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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行业现状困境及政策建议

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状况、问题及政策建议

保理是基于企业交易过程中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由商业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提供的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功能的综合性信用服务,它可以广泛渗透到企业业务运作、财务运作等各方面。

只要有贸易和赊销,保理就可以存在,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

保理业务因其适应了提升国内、国际贸易竞争力的需要,已成为新兴的贸易融资工具,近年来取得了迅速发展,与信用证业务、信用保险一并成为贸易债权保障的三驾马车。

现代保理行业由19世纪美国近代商务代理活动发展演变形成。

我国最早的国际保理业务产生于1987年。

在华语地区国际保理曾有多个译名。

直到1991年,我国原对外经济贸易部(现商务部)组织外贸部门和银行部门的专业人士赴欧洲考察国际保理业务,最后确定中国内地使用“保理”这一名称,并一直沿用至今。

目前我国保理市场的主力依然是商业银行。

2012年,中国商业保理市场开始发力,商业保理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为中国保理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随着发展环境的逐步改善和商业保理企业的日益壮大,以及电子商务保理和供应链融资等新型保理业态的发展,预计商业保理业务规模将呈现出持续高速增长态势,商业保理行业将迎来全新的发展阶段。

(一) 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环境

1.监管部门及政策初步明确

2006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鼓励天津滨海新区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先行先试。

据此,天津市将保理列入《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的内容当中。

2009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做出批复,原则同意方案内容。

商业保理企业在天津可以注册。

随着商业保理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商业保理市场的呼声日益强烈。

2012年6月27日,商务部下发了《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

同年10月,又下发了《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商资函[2012]919号),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设立商业保理公司。

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

2012年11月,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浦府综改[2012]2号),12月,天津市发布了《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2]143号),两地政策的出台,对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资金、从业人员及风险资本等各个方面做了相关要求。

这标志着商务部门开始正式监管商业保理行业,监管政策初步明朗。

商业保理行业经过长时间的摸索,终于得到政府部门正式认可。

此外,重庆、浙江、河南、广东深圳、辽宁大连等地工商、金融管理、商务等部门也批准设立了多家商业保理企业或同意现有企业增加商业保理的经营范围。

2.首个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建立

在商务部正式成为商业保理行业监管部门的同时,2012年7月,经商务部批准,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向国家民政部正式提出了成立“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申请,该申请于2012年11月26日得到民政部的批准。

专委会以商业保理公司为主,其会员还包括与商业保理相关的银行、保险、租赁、供应链物流、系统建设、法律、研究咨询机构、个人等,是我国首个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自律组织。

专委会将从促进和规范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出发,一方面积极搭建平台,组织行业企业与相关管理部门沟通和交流,推动解决行业发展面临的紧迫和共性问题,改善行业发展环境,促进行业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和执行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监督会员企业规范经营、建立良好市场秩序,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良好形象。

为了更好地指导专委会的工作,在商务部的大力支持下,专委会成立了“指导委员会”,邀请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外国投资管理司领导和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指导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这在全国性行业组织中是极为少见的,体现出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于商业保理行业的高度重视,以及对首个全国性商业保理自律组织的大力支持。

根据专委会规章制度,专委会成员构成包括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常务委员单位和普通会员。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为首届主任单位,鑫银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十家保理公司作为副主任单位会员。

3.赊销成为主流交易方式

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国内外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2012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20.72万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名义增长14.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2.1%)。

2012年进出口总值达3.87万亿美元,同比增长6.2%,优于全球其他主要经济体。

其中,出口2.05万亿美元,增长7.9%,出口占全球份额升至11%左右;进口1.82万亿美元,增长4.3%。

中国的出口总额继续在世界排名第一,进口总额在世界排名第二。

与此同时,赊销已成为主流交易方式。

经历30多年的改革和开放,中国已由计划经济已逐步走向市场经济,从短缺经济走向过剩经济,买方市场普遍形成。

我国对外贸易结算中,信用证结算比例已下降到20%以下,赊销比例上升到70%以上,而国内贸易更是大量采用赊销方式。

据科法斯(上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国内1,320家企业的问卷调查,约有90%的受访企业证实他们2011年在国内业务中提供赊销,这个比例延续了2010年88%和2009年80%的趋势,继续上升。

