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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手册1讲解学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手册

1、安全术语

1、安全生产:

是指劳动生产过程中,通过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使企业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2、本质安全:

是指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

3、安全生产管理:

就是针对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3、事故:

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4、事故隐患:

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5、不安全行为:

作业人员在作业活动中,违反劳动纪律,操作程序和方法等具有危险性的做法。

6、违章指挥:

强迫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7、违章操作:

员工不遵守规章制度,冒险进行操作的行为。

8、四不放过原则:

是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9、安全生产“三违”:

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0、工作服装“三紧”:

是指袖口紧、下摆紧、裤脚紧。

11、建筑施工的“三宝”:

是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12、施工中“四不伤害”:

是指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帮助他人不受伤害。

13、施工设备(车辆)管理的“二定”:

是指定人员、定设备。

14、施工设备管理的“三包”:

是指包使用、包保养、包管理。

15、三懂四会:

懂生产原理,懂工艺流程、懂设备构造:

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和处理事故,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

16、危险:

是指可以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的现存或潜在的状态。

17、危险源:

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和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18、重大危险源:

是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就是重大危险源。

19、应急管理:

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4个阶段。

尽管在实际情况中这些阶段往往是交叉的,但每一个阶段都有其明确的目标,而且每一阶段又是构筑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之上,因而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的相互关联,构成了重大事故应急管理的循环过程。

20、应急管理预防:

有两层含义,一是事故的预防工作,即通过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手段,尽可能地防止事故的发生,实现本质安全;二是在假定事故必然发生的前提下,通过预先采取的预防措施,达到降低或减缓事故的影响或后果的严重程度,从长远看,低成本、高效率的预防措施是减少事故损失的关键。

21、应急准备:

是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是指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而事先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包括意识、组织、机制、预案、队伍、资源、培训演练等各种准备。

22、应急响应:

是指在突发事件发生以后所进行的各种紧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3、恢复:

是指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所采取的处置工作。

2、基本权利与义务

1、您的安全生产权利

(1)上岗前接受安全知识培训的权利

(2)安全生产知情权与建议权

(3)对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权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5)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与撤离权

(6)享受工伤保险与伤亡补偿权

2、您的安全生产义务

(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参加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

(4)及时报告事故隐患

3、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1、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消防工作的方针: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3、员工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

(1)遵守有关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的规定;

(2)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3)关心安全生产情况,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4)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组织或有关部门汇报;

(5)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并协助调查工作;

(6)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

(8)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个人安全生产负责。

4、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好安全帽,扣好帽扣,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二米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佩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3)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面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5)不懂电器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把杆下方不准站人。

5、安全生产十不准:

(1)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2)高空作业不挂安全网、不系安全带,不准施工。

(3)穿高跟鞋、拖鞋、赤脚不准作业。

(4)工作时间不准喝酒,酒后不准作业。

(5)高空作业所用物料不准随便抛下。

(6)电源开关不准一闸多用。

(7)机械设备不准带病运行。

(8)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不完善不准使用。

(9)吊车无人指挥、看不清起落点不准吊装。

(10)防火禁区不准吸烟。

6、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为

包括:

忽视和违规安全规程的行为、身体上有缺陷、错误的动作、疲劳、注意力不集中。

(2)物的不安全状态

包括:

设备和装置的结构不良,强度不够,零部件磨损和老化;工作环境面积偏小或工作场所有其他缺陷;物质的堆放和整理不当;外部的、自然的不安全状态,危险物与有害物的存在;安全防护装置失灵;劳动保护用品(具)缺乏或有缺陷;作业方法不安全;工作环境,如照明、温度、噪声、振动、颜色和通风等条件不良。

(3)环境不良因素

(4)管理上的缺陷

包括:

技术缺陷或工艺流程及操作程序有问题;对操作者缺乏必要的培训教育;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缺乏检查和指导;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

7、事故灾害发生怎样预防:

(1)加强安全卫生管理,做好安全预防工作;

(2)加强安全教育训练,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3)掌握紧急应急知识,避免减少灾害损失。

8、设备事故灾害怎样预防:

维护、检测、检修、保养。

4、安全色及安全标志

1、我国规定了红色、蓝色、黄色、绿色四种为安全色,其含义:

(1)红色:

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的意思;

(2)蓝色:

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意思;

(3)黄色:

