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员考试题库包含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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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员考试题库包含答案
选择题
1、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实施日期为(2013.01.101)
2、企业应记录并妥善保存(每批次)委托检验的信息。
3、(生产结束后)应对生产车间的地面、墙壁、排水沟进行清洗。
4、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与生产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生产车间)。
6、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7、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内容一致
8、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增加检查频次)
9、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查和检验不合格),不得出厂销售。
10、生产车间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五毒、防滑)材料铺砌,应有适当坡度,在地面最低点设置地漏,以保证不积水。
11、(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是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机关
12、(生产结束后)应对生产车间的地面、墙壁、排水沟进行清洗;更衣室、淋浴室、厕所、休息室等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扫、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
13、生产车间内应有防腐、防尘、(防蝇、鼠、虫)设施,保持完好。
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能满足生产要求,并设有盛装废弃物的专用容器。
14、对确定实施召回的食品,企业应立即核实产品的批次、生产数量,并查明库存量、已销售数量,查清具体销售区域、经销商名单后,制定(召回)计划。
16、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和(钠)
15、食品厂污物(加工后的废弃物)存放应远离生产车间,可位于生产车间的(下风位)
17、可以标示为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的产品,不包括(橄榄油)。
18、企业应根据需要制定并实施(半成品)检验控制要求,做好记录,经检验不合格的半成品不得转入下道工序。
1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违反国家标准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的原料、伪造食品产地等(其它各项全是))
20、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哪一种情形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住所、生产地址名称)
21、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按要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
22、生产车间不得带入或存放个人生活用品,如(衣服、食品、烟酒、药品、化妆品)等。
23、企业应妥善保存出入库台账、销售台账及相关销售票据,保存期限不少于
(2)年
24、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且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一一标示。
25、涉及速冻、冷藏等特殊要求的食品,生产、贮存等环节(温度控制)应符合相关要求。
26、《产品质量法》规定,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行为,给予警告,(责令整改)。
27、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以下的罚款。
28、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29、食品企业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采购物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后使用)。
30、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3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32、企业应通过客户投诉、相关部门抽检、企业自查等途径,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
33、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34、食品生产企业车间工作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喝酒、吃食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35、企业应具备出厂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及试剂药品。
仪器、设备应满足(检车标准)要求,按周期(检定或校准),并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3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37、“已检”、“在检”、“未检”的成品应(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
38、发证检验受理样品复检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复检的书面答复。
39、企业应通过客户投诉、相关部门抽检、企业自查等途径,及时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40、食品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企业管理制度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做好记录,建立档案。
4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
42、食品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3、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应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彻底清洗、消毒。
44、新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实施许可的食品品种申请(生产许可检验)
45、生产车间进口处(更衣、洗手、消毒)等设施配备齐全,保持完好,使用正常。
必要时还应设有工作鞋(靴)消毒池。
46、食品标签中的配料包括(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
47、企业应根据产品、工艺特点,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及食品质量安全要求,确定(生产关键质量控制点),制定工艺作业指导书,并实施控制要求,做好记录。
48、食品企业厂区内主要路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或其他硬质材料)辅设,路面平整,不积水,不起尘,其他裸露地面应绿化。
49、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对比检验)。
50、食品企业(生产车间屋顶(天花板))、墙壁表面应平整光滑,防止污垢积存、虫害和霉菌孳生,(屋顶)不积水,保持清洁卫生。
51、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52、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53、食品标签配料表中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54、经检验/验证合格的原辅料,由仓管员核实(品管部门)出具的《采购物资检验/验证结果通知单》后,办理入库手续。
55、经检验/验证合格的原辅料,由仓管员核实(20日)出具的《采购物资检验/验证结果通知单》后,办理入库手续。
56、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标准、(检验规程),能独立履行职责,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
57、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 )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58、企业应根据需要制定并实施(半成品检验控制要求),做好记录,经检验不合格的半成品不得转入下道工序。
59、食品的运输工具(车厢、船仓)等应符合卫生要求,应备有(防雨、防尘)设施,根据原料特点和卫生需要,还应具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
60、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61、对库存原辅料应定期实施检查,防止(过期、变质)。
对过期、变质及受污染的,报(部门主管)批准后及时处置
62、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6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增加检查频次)
64、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65、每批出库的同种物料,应尽可能为(同一批次),并能清楚体现品名、批次等信息。
66、食品企业加工后的废弃物的存放设施应(密封或带盖),要便于清洗、消毒。
6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以下罚款
68、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3万)以下罚款。
69、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0、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的标准。
7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 )附加产品标识
73.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和感官指标、卫生指标、标签标识以上都是)
74、新鲜果、蔬原料应贮存于(遮阳、通风)良好的场地,地面平整,有一定坡度,便于清洗、排水。
75、企业应根据产品、工艺特点,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及食品质量安全要求,确定(生产关键质量控制点),制定工艺作业指导书,并实施控制要求,做好记录
76.进入车间人员应穿戴好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靴),并(洗手消毒)。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还需配戴口罩。
77、食品操作人员手部受到外伤,不得接触(食品或原料),经过(包扎治疗带上防护手套)后,方可参加不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78、产品抽样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
79、山梨酸钾是(防腐剂)
80、(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是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机关
81.发证检验样品复检应当采用(核查组封存)的样品,按照原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判定。
82、比较声称方式为“减少能量”的要求与参考食品比较,能量值减少(25%)以上。
83.维修检查设备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污染食品;维修后要对(维修区域)进行清洗消毒,由指定人员确认后方可继续生产。
84.合格的原辅料应在规定区域堆放,挂牌标识。
标识应明显、清晰、准确,其内容包括(品名、批次、批量、入库日期)等信息。
85.出口食品由下列哪一部门进行监督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86.食品企业厂区应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防止鼠、蚊、蝇、昆虫等集聚和孳生。
对已发生的场所,应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和消灭,防止蔓延,避免污染食品。
87.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于(2011年6月20日)实施
88.食品企业所采购物资进厂后,应(分类分区并加贴标)存放。
89.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90.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91.食品标识违法行为包括(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伪造食品生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标志及标号)。
92.合格的原辅料应(在规定区域堆放),挂牌标识。
标识应明显、清晰、准确,其内容包括品名、批次、批量、入库日期等信息。
9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销毁的不安全食品,运回生产地销毁处理的须经相关监督部门人员(在场)监督销毁。
94、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宜专库专用,(不得混放)。
