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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设计统一规定

大连**规划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结构设计统一规定(2012)

1.总则

1.1为确保结构设计做到安全适用、美观舒适、经济合理、技术先进,制定本规定。

1.2结构设计应因地制宜,根据工程特点、项目所在地的材料供应、施工技术(机具)及地质地形等条件进行调查分析,保证结构的安全性(承载力、刚度及稳定)、耐久性(裂缝、防腐及防冻)及舒适性。

1.3设计中应正确使用标准图、通用图。

1.4应根据建筑功能、建筑高度、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场地条件、地基及施工等因素,选择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结构体系。

框架柱为异形柱时,宜采用框-剪结构。

1.5结构方案应力求简单(传力直接、明确)、规则和均匀(平面及竖向),结构应具有适当刚度及必要的整体性,尽量避免不规则项,不应采用特别不规则结构。

1.6多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自振周期,可参考下列经验公式:

框架结构T1=(0.08~0.12)N

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结构T1=(0.06~0.10)N

剪力墙结构T1=(0.05~0.08)N

式中N为地面以上建筑总层数。

6、7度取上限,8度取下限。

1.7结构设计应体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所规定的“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及“强柱弱梁、强剪弱弯、强节点弱构件”的抗震设计原则。

1.8计算模型应能反映实际受力情况,荷载取值、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特征周期、抗震等级、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地面粗糙度等参数选取应准确。

1.9受力钢筋应优先选用HRB400钢筋,若为构造配筋,应应选用HPB300钢筋,吊钩应选用HPB300钢筋。

1.10新建项目紧邻旧建筑时,宜采用悬挑等方法减少对原有建筑的影响。

如建筑方案不允许悬挑,应查明地质条件及原有建筑的基础形式、埋深,合理避让。

1.11对既有结构的加层、扩建或加固改造时,应根据对该结构进行的技术鉴定进行设计,后续使用年限及加固设计应满足《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10及《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的要求。

1.12本规定未涉及部分除应遵守现行国家或行业的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程外,还应遵守当地的地方标准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

2.荷载及作用

2.1参考文献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2.2荷载及作用

2.2.1当人流可能密集时(如学校、影院、商场、体育场馆等),楼梯间活荷载标准值取3.5KN/m2。

2.2.2楼面活荷载补充

阶梯教室3KN/m2

微机房3KN/m2

大型商场5KN/m2(卸货区或储货区15KN/m2)

超市8KN/m2(卸货区或储货区15KN/m2)

水泵房5KN/m2(大型水泵按实际)

变配电房、发电机房10KN/m2

设水冲按摩式浴缸的卫生间4KN/m2

管道转换层4KN/m2

施工图中应明确各部位的活荷载标准值。

2.2.3室内地下室顶板考虑施工堆放材料或作临时工场时,活荷载标准值取5KN/m2。

室外地下室顶板(不上消防车时)活荷载标准值取5KN/m2。

2.2.4高低层相邻的低层屋面活荷载标准值宜取4KN/m2。

2.2.5地下室顶板作为消防行车道时,轮压在计算梁、板时应分别考虑。

2.2.6结构抗浮验算安全系数取1.05,不满足要求时可采取设置抗浮锚杆(桩)、增加压重等措施。

施工图中应注明压重施工完成后方可停止降水。

2.2.7当地下室施工采用大开挖方法,且无护坡桩或连续墙支撑时,挡土墙土压力系数取0.5;当采用护坡桩或连续墙或基坑侧壁为岩石时,土压力系数取0.33。

2.2.8多层框架结构有半地下室结构计算应考虑挡土墙土压力。

2.2.9隔墙荷载

采用非软质隔墙时,挠度计算可不考虑隔墙自重;受弯承载力计算:

当无洞口或洞口在跨中1/3范围内且洞口上砌体高度大于500mm时,可取40%隔墙自重,否则按实际计算;受剪承载力均按实际计算。

2.2.10距海岸大于1公里小于2公里的城市市区地面粗糙度可取B类。

2.2.11各类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楼层单位面积的重量估算标准值

框架结构11~14KN/m2

框架-剪力墙结构12~15KN/m2

剪力墙结构13~16KN/m2

框架-核心筒结构13~15KN/m2

地下室20KN/m2

当建筑物较高(大于20层)可取上限,较低时可取下限。

2.2.12永久荷载标准值大于可变荷载标准值2.8倍时为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取1.35。

3地基与基础

3.1参考文献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建筑地基处理规范》JGJ79-2002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99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2008

辽宁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21∕907-2005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地基与基础)2009年

3.2《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使用

3.2.1经过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方可作为设计依据。

3.2.2不应在危险地段(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建造甲、乙、丙类建筑。

3.2.3宜避开不利地段(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陡坡、陡坎、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古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的地基)。

如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由于地基失稳而建筑遭到破坏或过量沉降、倾斜。

3.2.4特殊的地质条件如湿陷性黄土、冻土区、膨胀土、溶洞区、地下采空区等应按国家规范、地方规程或规定进行设计。

3.2.5应查明地下水条件(水位、透水性、腐蚀性等),确定构件的环境类别;有地下室时,应根据抗浮设防水位,进行抗浮验算。

3.2.6根据地层、地质构造、岩土参数及地下水渗透性确定基础形式。

3.3地基设计

3.3.1地基承载力深度修正时,基础埋置深度:

