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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汇总
保险学案例汇总
第一章保险概述
1、保险经营的原理
◥23岁男性死亡率为千分之一,死亡成本为2万元。
设有5000人投保,问:
每人应支付保费多少?
解:
赔款支出总额=保费收入总额
赔款支出=5000×1/1000×20000=100000元=保费总额
没人应支付保费=100000/5000=20元
第三章保险合同
1、恋爱中的男女能否为对方买保险?
ppt13页
•刘小姐的男朋友在外企工作,经常出差,刘小姐很为男朋友的安全担心,因此就想在男朋友过生日的时候送他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刘小姐填写完投保单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接过投保单问道:
“您是给自己的男朋友买保险?
你们还没有履行法律上的合法程序吧?
有他同意为他买保险的书面授权书吗?
非常抱歉象您现在的情况还不能为您的男朋友买保险,因为您对您的男朋友不具有保险利益。
”刘小姐满头雾水:
“我对我男朋友不具有保险利益,不能为他买保险?
那么谁能为他买保险呢?
”
•能不能买保险,首先要看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没有保险利益。
法律规定,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才可以为其投保,否则,即使投保了,也是无效。
◆以刘小姐的案例来说,刘小姐和男朋友没有结婚,男朋友出现意外带给她的利益影响并不受法律承认,所以刘小姐对男朋友不具有保险利益,也就不能给男朋友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或等男朋友出差回来后征得其书面同意,同样可以以刘小姐为投保人,以其男朋友为被保险人来投保。
•我国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方式是采取了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2、丈夫和女儿谁能领取保险金?
(详细请看PPT第三章23页)
3、保险金该如何处置?
•王某于1998年7月借他人5万元钱用于经商。
同年8月,他在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指定其妻子和女儿作为受益人,受益份额均等,各占一半。
1999年6月,王某夫妇外出购货时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其女儿到保险公司领取了6万元的保险金,债权人闻讯找到王某家里,要求其女儿以该笔保险金清偿欠款,但遭拒绝。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那么王某的女儿必须履行偿债义务,但问题是受益人所受益的保险金不能无条件地成为遗产: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放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保险金才能作为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如果受益人的受益权来自于被保险人的指定,那么就是非继承取得,因而保险金不得作为遗产处理,那么被保险人的债权人就不得要求受益人以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
•王某指定其妻子和女儿为受益人,受益份额均等,而其妻子又和他在车祸中一同丧生。
按照一般人身保险条款,当受益人和被保险人谁先死亡无法确定或者同时死亡时,其受益份额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王某妻子享有的受益份额应作为王某的遗产由王某的女儿依法继承,但她同时也必须履行为王某清偿债务的义务。
◆综上所述,王某女儿领取的保险金应分为两个部分,属于她自己享有的受益份额,即三万元保险金,不需对王某的债权人偿债。
属于她继承的遗产部分(如何继承取决于我国的继承法),应对债权人履行偿债义务,但仅以此继承的遗产为偿债限额。
4、妻子是谁?
•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
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
1999年6月11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
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勇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
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
而在1996年5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
因此,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
•从受益人的概念来看,受益人应该是明确的法人或自然人,而不是某种特定关系。
•本案中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妻子”,当时应该视为是指徐某本人。
同时,《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林勇如果想更改保险单,使其后来的妻子李某成为受益人,应该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要求,但他并未行使该权利。
从这一点来看,该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该是投保时默认的徐某,而非李某。
•另一方面,被保险人购买死亡保险单一般而言是为了保障家属在其死亡后的经济需要。
林勇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是希望如果他发生意外,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
虽然投保时的妻子是徐某,但2年后二人离婚,解除了法定的婚姻关系,后来的李某才是其法定的妻子。
因此,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保险存在的目的和被保险人的意志,本案中应该由其法定的妻子李某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根据国内外的保险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均应记载在保险合同的有关文件中。
因此,该合同应该视为无指定受益人的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合同,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即林勇的定期死亡保险金5万元,是由林勇死亡时的妻子李某和林勇的子女、父母平均分摊。
5、谁享有保险金?