95、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96.食品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
97、企业应按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原料处理、半成品处理和加工、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清洗、消毒、成品包装和检验、成品贮存等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又污染。
98.食品生产企业现场核查判定结果中,当任何一个至八个项目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的,申请人应对基本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应在(10)日内完成。
99.《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100.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说明其依据的、以欺骗或者诱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内容。
10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02.企业应保存对不安全食品召回全过程的记录。
同时要建立(召回档案),妥善保存召回、销毁的现场影像和各类书面证明等相关资料。
103.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实施日期为(2013.01.01)
104.企业对发证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向组织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105.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
106.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107.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的标准是(对人体安全、无害)。
108.营养标签中的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109.以下不属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橙汁)
110.食品生产企业车间设备的传动部分应有(防水、防尘)罩,以便于清洗和消毒。
111.涉及速冻、冷藏等特殊要求的食品,(生产、贮存)等环节温度控制应符合相关要求。
112.(生产人员)及有关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113.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钠这些营养素标示的允许误差范围是(≤120%)
114.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5.以下属于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适用范围的是(预包装食品)
116.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6个月),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11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食品生产许可编号(以上都是))
118.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119.现场核查应当由许可机关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进行,企业应予配合。
120.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121.杀虫剂和其他需要使用的(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用的贮存场所(柜),加锁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加贴警示标志,使用前须经批准。
122.对于确认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主动召回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召回)。
123.下列产品中,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是(弹药)。
124.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产检验留存)样品
125.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
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
126.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127.企业应每年组织生产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128.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
12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生产标准)组织生产。
130.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13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1年)以上的,重新生产加工时,应当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重新现场核查的申请。
132.生产车间进口处(更衣、洗手、消毒等)设施配备齐全,保持完好,使用正常。
必要时还应设有工作鞋(靴)消毒池
133.(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估和新品种许可。
134.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135.出厂检验应出具《成品检验报告单》。
经检验判定为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销售。
企业(品管部)具有质量否决权。
13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的“食品”指的是(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工人们使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137.监督抽查实施过程中,抽样人员不得少于
(2)人
138.生产车间墙壁要用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材料覆涂,并有用白瓷砖或其他防腐蚀材料装修的高度不低于(1.5米)的墙裙。
139.企业应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每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次、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以上都是))等内容。
140.《产品质量法》规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41.食品企业应定期(每年)对合格供应商至少进行一次评价,评价内容包括质量安全稳定性、物资交付及时性、服务情况以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的有效性等。
142.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相关国家安全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以上都是)),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14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下列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是(向社会推荐企业生产的优质产品)。
14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适用于(所有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者)。
145.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管道表面要(清洁,边角圆滑,无死角,不易积垢),便于拆卸、清洗和消毒。
146.食品企业对采购物资应进行供应商评价,评价内容中的索证环节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近期产品质量和合格检测报告(以上都是))等应向供应商索取相关材料
147.生、熟区工作人员严禁串岗,防止(交叉感染)。
148.以下不属于核心营养素的是(钙)是:
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
149.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哪一种情形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150.食品企业应妥善保存进货票据、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台帐等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150.食品生产者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151.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责任)
152.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不能销售)。
153.检验记录应及时归档管理,并妥善保存。
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2)年。
154.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洁的混凝土、沥青以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及尘土飞扬。
155.食品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
156.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157.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如被寄生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生158.产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生产,(隔离)不合格品或可疑产品,并及时报告(生产部负责人)。
159.一般的食品原材料场地和仓库,应地面平整,便于通风换气,有(防鼠、防虫)设施。
160.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16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以下的罚款;
162.食品的运输工具(车厢、船仓)等应符合卫生要求,应备有防雨防尘设施,根据原料特点和卫生需要,还应具备(保温、冷藏、保险)等设施。
163.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 )记录
164.食品安全(foodsafety)指食品(五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以上都是)),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165.食品企业对采购物资应进行供应商评价,评价内容中的索证环节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近期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等应向供应商索取相关材料
166.食品企业对经检验/验证不合格的采购物资,可以做(退货或让步接收)处理。
167.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进行质量欺诈的制造行为,是(掺杂掺假)行为。
168.可以标示为淀粉的产品,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可以玉米、大豆、小麦
169.食品厂区内不得有(烟尘、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场所。
170..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和排臭装置;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171.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 )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172.企业应当在其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
17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污秽不洁,陈化、回收,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174.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75.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
17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做食品,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176.食品添加剂包括了(防腐剂、甜味剂、色素以及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等)。
177.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以(省级)上媒体上刊登声明。
178.直接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