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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气设备安全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安全规定

5.3.1危险场所的等级界定及区域范围划分

5.3.1.1扩建(或电气管理)部门应依下列原则将作业场所予以规划界定其防爆等级: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危险场所依生成爆炸性环境之频数及时间,区分为0区、1区、2区等三种,分别依次定义如下:

A.0区:

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且其浓度在爆炸下限以上之场所。

(每年累计危险时间超过1000小时)

B.1区: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

(每年累计危险时间10~1000小时)

C.2区: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

(每年累计危险时间低于10小时)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区分为10区、11区,分别依次定义如下:

A.10区:

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的区域。

B.11区:

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尔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危险环境的区域。

◆火灾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区分为21区、22区、23区,分别依次定义如下:

A.21区:

具有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地区域。

B.22区:

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爆炸性或可燃性粉尘,虽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但在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地区域。

C.23区:

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区域。

5.3.1.2判定危险场所等级及区域范围

危险场所等级及区域范围的判定,依下列方式对列入分析检讨的场所做周全的审查,据以订出适当的危险等级及区域范围:

A.人员组成:

危险场所等级及区域范围的划分应由公司电气、设备、安环管理部门,遴选具有专业知识与经验的机、电、化、安等背景人员组成。

B.作业场所环境条件:

危险场所的等级及区域范围的决定,应考虑危险源、危险源爆炸性气体的泄放条件及频率、外围环境的通风、换气状况及设备防护性能等相关条件。

C.爆炸性气体特性:

依各制造流程的生产、使用或储存的料品,了解该物质的危险性质,就其闪火点、爆炸界限、蒸气密度、发火温度、火焰逸走界限、最小点火能等的危险特性建立物质安全数据表。

5.3.2防爆电气设备的选择

防爆电气设备是在爆炸危险场所中安全使用而不会引起爆炸事故的特种电气设备,常用的各种防爆型电气设备包括电机、照明灯具、开关、断路器、仪表仪器、通讯设备、控制设备等,电气管理部门应根据危险区域等级,选定防爆电气设备类型,并根据危险场所存在的爆炸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确定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别、级别、组别,二者要对应一致。

5.3.2.1爆炸性气体环境防爆电器的类型及选用

5.3.2.1.1爆炸性气体环境防爆电器的类型

爆炸性气体环境防爆电器的类型目前有隔爆型、增安型、本质安全型、正压型、充油型、充砂型、无火花型、防爆特殊型等八种防爆形式。

5.3.2.1.2爆炸性气体环境防爆电器的选用

A.隔爆型电气设备(符号“e”):

适用于0区外的各类危险场所。

B.增安型(防爆安全型)电气设备(符号“ib”):

在正常运行时不产生火花、电弧或危险高温,适用于1区;

C.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ia级符号“Ia”/ib级符号“O”):

在正常运行或标准试验条件下,所产生的火花或热效应均不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ia级适用于0区,ib级适用于1区;

D.正压型电气设备(符号“P”):

当防爆结构有困难时进行采用,适用于1区;

E.充油型电气设备(符号“O”):

工作中经常产生电火花以及有活动部件的进行采用,适用于1区;

F.充砂型电气设备(符号“q”):

只适用于没用活动部件电气设备,适用于1区;

G.无火花型电气设备(符号“n”):

在正常运行时不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表面,适用于2区;

H.防爆特殊型电气设备(符号“s”):

特别为0区设计的电气设备,适用于0区。

5.3.2.2防爆电气设备标志

5.3.2.1.1电气设备铭牌右上方有明显的标志“EX”。

5.3.2.1.2应顺次标明防爆类型、类别、级别、温度等防爆标志;

5.3.2.2爆炸性粉尘环境防爆电器的选用

所谓爆炸性粉尘粉尘环境是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储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性粉尘、可燃性导电粉尘、可燃性非导电粉尘和可燃纤维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粉尘混合

