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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财务分析报告

 

2017年建筑业营改增财务分析报告

 

2017年9月

目录

一、建筑业“营改增”背景5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会计处理7

(一)计税方法及征收税率7

(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8

三、“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的影响9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9

1、“营改增”前后利润表科目对比9

(1)主营业务收入10

(2)主营业务成本10

(3)税金及附加11

(4)利润总额11

(5)所得税11

(6)净利润12

2、“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总税负影响12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盈利的影响13

1、“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毛利润的影响13

2、“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毛利率的影响14

3、“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净利润的影响15

(三)“营改增”对建筑各细分领域的影响16

1、建筑各细分领域的可抵扣比例差异17

2、建筑各细分领域的毛利率差异19

(四)简易计税方法及税负影响19

1、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前提20

2、简易计税方法下的税负影响21

四、“营改增”对建筑行业发展的影响22

(一)加快解决资质挂靠问题22

(二)完善发票管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22

(三)长期看税负有望实现整体下降23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全面实行“营改增”试点,从政策初衷看,“营改增”旨在打通建筑材料抵扣链条,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

不过从实际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来看,建筑各细分领域表现多有不同。

中债资信通过不同计税方法下“营改增”前后建筑各细分领域企业税负及盈利的测算与分析,希望能够帮助读者快速了解不同情境下“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及建筑行业的影响。

具体结论如下:

1、直观来看,“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由3%提高到11%,是税率提高幅度最大的行业之一,但从税负的总影响来看,需要综合考虑税基、可抵扣金额等才能判断。

2、“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及盈利的影响差异主要体现在成本中可抵扣比例a和原毛利率Rs两方面:

(1)一般计税方法下,“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收入下降9.91%;成本下降14.53%a,成本中可抵扣比例a越高,成本降幅越大。

(2)当成本中可抵扣比例a>68.20%时,建筑企业毛利率上升,当a<68.20%时,建筑企业毛利率下降,且原毛利率Rs越低,毛利率增幅/降幅越大;(3)当a(1-Rs)∈(0,47.56%),建筑企业总税负上升、毛利润下降、净利润下降;当a(1-Rs)∈(47.56%,68.20%),企业总税负下降、毛利润下降、净利润上升;当a(1-Rs)∈(68.20%,1),企业总税负下降,毛利润上升,净利润上升。

简言之,建筑企业成本中可抵扣比例a越高、原毛利率Rs越低,越有望在“营改增”中受益。

3、成本中可抵扣比例是建筑企业“营改增”影响的决定性因素。

造成成本实际可抵扣比例偏低的因素一方面受企业自身管理能力的影响,一方面受建筑企业成本结构的影响,前者为共性因素,后者则在各细分领域呈现出不同分化。

“营改增”受益的领域主要为建筑主材占比较高的钢结构领域、和机械成本占比较高的专业工程领域,而人工成本占比较高的装饰领域则会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

4、从原毛利率对建筑企业“营改增”的影响来看,毛利率主要决定的是影响程度(毛利率越低,建筑企业“营改增”所受的影响越大),而从影响方向来看,还要结合成本中可抵扣比例进行综合判断。

5、由于实际可抵扣比例通常低于临界值,建筑各细分领域企业大多受“营改增”影响税负有所增加,且盈利有所下降。

因而,部分建筑企业倾向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以规避高税负的影响。

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主要为“甲供”形式。

6、“营改增”后“甲供”工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企业实际税负有所下降,但相应的,甲方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亦有所下降。

因而建筑企业与甲方在业务形式的选择与税负的切分方面往往存在一定博弈,且将针对不同的项目类型、项目成本结构及发票获取情况做出不同的选择,例如钢结构、专业工程等“营改增”受益领域更倾向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而房建领域采用“甲供”方式则对建筑企业更为有利。

7、从建筑行业发展来看,“营改增”有利于加快解决资质挂靠问题,完善发票管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虽然中期内多数建筑细分领域税负将呈现上升,但长期看税负有望实现整体下降。

一、建筑业“营改增”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至建筑业。

建筑业“营改增”试点从政策初衷来看,主要是打通建筑材料抵扣链条,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

建筑工程耗用的主要原材料,如钢材、水泥、砂石等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购买原材料时已经缴纳了进项税,但由于试点前建筑企业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因此购进原材料缴纳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而在计征营业税时,企业购进建筑材料和其他工程物资又是营业税的计税依据,需要负担营业税,从而造成了建筑业重复征税的问题。

建筑业“营改增”后,课税对象从营业额变为增值额,只有存在增值额才征税,整体上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和成本。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会计处理

(一)计税方法及征收税率

根据住建部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明确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拟为11%。

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抵扣法),一般纳税人1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采用抵扣计税方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包括工程、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建筑服务),适用税率为11%。

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此外,对于建筑企业兼营其他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合同签订、账务核算中应对不同应税事项进行分别约定及核算,如EPC合同,分别对工程施工按11%、设计按6%、销售货物按17%确定销售额。

