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全文424修订11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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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全文424修订11起施行

新环保法全文,.4.24修订,.1.1起施行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本法自_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_89年_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_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篇二:

_年4月1日起施行新交通规则

_年4月1日起施行新交通规则

_-_-24

新修订的>(公安部_9号令)将于_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_9号令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我们对新驾规进行详细解读,梳理出其中最为显著的几处变化.

一.放宽单眼视力障碍群众驾车身体条件

_9号令:

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_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解读:

此次新部令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放宽了视力规定,允许单眼视力障碍群众申请驾驶证,但不允许申请大车.摩托车等驾驶证.

二.放宽上肢残疾人驾车身体条件

_9号令:

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解读:

左手只要任意三指健全,不需要必须拇指健全,右手手掌完整,可以没有手指,可以申请C1.C2.C3.C4准驾车型驾驶证,不需要安装辅助装置.任一只手的手掌缺失,只要另一只手拇指以及其他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C5驾驶证,安装的辅助装置根据具体的残疾情况来确定.

三.放宽大中型客货异地业务

_9号令: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解读:

申请大中型客货车(A.B类准驾车型)驾驶证不再受地域限制,在居住地都可以申请增加A.B类驾驶证.申请增驾的,应当在其所持驾驶证的核发地提出申请.

四.明确不经学习驾驶直接参加考试的情形

_9号令:

规定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要求的驾驶许可条件下,7种情形可以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解读:

驾驶证被注销等有驾驶经历的人员,年龄.身体条件等符合重新申领驾驶证规定条件的,可以不经学习直接申请考试.但直接申请考试只能是允许初领和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需要注意的是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撤销是处罚措施,不能享受政策优惠,也就是不允许不经学习驾驶直接考试.

五.考试预约可〝多选〞

_9号令:

科目一合格后,既可以约考科目二,也可以约考科目三路考,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科目二.科目三路考同时预约,在同一天连续考试.

解读:

取消了科目二考试合格方可参加科目三考试的规定,同时预约.连续考试的前提是满足法定的间隔时间.其他所有科目合格才可以考科目三理论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可以当场申请科目三安全文明常识考试,不需要提前预约.在程序设计上,科目三理论可以与科目三道路考试合并预约,也可以与科目二合并预约.

六.允许异地补换证.审验.提交体检证明

_9号令: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解读:

允许异地补换证的业务:

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信息变化换证.损毁换证.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遗失补证.简化转入换证体检要求,体检证明改为自主申报.也就是办理转入换证手续,不必再提交体检单了,只需要自主申报身体情况(转入时距原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90日

的,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在异地补换领驾驶证涉及到发证机关不一致问题,应当先办转入换证.

七.定期体检年龄提至70周岁,增加未体检的救济措施

_9号令:

因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解读:

新部令实施后,7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持有C5驾驶证的残疾人需要定期体检.60-70岁的驾驶人,驾驶证状态正常的,不再提交>,计算机系统将下次提交日期调整为70周岁之后的清分日期.60-70岁的驾驶人因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且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均可以提交体检合格证明后予以恢复驾驶资格;70周岁以上驾驶人因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且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提交体检证明后予以恢复驾驶资格,计算机系统将下次提交日期调整为本记分周期的清分日期.

八.实习驾驶员不可太〝任性〞

_9号令: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_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解读:

只要在实习期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无论什么时间处理,记满_分都要注销驾驶证.

九.取消了部分驾驶证业务提交居住证的要求

_9号令:

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或者>.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办理初领驾驶证.增驾.军警换证.境外换证.申请校车驾驶资格业务时的身份证明,是>或者>,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解读:

除了初次申领驾驶证.增驾.军警换证.境外换证.申请校车驾驶资格以外的驾驶证业务,包括补证.到期换证.变更手续.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都不需要再提交居住证了.

十.新增全日制职业教育,降低A1.A2准入年龄

_9号令:

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_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解读:

新部令把大客车驾驶证的申请年龄由26周岁降至_周岁,牵引车驾驶证的年龄由24周岁降至_周岁.

十一.统一车管所软件服务平台,开通网上办理通道

_9号令: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解读:

新部令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的数据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互联网身份认证与窗口提交申请效力相同.

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_年4月24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_89年_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_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法律责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1

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2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4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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