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及时间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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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及时间要求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及时间要求
一、被指定为管理人至接管前的工作
二、接管至调查审查前的工作
三、调查审查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的工作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至破产宣告前的工作
五、宣告破产至破产终结前的工作
六、分配清偿至破产终结后的工作
七、破产终结后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审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审酬”)
《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注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审问”)
一,被指定为管理人至接管前的工作
序号
工作事项
时间要求
法律规定
1
了解案件情况,领取《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从指定破产管理人到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交的相关材大约间隔20天
深圳中院要求,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本院查阅有关材料,通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确定接管时间。
《企破》11条
2
组建工作团队
3
消极任职资格的审查和报告
《企破》24条
《审管》23-25条
4
制定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计划
深圳中院要求,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5
制定管理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
6
刻制破产管理人印章
(1)到公安机关刻制破产管理人印章
(管理人印章包括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负责人人名章等)
(2)封样备案
(3)启用破产管理人印章
《审管》29条
7
开立破产管理人账户
8
确定破产管理人办公地点
9
配合法院(特指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履行相关程序
(1)协助法院通知、公告破产申请受理
(2)协助法院通知有关机关解除对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
(3)协助法院通知有关人民法院中止对债务人财产执行
(4)协助法院通知有关人民法院中止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
(5)协助法院通知有关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企破》14条
二,接管至调查审查前的工作
序号
工作事项
时间要求
法律规定
1
接收债务人的财务和事物
(1)预约债务人有关人员见面和召开交接工作会议
(2)召开交接工作会议
(3)进一步咨询财产状况
(4)组织财产交接
(5)财产接收的内容
(6)几类特殊财产的接收(如车辆/不动产/对外投资等)
无
《企破》15,30,126,127,131条
2
交接后的应急管理
(1)加强安保,维护和保管,必要时办理适当的保险
(2)及时变现已贬损财产
(3)注意权利的时效与期间
如诉讼时效的种中止,破产管理人在接管财产后,尤其是关注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企破》69条
3
制定财产管理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1)资产的权属:
对于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未登记的资产,应依法确权或登记;
(2)资产的安全保障:
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可以考虑聘请保安;
(3)资产的划转:
对于银行存款,可以销户并划入管理人账户集中管理;
(4)资产的利用:
对于闲置的不动产,可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出租。
《企破》25,61条
4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或其他必要的工作人员)
《企破》15条
《审酬》12条
5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和开支
《企破》25条
6
合同的清理与订立(分为前立合同和后立合同)
(1)解除合同:
主动解除:
通知对方当事人;
被动解除:
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2)决定履行合同
决定履行合同:
通知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
《企破》16,26,42,53条
7
决定,报批,管理债务人的营业
(1)对债务人的营业情况进行调查;
(2)根据调查结果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并报法院许可;
(3)根据法院的许可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
《企破》25,26条
三,调查审查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的工作
序号
工作事项
时间要求
法律规定
1
调查债务人的财产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出资情况,财产货币情况,债权情况,存货情况,设备情况,不动产状况,对外投资状况,无形资产状况,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高管人员与企业的财产关系,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债权债务情况等。
《企破》25条
《审问》71条
2
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
(准确把握各项费用的清偿顺序)
《企破》41-43条
3
主张权利和维护债务人财产
(1)主张债务人在法院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行为无效。
(2)向法院主张可撤销行为或确认无效
(3)要求缴纳欠缴出资
(4)追回高级管理人员多占的财产
(5)要求、接受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
(6)要求、接受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交付财产
(7)决定取回质物或留置物
《企破》26,16-17,31-33,21,37,69条
4
审查决定一般取回权
深圳中院要求,管理人受理取回权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
管理人确认取回权成立的,应当报法院批准后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审查结论;管理人不予确认的,应当报法院备案并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审查结论,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企破》38条
5
审查决定出卖人取回权是否支付全部价款并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企破》39条
6
代表债务人参加未决诉讼或仲裁
《企破》20,25
7
债务人出现法定情况时提请终结破产程序
(1)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
(2)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3)债务人已经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企破》43条,108条
8
接受,审查申报债权
(1)接收债权申报材料
(2)债权申报材料登记造册
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的申报材料编制债权申报登记册。
(3)审查申报债权
?
债权申报须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
证据不足的债权不予确认,管理人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补充证据;
?
申报的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
凡超过诉讼时效的,又无债权催收证据的,不予确认。
?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就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失申报赔偿;
?
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4)编制债权清册
(5)保存债权申报清册及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6)将债权申报清册寄送至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供其查阅;债权人对清册有异议的,管理人应要求其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补充证据。
管理人应对其证据进行核查。
异议成立的,管理人对清册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管理人应向其说明原因,对清册不予更正。
(7)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表需要在第一次债权人大会上由管理人提交给债权人核查。
相关法规未作规定。
北京市二中院要求出席第一次债权人大会的债权人上诉应在一债会后一个月内提出。
未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应在获知裁定债权日起一个月内提出。
《企破》57,58,46
9
调查列出清单公示职工债权
(1)向债务人的法人代表、工会、人事部门等部门及人员调查了解:
?
职工人数、姓名、职务、职位;
?
劳动合同情况及企业劳动制度;
?
债务人是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情况;
?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情况;
?