物的作业场所。

5.3.2.2.1电气设备配置原则

爆炸性粉尘环境电气设备配置除执行防爆电气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外,还应符合下述技术条件:

◆爆炸性粉尘环境内所用有可能过符合电气设备,应装可靠的过负荷保护;

◆爆炸性粉尘环境事故排风用电动机,应在生产装置发生事故情况下便于操作处置其紧急启动按钮,或者设置于事故信号、报警装置连锁启动;

◆爆炸性粉尘环境内,应尽量少装插座及局部照明灯具。

如必须安装,插座宜安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处,灯具宜安置在事故发生时气流不易冲击处。

5.3.2.2.2电气设备选型

除可燃性非导电粉尘和可燃纤维的11区采用防尘结构(标志为DP)的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外。

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全体爆炸性粉尘环境11区均采用尘密结构(标志为DT)的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并按照粉尘的不同引燃温度选择不同引燃温度组别的电气设备。

爆炸性粉尘环境防爆电气设备类型

危险区域等级

爆炸性粉尘类别

10区

11区

危险区域等级

爆炸性粉尘类别

10区

11区

爆炸性粉尘

DT

DT

可燃性导电粉尘

DT

DP

可燃性导电粉尘

DT

DT

可燃纤维

DT

DP

5.3.2.3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

5.3.2.3.1电气设备的维护

◆设备参数不超过允许范围:

电气线路的电压、电流不得超过规定值,导线载流应在规定范围内。

◆保持绝缘良好:

电气设备线路应定期进行绝缘试验,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

◆在有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防爆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应符合规定要求。

◆定期清扫:

由于设备表面污物会导致绝缘下降,灰尘杂物堆积,会妨碍通风冷却,甚至会引起火灾,尤其在纤维、粉尘爆炸混合物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更要定期清扫。

◆防止导线接头老化:

电气线路中的接头很容易被氧化,接触电阻随接触氧化时间的延

长而增大。

随着接触电阻的增大,接头压降也会越来越大,发热情况就会越来越严重,于是就可能发生事故。

◆保持良好的通风:

在爆炸危险场所,如有良好的通风装置,则能降低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场所危险等级也可以适当降低。

5.3.2.3.1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设备的选型

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设备选型

火灾危险区域

电气设备防护结构

21区

22区

23区

电机

固定安装

IP44

IP54

IP21

移动式、携带式

IP54

IP54

电气和仪表

固定安装

充油型IP44IP54

IP54

IP44

移动式、携带式

IP54

IP54

照明灯具

固定安装

IP2X

IP5X

IP2X

移动式、携带式

IP5X

配电装置

接线盒

5.3.3电气(中控)室防爆规定

危险场所原则上不应设置电气室、计测室等;惟于不得已情况下必须设置时,应设置在危险场所中爆炸危险性较小之场所,且此电气(中控)室应设计为内压室,为不使内压室受外部爆炸性气体侵入,确保人员及用电安全,应依下列规定事项办理。

5.3.3.1内压室之构造

A.构成材料

a.柱、墙壁、天花板、屋顶、地(底)面、门斗主要构成部分应为耐燃性材料,且对爆风等之机械性影响有充分之抗力者。

b.内压室之构成材料及构造,应为不易使爆炸性气体侵入者。

B.出入口:

