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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解除劳动合同代理词

怀孕,解除劳动合同,代理词

篇一:

员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代理词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

劳动仲裁纠纷

仲裁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安徽***律师事务所接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物业公司”)委托,指派**、**作为被申请人**物业公司在其与申请人**劳动纠纷案件中的委托代理人,我们现就本案基本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案件基本事实

申请人**于20XX年12月进入被申请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工作,为被申请人的维修主管,20XX年6月前工资为2500元/月,20XX年6月至离职前工资为3000元/月。

申请人在职期间工作不作为,怠于完成本职工作,超出职权范围对业主做出赔偿承诺的越权行为,教唆、帮助租户违法私接电表以及违反劳动纪律安排下属帮助租户改造电路,在没有单位批文的情况下违法改造租户承租商铺内的消防设施。

同时,申请人还利用职务便利,违法向租户收取电路改造费和消防设备费用。

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损害了公司利益。

同时,申请人还在工作期间斗殴,存在殴打上级领导的严

重违反被申请人规章制度行为。

鉴于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违章行为,被申请人依法解除了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扣除其工资作为对公司损害的赔偿。

二、申请人存在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和违法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严重损失,被申请人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扣发工资做为损害赔偿

1、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工程维修主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

但申请人在工作期间,却没有尽职尽责,导致被申请人因申请人的行为增加了大量的不应有的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其职能是对服务单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而业主发生的物业质量瑕疵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义务,物业公司只负有协助联系建设单位的义务,不负维修义务。

作为物业公司的维修主管应知晓物业公司在物业维修维护中的权利和义务。

而申请人在职期间,对发生的业主报修行为,却在没有积极联系维修单位的情况,擅自对业主自己维修的费用做出承诺,导致被申请人对本不属于被申请人责任范围内的房屋质量瑕疵承担起维修责任,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其岗位职责,给被申请人造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0元。

以上事实由被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说予以佐证。

2、申请人在工作存在教唆、帮助业主私接电表,私改电路和私改已经验收合格的消防设施的违法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对于外铺“沙县小吃”和“真美味”私接电表以及真美味改造消防设施的事实是现实存在的,被申请人也在庭审承认存在上述事实。

尽管申请人辩

解说是维修部员工瞒着其私下进行的,这种解释明显站不住脚。

首先,申请人是维修主管,其岗位职责第8条规定:

负责组织人员做好机电设备、特种设备检修计划;第10条规定:

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聘用,下属员工工作的督导、评价与考核。

其职责要求应对服务范围内的物业的电路、电表和消防设施的变动予以知晓,管理好部下,否则构成严重失职。

其次,真美味装修的事实以及真美味在装修期间,店内没有安装电表事实实际存在,其作为维修部主管对这部分事实是不可能不知晓。

在知晓这一事实后,其职责要求其必须为真美味依法安装电表,否则即为严重失职。

如果没有安装,装修期间真美味用掉的电费将无法计算,必将给公司造成电费损失。

而事实上,申请人作为维修主管,在知情后却不积极联系供电部门帮助真美味店及时安装电表,导致真美味装修期间一直是无表用电,被申请人不得不为真美味承担电费损失4855.2元(该笔电费以真美味营业期间平均电费估算,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四中的20XX年8月10日情况说明电费部分)。

再次、真美味私自装修及改消防设施事实存在。

工程维修部主管岗位职责第3条规定:

负责组织对新开发物业项目施工、设备等方面的验收工作。

真美味是临街商铺且真美味店就在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内,其装修行为从店外可以明显看出来,申请人必然能够知道真美味装修的事实。

那么申请人发现店面装修,应该全程参与,并负责验收工作。

如果申请人在知道真美味装修的情况后,没有参与装修和进行验收,那么其属于严重失职;如果其参与并进行验收,那么申请人就必然事先知道消防设施改造的事实,而申请人在知道的情况下没有采取行动,擅自改造,属于严重失职和违反劳动纪律。