(第三章ppt52页)
◆保险公司结果: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单记载,孙某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孙某进行赔付。
王某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并且,车辆归孙王共有,孙某仅对其应得的份额享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赔付,只赔付孙某的应得份额价值。
6、姓名变更怎么办?
•1998年3月,杨某将自己1岁的女儿送给刘某夫妇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
为便于收养,刘某将养女改姓刘。
1998年10月杨某意外身故,留下了一份指定受益人为其亲生女儿的人寿保单,但受益人姓名却填写的是杨蕾。
•保险公司在给付6万元保险金时遇到困难:
刘蕾的养父刘某以受益人监护人的身份要求代领保险金,但保险单上受益人的名字却是杨蕾;被保险人杨某的母亲李某则认为保单上记载受益人姓名不具法律效力,应视为无受益人,保险金应作遗产处理。
•虽然受益人姓名记载上存在问题,但从其他记载事项可明显看出刘蕾是保单的真实受益人。
在法律未直接规定此种记载无效的情况下,从保护受益人利益出发,不能简单推定无受益人,保险金仍应由刘蕾所有。
刘蕾虽确是受益人,但仍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能证明杨某亲生女儿与刘蕾为同一人的证明。
现目前的做法就是由公证机关开具身份公证书来确认受益人。
即此刘某才能作为监护人来代刘蕾领取保险金。
•由此可以看出,保险合同签定后遇到有关合同内容的任何变化最好都要通知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做一批注,以免由此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更不必因为保险公司照章办事无法满足我们的心愿而诉诸法律,因为法院也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解决问题。
7、投保人打“白条”,保险人出具保险单,保险事故如何理赔?
(ppt81页)
8、信诚人寿该不该赔?
(PPT105页)
•结果:
2004年11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此案涉及的保险合同并未生效,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不必在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
•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只要缔约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以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投保人缴费与否是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的。
保险公司只要同意承保,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依然成立;投保人缴付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仍然不成立。
保险费的缴付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9、轿车易主保单不改理赔保险遭拒。
(ppt·129页)
10、保险合同复效ppt142
•被保险人肖女士,2003年2月,女儿为她投保了一份保险金额3万元的康宁终身保险,年交保险费3000元。
随后,女儿迁居厦门,并因为生意忙,把缴保险费的事给忘了,造成保险合同失效。
2008年12月,其女儿专程从厦门回来为母亲办理了合同复效手续。
2009年4月,肖女士被福建省肿瘤医院诊断为宫颈癌。
女儿受母亲的委托来保险公司办理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理赔手续。
•理赔人员向她解释了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后的180天观察期的条款,称肖女士的疾病发生在保险合同复效后的180天之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并不是所有保险合同在失效后都可以复效,财产保险合同通常不能恢复合同效力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案例
1、1987年,职工张某投保了简易人身险,保额4000元,指定受益人是其妻子。
不久张某与其妻离婚,后张某因工伤事故死亡,结果在保险金的给付上产生纠纷。
请问保险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解:
投保人:
张某被保险人:
张某受益人:
张妻
•投保时,张某为本人投保——当然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成立。
同时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指定亦有效,保险金应归指定受益人领取。
离婚不影响受益人的权利。
2、1987年,职工张某为其妻投保,指定受益人是张某,后张某与其妻离婚,不久张妻因工伤死亡,问保险金应归谁?
为什么?
解:
投保人:
张某被保险人:
张妻受益人:
无效
•投保时,张某为妻子投保——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成立。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若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则指定无效,这时应将保险金给予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3、1996年某家俱厂向保险公司集体投保了团体人身险,保险金额为每人3000元。
投保后不久,该厂职工薛某患心机梗塞死亡,因薛某的父母已故,又无配偶、子女、于是该家俱厂向保险公司领取了3000元的保险金。
事隔不久,薛某的养姐向厂方追要其弟的保险金,被厂方拒绝,于是薛某的养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问哪方胜诉?