a.出入口应设二处以上,其中至少一处应面对无危险源存在之场所。

b.出入口之门应可往外推开,面对危险场所开启之出入口应设二重门。

C.窗户

a.面对危险场所设置必要的窗户,应具有对抗暴风、爆炸性气体喷出及其它被预期的机械性影响的抗力。

b.面对危险场所的窗户,原则上应为无法开启构造的;因需使用空调系统调节室内温度,防止室内之温升。

D.配线及配管类的进屋口

自危险场所引进室内的配线、配管、导管类的进屋口,应使用耐燃性填充绝缘材予以密封,防止爆炸性气体侵入室内。

5.3.3.2内压室的通风

A.为确保可经常取得干净的空气,送往内压室空气的取气口,应考虑与危险源的距离、高度、风向等,设置在充分安全的位置。

B.空气的风量及风压,其吹出口应考虑室内的空间及电气设备的配置等因素,设置于适当的位置,使其能保持出入口附近的室内压力,较大于大气压的状态。

C.内压室各部的最低压力,应大于室外周围压力25Pa(0.25mbar或2.5mm水柱)。

5.3.3.3保护装置

A.内压室应装设检测室内压力的保护装置,使其于通风发生异常时,能使作业人员知道。

B.内压室空气的取气口应装设可燃性气体检测仪,当爆炸性气体入侵时,能使作业人员知道。

5.3.4防爆电气配线

5.3.4.1防爆配线一般规定

A.设计规划

a.配线规划时,应对电缆通电时的温度、表面绝缘体的容许温度及爆炸性气体的发火温度,保持充分的预度。

b.配线规划时,应装设能迅速检出电气设备及连结配线的过载、短路、接地故障,防止构成点火源所必要的电气性保护装置。

B.配线施工

a.配线施工时,应确保配线相互间及配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引进、端子等部位的防爆性能。

b.配线施工时,应尽可能设置在不受淋雨的位置。

c.配线施工时,应避免设置在腐蚀性气体的散发口四周或腐蚀性液体飞沫所及的位置。

**公司管理体系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QG/****10.20.6-2010

版本/状态:

A/0

页次:

22/29

d.配线施工时,应避免设置在高温场所或近接热油管、蒸气管等高温发热体的附近。

e.配线施工时,应回避受振动的影响,避免设置在可能遭受基础、营造物或机械装置等有显著振动的位置。

5.3.4.2电气设备的配线引进

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线引进,应不损及电气设备的防爆性,于电缆或电线配管的引进部分应有能保持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的构造及安装方法。

A.电缆引进部位应以不损伤电缆方式贯穿容器之器壁,且为了防止电缆引入时损伤,应将开口修饰平滑并对贯穿容器处的金属壁铠装或加装护套。

B.电缆的引进部位为防止加在电缆之拉力或扭力传达于连接端子部位,应于电缆引进时,装设有效的拉桩机能。

5.3.4.3配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

防爆电气设备的电线连接,应不损及电气设备之防爆性,对下列各点加以留意之。

A.对置有端子台的连接端子部,如规定有空间距离及沿面距离时,应依规定连接,不可擅自增加连接端子数目。

B.无端子台的连接端子部,应确实施以绝缘处理。

C.连接端子部的电线末端的连接,应充分坚固接合不可松弛。

5.3.4.4封口的施工方法

耐压防爆电气设备配线引入口或其它防爆构造的电线管路,为防止爆炸性气体、粉尘、水等异物侵入电气设备,应在配线引入口附近设封口并使用防爆粉密封。

A.封口配具的安装处所

a.不同危险场所相互间或危险场所与非危险场所间任一侧,应设封口;且封口配具与危险场所交接处的电线管路不得有接头。

b.电气设备及连接于连接箱之电线管路,应尽可能于接近此等设施连接电线管路45cm内设封口;又管路长度超过15M时,应于管路长度每15M(或以下)之场所增设1个封口。

B.封口绝缘剂之灌注

a.为防止封口绝缘剂之流出,应使用封口纤维将充填层完全区隔。

b.各电线的被覆与封口配具的内墙间,为使充填绝缘充分气密,应将电线外皮剥除。

保留内皮)妥当配置。

c.不论任何情况下,有效充填层的长度应在电线管内径以上(最低为20mm),确保充

分的有效充填层。

d.封口绝缘剂于充填后应使其充分硬化,被覆密着后再将柱栓旋入充填口。

5.3.4.5水分的去除

在电线管路、箱类、封口配具内等,有因水分的冷凝积存之虞时,应采取防止水分冷凝或排除集留水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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