业汇票金额是否相同,其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5)《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再贴现业务交接清单》内容与商业汇票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再报经逐级审批同意,在再贴现凭证上经办人、本处负责人签字加盖其人名章和再贴现业务专用章后,连同《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再贴现业务交接清单》一并交由再贴现申请行送交滨海新区中心支行营业部门。
纸质商业汇票再贴现需向营业部门提交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需向营业部门提交打印的电子商业汇票。
3.对滨海新区中心支行营业部门的再贴现发放、收回凭证及回购合同等资料一并作为再贴现档案专夹保管。
(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营业部门
接到金融机构再贴现凭证、商业票据或打印的电子商业汇票及再贴现商业汇票交接清单,重点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1)纸质商业汇票
1.纸质商业汇票是否真实,尚未到期;
2.纸质商业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是否完整、齐全。
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的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纸质商业汇票上的承兑签章是否有效,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4.纸质商业汇票的背书是否连续、准确,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5.再贴现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完整;
6.再贴现办理凭证填写与纸质商业汇票、合同、清单相关内容是否相符,是否正确勾选汇票形式、汇票种类、交易方式(单选),印鉴是否相符;
7.滨海新区中心支行货币信贷部门是否在凭证指定位置签署审批意见,并由审批部门、审批人、经办人签章。
(2)电子商业汇票
1.电子商业汇票是否到期;
2.再贴现办理凭证填写的商业汇票号码、种类、形式、金额、再贴现到期日、赎回开放日等是否与打印的电子商业汇票、合同、清单一致;
3.再贴现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完整;
4.商业汇票清单与打印的电子商业汇票是否相符;商业汇票清单是否按汇票形式、种类、交易方式分别编制,应包括:
汇票种类、汇票号码(全部号码)、汇票金额、出票日期、汇票到期日、再贴现起息日、再贴现到期日、再贴现利率、再贴现利息、实付金额等内容;
5.再贴现办理凭证填写与打印的电子商业汇票、合同、清单相关内容是否相符,是否正确勾选汇票形式、汇票种类、交易方式(单选),印鉴是否相符;
6.滨海新区中心支行货币信贷部门是否在凭证指定位置签署审批意见,并由审批部门、审批人、经办人签章。
确认无误后,滨海新区中心支行营业室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查询已经办理再贴现审批手续的电子商业汇票,核对票据信息、审批信息与再贴现凭证是否一致。
审核无误的,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对贴出人发出的再贴现申请作签收处理。
第六章再贴现收回
第十三条再贴现主动还款
(一)金融机构按照回购合同,于回购日(遇节假日顺延)主动向滨海新区中心支行营业部门交送再贴现还款凭证,用以办理再贴现还款业务。
(二)金融机构也可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线上清算方式归还再贴现。
第十四条再贴现主动扣收
再贴现办理合同中约定了自动扣收条款的,再贴现到期日,滨海新区中心支行主动从金融机构存款账户扣款归还再贴现。
第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赎回
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还款完成后,滨海新区中心支行营业部门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中进行赎回操作。
第十六条再贴现转逾期贷款
再贴现业务到期后,再贴现申请人无法还款,符合相关业务办理条件的,办理再贴现转逾期贷款业务。
第七章再贴现管理
第十七条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再贴现实行限额管理,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下达额度内办理再贴现业务。
第十八条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对再贴现业务总量、投向进行监测、监督管理,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三农”的支持,对其优先办理再贴现。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商业汇票业务的管理,加强对票据市场的监测分析。
要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向滨海新区中心支行报送有关报表及分析材料。
(一)每月月后7日内向滨海新区中心支行报送分析报告(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盖章版)。
(二)报表若出现数据失真、迟报、漏报等情况,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将根据相关规定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再贴现行须在再贴现回购日之前备足资金,到期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再贴现按“转逾期贷款处理”直至收回外,原则上对其停办再贴现业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
1.商业汇票回购合同
2.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再贴现申请书
3.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再贴现业务交接清单
附1
商业汇票回购合同
再贴现方(以下称甲方):
回购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后,即认为双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办理商业汇票回购,并遵守甲方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再贴现业务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本合同所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A.银行承兑汇票:
指由中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核准经营的商业银行所承兑,以人民币计价的银行承兑汇票。
B.商业承兑汇票:
指由中国境内,经合法注册经营的银行以外的组织所承兑,以人民币计价的商业承兑汇票。
本合同所述的“商业汇票回购”是指甲方应乙方申请,为乙方办理商业汇票再贴现,同时双方约定在回购日(票据到期日前的某一确定时间,具体日期以《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再贴现申请书》中的约定为准)由乙方按照票面金额购回商业汇票的业务。