解:
养姐胜诉
法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父母(亲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继承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近因原则
特别主意的知识点: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此原因是近因
『2』多种原因同时致损的,分三种情况
【1】属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必须负责
【2】非保险责任,保险人不负责
【3】既包括保险责任,又不包括除外责任,就需要我们寻找近因:
A、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前因是近因
B、后因不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后因是近因
C、因果关系中,有新的相对独立的原因插入,新原因是近因
4、一批出口服装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途中遭遇台风,气候恶劣,船只不慎触礁搁浅,船底破洞,大量海水涌入,致损。
保险人应不应该付赔偿责任?
•恶劣气候——触礁——搁浅——损失。
均为水渍险保障责任,应赔偿损失。
5、包装花生投保水渍险,运输途中遭海水浸湿,外包装受潮食品发生霉变损失。
保险人应不应该付赔偿责任?
•受浸——霉变——损失。
虽然食品损失的直接原因是霉变,而霉变不属于水渍险的责任范围,但霉变却是海水渍湿外包装使水汽侵入食品造成的结果。
所以近因是受浸,保险人应该理赔。
6、某人投保过人身意外伤害险,一天在森林打猎,不慎从树上摔下来受伤,他爬到路边等待援助,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问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付?
•受伤——肺炎——死亡损失赔
7、某人投保过意外伤害险,他患有高血压,一次看恐怖片时受惊吓引起心肌梗塞死亡,问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付?
•高血压——心肌梗塞——死亡损失不赔
8、某人投保过火灾保险,在一次火灾事故中,将保险财产救出后放在露天,后被人盗走,问这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付?
•火灾——盗窃——损失不赔(盗窃不是火灾的必然后果,属近因,所以不符合火灾险的赔付责任)
9、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被保险人的船舶驶往哈佛港途中,被德国潜水艇鱼雷击中,情况十分严重,但依然驶到目的港。
港口当局害怕船沉没在码头泊位上,遂命令船只驶往外港,在那里,船底搁浅而解体沉没。
该船只保过一般船舶险,没有投保战争险,问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付?
鱼雷击中——搁浅——沉没不赔(其支配性原因和决定性因素是被“鱼雷击中”,属战争险)
10、1863年,美国南北战争期间,一艘装有6500包咖啡的船舶自里约热内卢开往纽约,该船投保过一般船舶险,保单上注明所有敌对行为后果除外,不负责任。
在航行中由于一灯塔遭联邦军事行为破坏,致使该船触礁后解体沉没。
其中120包咖啡被救下船,但被联邦军军事征用,1000包咖啡虽可救下船,但被联邦军阻止,连同其余5380包咖啡一起随船沉没。
问保险公司应怎样处理?
灯塔破坏——触角——沉没赔5358包(触礁不是灯塔破坏的必然结果,所以属近因,符合一般船舶险)
11、(相对独立的新原因插入的情况)1998年8月12日,某市百货商店向该市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1年,保险金额每人5000元。
1999年5月8日,该商场职工吴某被摩托车撞伤,随额即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额颞部慢性硬膜下血肿,9月20日死亡。
•吴某的指定受益人凭事故处理协议书与医院出具的“车祸脑外伤术后诱发肝昏迷死亡”证明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
•保险公司为慎重处理本案,进一步查阅了吴某住院病历,获知:
吴某1994年曾患甲型肝炎住院治疗,1999年5月8日车祸受伤入院,手术消除脑血肿,术后无异常。
6月9日,吴感觉腹部不适,经检查发现肝炎后肝硬化,转内科住院治疗,9月20日肝昏迷导致全身衰竭死亡。
据此,保险公司认为吴某死亡之近因为肝炎而非车祸,而疾病不属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故拒绝给付保险金,为此与受益人发生争执。
•本案例致损原因有多个。
它们间断发生,造成损失的危险先后出现但后发生的危险是完全独立的一个原因,既不是前因的合理连续,也不是前因自然延伸的结果。
•根据调查显示,肝病(从肝炎转为肝硬化后期)是导致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而非由于车祸。
前因与后因之间并不相连。
吴某死于肝病而非意外事故,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需给付保险金。
损失补偿原则
12、王某拥有10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
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当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损失额《保险额赔10w
提示:
家庭财产保险适用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13、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80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对该项财产评估价为1200万元,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200万元,则按比例计算的赔偿金额为多少?
