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企业安全生产及施工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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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企业安全生产及施工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XXX工程建设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及施工事故和违
规行为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纪律处分组织处理4
第三章经济处罚9
第四章附则12
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保障广大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木办法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XXX工程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规定》制定。
第三条木规定所称安全事故,包括:
1.施工生产事故;
2.火灾事故;
3.交通事故;
4.渡汛事故;
5.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场内机动车辆和特种设备事故;
7.环境污染事故;
8.危化品事故;
9.职业病危害事故;
10.职工群体健康事故;
11.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在对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坚持依法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职责对等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事故责任为依据,杜绝以岗论责的诛连式处罚。
第五条木办法适用于XXX工程建设集团公司总部、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项目部。
各单位是指XXX工程建设集团公司所属各(厂)、全资和控股公司;二级单位是指各单位所属工程处、全资和控股公司;项目部是指各单位或二级单位所属或管理联营体和项目部等。
第六条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的职责划分: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时,各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由XXXI程建设集团公司做出处罚决定;发生违规行为、一般事故和未遂事故时,由各单位做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督促落实。
第二章纪律处分组织处理
第七条发生下列违规行为,虽未造成安全事故,应当对违规行为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负责制定并实施: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培训不到位,无证上岗,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3、对重大危险因素未作辨识或辨识不清、监控不力;
4、机械设备“带病”运行、违规运行;
5、安全防护设施失效、警示标志缺损;
6、安全技术方案(措施)不交底、不落实或存在明显缺陷;
7、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岗位职责。
8、其它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八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轻伤、重伤责任事故
对轻伤、重伤责任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分,由各单位制定具体处分细则并实施。
二、一般责任事故
1、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年内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3、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
(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三、较大责任事故
1、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2、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
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3、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四、重大以上责任事故
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了撤职处分
第八条发生其它安全事故(主要包扌舌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意外事故等,下同),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
1、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3、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以上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了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二、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1、分包商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年内分包商发生两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2、分包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
(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3、分包商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了撤职处分
三、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因应急管理体系不完善、应急救援措施不得力、危险因素监控不力、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1、造成较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2、造成重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3、造成特别重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子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了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第九条发生未遂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两起未遂事故未进行处理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三起以上的未遂事故未进行处理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因失职、渎职或强令冒险作业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或者不吸取教训,多次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依据第七、八、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故意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如果是由领导授意的,对授意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第三章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对科队、班组主要负责人员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制定处罚细则并实施;对二级单位、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制定处罚细则并实施,但不应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年内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累计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考核年薪绩效部分(简称绩效年薪,下同)的5〜15%;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5%;
2、年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25%;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2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5%。
3、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5〜40%,扣罚二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0〜35%;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25%o
4、年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60〜80%,扣罚二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40〜6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0-40%。
第十四条其他安全事故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或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
事故、或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每发生一起:
1、较大事故,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15%。
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5%。
2、重大事故,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25%。
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2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0%。
3、特别重大事故,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0〜50%。
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5〜4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30%。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的,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0〜40%。
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0〜3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20%。
如果是上级领导授意的,同时扣罚授意人绩效年薪的30〜40%。
第十六条年终经考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的,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0〜25%;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2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15%。
因事故控制超标原因而被考评为不合格,己经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处罚的,不再追加木项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对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违规行为人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制定处罚细则并实施。
相关责任人和违规行为人涉及项目部、二级单位或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不得因上述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扣罚年薪而减免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一年内因多次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受到经济处罚的,累计处罚总额不应超过绩效年薪的总和。
第十九条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各级单位,给予经济处罚。
1、对二级单位、项目部、科队、班组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制定处罚细则并实施,在细则中,应体现通过对安全事故的经济处罚,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的原则,体现安全生产与全体员工收入挂钩的原则。
2、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单位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10〜15万元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20〜30万元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50〜60万元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80〜100万元的经济处罚。
3、对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或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一般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5-10万元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较大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15〜20万元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重大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30〜40万元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特大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50〜60万元的经济处罚。
4、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的;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的,对事故单位处以20〜60万元的经济处罚。
5、年终考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的,对单位处以100万元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木数。
第二十三条木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只针对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对其他有关责任人,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给了相应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实行年薪制的项目部和二级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按全年收入的65%计算。
第二十五条“未遂事故”是指己发生,但未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
第二十六条为了保证责任追究的时效性,事故责任的认定事实,以XXX工程建设集团公司内部安全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为依据,如认定的事实与当地安全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发生实质性冲突时,可依据程序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罚时,由XXX工程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会同监察部、人事部、工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XXX工程建设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后执行,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落实。
第二十八条对各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在处罚决定下达后30日内,全额上缴XXXI程建设集团公司,同时将处罚收缴凭证复卬件报XXX工程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对二级单位、项目部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由各单位负责落实。
第二十九条木办法所有罚款,按管理权限全部纳入各级安全生产专项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XXX工程建设集团公司安全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XXX工程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木办法自XXX年1月1日起执行,原XXX工程建设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