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

(4)绿色:

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

2、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是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

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四类。

(1)禁止标志:

带斜杠的圆形为禁止标志的几何图形。

圆形环与斜杠为红色,图形符号为黑色,其背景为白色。

禁止标志是表示禁止或制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标志。

(2)警告标志:

“△”是警告标志的几何图形。

三角形的边框和图形符号为黑色,其背景为有警告意义的黄色。

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预防和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和事故的图形标志。

(3)指令标志:

“○”是指令标志的几何图形。

其背景为具有指令含义的蓝色,图形符号为白色。

指令标志是强制人们必须遵守并作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4)提示标志:

“☐”是提示标志的几何图形,其背景为绿色,图形符号及文字为白色。

提示标志是提供目标所在位置与方向或其他信息的图形标志。

5、安全生产技术

5.1机械安全技术

机械是机器与机构的总称,是由若干相互联系的零部件按一定规律装配起来,能够完成一定功能的装置。

一般机械装置由电气元件实现自动控制。

很多机械装置采用电力拖动。

机械是现代生产和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装备。

机械在给人们带来高效、快捷和方便的同时,在其制造及运行、使用过程中,也会带来撞击、挤压、切割等机械伤害和触电、噪声、高温等非机械危害。

5.1.1机械产品的主要类别

机械设备种类繁多。

机械设备运行时,其一些部件甚至本身可进行不同形式的机械运动,机械设备由驱动装置、变速装置、传动装置、工作装置、制动装置、防护装置、润滑系统和冷却系统等部分组成。

5.1.2机械伤害类型及预防对策

5.1.2.1机械伤害类型

(1)机械设备可造成碰撞、夹击、剪切、卷入等多种伤害。

(2)机械装置在正常工作状态、非正常工作状态乃至非工作状态都存在危险性。

(3)机械在完成预定功能的正常工作状态下,存在着不可避免但却是执行预定功能所必须具备的运动要素,有可能造成伤害。

(4)机械装置的非正常工作状态是指在机械运转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意外状态,包括故障状态和检修保养状态。

(5)机械装置的非工作状态是机械停止运转时的静止状态。

5.1.2.2机械伤害预防对策措施

机械危害风险的大小除取决于机器的类型、用途、使用方法和人员的知识、技能、工作态度等因素外,还与人们对危险的了解程度和所采取得避免的措施有关。

正确判断什么是危险和什么时候会发生危险是十分重要的。

预防机械伤害包括两方面的对策。

5.1.2.2.1实现机械本质安全

(1)消除产生危险的原因。

(2)减少或消除接触机器的危险部件的次数。

(3)使人们难以接近机器的危险部位(或提供安全装置,使得接近这些部位不会导致伤害)。

(4)提供保护装置或者个人防护装备。

上述措施是依次序给出的,也可以结合起来应用。

5.1.2.2.2保护操作者和有关人员安全

(1)通过培训,提高人们辨别危险的能力。

(2)通过对机器的重新设计,使危险部位更加醒目,或者使用警示标志。

(3)通过培训,提高避免伤害的能力。

(4)采取必要的行动增强避免伤害的自觉性。

5.2电气安全技术

电气危险因素是由于电能非正常状态形成的,电气危险因素分为触电危险、电气火灾爆炸危险、静电危险、雷电危险、射频电磁辐射危害和电气系统故障等。

按照电能的形态,电气事故可分为触电事故、雷击事故、静电事故、电磁辐射事故和电气装置事故。

触电分为电击和电伤两种伤害形式。

5.2.1电击

电击是电流通过人体,刺激机体组织,使肌体产生针刺感、压迫感、打击感、痉挛、疼痛、血压异常、昏迷、心律不齐、心室颤动等造成伤害的形式。

严重时会破坏人的心脏、肺部、神经系统的正常工作,形成危及生命的伤害。

5.2.2.1电击的类型:

(1)根据电击时所触及的带电体是否为正常带电状态,电击分为直接接触电击和间接接触电击两类。

①直接接触电击。

指在电气设备或线路正常运行条件下,人体直接触及了设备或线路的带电部分所形成的电击。

②间接接触电击。

指在电气设备或线路正常运行条件下,原本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或设备以外的可导电部分变成了带电状态,人体与上述故障状态下带电的可导电部分触及而形成的电击。