赊销在国内贸易中越来越普遍,这为保理业务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我们乐观地预测,在未来几年,中国将继续成为全球最大的保理市场。

4.应收账款规模持续上升风险加大

2012年,受世界经济复苏明显放缓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影响,国际国内市场需求总体不足,我国各行业产能过剩问题较为突出。

在此背景下,企业应收账款规模持续上升,回收周期不断延长,应收账款拖欠和坏账风险明显加大,企业周转资金紧张状况进一步加剧。

据业内人士估计,全国企业的应收账款规模在20万亿元以上。

以国内工业行业为例,截止2012年12月,全国规模以上(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及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总额82189.9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了17.63%,比流动资产总额增速快了5.6个百分点。

应收账款总额占全国规模以上工业流动资产总额的比重为22.68%,较去年同期增加了1.08%。

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周转率12.05次,比去年同期降低0.02次。

其中应收账款数额较大的行业依次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

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行业主要指标

指标

流动资产合计(亿元)

应收帐款(亿元)

年份

2011年

2012年

增长率

2011年

2012年

增长率

总计

323398.3

362373.4

12.05%

69873.95

82189.9

17.63%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7525.59

30133.7

9.48%

10250.7

11723.3

14.37%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24166.57

26881.3

11.23%

7800.12

8989.5

15.25%

通用设备制造业

18452.26

18964.3

2.77%

5272.4

5793.1

9.88%

汽车制造业

32842.58

22874.6

-30.35%

6799.57

5172.8

-23.92%

专用设备制造业

14243.94

15796.6

10.90%

4144.83

4876.7

17.6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0817.01

23643.9

13.58%

3862.02

4626.9

19.8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3057.03

15509.3

18.78%

3178.15

4085.2

28.54%

金属制品业

8615.24

11084

28.66%

2371.82

2986.8

25.93%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16720.89

18669

11.65%

2403.39

2913.1

21.21%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12384.66

13768.1

11.17%

2213.83

2678.1

20.97%

(数据来源:

国家统计局。

统计口径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另据统计,截至2012年10月31日,2,471家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达到2.22万亿元,同比上升近18%;如剔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及中石化、中石油的数据,其他上市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的应收账款同比上升超过23%。

其中,与宏观经济休戚相关的基建制造、煤炭钢铁、化工有色等大行业的应收账款同比增长数据均高于平均水平,达到30%—40%,整体表现为外部欠款严重;煤炭开采业更甚,2012年前三季度煤炭开采业公司的应收账款同比增长达到79.65%;此外,服装家纺类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同比增长接近40%。

需求决定市场。

企业应收账款总量持续上升,回收风险加大,对保理服务的需求必然快速上升,商业保理行业面临巨大发展机遇。

5.信息技术助推商业保理业务创新

现代保理业务的发展越来越离不开信息技术的应用。

一方面传统的保理业务模式必须与互联网和数据库技术相结合,以实现对买卖双方交易付款准确数据的及时全面收集和过程监控,唯其如此,才能实现对信用风险的有效管理,也才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再保理或投保信用保险,突破保理公司自身的融资瓶颈。

目前,许多商业保理公司已经开始积极探索传统商业保理产品、传统融资产品与电子商务的融合之路。

将IT技术与金融、贸易、物流、信用风险管理、电子商务相结合,实现资金流、信息流、贸易物流的“三流合一”,创新设计出全新的金融交易电子商务平台。

另一方面,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如快钱、支付宝,一些电子商务网站,如京东商城,一些从事批发零售行业ERP系统开发维护的企业,如富基标商等也纷纷加入保理行业,发挥其在电子支付、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服务方面具有的数据信息优势,开拓出了商业保理的新流派、新天地。

虽然电子商务型商业保理不可能取代传统型的商业保理业务,但正像电子商务对传统商业、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冲击一样,电子商务型商业保理的前途将不可限量。