赔偿金额=损失额×保险金额/损失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200×800/1200=400/3
提示:
企业财产保险适用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14、一批货物100件,每件价格4000美元,投保水渍险,总保险金额为30万美元,在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货物到达目的地发现有两件受水渍斑损,目的地完好价值每件为4400美元,已损坏的两件各售得2200美元和880美元。
保险人应赔偿的金额为多少?
15、1986年7月,居民刘某家失窃一台彩电,价值3000元,所有财产均投保了家庭财产险。
事发后三个月,刘某得到保险公司的全额赔款,到87年4月,在该市公安局举办的被盗财物认领会上,刘某意外地发现了自己失窃的彩电,经有关证明后领回彩电,但发现损坏了一个机件,经修理后恢复正常,支出修理费85元,彩电被盗复得后,刘某并未通知保险公司,请问此事该如何处理?
说明理由?
•A留下3000元赔偿金,彩电退还保险公司,不能要求85元赔偿
•B留下彩电,放弃3000元赔款,索取85元修理费的赔偿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人身保险
16、某客运公司的客车行至一个山坡转弯处,由于驾驶员的疏忽,客车从山腰翻下,车内旅客死亡10人,受伤15人,这些旅客已全部投保了公路旅客意外伤害险,保额3000元。
经交通部门裁决,对受伤旅客由客运公司负责其全部的医疗费用,对死亡旅客由客运公司向其家属支付2000元抚恤金和500元丧葬费。
当客运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后,死亡旅客家属纷纷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于是发生纠纷。
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17、1985年6月,何某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附加医疗险,保额5000元。
10月,何某被一汽车撞成残废,经交通监理所裁定,由汽车方负全部责任。
在经济处理上,汽车方负责医疗费用1174元;并定为部分残废,发给残废补助金2000元。
不久,何某又持保单及有关医院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不应重复支付,但何某坚持要,最后保险公司为了考虑影响,只得按部分残废标准给付2000元补助金,并另付给医疗费1169元(其中5元是免赔额)此案才算结束,请问这种给付是否合理?
重复保险的分摊
18、某业主将其所有的一栋价值60万的房子同时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
甲公司保险金额为50万,乙公司保险金额50万。
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于房价飞涨,房屋价值为110万。
请问:
这是重复保险吗?
19、某商人以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为标的在A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同时又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火灾险附加盗窃险。
这是重复保险吗?
•如果该商人将上述货物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火灾险,而在向B保险公司投保仓库所有存货财产险时,又未将该货物从中剔除。
这是重复保险吗?
第五章 财产保险
1、某棉纺厂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额80万。
保险期限内,一根水管爆裂,仓库进水,棉花受浸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
企业工人立即把仓库内物品转移,支付施救费用300元。
受损棉花经处理后还具残值500元。
事故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人根据市价对保险财产估价100万元,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若该企业为一信誉良好保户,保险公司决定按第一损失赔偿,则又该赔偿多少?
答案一:
(80万/100万)×(10000-500+300)=7840元
答案二:
10000-500+300=9800元
第六章 责任保险
1、某农场主拥有一辆私人小货车,投保了汽车保险,某日在进城送货时,汽车刚刚拐上公路准备加速,他的兄弟想搭便车进城办事,急急跑到车旁,该农场主不及刹车,以致压伤了弟弟的下肢,造成残废,对于这起责任事故,保险人是否赔偿?
(赔,家庭成员不同于家族成员,家庭成员应以经济关联程度标志,而不是血缘,成家后户后视为两个家庭,弟弟是普通的第三者)
2、1986年2月,某客运公司将其一辆客车投保了汽车保险,4月7日,该车满载着旅客向某风景区驶去,到达目的地之后,旅客下车。
正当司机启动车辆倒车时,将一名旅客撞成重伤,经送医院抢救,人虽脱险但医疗费用却花了1790余元。
事后,交通部门裁定,该旅客的医疗费用应由客运公司负责,于是,客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第三者索赔,遭到拒绝,遂成纠纷。
问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正确?
