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原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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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原版

皖52-2017-012合同编号:

合肥市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装饰工程名称:

 

发包方(甲方):

 

施工方(乙方):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监制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本合同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慎重,力求内容具体、全面、严密,正确选择示范文本所提供的选择项条款。

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恪守诚实信用,负有对合同条款正确说明的义务。

三、甲方代表为他人装修的,应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乙方具备承揽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资格和资质,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书原件。

双方均有权留存经对方确认的资质、资格等证明性文件的复印件。

四、本示范文本制定和发布机关倡导和鼓励当事人在装饰装修工程活动中委托监理企业进行工程监理。

采用工程监理方式的应当由甲方与监理方另行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五、附件表格内容填写不下的,可以附页,并由甲、乙双方对附页另行签字或盖章确认。

六、本合同填写时,文本中下划线空格部分(含附件)不得留空,如某项条文中的空格不约定,应当在空格处填写“不采用”或划斜线删除。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经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和合肥市工商局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翻印和出售。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施工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室内装饰装修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

1.2工程装饰装修面积:

㎡;

1.3工程主要内容:

1.4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以下第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乙方包工、包基础施工材料,甲方提供主材

(3)乙方包工、甲方提供全部材料。

1.5工程期限总日历天数

开工日期年月日(首期工程款到帐的第二天为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年月日(按合同约定质量标准验收合格日期为竣工日期)。

1.6合同价款:

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元金额大写:

以上合同价款包括材料费(甲方供材部分除外)、人工费、管理费、税金等相关费用。

1.7双方约定,本工程价款以下列第项方式结算:

(1)以设计图纸和报价单所列项目一次性总包(含水、电路改造),多不增少不减。

(2)预算单价不变,按实际发生并经甲方确认的工程项目结算(见附表3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单)。

 

第二条施工图纸

2.1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须双方在每页图纸上签字方为有效)。

2.2甲方自行提供图纸的,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提供给第三人。

第四条甲方义务

4.1开工前,甲方向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注意事项和所装饰的原始平面图(包含不可拆改的承重结构图示)及原房屋空气质量检验报告,委托乙方据此设计施工图纸和做法说明,并经过双方确认。

4.2甲方施工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

甲方对工程及乙方的意见均需通过甲方代表与乙方接触。

4.3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甲方应将准确的联络地址及通讯方式提供给乙方,以备甲、乙双方执行此合同过程中业务联系之用。

4.4甲方提供施工期间电源、水源。

4.5负责办理物业管理部门的开工手续。

4.6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设备管线等变动的,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4.7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4.8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工程过程中的材料和阶段性验收,对乙方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施工行为有权进行制止。

4.9甲方按约定工期支付工程款。

第五条乙方义务

5.1严格按甲方签字认可的施工图纸做好工程预算,不得漏项,预算时漏项的,在结算工程款时不予调整。

工程预算必须表明材料品种、品牌、材质、单价及工艺说明。

严格按图纸施工。

5.2应将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在订立合同前,事先书面告知甲方,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保质按期完成工程施工。

5.3施工中严格遵守有关施工安全防护规定,因违反安全防护规定出现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5.4施工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做到不污染环境,不扰民。

5.5施工中严格执行有关防火规定。

由于施工造成的火灾事故,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5.6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有序。

5.7工程竣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不包括专业保洁)。

5.8负责做好竣工交付使用前的成品保护工作(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委托他人进行其他施工项目造成交叉施工除外)。

5.9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

5.10严格执行国家、本市及物业管理部门的强制停止施工和临时静音施工规定。

5.11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办理物业管理部门的开工手续或其他手续,并向甲方提供办理开工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工程项目变更

6.1 合同签定后,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如果甲方还需增加工程项目,在增加制作之前,乙方作预算造价;如需变更,甲乙两方须协商一致,参照同类工程价格调整相应费用,并告知丙方。

第七条关于材料供应及安全施工和防火的约定

7.1 本工程使用的建筑装饰材料,应为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系列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7.2 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并与乙方办理好交接手续。

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甲方承担运输费用。

乙方发现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供应的材料,经组织检测验收后交乙方保管。

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3 甲方采购供应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室内装修,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它用。

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7.4 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经组织验收后,由甲方确认备案,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

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7.5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要求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7.6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7.8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八条工期延误

8.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增项;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的工期顺延的;

(4)双方约定的工期顺延情形:

第九条延误责任

9.1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9.2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造成返工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十条工程验收

10.1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

甲方自接到通知起3_日内组织工程验收,_10_日内组织室内环境质量检测验收(根据国家标准,室内环境质量检测验收须于竣工七天以后进行),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如甲方(或甲方委托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看管等费用另行约定)。

10.2甲方提前入住,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应自行承担工程有关的质量问题,但乙方仍应承担合同的保修责任.

  10.3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其返工费用及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10.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及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

11.1双方约定按以下步骤支付工程款:

批次

付款时间

付款比例

备注

第一次

签订合同

10%

第二次

效果图认可水电施工完成

40%

第三次

瓦工施工完成木工框架结束

40%

第四次

油工施工完成整体验收合格

10%

第十二条工程保修

12.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付清全部工程款后,乙方向甲方出具工程质量保修单。

12.2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

12.3在工程保修期内,甲方通知乙方维修时,乙方须在6小时内到达现场查验,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维修。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

13.1如需工程监理,另签协议。

13.2、本合同签订后,未经甲方同意装饰工程不得转包。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否则须按合同应付款的15%赔付对方合同解除违约金。

14.2合同订立后,非乙方原因,甲方减项金额超过总工程款的5%以上,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减项项目金额的30%作为变更损失费。

14.4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该阶段工程造价的0.5%违约金。

逾期超过7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4.5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材料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材料或按材料品质计价付款。

如果乙方故意提供假冒伪劣的材料或设备,应按材料或设备的价款双倍赔偿给甲方。

乙方故意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强制性标准的材料,给对方造成人身健康损害的,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6乙方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或共用设备消防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14.7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并视同验收合格。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5.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申请协调解决。

15.2双方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时,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解决方式:

①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补充条款

 

第十七条附则及其他

17.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附件与本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2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执份。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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