无论申请人如何狡辩,其对真美味违反改造消防设施都知情的且存在严重失职行

为。

最后,真实情况是申请人在工作中单方面否认其存在越权承诺私改电路和消防设施的行为,申请人利用职务便利,在没有政府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造已经验收合格的消防设施,向租户收受消防设备费2800元;私接电表和私改电路设计,利用职务便利向真美味收取了2000元改造费。

而申请人收取的费用都没入账,被私下侵吞。

3、申请人在公司斗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公安机关出具的接警登记表显示,**与20XX年6月20日因工作上的原因在工作地点(“***路***广场5栋楼下”是被申请人服务的物业区域)对领导(**是其领导)进行殴打。

虽然斗殴事件发生在18点以后,但当事的两位员工在事发时都还在工作岗位上从事收尾性工作,尚没有离开工作地点,且双发斗殴的起因也是工作纠纷。

可见,斗殴是在工作地点、工时间和工作原因发生的。

因此,申请人的斗殴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

4、被申请人的员工手册第四章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公司员工手册的附件《员工奖罚条例》明确规定“由于工作失误或违反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公司或业主(住房)重大损失者;打架斗殴;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和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谋取私利,使公司经济受到损失”均为甲类过失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以情节给予开除处罚。

申请人前述行为均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且给被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

经济损失,被申请人依据员工手册第四章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

5、申请人上述违法行为导致被申请人遭受大量的直接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利益。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和《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劳动者对其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在本案中,申请人的过错和违法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但申请人却不愿意进行赔偿。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鉴于申请人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达到12155.2元,申请人又不愿意赔偿损失,出于无奈,被申请人才扣发其工资。

综上可见,申请人因为自己的过错和违法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却又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被申请人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扣发工资做为损害赔偿

三、被申请人已经发给申请人20XX年带薪年休假工资

20XX年6月前工资为2500元/月,实发工资是2200元/,20XX年6月至离职前工资为3000元/月,实发工资是2700元/月,不是3500元每月。

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

篇二: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申请人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申请人马XX的仲裁代理人,参与本案仲裁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被申请人单方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

“因与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您原来的岗位已被取消,公司无法安排其它岗位。

经与您本人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现通知您的劳动关系于20XX年1月6日正式解除。

1、被申请人公司并没有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

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被申请人公司并没有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被申请人公司由于经营的需要,将个别部门的组织结构进行调整,但公司经营范围并没有发生变化,公司员工的实际工作岗位也没有发生变化。

因此,被申请人所称的“因与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

2、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个别部门的组织结构将要进行调整后,在没有履行任何协商程序的情况下,直接要求申请人待岗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期间,先后在PoS部门、研发中心、RS等部门工作,从事过系统管理、文件管理、软件工程师、测试部经理等多个岗位。

公司个别部门组织结构的调整并不影响申请人劳动合同的履行,即使申请人的工作岗位被取消,申请人仍可以胜任其他岗位的工作。

因此,即使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被申请人也应当和申请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任何协商程序,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被申请人发出的“劳动关系调整或变更意向书”属于恶意规避法律,被申请人并没有履行任何协商程序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的“劳动关系调整或变更意向书”,提供了两个方案供申请人选择:

一是待岗,二是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员工待岗,而被申请人公司并没有出现停工停业的情况,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待岗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因此,被申请人发出的“劳动关系调整或变更意向书”从表面看是和申请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但实际表达的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被申请人的行为是恶意规避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依据前述,被申请人在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也没有履行协商程序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依照上述规定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篇三: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律所整理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与天津xxx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xxx的代理人。

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首先,依据现行国家和天津市的劳动法规的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以下的任何一条即属违法解除。

前提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应加以明确,未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二)项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解除不得违反以下几点:

(1)企业的规章制度是经过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讨论程序通过的;

(2)规章制度已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本人;

(3)除名通知工会;

(4)进行批评教育;

(5)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于以上分析结合本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明显系违法解除,且还存在提前一个月通知申请人而解除劳动合同,在发放

20XX年5月工作时未足额支付,常年安排申请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不提供带薪年休假,不支付防暑降温费和冬季采暖费等违反用工的行为。

因此申请人的以下申请请求应得到贵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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