(二) 2012年我国商业保理市场状况

1.保理市场规模

据FCI统计,2011年,我国国际及国内保理业务量达到2749亿欧元,占全世界总量20154亿欧元的13.64%,是2001年总量的200余倍。

从2008年1月开始,中国出口双保理业务量跃居世界第一并一直保持至今。

目前中国加入FCI的会员已有25家。

根据2012年前三季度数据,银行类中外资保理从业机构数增加到28家,办理国际保理业务总额为669.90亿美元。

据业内人士预测,2012年中国国内保理业务量可望突破22,00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幅15%以上;国际保理业务量可能突破900亿美元,再度上演50%以上高速增长的神话。

具体到商业保理方面,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传统型商业保理(不包括第三方支付类、电子商务类及供应链融资类)营业额应在100亿元人民币以上。

在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的会员里面,至少有三家商业保理公司的营业额已突破20亿元人民币,且近年来呈现出高速发展的势头。

(单位:

亿欧元,数据来源:

FCI)

很显然,中国保理行业的主角依然是国有大中型银行,[1] 商业保理公司在保理这出大戏中扮演的仍是跑龙套的小角色。

反观国际保理市场,银行保理与商业保理市场的格局并非如此,在欧美,商业保理公司更加活跃,并取得佳绩。

[2] 可以说,作为不被重视的新生事物,中国商业保理公司自诞生以来就一直在夹缝中求生,缺乏阳光雨露的滋润,受尽了种种不公正待遇。

尽管如此,商业保理业务依然在中国大地上顽强地生长,这充分说明了市场的力量。

我们相信,随着发展环境的改善,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新时代。

2.商业保理业务模式

经过多年的摸索,商业保理公司已经初步探索出适合自己的发展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类:

模式一:

以买卖双方的真实贸易背景为依托,通过三方之间的合作协议确定应收账款的转让,保理业务模式如下:

●∙∙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①卖方以赊销的方式向买方销售货物;

②卖方将赊销模式下的结算单据提供给保理公司,作为受让应收账款及发放应收账款收购款的依据,保理公司将收到的结算单据的复印件提交给合作银行,进行再保理业务;

③银行在审核单据,确认无误后,将相关融资款项划至保理公司的账户中;

④保理公司将收到的银行融资款项划至卖方在合作银行开立的账户中作为应收账款购买款;

⑤应收账款到期日,买方向保理公司偿还应收账款债权。

模式二:

商业保理公司与卖方签订两方的暗保理协议,转让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到期卖方再将应收账款回购,偿还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模式如下:

●∙∙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①卖方以赊销的方式向买方销售货物;

②卖方将赊销模式下的结算单据提供给保理公司,作为受让应收账款及发放应收账款收购款的依据,保理公司将收到的结算单据的复印件提交给合作银行,进行再保理业务;

③银行在审核单据,确认无误后,将相关融资款项划至保理公司的账户中;

④保理公司将收到的银行融资款项划至卖方在合作银行开立的账户中作为应收账款购买款;

⑤应收账款到期日,卖方向保理公司回购应收帐,偿还应收账款债权。

目前市场主流的保理模式分为以上这两类,除此之外,有一部分保理公司在传统的明保理模式基础上还强调保理的坏账担保功能,在应收账款的处理中更加着重担保职能,因此这些保理公司与再担保公司之间形成了合作,将应收账款的风险转移到外部。

在这种模式下,保理公司借助再担保公司实现了对应收账款以及保理业务的增信,使得业务的风险管理更加完善,也为这种业务模式的参与方提供了新的合作思路。

3.商业保理公司数量及分布

自1993年1月14日中国第一家冠有“保理”字样的企业——北京美臣保理投资管理公司在北京怀柔成立,到2005年中国第一家专业的商业保理企业——天津灜寰东润国际保理有限公司在天津滨海新区落地,20年间,中国商业保理企业的数量经历了从缓慢增长到快速增长的过程。

2012年国内共新设35家商业保理企业,[3]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商业保理企业已达71家(不含3家已被吊销或注销的企业[4])。

按注册资本划分,最多的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34,271万美元,最少的为嘉瑞国际保理(天津)有限公司50万元人民币,71家机构实收注册资本总额为137.91亿元人民币,平均每家机构为19,424万元人民币。