(不正确,下车旅客是普通第三者)
3、1984年10月,一位盲人与其导盲犬一起走上各古屋某街道,一辆卡车迎面驶来,眼看就要撞倒盲人时,,导盲犬为了保护主人而跃向卡车,结果狗的主人只受轻伤,经过治疗痊愈,但狗却受了重伤,兽医为其治疗用了截肢手术。
该车投保过汽车保险,根据日本《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盲人获得100万日元的赔偿,但关于狗的赔偿问题却一直争执不休,进行了长达三年诉讼。
问保险人是否应该对导盲犬进行赔偿?
若是,应怎样赔付?
分析意见:
(1)认为狗是动物,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障范围,主张不必对狗作出赔偿。
(2)认为狗是动物,虽然不属第三者责任险中“人身伤亡”项下,但属于第三者财产之一,保险公司应当按当时市场上狗的一般价格予以赔偿。
(3)人为本案中的狗不是一般的狗,而是导盲犬,应该按照“人身伤亡”进行赔付。
结果:
法院判决采取第三种意见,按“人身伤亡”赔付,保险公司共支付导盲犬200多万日元的赔偿及生活费用16万,重置费用200万以及伤狗今后七年的生活费,(假设该犬还有七年生命期)
第七章 人寿保险
1、不可抗辩条款
2005年8月,刘先生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险,保险金为10万元。
填写投保单时,刘先生没有在该投保单上的告知事项中表明自己有既往疾病,8月底,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
2008年10月,刘先生因左肾多囊出血住院治疗,2009年1月,经医治无效死亡。
2009年3月,受益人提出理赔。
保险公司在理赔查勘的过程中发现,刘先生在2004年曾因肾病(肾病属于该重大疾病险承保的疾病)做过检查。
于是,保险公司以刘先生在投保时未告知既往肾病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
刘先生家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其支付保险金10万元。
•(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有权在合同生效后两年内宣布合同无效,两年后即使发现当初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也不得宣布合同无效。
•2009年10月1日修订后的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第十六条规定: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宽限期条款
2008年9月30日和12月30日,吴某在太平人寿绵阳中心支公司先后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寿险和一份意外险,保额共计11.5万元。
2010年2月5日,吴某在自家房顶上修理烟囱时不慎从房上摔下,抢救无效死亡。
吴某家属报案后,太平人寿服务人员立刻进行了调查,并且发现,吴某所购买的意外险保单本年度未能按时缴费。
结果:
保单在宽限期内获得全额赔付。
⏹(宽限期条款)对到期未及时缴纳保费的被保险人给予60天的宽限,保险合同不马上失效,在宽限期满后仍未交费的保单才宣布失效中止。
(注:
万能险不会进入终止期,一般保险会马上终止,但两年内可以申请复效)
3、复效条款
2001年,王某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产品(含附加住院医疗险),主险月缴保费50元,续缴保费采用银行自动转账方式。
由于平时忙于工作,王某经常忘记向银行账户存款。
2009年10月,他收到保险公司寄来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单”,理由是公司今年8、9月两次在其银行账户上扣款,都显示账款不足。
王某随即找到代理人,要求办理复效手续。
可是,由于他的身体情况不符合保险合同中有关复效的相关规定,因而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复效条款)若被保险人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保费而导致合同失效,被保险人可以在2年内在征得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
复效须经过保险公司审核,被保险人只有符合可保的条件,并且愿意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情况下,才能使原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得到恢复。
4、年龄误告条款
•如果投保时,误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但应予更正和调整。
•调整方法:
A.调整保额,保费不变
• B.调整保费,保额不变
实际年龄﹥告知年龄,补足短缴的保险费;
实际年龄﹤告知年龄,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例:
假定保额为10000元的保单,投保时若年龄40岁,每年交保费100元,年龄41岁,每年交保费110元。
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41岁,投保时误报为40岁,则期满时保险金给付为多少?
新保额=10000*10\11
5、自杀条款
被保险人在保单签发后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只返还已缴的保险费,若两年后自杀则承担给付责任。
例:
常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2005年2月18日。
因常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2006年4月20日中止。
2007年5月1日,常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与保险公司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
2008年1月23日,常某因情变服安眠药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