(2)按照人体触及带电体的方式,电击可分为单相电击、两相电击和跨步电压电击三种。

①单相电击。

指人体接触到地面或其他接地导体,同时,人体另一部位触及某一相带电体所引起的电击。

根据国内外的统计资料,单相电击事故占全部触电事故的70%以上。

因此,防止触电事故的技术措施应将单相电击作为重点。

②两相电击。

指人体的两个部位同时触及两相带电体所引起的电击。

此情况下,人体所承受的电压为线路电压,因其电压相对较高,其危险性也较大。

③跨步电压电击。

指站立或行走的人体,受到出现于人体两脚之间的电压即跨步电压作用所引起的电击。

5.2.2电伤

电伤是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机械效应等对人体所造成的伤害。

伤害多见于机体的外部,往往在机体表面留下伤痕。

能够形成电伤的电流通常比较大。

电伤的危险程度决定于受伤面积、受伤深度、受伤部位等。

电伤包括电烧伤、电烙印、皮肤金属化、机械损伤、电光性眼炎等多种伤害。

(1)电烧伤。

是最为常见的电伤。

大部分触电事故都含有电烧伤成分。

电烧伤可分为电流灼伤和电弧烧伤。

(2)电流灼伤。

指人体与带电体接触,电流通过人体时,因电能转换成的热能引起的伤害。

(3)电弧烧伤。

指由弧光放电造成的烧伤,是最严重的电伤。

电弧发生在带电体与人体之间,有电流通过人体的烧伤称为直接电弧烧伤;电弧发生在人体附近对人体形成的烧伤以及被熔化金属溅落的烫伤称为间接电弧烧伤。

弧光放电时电流很大,能量也很大,电弧温度高达数千度,可造成大面积的深度烧伤。

严重时能将机体组织烘干、烧焦。

电弧烧伤既可以发生在高压系统,也可以发生在低压系统。

(4)电烙印。

指电流通过人体后,在皮肤表面接触部位留下与接触带电体形状相似的斑痕,如同烙印。

斑痕处皮肤呈现硬变,表层坏死,失去知觉。

(5)皮肤金属化。

是由高温电弧使周围金属熔化、蒸发并飞溅渗透到皮肤表层内部所造成的。

受伤部位呈现粗糙、张紧,可致局部坏死。

(6)机械损伤。

多数是由于电流作用于人体,使肌肉产生非自主的剧烈收缩所造成的。

其损伤包括肌腱、皮肤、血管、神经组织断裂以及关节脱位乃至骨折等。

(7)电光性眼炎。

其表现为角膜和结膜发炎。

弧光放电时的红外线、可见光、紫外线都会损伤眼睛。

在短暂照射的情况下,引起电光眼的主要原因是紫外线。

5.2.3触电防护措施

绝缘、屏护和间距是直接接触电击的基本防护措施。

其主要作用是防止人体触及或过分接近带电体造成触电事故以及防止短路、故障接地等电气事故。

5.2.3.1绝缘是指利用绝缘材料对带电体进行封闭和隔离。

良好的绝缘也是保证电气系统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

5.2.3.2屏护和间距

屏护和间距是最为常见的电气安全措施之一。

(1)屏护是一种对电击危险因素进行隔离的手段,即采用遮挡、护罩、护盖、箱闸等把危险的带电体同外界隔离开来,以防止人体触及或接近带电体所引起的触电事故。

屏护还起到防止电弧伤人、防止弧光短路或便利检修工作的作用。

(2)尽管屏护装置是简单装置,但是为了保证其有效性,须满足如下的条件:

①屏护装置所用材料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良好的耐火性能。

为防止因意外带电而造成触电事故,对金属材料制成的屏护装置必须可靠连接保护线。

②屏护装置应有足够的尺寸,与带电体之间应保持必要的距离。

③遮拦、栅栏等屏护装置上,应有“止步,高压危险!

