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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持税费优惠

 

财政支持税费优惠

政策摘编

 

宁海县财政局宁海县地税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

目录

财政支持政策摘编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三)支持外向经济发展

(四)支持发展环境建设

(五)支持农业农村发展

税费优惠政策摘编

(一)支持农业及涉农服务业发展

(二)支持企业发展

(三)鼓励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四)支持民生事业发展

(五)支持就业与社会保障

财政扶持政策摘编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企业成长

对列入培育计划的企业,经考核合格后,按其当年缴纳的税收比上一年增长15%为基数,对超基数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50%以上的奖励。

2、企业上市

对拟上市企业确定上市计划,进行股份制改造,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经工商部门认定,给予20万元奖励;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业所、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后,给予50万元奖励;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得到受理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全县前三家上市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特别奖励。

对实现借“壳”上市,并把上市企业注册地迁至本县的,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对因企业股改、规范上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因素所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给予全额奖励。

对本地上市企业和引入县外上市企业的个人股东大小非解禁股权和股权投资公司的税收缴纳在我县的,给予适当奖励。

对进入股份代办转让报价系统(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3、培育总部经济

企业总部用地按规划等有关政策取得、建造,给予相当于土地出让净收益30%的奖励。

4、实施壮大壮小扶微计划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亿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上规模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其中当年销售利税率达到25%以上的,再给予3万元奖励。

5、建设融资性担保体系

安排宁海县兴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转贷风险补助资金500万元。

对我县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在我县的县外担保机构(指在我县设立办事处,营业税缴纳在我县,其担保余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为我县企业提供担保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补助。

6、企业拓展国内市场

对当年在国内地级市及以上城市经工商登记注册设立的营销分公司、直销专卖店和直销加盟店等营销网点,每家给予0.6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对参加省内山海协作活动签约的每家企业补助1万元,对参加省外经济合作活动签约的每家企业补助2万元。

7、企业利用内外资

对引进单个项目外注册资金在200万美元以上,且实到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外资的0.5%给予奖励,其中实到外资超过500万美元的大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引进单个内资项目,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且实际到位内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内资的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引进县外企业

对引进符合国家新兴产业导向目录且投资额在500万美元或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县外企业,从其实现销售年度起三年内给予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

(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1、企业技术改造

每年安排技术改造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组织实施一批传统产业提升、新兴产业培育、低产田改造等技改专项,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给予一定补助。

企业购置国内外先进生产、检测设备,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一定补助。

市级重点技改项目、市级产业基地按规定给予配套补助。

2、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每年安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220万元。

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企业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给予50%的奖励。

对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科技型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以内的奖励。

对被评为县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

对被评为县创新型企业的,给以适当的奖励。

3、企业组建研发机构

对企业组建或企业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组建研发机构,自主进行技术创新,通过县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补助。

4、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对列入县创业创新计划的项目,给予一次性5万元至10万元的补助。

对列入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一次性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补助。

对设立软课题计划的,给予2万元到10万元的补助。

对列入市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的,每项给予0.3万元的补助。

对列入市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的,给予适当配套。

5、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和县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2万元补助,同一企业按最高级别补足。

对当年国家授权专利量超30件、60件和100件的企业,分给给予2万元、4万元和10万元补助;对发明专利授权量超10件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对获得美国、日本、欧洲等专利局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授权的,每件分别一次性给予4万元、1万元和0.5万元补助;获得其它国家或地区授权的,每件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0.5万元和0.3万元补助。

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0.6万元、0.1万元和0.05万元的补助。

6、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双向合作

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宁海联合创办提供公共服务的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身投入(不包括房产、基建投入)超过100万元的,经核定,一次性给予15万元至30万元的补助。

国内外科研机构、重点院校在宁海设立分支机构的,经审核备案,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每年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补助。

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技术交易额在5万元以上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转让交易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被列入市级产、学、研项目的,市财政补助不足25%的部分,由县财政补足,每项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企业参加县外重大科技合作项目签约活动每次给予1万元补助。

7、企业科技、管理、产品创新

对获得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科技创新奖人员,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2万元奖励。

对获得县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

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

对通过市级新产品鉴定的,每只奖励2万元;列入宁波市市级年度新产品试产计划的,每只给予0.3万元的奖励

8、企业标准化生产和规范化创建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的,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和2万元。

9、企业品牌宣传

对企业在中央电视台进行品牌宣传的,按其广告费支出给予5%以内的补助;在各卫星电视台进行品牌宣传的,按其广告费支出给予3%以内的补助,每家企业品牌宣传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企业兼并重组

对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对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给予全额补助。

县内企业与世界五百强、中国百强企业兼并重组,并新引进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11、企业节能降耗

