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土地权属制度经济法论文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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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土地权属制度_经济法论文

浅析我国土地权属制度

 

王卫洲

 

1、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逐步确立,形成了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土地,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这样两种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家和农民集体是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和农民集体对自己所有的土地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

对于任何侵犯公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一切土地立法都必须遵循和维护这一制度。

 

2、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集体所有的土地。

 

(一)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二)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自留山是指农业集体化后分给社员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

山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社员个人所有。

为了鼓励社员植树造林,在不影响集体林业发展的前提下,把一部分荒山划给社员作为自留山,是发展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

社员个体经营的自留山,是社会主义林业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

 

自留地同自留山含义相同。

 

4、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区别。

 

(一)所有权主体不同。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者是集体农民集体,国有土地所有权者是国家,即全体公民。

 

(二)使用权流转不同。

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出租等各种形式流转。

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流转。

这也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小产权房的由来。

 

(三)用途不同。

国家所有的土地主要属于建设用地,而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用于农业生产,属于农用地。

 

5、集体土地的分类。

 

按照我国法律要求,集体土地应按照用途规划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种类型。

 

集体农用地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各种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按照用途农用地又分为一般农用地和耕地。

耕地是指用于粮食作物生产的土地,耕地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般耕地和基本农田。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建筑、建设的土地,包括宅基地、乡镇村企业、公益设施等使用的集体土地。

 

集体未利用地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荒地、盐碱地、冰川等各种没有投入使用的土地。

 

6、法律对一般耕地的保护原则。

 

一般耕地是指除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一般耕地属于宝贵的土地资源,法律对其实行保护原则如下:

 

(一)耕地总量不减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二)耕地补充、占地补偿。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三)建设用地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非农建设需要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来办理用地手续,并依法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

 

(四)控制性占地。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五)不得闲置土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7、法律对基本农田的保护。

 

(一)什么是基本农田: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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