当主楼与裙楼(或仅地下室)均为筏形基础时,取裙楼范围内所有竖向永久荷载折合成土厚与自室外设计地面起算的基础埋置深度的较小值。

当主楼为筏形基础或独立柱(条形)基础,裙楼(或地下室)为独立柱基础时,取自室内设计地面起算的基础埋置深度。

3.3.2地基为软弱土(fak≤130KPa)或地基特性相差较大时,应进行变形验算。

对于砌体结构应由局部倾斜值控制;对于框架结构应由沉降差控制;对于单层排架结构应由沉降量控制;对于多、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由倾斜值控制,必要时应控制平均沉降量。

3.3.3条形基础或相邻基础由于持力层标高不同而引起高差时,可按台阶形式放坡。

条形基础台阶长度与高度之比,对砂、土类地基,不宜小于2,且台阶高度不应大于500;对岩石地基,不应小于1。

相邻基础基底有高差时,坡顶至基础近边水平距离与基底高差之比,对砂、土类地基,不宜小于2,对岩石地基,不应小于1。

3.3.4地基采用人工处理时,应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采取适当的处理方法。

施工图中应提出处理后的地基(复合地基)承载力要求,对强夯、碎石振冲桩等需要控制沉降的人工地基,尚应提出处理后的模量要求。

3.3.5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变形观测:

●非岩石地基上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加层、扩建建筑物;

●受临近神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

建筑物施工期的观测日期和次数应根据施工进度确定,每施工2~4层做一次沉降观测,建筑物竣工后的第一年内,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以后适当延长至4~6个月,直至达到沉降变形稳定标准为止。

3.4基础设计

3.4.1毛石基础高度不宜大于1.5m,底面最小边长不宜小于600mm。

当需要放台时,每阶高度不小于400mm,伸出宽度不应大于200mm。

3.4.2砌体结构的毛石条形基础,当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60KPa或地基为不同特性的土层时,基础上应增加地梁以控制不均匀沉降。

3.4.3扩展基础冲切受基础全高控制时,台阶宽高比不应小于1.2,底部台阶应由受弯及冲切控制,但宽高比不宜大于2。

3.4.4联合基础在两柱之间应设暗梁。

3.4.5独立柱基础当持力层较深采用短柱基础时,短柱线刚度宜大于上层柱线刚度的5倍,其配筋可参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2第8.2.6条采用。

3.4.6单独柱基当地基土压缩性差异较大,应根据计算适当调整基础尺寸,减小沉降差。

3.4.7地下室外挡土墙墙下为可以利用的地基土时,其基础应设计成偏心条形基础。

当地下室外挡土墙墙下为地梁时,底板配筋尚应考虑挡土墙的底部弯距作用,其值采用不小于墙底固端弯矩的50﹪。

3.4.8当地基比较均匀、上部结构刚度较好、上部结构柱间距及柱荷载变化不超过20﹪时,高层建筑的筏形基础可仅考虑局部弯曲作用,按倒楼盖法计算。

否则宜按弹性地基梁板计算。

3.4.9筏板(桩筏)基础最小配筋率为0.15﹪。

3.4.10当地基土质较好,基底即使不外挑也能满足承载力及沉降要求,底板外挑长度可取0.5倍板厚。

3.4.11底板后浇带除有超前止水要求外,应采用附加防水卷材或设置止水带的做法,而不应采用“加强层混凝土”的做法。

3.4.12采用桩基础时,应根据地质条件选择合适的桩型。

端承桩的平面布置应以外强内弱的原则,使桩基受水平力和力矩较大方向有较大的抵抗距。

3.4.13摩擦型桩基的桩筏基础或桩-土复合地基,应考虑桩-土共同作用对于承载力和变形的影响,宜按内强外弱得布置原则。

3.4.14施工图中应提供单桩承载力特征值作为桩检测的标准。

若桩所受的作用力远小于桩的实际承载力,应以桩所受的作用力作为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3.4.15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框架-剪力墙结构剪力墙下的桩基应注意验算水平抗剪承载力。

3.4.16墙下单排桩及柱下两桩承台,应按承台梁设计。

多柱联合承台及桩筏承台应按计算配置上皮钢筋。

3.4.17应根据承台及地梁的埋置深度及其底部土的冻胀性采取适当的防冻胀措施。

3.4.18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设置基础连系梁:

●有抗震设防的一级框架和Ⅳ类场地的二级框架;

●地基土质分布严重不均、受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粘性土或可液化土层;

●各柱基础底面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压应力差别较大;

●基础埋深较深,或各基础埋置深度差别较大;

●6、7度单(排)桩、8度及以上所有桩基承台之间。

3.4.19基础梁受力应考虑下列工况:

●取相连柱轴力较大者得1∕10作为拉梁的轴心受拉(压)力;

●梁上填充墙荷载、梁自重及其他荷载;

●需要平衡的柱底弯矩。

3.4.20有基础底板的地下室挡土墙底部弯矩按0.85调幅;无基础底板(地梁加构造防水底板)的地下室挡土墙底部弯矩按0.7调幅。

3.4.21筏板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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