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交纳情况;
?
职工工伤及重大疾病情况;
?
不在岗职工基本情况;
?
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及管理情况;
?
企业与职工间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2)向职工本人核实以上情况
(3)向医保、社保经办机构调查:
?
债务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情况;
?
债务人缴纳其他社会保险情况。
(4)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将调查后的职工债权情况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5)职工对清单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对其异议和理由进行核查。
异议成立的,管理人对清单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管理人应向职工说明原因,对清单不予更正。
职工坚持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无明确法律规定
无明确法规规定。
北京二中院规定异议上诉期限为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后一个月内。
如职工未出席会议,则期限为获知债权裁定金额之日起一个月内。
《企破》48条
10
调查并与社保机构共同核定债务人欠缴的社保费用
《注破》33,34条
11
调查并与税务机、地方财政部门、海关共同核定债务人欠缴税款
《注破》33,34条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至破产宣告前的工作
序号
工作事项
时间要求
法律规定
1
与人民法院共同筹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15内召开,应提前15天通知已知债权人
《企破》58条
2
配合人民法院选举债权人会议主席,审议是否成立债权人委员会。
人民法院可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选定之后召开的债权人会议主席。
管理人可以根据自己掌握债权人的情况,向人民法院推荐债权人主席的备选人。
深圳中院要求,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三日申请本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并将债权人会议的筹备情况及相关文件报送本院。
需要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三日将成员候选名单报本院初审,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后将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名单提请本院决定认可。
《企破》63条
3
准备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报告的相应文件
(1)接管债务人后执行职务的报告
(2)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3)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4)提请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意见
(5)请求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表既及相关材料
(6)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
(7)其他与债务人破产的文件资料
第一次债权人大会
《审酬》3-6条
4
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1)报告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2)报告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
(3)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将债权表提交核查
第一次债权人大会
深圳中院要求,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后,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异议,也可以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提出异议。
管理人应当对有异议的债权进行复核,经复核仍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将受理情况反馈给管理人。
逾期不起诉的,视为无异议
《审管》6条
《企破》58、67
5
申请人民法院对无异议的债权裁定确认
第一次债权人大会
《企破》58
6
代表债务人参加债权人确认之诉
第一次债权人大会
《企破》58
7
处理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异议
(1)就《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与债权人会议进行协商
(2)协商一致时向法院提出报酬调整的请求与理由
(3)向人民法院作报酬方案不应调整的书面说明
(4)参加报酬调整的听证会
《审酬》7,17,18条
8
向人民法院作不应更换破产管理人的书面说明
《企破》22条
《审管》31条
9
被更换后的交接工作
(1)移交财产和实物
(2)说明情况
(3)接受询问
《审管》37条
10
向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及时报告重要行为的实施
《企破》23条
11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企破》62条
12
通知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
《企破》63条
13
协助债权人会议主席筹备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
14
审查决定抵销权行使要求
《企破》40条
15
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条件的“审计报告”
《企破》12条
16
驳回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的工作
《审管》29条
五,宣告破产至破产终结前的工作
序号
工作事项
时间要求
法律规定
1
聘请资产评估机构
《企破》条
2
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企破》112条
《拍卖法》41,42条
3
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企破》61、65,111条
4
聘用拍卖机构
《拍卖法》10、25、56、57条
5
实施财产变价
(1)注意财产的交付和过户登记
(2)转让国有企业产权的注意要点
《企破》111条
《拍卖法》8、24、26、27、31,35-40,45-48,55条
六,分配清偿至破产终结后的工作
序号
工作事项
时间要求
法律规定
1
拟定《破产分配方案》
2
将《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企破》59,61,65,115条
3
向担保人要求担保财产管理报酬
《审酬》13条
4
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5
清偿应优先受偿的职工债权
《企破》132,133条
6
安置职工
(1)办理符合退休人员的退休手续
(2)补缴社保费用办理社保登记注销及职工社保的移交
(3)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注销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
(4)办理职工档案的移交
无相关法律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在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时,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职工安置预案。
人民法院对该职工安置预案一般只作形式审查。
破产管理人需要根据所掌握的债务人的财产、职工等方面的情况,结合《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
7
优先清偿担保债权
《企破》113,132条
《物权法》第200条,181条,189条,196条,206条
8
执行《破产分配方案》
《企破》113,116条
9
破产财产的分配提存
(1)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的债权
(2)债权人未受领的财产破产分配
(3)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
深圳中院要求,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本院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但是,破产程序终结时诉讼、仲裁仍未决的除外。
《企破》117-119条
10
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1)发现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
(2)最后分配完结
《企破》116,120条
七,破产终结后的工作
序号
工作事项
时间要求
法律规定
1
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1)办理国税地税的注销登记
(2)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注销
(3)办理工商登记注销
(4)办理外汇登记证注销
(5)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注销
(6)办理破产人银行账户的销户
深圳中院要求,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等情况的除外。
《企破》121条
2
参加未决诉讼或仲裁
深圳中院要求,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
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管理人仍应当继续依法履行职责。
《企破》122条
3
财产交付追加分配
4
注销破产管理人账户
5
销毁破产管理人公章
《审管》29条
6
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告》
《企破》98条
7
移交相关资料
《审破》99条
8
归档管理
《企破》113,1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