安排节能降耗专项资金800万元,用于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节能(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及其产业化、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节能降耗宣传等工作的奖励和补助。

(三)支持外向经济发展

1、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

对代理县内产品出口的服务型外贸企业每美元给予0.02元的奖励。

对新引进在宁海注册的县外外贸企业,当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连续三年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60%奖励。

2、企业优化外贸结构

安排150万元资金用于进口增量奖励,对进口超过上年部分每美元给予0.02元以内的奖励。

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农副加工产品、外贸企业出口本县属于高新技术产品的模具、汽配、成套设备超过上年实绩部分每美元给予0.04元奖励。

对经市及以上外贸等主管部门评定的研发、检测、设计和贸易预警示范点等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对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

对当年获评县及以上出口名牌的企业,每家给予3万元奖励。

对参加专业外销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具有实绩的企业,按年度付费的50%给予奖励,每家限奖3万元。

3、企业境内外参展

对企业参加县及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贴。

对参加其他境内外展会的,每个展位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50%的补贴。

境外展位费按和定价奖励,每个展位限补3万元。

上述同一企业参展补贴年度最高限额为15万元。

4、企业“走出去”

对在境外新设办事处、营销网点、贸易公司的,给予3万元奖励。

对在境外创办生产企业的,给予8万元奖励。

对新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或援外物资经营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对当年在境外投资设立或收购重点项目的,按经批准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

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外贸企业减负避险

对出口企业投保信用担保的保费和资信调查费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50%补贴,单项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对参保企业发生风险,担保公司给予赔付时,按核定的实际赔付额给予5%的补贴,最高限额为10万元。

对退税托管贷款和信保质押贷款的利息给予50%的补贴。

(四)支持发展环境建设

1、专业性生产基地发展

对新创建国家级、省级产业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补助。

对开展国家级产业基地复评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补助。

对新创建国家级工业特色产业之乡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

2、特色行业专业协会发展

每年安排80万元,鼓励协会开展区域经济调研、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管理、宣传特色行业、开展行业共建活动、承担政府课题等。

3、外经贸服务平台建设

专项安排外经贸服务、贸促工作和进出口“孵化”资金各20万元。

安排开放型经济人才引进和培训专项经费40万元,对其中参加县组织的外经贸业务培训学习的企业,补贴50%的培训费。

对市、县核定的进口实习基地,每家给予2万元补助。

4、公共服务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获得国家认可实验室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行业检测中心,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15万元。

5、企业信息化建设

对经营管理信息化、研发设计信息化、制造过程与装备信息化、电子商务和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应用服务平台建设,按软性投入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6、工业企业风险保障

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工业企业抵御重大自然灾害。

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工业企业风险处置和维护稳定工作。

(五)支持农业农村发展

1、提升农业基础设施

市县两级投入1100万元,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标准化建设”1.1万亩,提升标准农田地力2.6万亩。

投入中央、市、县三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3260万元,建设土地治理项目4个。

投入精品园建设资金6700万元,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组织实施现代农业综合区建设项目1个、示范区建设项目2个、精品园建设项目7个。

每年安排120万元资金,用于改善流转土地的基础设施,扶持流转服务平台建设。

每年安排120万元资金,建设一批种苗繁育基地和育苗中心。

每年安排650万元资金,培育和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机、植保专业服务组织,对购置“大农机”给予专项补助。

2、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做好“百库保安工程”,对岭坑庵等4座小型水库及58座山塘进行除险加固。

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加固堤防8.1公里。

开展农民饮用水提升工程,完成68个村、3.9万人的饮用水改造工程。

建设22处农业节水项目,全年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12万亩。

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改善灌溉面积1.7万亩。

安排1500万元资金,用于水源地保护。

3、加强主导产业培育

安排现代渔业专项发展资金1000万元,推进渔业经济转型升级,重点探索低碳养殖技术,培植蛏子、对虾、青蟹等特色主导产品;发展工厂化养殖、温棚反季节养殖,推进设施渔业发展等。

县财政每年安排700万元,加强茶叶、土鸡、西瓜、无公害蔬菜、竹笋、柑橘等农业主导产业和香榧、白枇杷、猕猴桃、洋芋等特色优势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和生态化建设。

4、提升农业生态化水平

县财政每年安排160万元资金,建设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扶持建成一批生态循环农业示范企业、示范项目和服务平台,创建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

加强生态重点工程建设,建成8个国家级生态乡镇。

创建森林宁海,创建35个森林村庄,完成山地造林5000亩、通道绿化146.29公里、河道绿化28.6公里。

实施森林碳汇工程,完成平原绿化及产业结构调整5000亩。

开展世行贷款和面上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城乡一体的污水处理系统。

建成3家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

5、加强农业龙头企业培育

对保持或新增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每家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对保持或新增成长型农业企业每家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对晋升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对被评为星级的农业龙头企业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奖励,每上升一个级别,实行补差奖励;对保持原星级或退出后重新进入的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补助条件的,按企业当年设备市级投资总额,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给予12%的补助(其中市财政9%、县财政3%),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给予6%的补助,成长型企业给予4%的补助。

