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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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历史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历史用地的定义

历史国有土地是指原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军队在1987年前已经使用,但未办理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完全,且一直沿用的土地。

二、工作流程

三、收件编号

(一)地籍调查:

地籍+(年份)+测绘编号,如地籍(2011)111602085号。

(二)历史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年份)+国用+013+XXX号,如(2011)国用01300020号。

四、收件资料

资料名称

条件

份数

是否原件

备注

1

土地登记申请表

1

原件

在市国土房管局政务窗口索取表格

2

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报告

若用地有特殊情况,需提供报告说明

1

原件

3

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法人代码证

1

复印件

提供原件核对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各1

复印件和原件

1.提供原件核对。

2.授权委托书应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明确委托内容、权限、期限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1

复印件

1.提供原件核对。

2.身份证包括:

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

6

土地权属来源文件

1

复印件

提供原件核对

7

权属人名称变更文件

若土地权属人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变更批复文件

1

复印件

提供原件核对

8

权属人名称变更征(免)税证明

1

原件

若权属人名称发生变更,需由市国土房管局出具《关于办理税费证明的函》,由申请单位到市地税局和土地所有区地税局出具契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征(免)证明。

9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评估结果的复函

若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1

原件

由产权地籍管理处出具《关于办理土地出让金评估的函》,由土地利用发展中心对土地出让金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复产权地籍管理处及申请人。

10

出让金发票

若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1

复印件

提供原件核对

11

契税完税证

若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1

原件

12

刊登《公告》的报纸

1

原件

申请单位向市房地产测绘院申请《公告》,由测绘所提供《公告》版本,由申请人到《广州日报》刊登《公告》1日及现场张贴30日

13

《公告》照片

不限

原件

《公告》需贴在用地现场明显处、然后拍照。

照片要求可反映《公告》张贴位置、用地范围内的现实情况及用地周边的现实情况。

14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

各1

原件

由申请单位向市房地产测绘院申请办理土地地籍调查,审批结果将内部流转到市国土房管局产权地籍管理处审核

15

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

2

原件

地籍调查通过后,由产权地籍管理处出具意见给市房地产测绘院出具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

五、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含公告、地籍调查时间)。

六、审查依据及审查要点

(一)审查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26号)

(二)审查要点

1.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2.宗地界址必须清晰。

3.土地使用权无争议。

4.属以下范围内的土地可确认土地使用权:

(一)解放初期通过接收、划拨、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的土地;

(二)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之日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或通过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之后,至今仍在使用的土地;

(三)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之日前,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至本意见发布之日前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土地;

(四)《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之日起至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日止,通过补偿、馈赠、转移等方式(具体:

签订过土地转移协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接受农民集体馈赠;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至今仍在使用的;

(五)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日起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之日止,原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至今仍在使用的;

(六)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施行之日前,领取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已征地补偿,但未完善用地手续,至今仍在使用的;

(七)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施行之日前,已领取《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和《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但房屋未经规划报建,且今仍在使用的;

(八)已领取《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注记:

“历史用地补办手续,只作权属证明,不能报建”),但房屋未经规划报建,且至今仍在使用的;

(九)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施行之日前已由部队使用,并经解放军土地管理部门出具来源证明,土地权属界址清晰,无争议的军用土地。

5.土地符合下列条件的,不需办理历史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可以直接办理房地产登记:

(1)土地已领取《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和《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其批准红线与现使用土地红线范围基本一致,且房屋已通过规划验收的;

(2)土地已领取《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注记:

“历史用地补办手续,只作权属证明,不能报建”),其批准红线与现使用土地红线范围基本一致,且房屋已通过规划验收的;

(3)个人利用原位于广州市旧城区范围(即属1-10区、11区1段范围内的用地)的土地兴建房屋,且房屋已通过规划验收或经规划处理,同意保留使用的。

6.查册反映有他人办理产权登记(包括有代管记录),但现场房屋已灭失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1)解放前登记册记载有房屋的,按该房屋现行市场评估价值由申请人向市国土房管局(财政专款帐户)交纳补偿款后,可确认历史国有土地使用权;

(2)解放后登记册记载有房屋的,不予确认历史国有土地使用权;

(3)解放前登记册没有记载房屋登记情况,但代管册有代管房屋记录的,如有代管案号,参照上述第

(1)点处理;如没有代管案号,可确认历史国有土地使用权。

7.根据规划部门批复文件,申请人使用土地前已存在规划道路的,登记时用地面积应剔除规划道路面积。

8.申请的用地范围涉及河涌边的,根据《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登记时用地面积须向河涌边后退6米(珠江一河两岸整治已作退缩的除外),并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注记:

“根据《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用地退缩6米”。

9.申请人与土地来源资料的用地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1)属国有资产划拨的,提供财政部门或国资部门的资产划拨批准文件及地税部门的征(免)税凭证;上级部门是市政府授权经营的直属企业的,提供直属企业的资产划拨批文及地税部门的征(免)税凭证。

(2)除国有资产划拨以外的其他情形,提供政府或上级部门批准文件及地税部门的征(免)税凭证。

10.申请人为非全资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须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类型确认为出让;申请人为国有企业或全资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无须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类型确认为划拨。

11.土地用途按申请人用地现状结合原土地来源批准文件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用途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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