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 案例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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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案例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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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
”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
(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
(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
(3)什么是职务作品?
什么是非职务作品?
(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
为什么?
案例:
甲创作一首歌曲,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引起轰动效果。
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并授权戊复制发行。
请分析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哪些法律关系,以及各法律关系的内容。
案例:
李某经过多年研究,配制出一种抗猪瘟的液态物质,命名为“猪瘟净”。
李某与某生物制品厂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
合同规定,由制品厂提供全部资金和场所,李某提供技术和药物制品,共同开发“猪瘟净”系列防止猪瘟的药品。
实验分三批进行,第一批实验结果有效率为80%,但第二批和第三批的有效率只有10%--20%。
问:
(1)发明专利的条件有哪些?
(2)“猪瘟净”能否获得发明专利?
(3)“猪瘟净”能否申请为实用新型?
案例:
2004年6月24日,作为福建省当地服装生产商的柒牌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当地某涂料公司和福州个体户陈某销售者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在服装商柒牌公司看来,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被告在油漆产品上使用这个商标也同样构成侵权。
两被告称柒牌公司是生产服装的,其注册商标在第二十五类服装商品上使用,而被告生产的油漆使用的“柒牌”商标,注册在第二类“颜料,清漆,漆等商品商品上使用,而另一被告则销售了这一品牌的油漆。
被告认为商标的使用商品不同类,性质也不同,不构成侵权。
试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什么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条件?
(2)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
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
(3)简述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与注册商标保护范围的区别?
(4)服装生产商柒牌公司能否胜诉?
为什么?
案例:
特别公司是国家某行政机关主管的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润部分上缴的独立企业法人。
1992年,特别公司经其主管部门批准,拟制作一种特别纪念章。
为了使该特别纪念章能够充分表现其特别意义,该特别公司便开始设计其特别纪念章的正面图案。
不久,特别公司便从一本杂志上发现了简单先生发表的一幅美术作品《简陋》,该公司认为《简陋》的色彩、图案和创意完全符合其纪念章正面图案的构想,便决定以此为模本。
经过精心设计,以《简陋》之图案为正面图案的纪念章制作完成。
该特别公司共制作了这样的纪念章2万枚。
特别公司在选图、制作的过程中,自始至终未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
1993年10月,简单先生获知自己的美术作品《简陋》被特别公司使用,便与特别公司进行交涉,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简单先生认为特别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其美术作品设计制作纪念章,侵犯其著作权。
而特别公司则辩称,其行为是一种执行国家公务的行为,是《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一种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问题]该特别公司的行为是一种合理使用行为吗?
为什么?
案例:
某工艺美术学院接受上级下达的任务,组织本校教师研制某轮船模型,由副教授张某某、高级工程师王某某负责制定修改设计方案,雇请某木器厂工人黄某绘制了模型外观图,制成了轮船模型。
此后,上级单位召开了审定会,确定该轮船模型的研制单位为该工艺美术学院。
同年,学校确定由张某某、王某某组织撰写有关模型研制、创作过程的论文。
张某某、王某某即各自着手整理材料。
王某某将自己执笔写成的两篇论文初稿,均署名王、张二人,送张某某会稿,张将文字略作修改后提出将两篇论文合并为一篇。
王某某依其建议将两篇初稿合为一篇,署名为王、张、黄三人,提交学术会议发表,并投寄它刊发表,且申报省社科优秀成果评奖获三等奖。
王某某又将该论文中的一部分也即原先的初稿中的一篇以王某某一人署名发表。
张某某对王某某自行将合作作品投稿、评奖,只署名王一人以及独得稿酬不满,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在审理中,木器厂职工黄某以曾为研制轮船模型绘制外观图为由,要求确认为研制组成员。
现问:
(1)轮船模型是否有著作权?
如果有,著作权应归谁所有?
(2)两篇论文初稿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3)黄某是否享有著作权?
(4)获得省社科优秀成果奖的那篇论文的作者是谁?
案例:
甲、乙两人共同创作一部长篇小说。
初稿完工后,两人都不满意,打算抽时间再作修改。
乙几次与甲商量尽早修改,甲一直抽不出时间。
过了一段时间,甲再未问过此事。
于是,乙请丙帮助共同修改完稿,期间丁曾帮助收集过一些资料。
稿件在未经重大修改基础上进行了润色和文字性修改,后予以发表,署名乙、丙,出书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某剧作家A根据某制片人王某的要求将其改编成电影剧本,但未征得小说作者的同意。
王某拿到剧本后聘请著名导演张某将其拍成电影,放映后引起轰动,其中片头曲和主题歌分别由李某和吴某创作。
陈某和周某随即将作品译成朝鲜文,在国内出版,但事后也未征得原著作者的同意。
其录像制作公司看到电影这样受欢迎,又将其拍成录像带准备向海外发行。
在此期间,因这部小说获得如此大的成功,某报社发表了一篇评论员文章,称其为“新世纪”开山之作,这篇文章被许多家报刊和杂志转载。
与此同时,某音像出版社看到电影主题歌这样流行,就将其收录进一盘言情歌曲磁带中出版发行,并将其作为主题歌曲。
小说原著也被多家图书馆收藏,某大学中文系从该校图书馆中复制了15本作为教学之用。
现问:
(1)若甲认为其也参加了创作,而且小说也确实和初稿绝大部分相同,因此也要求享有著作权,其要求是否合法?
(2)若丁也要求享有著作权,丁的要求是否合法?
(3)剧作家A是否侵权?
(4)假设王某(制片人)征求了原著作者同意后将其摄制成影片,请问王某享有著作权吗?
(5)导演张某认为其也应享有著作权,因此对电影发行后获得的利润其也有份,张某的看法是否正确?
(6)陈某和吴某各享有哪一部分作品的著作权?
(7)陈某和周某是否侵犯了原著作者的著作权?
(8)假设录像制作公司根据原著拍成录像,虽征求了原著者的同意,但称该作品已经发表,可以不支付报酬,对吗?
(9)报刊和杂志转载某报的评论员文章,是否须事先征得该报同意,支付报酬?
(10)音像出版社发行包含影片片头曲的磁带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
(11)某大学图书馆复制原著是否侵权?
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