对获得农业类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家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承担省市级、国家级科技项目计划的农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

对新获得县级、市级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

6、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县财政每年安排120万元专项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

对认定为县、市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家给予一次性1万元补助。

对被评为县、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化合作社的,每年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和8万元奖励。

每年择优选择2-3个实施综合服务体系、科技示范推广等项目的合作社,进行扶持,每个项目补助5-10万元。

7、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

对新创建的企业质量标准体系且种植面积在1000亩以上或新创建的企业加工标准,经县标准管理机关备案通过的,每品种(系列)给予一次性0.2万元补助。

对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起草的单位,县级标准每件给予一次性0.5-1万元补助,市级标准每件给予一次性1-2万元补助,省级以上标准每件给予一次性2-30万元补助。

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农业合作社新通过QS、HACCP、ISO和AIB系列认证的,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3万元、3万元和5万元补助。

对新通过原产地标志、国家证明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对通过地理标志注册的每件给予一次性25万元补助。

对获得GAP认证且基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每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对通过商检出口厂商注册登记、FDA或欧盟注册商标的且年出口额不低于50万美元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出口备案基地的,每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对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列入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除外)。

8、推进农业品牌创建

对获得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省名牌、名牌农产品及注明商标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市名牌、名牌农产品及注明商标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无行政区域名称的给予一次性12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国家级知名商号和老字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奖励

对企业在国内获准商标注册的,每件给予0.2万元补助,在境外获得商标注册的,每件给予一次性0.5万元补助。

9、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对获得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森林食品的每只产品给予2万元补助,按规定通过复查换证的每只产品给予1万元补助。

对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认证的且建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每只产品给予5万元补助,按规定通过续展的每只产品每三年给予2万元补助。

对基地产品在3各以上且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整体认证的单位,蔬菜类奖励10万元、其他类奖励6万元的,对整体转换的单位奖励3万元。

10、拓展农产品营销市场

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组织和购销大户将本县农产品进入大中型城市超市或列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的,每进一家超市或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

对在上海地区设立本县农产品专卖店面积在100平方米或同城累计专卖店面积在200平方米的,每家给予10万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对在县内新建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连锁经营网点,销售地产鲜活农产品的,每家奖励1万元;当年实际配售额50万元及以上的农产品配送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200万元以上的每家奖励3万元。

对农超对接的,按冷链设备投资额的12%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当年向超市配送额超过300万元的奖励1万元,配送额每递增100万元,再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每年评出的20各优秀农产品购销大户或组织,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

对参加县级以上产业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交易会、农博会的农业龙头企业或农业专业合作社,省内、省外每个摊位分别给予0.3万元、0.5万元补助,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农产品金奖、银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和0.5万元。

对国外参展的除享受市级以上补助政策外,每个摊位补助1-2万元,境外设立办事处的,每家补助2万元。

对自行建立网站或开展网上销售产品的,按网站数量分别给予每站1万元、0.5万元补助。

11、推进欠发达地区跨越式发展

市级在专项扶持资金中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县财政按1:

1资金配套,对约20个村的村庄整治建设按中心村、全面小康村、特色村、规划保留的一般村分档实施特惠制补助。

对每年计划实施整治提升的村庄,按要求完成规划编制的,县财政按村庄户数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300户以上的村补助10万元,300户至500户的村补助15万元,500户以上的村补助20万元。

对山区库区规模较小的自然村、地址灾害村进行整村搬迁的,按每户1万元进行补助。

对规划内移民户进入安置小区购房的,库区、地质灾害每人补助2万元,高山深山每人补助1.5万元。

对市级欠发达乡镇的行政村,确保每村运行经费达10万元以上。

税费优惠政策摘编

(一)支持农业及涉农服务业发展

1、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将土地承包(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3、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4、至2013年1月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5、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6、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7、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9、对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0、扶持农业合作社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初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1、扶持农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

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的,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县级(含)以上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连锁超市龙头企业自有房屋用于开设农村连锁经营网点和配送中心服务,如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免征房产税。

经营钢铁、煤炭、汽车、化工原料、水泥、农资等大宗物资的商贸企业,其销售毛利率在5%(含)以下的,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2、农村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建设

对其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以租养馆”的出租房产和土地,如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13、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支持企业发展

1、推进企业重组和二三产分离

对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企业在合并、分立等重组过程中,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承受原企业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缴纳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

2、技术创新与转让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或为2年。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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