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234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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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2348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某甲和某乙涉嫌共同犯罪,某甲在逃。

崔律师为某乙担任辩护人。

案件判决生效后,某甲被抓获并被起诉。

关于崔律师可否担任某甲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崔律师不得担任某甲辩护人

B、如果某甲系法律援助对象,崔律师可以担任某甲辩护人

C、如果被告人某甲同意,崔律师可以担任某甲辩护人

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崔律师可以担任某甲辩护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2节>辩护人的范围与人数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辩护。

根据《刑诉解释》第38条规定,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2.某市检察院对卢某涉嫌贿赂案进行立案侦查。

掌握有关证据后,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卢某进行传唤。

卢某闻讯逃匿,去向不明。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30题,单选)

A、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公安机关作出通缉的决定

B、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检察院作出通缉决定

C、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发布通缉令

D、不符合通缉条件,检察院发布协查通报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2章>第2节>通缉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通缉的程序和要求。

关于通缉,考生必须明确两点,第一,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检察等)都有权作出通缉决定;第二,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

本题中贿赂案件的侦查机关是检察院,公安机关无权作出通缉决定,所以首先排除A;而且,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所以同时排除C。

《最高检规则》第269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本题中卢某去向不明,可能需要在本市以外通缉,所以需报有关的上级检察院决定。

因此司法部给出

3.下列自诉案件中,哪起案件不能由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代为告诉?

()

A、被害人王某长期受丈夫虐待,双腿残疾

B、被害人华某系未成年

C、被害人张某自小双目失明

D、被害人李某受到威胁,不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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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5章>第3节>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提起自诉的程序。

《刑诉解释》第260条规定,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选项A双腿残疾不属于上述情形。

4.某县公安机关收到甲控告乙抢劫的材料,经审查后认为乙没有抢劫的犯罪事实。

县公安机关该如何处理?

()

A、不予立案

B、要求甲撤回控告

C、撤销案件

D、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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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1章>第2节>立案的条件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立案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

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本题属于“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

公安机关应当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甲。

故选项A正确,B、C、D项错误。

5.甲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立案侦查。

甲以该案侦查人员王某与被害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卷二21题,单选)

A、王某可以口头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

B、作出回避决定以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

C、王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D、如甲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甲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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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2节>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回避、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范围。

本题中的刑讯逼供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最高检规则》第21条规定,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所以,A选项表述正确,不选。

《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所以,B选项表述正确,不选。

《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由于本案由检察院立案侦查,故王某的回避应由检察长决定,公安

6.甲乙两家曾因宅基地纠纷诉至法院,尽管有法院生效裁判,但甲乙两家关于宅基地的争议未得到根本解决。

一日,甲、乙因各自车辆谁先过桥引发争执继而扭打,甲拿起车上的柴刀砍中乙颈部,乙当场死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免证事实?

(2010年卷二25题,单选)

A、甲的身份状况

B、甲用柴刀砍乙颈部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

C、甲用柴刀砍乙颈部时精神失常

D、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的裁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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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7章>第5节>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证明对象和免证事实。

证明对象指在诉讼中需要使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包括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和免证事实的范围,分别规定在《最高法解释》第64条和《最高检规则》第437条。

《最高法解释》第64条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1)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2)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3)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4)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5)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6)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7)被告

7.刑事审判具有亲历性特征。

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亲历性要求?

A、证人因路途遥远无法出庭,采用远程作证方式在庭审过程中作证

B、首次开庭并对出庭证人的证言质证后,某合议庭成员因病无法参与审理,由另一人民陪审员担任合议庭成员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C、某案件独任审判员在公诉人和辩护人共同参与下对部分证据进行庭外调查核实

D、第二审法院对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通过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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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4章>第1节>刑事审判的特征

【答案】:

B

【解析】:

刑事审判的亲历性,是指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须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前提。

本题中,A.C.D三项均体现了刑事审判的亲历性特征,但是,B项未体现刑事审判的亲历性特征。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8.关于第二审中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的下列说法,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在第一审程序中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申请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审查

B、第一审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对第一审法院有关李某的供述的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提出异议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审查

C、若第一审法院对李某排除非法供述的申请未予审查,并以该供述作为定案根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申请的,则第二审法院应当审查

D、若检察院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出示证据证明李某供述的合法性,第一审法院依法排除李某的供述的,检察院在第二审程序中均不得出示之前未出示的证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6章>第3节>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答案】:

B

【解析】: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审法院应当审查。

因此A选项表述错误。

检察院、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抗诉、上诉,对第一审法院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提出异议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审查。

因此B选项表述正确。

第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因此C选项表述错误。

检察院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出示证据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第一审法院依法

9.在第二审案件的裁判中,下列哪一个表述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

A、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被告人的父亲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被害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也提出上诉,法院第二审判决对被告人加刑

B、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在不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抢夺罪改为抢劫罪

C、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但量刑偏轻,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对被告人加刑

D、第一审判处被告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对盗窃罪量刑偏轻,而对故意伤害罪量刑偏重,故在数罪并罚执行刑期不变的情况下,增加盗窃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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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6章>第3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

《刑诉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本题中,二审法院不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第(3)项规定,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10.未成年人小周涉嫌故意伤害被取保候审,A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决定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期限为6个月。

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39题.单选)

