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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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

《人事天地》2017年第07期

        为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精神,推进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桂人社发〔2017〕2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为便于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政策,现就《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问:

《实施细则》出台有何意义?

        答:

1.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的要求。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社会保障领域重点改革任务的实际行动,也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任务。

        2.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

被征地农民是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特殊群体,在社会进步过程中贡献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保证了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土地资源,在城镇化进程中做出了重大贡献。

单纯靠子女赡养的传统养老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实施细则》明确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与其他参保人员一样共享同样的政策标准,从制度层面解决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让被征地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3.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利于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积极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2008年3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18号),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快速推进,尤其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后,原有制度可操作性不强,保障水平较低,资金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缺乏吸引力的问题逐步显现,《实施细则》取消了过去单独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农民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4.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还需要新征收适度的土地,被征地农民人数也会随之增多。

《实施细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为被征地农民适应城镇生活提供有效保障,这不仅能有效解决和避免城镇内部出现新的“二元结构”矛盾和社会风险隐患,对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也能够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推动城镇化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二、问:

《实施细则》出台有何背景?

        答:

1.旧有政策已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

2008年3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18号),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就业、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桂政办发〔2008〕1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快速推进,这些政策与我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不相适应,需要对原有制度进行改革完善。

        2.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提出完善制度的要求。

2015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土地例行督察涉及有关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加快启动修订完善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保政策工作。

2016年3月,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列为2016年工作要点。

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政协提案第20160272号《关于制定统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建议》确定为自治区有关领导的重点督办件。

        3.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多次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近年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年均召开2次全国性的专题会议,通报各省(区、市)被征地工作进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研判当前工作形势,安排部署下步工作任务。

        4.《广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已经印发执行。

2016年8月31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養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进一步完善了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推进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筹集和管理,明确不同参保需求、不同身份的被征地农民的具体参保办法和办理程序,做好新老政策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对文件有关条款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在此背景下,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联合研究,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出台了《实施细则》。

        三、问:

《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实施细则》主要阐述了八个方面的内容,包括了总则、范围和对象、补贴标准、参保办法、相关制度的衔接、资金筹集和管理、办理程序、附则共八章内容。

        四、问:

《实施细则》保障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

《实施细则》所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是指桂人社发〔2016〕46号文件实施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在册人口。

        这一规定包括三个含义:

一是征地范围必须是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包括各设区市及所辖县市区范围;二是征地行为必须是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土地,未经依法批准征地的,不在保障范围内;三是保障对象必须是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在校学生也在保障范围内。

        五、问:

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

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应当符合以下4个条件:

        1.土地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征收;2.征地时持有被征收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3.被征地时已年满16周岁;4.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六、问:

是否享有承包权的土地一旦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被征地农民就可以立即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答:

不是。

土地被依法征收后,被征地农民还需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才能享受养老保险补贴,不参保不能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七、问:

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

        答:

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有两个: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毕业后也可以通过公开招考等方式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八、问:

宅基地被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农民是否可以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答:

不可以。

《实施细则》所称被征用土地,是指征地时被征地农民或农户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宅基地不属于农用地,因此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九、问:

农村集体所有且未向农民发包的土地被依法征收,该农村集体的全体农民是否都可以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答:

不可以。

本细则所称被征用的“土地”,是指征地时被征地农民或农户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用地。

即只有农民已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土地被依法征收,该被征地农民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农村集体所有未发包的土地不在此范围,不对其计提养老保险补贴。

        十、问: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

每次征地每户人均最低补贴标准为:

征地基准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亩数。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自治区统计部门正式发布的最新数据为准。

若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未公布,暂按前一年度的数据计算和征收每次征地每户人均最低补贴标准,待上年度数据公布后,对补贴标准进行重新计算,用地单位按新标准补足差额。

例如2016年的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大约于2017年6月才正式公布,则2017年上半年计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时,暂采用2015年的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进行测算,但实际征收时,必须严格按文件要求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征收用地单位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补贴,由于数据公布时间差导致的补贴征收金额差的问题,由各市自行规定。

        十一、问:

如何计算被征地农民的人均征地亩数?