”等标志。

④必要时应配合采用声光报警信号和联锁装置。

(3)间距是指带电体与地面之间、带电体与其他设备和设施之间、带电体与带电体之间必要的安全距离。

间距的作用是防止人体触及或接近带电体造成触电事故;避免车辆或其他器具碰撞或过分接近带电体造成事故;防止火灾、过电压放电及各种短路事故,以及方便操作。

在间距的设计选择时,既要考虑安全的要求,同时也要符合人一机功效学的要求。

不同电压等级、不同设备类型、不同安装方式、不同的周围环境所要求的间距不同。

6、安全生产法规

6.1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劳动保护的规定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劳动保护的规定

1)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们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

2)“三级”安全教育

《安全生产法》 第21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50条规定:

“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新进场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即:

公司教育、项目教育、施工队(班组)教育。

对新进入施工现场的员工主要进行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和操作规程的学习,介绍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和施工环境,使之达到正确使用安全用具,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重新上岗、转岗应再次接受安全教育。

转换工作岗位和离岗后重新上岗人员,必须重新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才允许上岗工作。

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时,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气候变化和重大节假日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3)特种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32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劳动法》规定: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特种作业是指国家认定的,对操作者本人及其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建筑施工中的电气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登高架设作业、爆破作业、锅炉与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操作、中小型机械操作及场内机动车驾驶等为特种作业。

4)发生事故(隐患)要立即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51条规定:

“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70条规定: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要立即向上级(施工队、项目部领导)报告,在按照应急预案程序组织救援、保护现场的同时,由领导向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不得隐瞒不报,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9条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5)自我保护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建筑法》规定: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的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有权检举和控告”。

6)劳动纪律

《安全生产法》 第49条规定: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在施工过程中做到“三不伤害”。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保护的规定

A、建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等。

建筑施工单位一般与新工人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B、女工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规定:

女员工由于生理原因不宜从事某些危险性较大或者劳动强度较大的劳动。

具体为:

不宜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在月经期间不宜从事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间劳动,在哺乳期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延长工作时间和夜间劳动。

8)其他法律法规对劳动保护的规定

A、必须佩戴上岗证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胸前都必须佩戴安全上岗证,证明已经受过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

B、杜绝“三违”

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是对事故教训的经验总结。

统计表明7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于“三违”造成的。

“三违”行为是违法的,《刑法》第134条规定: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由工人所在的企业办理,并支付保险费;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

但是不在建设工程范围内或者在工程建设范围内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醉酒导致伤亡及自残或自杀的不在保险范围之列。

7、各类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7.1高处坠落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抢救伤者,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2)处于休克状态伤员要立即让其安静、平卧、少动,并将下肢抬高约20度左右,尽快送医院抢救治疗。

出现颅脑损伤,必须维持呼吸通畅,昏迷者应平卧,面部转向一侧,以防舌根下坠或分泌物、呕吐物吸入,发生喉阻塞。

有骨折者,应初步固定后再搬运。

 

(3)发现脊椎受伤者,创伤处用消毒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后,搬运时将伤者平卧放在担架或硬板上,以免脊椎移位,断裂造成截瘫,导致死亡。

搬运中,严禁只抬伤者的两肩与两腿或单肩背运。

(4)发现伤者手足骨折,不要盲目搬运伤者,应在骨折部位用夹板固定受伤位,使短端不在位移或刺伤肌肉、神经、血管等。

(5)遇有创伤性出血伤员,应迅速包扎止血,使伤员保持在头低脚高的卧位,并注意保暖。

7.2物体打击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发生物体打击事故,立即组织抢救,观察受伤人员情况,如发生呼吸、心跳停止者,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挤压。

处于休克状态的伤员要保持安静、保暖、平卧、少动,并将下肢抬高约20度左右,尽快送医院救治。

(2)出现颅脑损伤,保持呼吸道通畅。

昏迷者应平卧,面部转向一侧,以防舌根下坠或分泌物、呕吐物吸入,发生喉阻塞。

骨折者,应初步固定后再搬运。

凹陷骨折、严重的颅底骨折及严重的脑损伤症状出现,及时止血,送往就近医院治疗。

7.3机械伤害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为有效防止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机械设备事故处置措施如下:

(1)出现事故征兆时处置措施

切断电源,停机检查,待排除故障后再行开机;在恶劣天气情况下,停止机械的操作,天气好转后,恢复机械操作。

(2)事故发生时处置措施

停机、断电,迅速撤离所有作业人员,确保安全。

进行机械设备抢修维护;待机械故障排除后再进行操作。

(3)有遇险人员时的处置措施

遇险人员要积极自救,同时要想方设法通知救援人员自己所处的位置,以便得到及时救援;救援人员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携带相关救援机具、物资(根据储备物资装备确定),对遇险人员进行抢救。

(3)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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