简易计税方法(简易法),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此外,一般纳税人中建筑服务清包工、甲供工程及老项目2亦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在建筑行业财务宝典系列一《建筑企业业务全流程及会计处理》中,我们已详细介绍建筑企业在施工准备阶段、工程结算阶段对原材料及工程结算款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营改增”全面推行之后,原材料采购金额中包含了进项税,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同理,工程结算额作为施工方提供的劳务衡量标准,需要交纳销项税额,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交纳增值税时,通过“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来核算税务机关已允许的可抵扣金额。

三、“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

直观来看,“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由3%提高到11%,是税率提高幅度最大的行业之一,但从税负的总影响来看,需要综合考虑税基、可抵扣金额等才能判断。

1、“营改增”前后利润表科目对比

下表为简化列润表列示,我们可以看出,建筑企业的税负主要由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营改增”后为“税金及附加”)、“所得税”以及未列入利润表中的“增值税”三部分构成,下面我们将逐一计算“营改增”前后利润表各科目变化和增值税金额,以测算“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

(1)主营业务收入

(2)主营业务成本

(3)税金及附加

(4)利润总额

(5)所得税

(6)净利润

2、“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总税负影响

一般计税方法下,建筑企业“营改增”前后总税负临界点为a(1-Rs)=47.56%,成本中可抵扣比例a越高、原毛利率Rs越低,“营改增”后企业总税负越低,反之则总税负增加

从上述计算可知,若“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不变,则增值税进项税额=6.91%I;当增值税进项税额>6.91%I时,企业总税负下降;当增值税进项税额<6.91%I时,企业总税负上升。

假设某建筑企业“营改增”前毛利率为Rs,则Rs=(I-C)/I,即C=(1-Rs)I。

则增值税进项税额=14.53%aC=14.53%a(1-Rs)I。

若“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不变,则14.53%a(1-Rs)I=6.91%I,即a(1-Rs)=47.56%;当a(1-Rs)>47.56%时,企业总税负下降;当a(1-Rs)<47.56%时,企业总税负上升。

从上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一般计税方法下,“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总税负的影响与成本中可抵扣比例a负相关,与原毛利率Rs正相关,换言之,建筑企业成本中可抵扣比例a越高、原毛利率Rs越低,“营改增”后企业总税负越低,反之则总税负增加。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盈利的影响

1、“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毛利润的影响

一般计税方法下,“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收入下降9.91%,成本下降14.53%a,成本中可抵扣比例a越高,成本降幅越大;“营改增”前后毛利润临界点为a(1-Rs)=68.20%,成本中可抵扣比例a越高、原毛利率Rs越低,“营改增”后企业毛利润越高,反之则毛利润下降

根据上文分析,“营改增”前后建筑企业收入同比下降9.91%,成本同比下降14.53%a,成本下降幅度与成本中可抵扣比例a正相关,即可抵扣比例a越高,成本降幅越大,反之亦然。

若“营改增”前后企业毛利润不变,则RsI+14.53%a(1-Rs)I-9.91%I=RsI,即a(1-Rs)=68.20%;当a(1-Rs)>68.20%时,企业毛利润上升;当a(1-Rs)<68.20%时,企业毛利润下降。

从上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一般计税方法下,“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毛利润的影响与成本中可抵扣比例a正相关,与原毛利率Rs负相关,换言之,建筑企业成本中可抵扣比例a越高、原毛利率Rs越低,“营改增”后企业毛利润越高,反之亦然。

2、“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毛利率的影响

一般计税方法下,“营改增”前后毛利率临界点为a=68.20%,当可抵扣比例a>68.20%时,企业毛利率上升,且可抵扣比例a越高、原毛利率Rs越低,毛利率上升幅度越大;当可抵扣比例a<68.20%时,企业毛利率下降,且可抵扣比例a越低、原毛利率Rs越低,毛利率下降幅度越大

若“营改增”前后企业毛利率不变,则a=68.20%;考虑到0<Rs<1,当可抵扣比例a>68.20%时,企业毛利率上升,且增幅与可抵扣比例a正相关,与原毛利率Rs负相关;当可抵扣比例a<68.20%时,企业毛利率下降,且降幅与可抵扣比例a、原毛利率Rs均负相关。

换言之,当可抵扣比例a>68.20%时,企业毛利率上升,且可抵扣比例a越高、原毛利率Rs越低,毛利率上升幅度越大;当可抵扣比例a<68.20%时,企业毛利率下降,且可抵扣比例a越低、原毛利率Rs越低,毛利率下降幅度越大。

3、“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净利润的影响

“营改增”前后净利润临界点为a(1-Rs)=47.56%,成本中可抵扣比例a越高、原毛利率Rs越低,“营改增”后企业净利润越高,反之则净利润下降。

若“营改增”前后企业净利润不变,则增值税进项税额=6.91%I;当增值税进项税额>6.91%I时,企业净利润上升;当增值税进项税额<6.91%I时,企业净利润下降。

由上文可知,增值税进项税额=14.53%a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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