        答:

按农户家中享有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全部人员来计算。

即每户人均征地亩数=该户被征土地面积/该户享有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全部人数。

农户在不同时期多次被征地,可能会导致计算公式中的分母发生变化,但不会影响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合法权益。

        十二、问:

如何理解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限高托低的计发办法?

        答:

新政策实施后,即2016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每被征收一次土地,就按征地面积来计提一次养老保险补贴,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就能享受补贴。

农户被一次或多次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超过8亩的,超过部分不再计发养老保险补贴。

而当土地完全征收时,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不足1亩的,按1亩补足养老保险补贴。

例如:

A农户已被征地30亩,家庭中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共3人,即人均征地10亩,但该农户每人只能享受8亩的补贴,每人超出的2亩不再计发养老保险补贴。

B农户土地已经被完全征收,被征收土地共2亩,家庭中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共5人,即人均征地0.4亩,则该农户每人都能按1亩来享受补贴,即每人除了正常享受0.4亩的补贴外,还可以比实际征地面积多享受了0.6亩的养老保险补贴。

再如:

C农户第一次被征地1亩,当时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只有父母2人,则第一次征地人均征地面积为0.5亩;第二次土地完全被征收,被征地0.8畝,此时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有父母孩子共4人,则第二次征地人均征地面积为0.2亩。

由于C农户家庭承包土地已经完全被征收,需要确认是否达到限高托底的条件,经计算,对父母2人,累计人均征地面积为0.5+0.2=0.7亩,对已满16周岁的孩子2人,累计人均征地面积为0.2,都没达到1亩的托底线,故都可以按1亩来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即父母2人除了正常享受0.7亩的补贴外,还可再多享受1亩-0.7亩=0.3亩的补贴;2个孩子除了正常享受0.2亩的补贴外,还可再多享受1亩-0.2亩=0.8亩的补贴。

D农户家中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共有3人,2016年以后家中享有承包权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组织征收共3次,分别被征2亩、1.5亩、1亩,由于第三次土地完全被征收,需要确认其是否达到托低条件。

该农户第一次征地人均征地面积为2/3=0.66亩,第二次征地人均征地面积为1.5/3=0.5亩,第三次征地人均被征土地面积为1/3=0.33亩,累计被征土地面积为人均0.66+0.5+0.33=1.49亩,由于累计征地已超过人均1亩,因此第三次土地完全被征收时,也只能按人均0.33亩的实际征收面积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其他情况以此类推。

        十三、问:

如何确定养老保险补贴按1亩来托低的计发时间?

        答:

以从2016年1月1日起,农户享有承包权的农用地被完全征收时来确定,即哪次征地刚好完全征收农户的全部土地,就哪次征地进行托底确认。

要求有关部门在农户家庭承包地完全被征收时,要对该农户2016年以来累计人均征地面积进行计算,确认其是否达到托底的条件,达到托底条件的,累计征地面积不足1亩的按1亩给予补足。

        十四、问:

养老保险补贴能直接发给农民个人吗?

        答:

原则上不可以。

养老保险补贴只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除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外,不直接发给被征地农民个人。

已经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直接领取养老保险补贴。

        十五、问:

被征地农民怎样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答: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養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对征地时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其毕业后通过公开招考等方式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也可以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十六、问:

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是什么?

        答: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使用完后,由个人负担。

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发放给其本人。

对在征地所在县(市、区)外的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单或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向征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养老保险补贴。

        十七、问:

被征地农民应该选择参加哪个基本养老保险?

        答:

被征地农民根据自己的年龄和家庭经济条件来进行选择,年纪轻(45周岁以下)、经济条件好的,可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纪偏大(45周岁以上)或经济条件稍弱的,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具体情况可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人员详细咨询。

        十八、问:

征地前被征地农民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后可以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

可以。

征地前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暂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达到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十九、问:

征地前被征地农民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已按月领取了养老金,应如何享受因征地产生的养老保险补贴?