[5] 按地区划分,天津46家,上海12家,深圳、重庆各4家,浙江2家,北京、河南、辽宁各1家。

此外,还有33家机构已经国家工商总局或上海市、天津市工商局核名,正在筹建中。

截止2013年1月底,已注册的保理公司达到85家,其中内资64家,外资21家。

按地区来看,天津51家,上海20家,重庆、广州各4家,浙江2家,江苏、北京、河南和大连各一家。

我国的商业保理公司主要从2011年开始正式运营,发展势头十分迅猛。

国内开展业务量较大的商业保理公司主要包括中信保理、鑫银保理、渤海保理、快钱金融、IBM保理等。

 

          

(数据来源:

商务部研究院信用评级与认证中心整理)

(数据来源:

商务部研究院信用评级与认证中心整理)

4、商业保理融资方式实现突破

2012年,商业保理企业的融资方式依然是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股东委托贷款为辅[6]。

银行对商业保理企业的考察,还是看该企业股东的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和资产抵押情况。

其中,中信保理(天津)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总额在商业保理企业中独占鳌头,这与该企业的股东背景密切相关。

此外,鑫银保理公司在航空行业保理领域与银行开展的“再保理”合作取得一定突破,在医疗行业保理领域与银行开展的“双保理商保理”合作取得进展;渤海国际保理有限公司在应收账款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上取得突破,成为首家利用集合资金信托方式融资的商业保理企业。

[7]

二、商业保理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2年以前,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非常缓慢,可以说是举步维艰,甚至不能称为一个行业。

除了市场信用环境不佳、三角债现象普遍等外部因素,还有模式、体制、法律、财税和信用风险管理等方面深层次的原因,使得整个行业处在自然发展状态之中。

(一)模式困境

1.属性不清

在2012年6月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前,政府有关部门对商业保理的行业属性界定不清,行业监管缺失,有的部门将其界定为金融行业,有的部门将其界定为类金融行业或金融创新行业。

[8] 而一些商业保理公司的人员也有意无意地把自己的企业界定为金融机构,甚至在商务部《通知》将商业保理公司界定为信用服务企业后,[9] 还在不断地抱怨此界定错误,呼吁应界定为金融机构或金融创新机构。

[10]

由于定位错乱,监管缺失,造成一些商业保理公司业务模式出现偏差,竞相以“融资”作为主营业务甚至唯一业务,与行业内外的竞争对手进行恶性竞争,常常又因为资金来源匮乏而捉襟见肘,因为利润微薄而面临生存和发展危机。

2.内控缺位

目前,国内商业保理公司的股东背景复杂,员工来源多元,一些公司缺乏风险控制和业务方向的明确规划,公司治理结构先天不足,内部控制薄弱,业务随意性大,决策人员与经办人员没有分离制约,使得管理力度层层递减,管理效应层层弱化。

有的公司成立第二个月便陷入诉讼之中,难以顾及企业发展大计;真正能做到专业化经营、合理控制风险的公司并不多。

而高等院校成建制的信用管理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却寥寥无几,没有成体系的教材,人才短缺已成为制约保理行业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

3.无章可循

由于国家有关部门一直未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国内商业保理行业一直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行业用语混乱,行业标准缺位,不仅与金融机构难以对话,甚至同行业内部也难以有效沟通。

(二)体制困境

1.顶层设计不到位

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近年来针对金融改革创新出台了不少政策、法规、规划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但缺少关于支持商业保理业发展的整体配套政策,存在不少问题:

(1)缺少支持保理业发展的股权投资母基金(FundofFunds),难以分散投资风险,形不成产业集聚效应;

(2)没有建立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无法进行境外保理项目人民币融资;

(3)在资本金结汇、投资等方面缺少相关政策;

(4)无法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用于拓展国内保理业务;

(5)无法通过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资产收益权凭证及发行应收账款资产。

2.金融机构相关政策脱节

(1)金融机构缺乏对商业保理公司的信用评级评价标准,在授信时,常常要求商业保理公司增加抵(质)押物或第三方保证;在开展“再保理”[11]、“双保理商保理”[12] 业务时,没有把应收账款作为资产进行利用,常常以不具备保理业务所需要的信用标准为由,将商业保理公司排除在银行授信及“再保理”业务之外。

