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docx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厂安全可靠发电,保证电网稳定运行,保证国家资产和投资者的权益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发电行业的特点和我站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电站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电站实行以法人代表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条电站应在工作范围内,树立“安全是第一工作,安全是第一效益,安全是第一责任”的意识,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按照统一的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程标准,制定适合本站实际的规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六条电站必须贯彻“企业安全责任主体”“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七条电站对安全生产事故及异常情况的处理,执行“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电站从事发电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部门和人员。
第二目标第九条电站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电站员工造成伤害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以下几种事故:
一人身死亡事故;二电站垮坝事故;三特大设备事故;四其他特别重大事故。
第十条电站安全生产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二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三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四不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五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六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七不发生由本单位责任造成的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
第十一条电站实行三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一企业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一般设备事故;二班组不发生未遂和异常;三个人无违,实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第三责任制第十二条电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度,每年上一级行政正职与下一级行政正职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基层企业要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做到逐级负责。
第十四条电站法人代表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站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第十五条法人代表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司的有关规定;二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五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每月至少一次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
按本规定第五十六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研究解决生产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六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配备符合要求,确保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七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等安全生产所需经费的投入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发放;八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六条电站安全生产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人,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法人代表负责。
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逐级到位,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国家和上级主管单位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安全监督第十八条电站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监督组织机构,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形成完整的安全监督体系,与安全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电站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即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为法人代表;设兼职安全监督人员,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身体健康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熟悉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工会组织应根据《工会法》有关要求参与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一组织制定安全工作和安全监督所必需的规制度,根据上级要求配套相关安全生产规制度的实施细则;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等;二组织本单位以及外聘人员外包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与考核;监督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三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及时反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修改意见;四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检查生产现场,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见附,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及时跟踪检查;五监督本单位所签定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内容的落实情况;六组织或参加和协助本单位领导进行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的认定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七负责安全生产奖惩工作,负责有关安全档案的管理和对外安全信息发布工作;八参与工程建设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安全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及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等企业管辖区域检查了解安全情况;有权制止违指挥违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二有权保护事故现场,有权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
第五规程制度第二十三条电站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第二十四条电站在贯彻中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电站应当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管理办法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三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发电企业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机构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企业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四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同时督促参建单位认真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措施,并认真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五综合产业应结合生产特点,编制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规程办法,按规定经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电站应及时复查修订现场规程制度。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并通知有关人员;三现场规程宜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电站及在电站工作的所有部门和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即工作票操作票和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电站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部门和人员的作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二十九条电站必须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三十条电站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制定。
第三十一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三十二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颁发的有关标准,从改善劳动条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三十三条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救援预案所需项目,也应当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应优先予以安排。
第三十五条电站自上而下逐级监督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安全监督部门作为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的主管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第七教育培训第三十七条新入厂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三十八条新入厂司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一运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还应经仿真机培训;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九条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应定期对在岗生产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二离开运行岗位连续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工作;三离开检修维护岗位连续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必须经有关安全规程制度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工作;四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五对于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创造条定期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六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四十条新任命的生产管理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等定期考试:
一电站各级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法律法规规程制度考试,合格后方能从事本岗工作;二电站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三电站对运行检修施工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并合格,对于特殊工种应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特殊考试。
第四十二条企业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将职工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等方面的培训考试情况记录在案。
对考试不合格者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事故未遂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四十七条电站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程。
第八例行工作第四十八条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
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
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九条安全月活动企业每年于月日至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为主,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条安全例会和分析会电站应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或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月度安全例会和分析会由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主持。
第五十一条安全检查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
春秋季为定期检查,另外结合防洪度汛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不定期进行检查。
安全检查可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由上市司流域司区域子司分支机构组织区域内互查,集团司组织区域间互查。
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查落实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实现闭环管理。
第五十二条安全简报电站应定期编写安全简报,编发不定期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安全简报每月一期。
第五十三条企业应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安全性评价自查评工作,每年至少一次,查隐患,定措施,抓整改。
第五十四条企业要积极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持续改进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企业安全化建设,把安全生产变为员工的自觉行动。
第九生产事故应急处理与调查第五十五条电站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法人代表担任组长,副组长由担任,成员包括等。
第五十六条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有关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接受地方政府部门及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领导小组的领导;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应急处理规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四指挥本单位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工作;五发布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命令;六通报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第五十七条电站应辨识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的评估与监控,针对人身伤亡火灾防汛抗震救灾发电设备环境污染突发事处置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预案应覆盖事故发生发展和处理的全过程。
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指挥机构和相应职责分工;二应急救援与处理的设备设施和材料准备保管领用等;三限制事故影响范围及防止事故扩大的紧急控制措施,以及减少事故损失并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的恢复控制措施;四直接涉及事故职工的救护方案和应急措施;五不直接涉及事故的职工的撤离路线和防护行动;六报警的程序等。
第五十八条为保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可操作性。
第五十九条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的培训,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六十条应急救援管理实行备案制度。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将其成员名单常用通信联系方式重大危险分布和控制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等报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领导小组。
第六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发承包工程和临时用工第六十二条电站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要求建立发包工程承包工程和临时用工管理制度,规范发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明确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对外企业含本单位成立的独立法人的多经司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工程合同;同时,发包方企业法人应授权安全监督部门与承包方签定安全管理协议,具体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作为合同的附,否则不许开工。
第六十三条电站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指定部门对承包方资质和条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年施工安全记录;二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和工人的技术业务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应当由有检验试验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特殊作业还应具备相应许可证特殊工种作业证等;四具有两级及以上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并满足要求;施工队伍超过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六十四条发包方应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七十条所列条;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安监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相应工种和作业的安全培训,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三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安全监督生产技术部门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以上内容必须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四设监护人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监护人应能胜任工作。
严格履行工作许可制度;五应经常检查施工作业现场,发现违,立即制止,直至停止其工作;六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六十五条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安全施工保证金。
在发生由承包方责任引起的安全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六十六条因承包方责任造成发包方事故的,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作为电站内部管理,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
发包方根据合同条款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六十七条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第六十八条电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应具备相应资质并依法签定承包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特点,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有害因素及相关作业场所进行查找和辩识,并制定有效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二要求发包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提供相关设备的技术资料和检测评估报告;三检查作业现场的各项劳动防护措施安全措施,使之满足安全作业要求;四根据需要,向发包方提出必须的配合工作要求。
在承包工程过程中,企业的安全监督工作必须到位。
第六十九条电站对外承包工程时,由于我方责任造成我方或对方发生事故,均由我方在系统内上报,并追究责任,进行考核。
第七十条电站的临时工所从事的工作应为服务性岗位和生产辅助工作。
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
临时工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必须等同于正式员工对待。
第七十一条临时工或外人员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承担其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十二条临时工或外人员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下指派临时工或外人员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七十三条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第十一考核与奖惩第七十四条电站安全生产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作业违指挥违调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应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十二附则第七十六条本规定用于明确电站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整理范文,仅供参考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觉得好可以点个赞哦
如果没有找到合适的文档资料,可以留言告知我们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