A、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释放小周

B、本案审查起诉期限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

C、监督考察期间,如小周经批准迁居8县继续上学,改由B县检察院负责监督考察

D、监督考察期间,如小周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表现优异,可将考察期限缩短为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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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0章>第3节>审查起诉程序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即给予一定考验期,不立即追究责任,但不代表不追究,更不是无罪释放。

故A项错误、B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283条第1款规定: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此处的人民检察院应理解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4条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迁入地的人民检察院协助进行考察,并将

11.甲、乙、丙三人共同进行抢劫,甲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乙、丙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关于本案的程序,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A、对甲的死刑复核期间,乙丙部分判决裁定肯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B、对甲的死刑复核期间,乙丙部分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则可以直接执行

C、复核的法院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改判

D、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只对甲的死刑部分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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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7章>第2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死刑复核程序。

《刑诉解释》第352条规定:

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12.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

(2012年卷二31题,单选)

A、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B、需要重新鉴定的

C、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长时间无法出庭的

D、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5章>第2节>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中止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1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据此直接可见,C选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

13.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提起公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计等5人被认定为该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在法院审理中,该公司被注销。

关于法院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继续审理

B、终止审理

C、终止审理,建议检察机关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计等另行起诉

D、退回检察机关,建议检察机关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计等另行起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5章>第2节>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单位犯罪案件审理中遇到障碍的处理方式。

《高法解释》第286条规定: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本题中,被告单位在审理中被注销,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故应当依法继续审理,正确答案为A项。

14.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对于讯问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B、侦查笔录需要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C、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D、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一般应当在现场进行,或者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2章>第2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讯问和询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

15.下列关于速裁程序的表述错误的是?

()

A、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一定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B、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既可以独任审理,也可以由合议庭审理

C、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一律不得适用速裁程序

D、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5章>第5节>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条件和审理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1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D项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属于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之一,因此C项正确。

16.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洪某在逃。

沈律师为鲁某担任辩护人。

案件判决生效三年后,洪某被抓获并被起诉。

关于沈律师可否担任洪某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3年卷二29题,单选)

A、沈律师不得担任洪某辩护人

B、如果洪某系法律援助对象,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C、如果被告人洪某同意,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2节>辩护人的范围与人数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辩护人的人数。

《最高法解释》第38条第2款规定: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故A选项正确,当选;B、C、D选项错误,不当选。

本题选A。

17.李某系富家子弟,王某系下岗职工子女,二人共同伤害(轻伤)被害人张某。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取保候审,对李某采取了保证金的保证方式,由于王某经济困难,对其采取了保证人的保证方式。

公安机关的做法,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下列哪一要求?

A、实体公正

B、追求效率

C、执法为民

D、公平正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3节>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答案】:

D

【解析】:

实体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罚当其罪。

而追求效率,则是要降低执法的成本和提高执法的产出,本案对不同人采取不同方法保护其权利,与效率无关。

另外,本案说明的问题与执法为民无直接联系,因此,A.B.C项错误。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正义是指公正,公平正直,没有偏私。

公平正义朴素的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办事公道、态度公允、利益平衡、多寡相匀等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全体成员能够按照宪法和法律规

18.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22题,单选)

A、自诉案件审理程序适用当事入主义诉讼构造

B、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中不存在控辩对抗

C、侦查程序已形成控辩审三方构造

D、审查起诉程序中只存在控辩关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4节>刑事诉讼构造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强调控辩双方当事人诉讼程序的主导作用,强调通过司法竞技来加强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

以1979年《刑事诉讼法》为基础建构的刑事诉讼模式,具有典型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特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引进、吸收了诸多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内容,体现了“当事入主义化”趋势。

表现在审判阶段,实行对抗式法庭审判,举证责任由控、辩双方承担,审判工作主要通过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辩论等活动展开,审判者的职权性作用逐步淡化,但并不能说自诉案件审理程序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

故A错误。

19.根据我国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国籍不明又无法查清的,以中国国籍对待,不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B、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C、对居住在国外的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D、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外国驻华使、领馆商务参赞送达法律文书的,应由我国有关高级法院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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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5章>第1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适用案件范围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高法解释》第394条规定:

“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

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本章有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

”据此,选项A不正确。

《高法解释》第400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公开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安排。

20.下列哪一选项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A、一审法院认定马某犯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马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B、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赵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在没有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罪名改判为抢劫罪

C、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二年、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金某、王某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起上诉,检察院认为对金某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对金某、王某量刑均偏轻,但仅对金某改判为五年

D、一审法院认定石某犯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6章>第3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答案】:

D

【解析】: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传统的考查重点,特注意该原则的适用条件与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一款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据此,选项A并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高法解释》第325条规定: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

21.某故意杀人案,经过一审、二审后,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真凶出现并供述了杀人的全过程,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下列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表述错误的是:

()

A、本案若由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B、本案审判监督程序应该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

C、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再审该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D、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该案件,应当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8章>第3节>重新审判程序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再审的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所以AB选项正确。

另外,依据再审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下列再审案件

22.关于侦查辨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31题,单选)

A、强制猥亵案,让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辨认

B、盗窃案,让犯罪嫌疑人到现场辨认藏匿赃物的房屋

C、故意伤害案,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一起对凶器进行辨认

D、刑讯逼供案,让被害人在4张照片中辨认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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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2章>第2节>辨认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侦查辨认。

根据《最高检规则》第257条第1款规定: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场所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因此,可作为辨认对象的有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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