转入票据和融出资金的甲方是再贴现方,转出票据和融入资金的乙方是回购方。
第二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回购日回购其质押在人民银行的商业汇票,乙方不得拒绝。
第三条乙方在回购时应向甲方支付回购款,回购款金额为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第四条乙方保证申请办理商业汇票回购业务的商业汇票真实、合法、有效,并已在乙方办理了合法合规的贴现或转贴现手续。
乙方承诺:
乙方是本合同涉及的商业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其向甲方申请办理商业汇票回购业务的商业汇票并未处于公示催告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如因不符合上述约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同时,因上述票据出票、承兑、背书、贴现或转贴现等事项不真实、不正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关,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乙方对本合同涉及的商业汇票的真实性负责,承诺严格按照《票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商业汇票的要式性和文义性、业务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审核和查询。
对贴现的票据信用状况进行了评估,并对贴现的商业汇票的商品交易背景及相应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由于票据的真实性导致的一切问题,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在办理商业汇票回购业务时,乙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再贴现业务操作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资料,并保证资料已经核实,内容真实无误。
第七条 双方商定,甲方按再贴现率向乙方收取再贴现利息。
第八条 乙方所提供的纸质商业汇票,由乙方负责送交甲方,经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无误,当面封存、签章并交甲方保管。
甲方的保管期限至回购日当天届满。
在保管期间,甲方对所保管商业汇票的安全性、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在回购日当天,乙方有义务将票据从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取回,如果过期不取,甲方将不再担负相应的保管责任。
乙方提供的电子商业汇票,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进行质押权登记。
第九条乙方承诺于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回购日,主动将与相应票面金额等额的存款账户资金通过再贴现还款凭证划入甲方指定的再贴现账户,购回上述商业汇票。
收回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购回上述商业汇票。
乙方账户资金不足,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乙方应支付的回购款项,并有权按“转逾期贷款”处理。
此外,乙方承诺甲方有权采取扣划乙方在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弥补其欠缴的回购款项。
如因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甲方扣款后,乙方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产生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准备金不足、清算资金不足等一切的问题或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十条在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日到期前,如遇公示催告或其他原因乙方需提前取回所涉商业汇票时,乙方应首先向甲方提供该商业汇票已处于公示催告阶段或已进入诉讼程序等有关证据,在争得甲方同意并支付回购款的前提下,乙方可以向甲方取回所涉商业汇票。
乙方提前向甲方取回所涉商业汇票时,再贴现利息按实际发生的时间计算,甲方对多收取的再贴现利息,将予以退回。
第十一条甲方收到乙方划入的回购款项后,双方应于当日对上述纸质商业汇票拆包清点,并由甲方将商业汇票交付给乙方。
电子商业汇票在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进行解质押处理。
第十二条乙方办理商业汇票回购业务时所提供的经甲方确认的《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再贴现申请书》、《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再贴现业务交接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凡本合同产生之任何纠纷,均由双方协商解决。
未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其他补充条款:
(一);
(二);
(三)。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公章)乙方:
(盖公章)
负责人:
(签章)负责人:
(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2:
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再贴现申请书
申请栏
申请行
办理人名称
联系电话
汇票
汇票种类
编号
票面金额
汇票付款人全称
汇票收款人全称
汇票出票人全称
汇票签发日期
年月日
汇票到期日期
年月日
汇票承兑人全称
地址
邮编
贴现
企业全称
所属行业
所属类别
大型中型小型
银行全称
贴现日期
年月日
贴现利率
经我行审查,以上内容及提供的相关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特向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提出商业汇票回购的再贴现申请。
经办人签字(盖章)负责人签字(盖章)申请行(盖章)
年月日
审批栏
主管行长审批意见
处长审批意见
科室负责人审核意见
复核人审查意见
经办人审查意见
签章:
签章:
签章:
签章:
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办理栏
再贴现凭证号
再贴现金额
再贴现约定到期日期
年月日
备注栏
注:
1、申请书一式两份,人民银行、再贴现申请行各一份。
2、申请再贴现的商业汇票为转贴现票据,请在备注栏注明。
3、行业:
铁道、煤炭、电力、冶金、化工、机械、轻工、医药、建材、其他。
4、企业所属类别划分,按照转发《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津银发[2009]34号)执行。
附3
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再贴现业务交接清单
填制单位(章):
申请日期:
票据种类
票号
出票日期
票据金额
票据到期日
承兑行
承兑行地址电话邮编
再贴现
申请人
再贴现到期日
申请单位类别
申请单位行业
出票人
承兑行
贴现企业
是否涉农
是否县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