        答:

征地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根据个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养老保险补贴可以一次性直接发放给其本人。

        二十、问:

征地前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后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如何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答:

征地前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后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使用完后,由个人全额负担,继续按规定履行个人缴费义务。

被征地农民达到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养老保险补贴用于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仍有剩余的,将其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按规定增发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十一、问:

征地前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如何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答:

征地前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从申报办理参保登记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采取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补贴使用完后,由个人全额负担,继续按规定履行个人缴费义务。

被征地农民达到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养老保险补贴用于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后仍有剩余的,将其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发放给其本人。

        二十二、问:

征地前被征地农民已在用人单位就业,应如何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答:

征地前被征地农民已在征地所地县(市、区)外的用人单位就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后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个人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单或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向征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养老保险补贴。

        二十三、问:

征地前被征地农民已在用人单位就业,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参保缴费地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应如何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答:

征地前被征地农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参保缴费地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后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被征地农民个人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单或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向征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养老保险补贴。

        二十四、问:

征地前被征地农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如何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答:

征地前被征地农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征地后继续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进行缴费,不得采取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使用完后,由个人全额负担,继续按规定履行个人缴费义务。

被征地农民达到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养老保险补贴用于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仍有剩余的,将其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发放给其本人。

        二十五、问:

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应如何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答:

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其退出现役后,可按本细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因征地产生的养老保险补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退出现役后,以退休或以自主择业等方式安置,或以其他不需要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地方、不需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方式安置的有关特殊人员,根据个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可将其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二十六、问:

被征地农民中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在校学生,应如何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答:

被征地农民中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在校学生,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待其符合条件参保后,按本细则有关规定享受因征地产生的养老保险补贴,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十七、问: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旧政策应如何衔接?

        答:

桂人社发〔2016〕46号文件出台前各地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18号)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按如下办法进行衔接:

        1.已领取养老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从桂人社发〔2016〕46号文件实施之月起,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原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相关利息,下同)扣除已领取的养老金后,将余额全部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参加今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调整。

被征地农民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待遇标准的,按其差额给予补足,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按原渠道统筹安排解决。

        2.未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其个人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参保缴费年限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申报办理参保登记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先将其个人原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于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部分由个人补足,其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计算。

        二十八、问:

对2016年以前符合条件但未享受政府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应如何处理?

        答:

2008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来至桂人社发〔2016〕46号文件实施时,符合桂政办发〔2008〕18号文件规定的保障条件但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统一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

对未享受政府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由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二十九、问:

对2016年以前符合条件且已享受政府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应如何处理?

        答:

2008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来至桂人社发〔2016〕46号文件实施时,符合桂政办发〔2008〕18号文件规定的保障条件但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

已享受政府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按现行的政策规定进行衔接。

        三十、问:

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从哪里来?

        答: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由用地单位承担,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在征地成本中单列,不得纳入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向用地单位(含单独选址用地业主)征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用地单位(含单独选址用地业主)应在供地前一次性足额将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划入政府指定账户。

地方政府收储土地的,由当地政府及时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划入政府指定账户。

        三十一、问:

如何确保养老补贴资金能够足额筹集到位?

        答:

桂人社发〔2016〕46号文件建立了预存补贴资金再供地的保障机制,明确规定申请用地单位或收储土地的当地政府应划拨的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未到账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从而确保了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

        三十二、问:

用地单位应何时向政府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资金?

        答:

用地单位(含单独选址用地业主)应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供地前,一次性足额将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划入政府指定账户。

地方政府收储土地的,由当地政府及时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划入政府指定账户。

        三十三、问:

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资金应如何提取?

        答: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根据征地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规模,按征地项目进行提取。

每次征地提取的每户人均最低补贴标准为:

征地基准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亩数。

但要同时考慮被征地农户土地完全被征收且人均征地面积少于1亩的托底因素。

        三十四、问:

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资金应如何征收?

        答: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采取限高托底的办法征收,征一次地就征收一次养老保险补贴。

一次或多次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超过8亩的,超过部分不再征收养老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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