(2)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资金提供方对商业保理公司尤其是民营的商业保理公司持谨慎观望态度;即便是愿意提供资金,资金成本也很高。

3.信用管理政策不配套

目前,整个社会的信用管理体系缺位,政府及金融机构自建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内容无法提供给商业保理公司共享,商业保理公司被排除在征信系统使用人的范围外。

4.信用保险缺失,保理风险难以化解

信用保险是化解保理风险的最有效手段。

[13] 目前,我国的信用保险业务主要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一家提供,其它保险公司刚刚开始“试水”。

总体来讲,信用保险承保方式单一、保险费较高、保险额较低,无法起到化解保理风险的作用。

5.市场互动不畅,行业协会发育不全

行业协会作为一种介入政府与市场的社会中间协调机制,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十分重要。

目前,国内保理公司发展迅速,但全国性的商业保理组织才刚刚成立;而地方性保理行业协会与政府和市场的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形成,代表性不足,无法充当商业保理公司与政府、市场之间的中间协调角色,在利益表达、利益分配、社会纠偏等方面无法起到作用。

(三)法律困境

1.法律制度缺位

我国目前关于保理业的法律制度已初步建立,基本上具备了应收账款转让交易的条件,但我国应收账款转让(债权让与)法律制度尚存缺陷。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债权让与法律制度建设起步较晚,1986年的《民法通则》中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仅有一条;1999年的《合同法》也只有寥寥数语,从第79条至第83条、第87条对债权转让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不能转让的情形、转让权利应通知、从权利应一并转让、债务人享有抗辩权、抵销权等作了粗略规定,其中第80条规定的通知主义与《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的债务人同意主义相冲突,使我国的债权转让制度呈现出法律条文互相冲突、与现实生活不协调、与国际立法趋势背道而驰的局面。

对比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保理公约》、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我国关于债权转让的立法显得相当落后,司法实践无法可依,已不能适应贸易全球化和资本融资全球化的发展要求。

这个问题不解决,我国的保理业难以发展壮大;即使勉强发展起来,也会面临诸多的法律风险。

2.行业仲裁机构缺位

保理争议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对争议进行裁判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理论和经验。

对于这些专业性的商业纠纷,法院被证明并非是一个适当的解决场所,[14] 相反,仲裁可以弥补司法与行政机关的不足,发挥其独特的优势有效地解决专业化纠纷。

目前,FCI已建立完善的国际保理仲裁体系和规则,而中国的国内保理争议解决途径还是基本依赖各地方法院,此类专业性纠纷已对法官独立判断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四)财税困境

现代保理业从其产生的那一天开始,就与该国的财税政策密切相关,不能想象一个国家的保理业脱离财税政策的背景而快速发展,相反,可以从任何一个保理业发达的国家轻易地找到其保理业发展所依赖的财税政策因素——这些因素往往被业内人士公认为决定性的因素。

由于国家有关部门一直未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也未制定与保理业务有关的会计和税务制度,在具体政策上存在以下问题:

1.与现行税务、海关、外汇管理制度存在冲突,存在保理申请人的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退税手续无法办理的风险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三)规定,[15] 如果商业保理公司采用直接保理方式,就会造成增值税发票的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即付款方向不一致,导致保理申请人的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此类现象同样出现在海关退税等环节上,造成保理申请人无法办理退税手续,客户在接受保理业务时顾虑重重。

(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企业在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等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关增值税和营业税发票,作为外汇资本金结汇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之一。

而商业保理公司在叙做保理业务时,无法提供相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发票,在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等手续时,困难重重。

2.没有统一的会计准则

财政部门始终没有出台保理业的会计准则,造成保理业的会计核算不规范,难以真正反映出该行业财务的真实状况。

3.重复征收营业税

商业保理公司的融资是有成本的,成本主要来自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

但税务机关在征收营业税时,没有将商业保理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作为实际成本扣除,实际上重复征收了营业税。

4.所得税前扣除部分不明确

目前,商业保理公司的借款利息支出(境内外)没有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规定提取的一般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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