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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商标字号

域名、商标、字号的权利冲突与规范

   在中国大陆,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也从传统的领域扩展到网络世界。

本来是依据不同的法律部门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如域名、商标、字号等,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中,也产生了权利冲突。

这些权利的冲突有可能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

因此,有必要建立起适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解决冲突的规范和机制,切实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一、权利和权利的来源

域名、商标、字号,是企业根据不同的法律部门所取得的知识产权。

考察它们所表示的权利的内涵以及这些权利的来源,是解决权利冲突的必要前提。

1、域名

   域名(DomainName)是网域名称的简称,是在互联网上用来确定某特定网站的网络地址。

一个完整的域名由四部分构成,最右边一层为顶级域名,最左边一层是最低层域名,它是该网站在互联网上的具体名称。

   域名的登记由互联网信息中心(InternetNetworkInformationCenter,简称InterNIC)负责。

在中国,互联网的行政主管机构是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该办公室负责中国互联网域名的设置和管理,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简称CNNIC)工作委员会协助国务院信息办进行互联网域名管理的具体工作,日常办事机构则是CNNIC。

   中国在InterNIC正式注册并运行的顶级域名是CN。

在CN域名之下,采用层次结构设置各级域名。

CNNIC按类别域名和行政域名两大类设置了二级域名,其中类别域名有6个,按省级行政区划设置了二级行政域名34个。

   企业要在互联网上开设自己的网站并申请域名,必须满足《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注1)所列举的条件。

首先,必须根据域名系统的域名解析机制申请域名解析。

根据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注2)所规定的三级域名命名原则,域名申请者应将域名解析申请提交给自己所在二级域名的域名服务器,如果域名服务器能查询到无在先相同的域名登记,则此次域名解析完成,并会将相应的解析结果确认且反馈给域名申请者。

(这一点,与企业字号登记时的查名,商标注册申请时的检索相似)。

其次,企业取得域名解析结果之后,应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注3)的要求准备相关文件,依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二章(注4)所说明的程序,向CNNIC申请域名注册,CNNIC受理申请后,将按照《管理办法》进行审查。

   CNNIC对于域名注册,采用“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不受理域名预留,也不对申请者的资格和所提交的文件进行实质审查。

对符合形式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注册和开通运行,并发放《域名注册证》。

申请者在完成域名注册后,即获得了该域名的专用权。

   企业的域名专用权是一种什么权利?

它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

知识产权是“一切其它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根据这一定义,域名作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地址和识别标志,已经具备了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首先,域名是一种智力劳动成果,它的取得与商标权的取得相似,也需要一定的创造性劳动。

由于域名是不同的使用者在互联网上互相识别的标志,它又具有独创性。

   其次,域名又具备知识产权的无形特征。

域名本身只是字母、数字和符号的组合,但它代表的是域名使用者的商誉、品牌和服务,它是企业无形权利的象征。

   最后,域名还具有知识产权的价值性。

一个显著、独特、易记的域名能提高网站的访问量,从而为企业创造商业机会,增强竞争优势,带来经济利益。

2、商标

   商标是由一定的图形或文字及其组合所组成的商品标志,它是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者和经常者相互区别的标识。

商标经过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即成为注册商标。

对于注册商标,商标权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任何他人均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否则,即构成商标侵权。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是国家商标行政主管机关。

该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并向申请者提供商标检索服务。

对于通过初审、终审公告的商标,国家商标局颁给《商标注册证》。

取得《商标注册证》,即表明该申请者获得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此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国国家商标局根据国际通行标准,并结合中国实际,制定了商标分类表,把商品分为34类,服务分为8类。

基于这种分类,不同的企业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种类上,就有可能取得同一个注册商标。

这就为域名中的权利冲突、域名和商标的权利冲突埋下了伏笔。

3、字号

   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不同企业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

而企业名称则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

企业设立之时,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字号)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经过登记注册后,企业对自己的名称(字号)拥有专用权。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名称权是企业的一项民事权利。

笔者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名称不仅是区分市场主体的标志,还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

企业的知名度不仅包含着无数的物化劳动,还是该企业商誉的象征。

因此,企业的名称权也具有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尤其是在企业字号和商标合二为一的时候,这种特征则表现得更加突出。

根据中国企业登记法律、法规,企业登记和字号核准的主管机关是全国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置了企业字号检索系统,以保证在当地不会出现无关联的企业使用同一个字号。

但是,由于不存在全国统一的企业字号检索系统,在不同的行政区域的无关联的企业,则有可能使用相似或完全相同的字号。

这种情形的存在,在传统的市场模式中,已经隐含着权利的冲突。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权利的冲突表现得更加明显。

二、权利的冲突

   虽然,域名、商标和字号都属于广义的知识产权范畴,但它们都是依据不同的法律部门而产生的权利,彼此之间为什么会产生权利冲突?

权利冲突又表现为哪几种情形?

首先,我们根据冲突的主体,把权利冲突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形:

1、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由于商标的出现早于域名,还由于商标本身所代表的无形价值,很多企业在注册域名时,把商标的英文或汉语拼音的全称或缩写作为该企业的三级域名。

如果商标和域名属于同一企业,自然不会发生权利冲突。

但是,如果企业以他人的商标注册域名,造成商标和域名分属于不同的企业,就会发生商标与域名的权利冲突。

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还有另一种情形,那就是企业把与某个域名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组合注册成商标。

这种情形虽不多见,但在现实生活中还确实存在。

例如,YAHOO网站与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的“雅虎”商标争议案。

(注5)

2、域名与字号的冲突

   很多企业,尤其是知名度高的企业,在申请域名时,往往把字号的英文或拼音的缩写或全称,注册成域名。

由于企业字号所代表的商誉及其隐含的无形价值,有投机取巧者便将他人的企业字号抢先注册成域名,企图借他人企业的知名度谋取自身的商业利益,这便是通常所说的“域名抢注”。

这是域名与字号的权利冲突的一种主要情形。

反过来,字号与域名是否也存在权利冲突呢?

从理论上看,由于在互联网上,域名是表明信息或服务的提供者的标志,把他人著名的网址(域名)注册成企业名称、借以牟取商业利益的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

这说明,域名与字号的权利冲突是双向的、互动的。

3、商标和字号的权利冲突

   在中国大陆,商标与字号的权利冲突表现得非常明显。

把他人的商标注册成自己的企业字号,把知名企业的字号注册成自己的商标,此种情形并不少见。

在IT行业里,著名的新天下公司的“磐英”商标与台湾磐英公司字号的权利之争,是此种权利冲突的典型事例。

(注6)

商标与字号产生权利冲突,有着深刻的社会和经济根源。

(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权利意识的淡薄和对他人权利的漠视。

但这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

在互联网产生和应用之前,这种冲突已经广泛的存在。

在互联网出现并深入到社会生活各方面之后,这种权利的冲突表现得更加激烈,已经对国家的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干扰。

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1999年4月提出了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规范意见,对处理商标和字号的权利冲突,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则和具体的操作规程。

(注7)

4、域名注册体系内部的权利冲突

   把他人的商标或字号注册成自己的域名,是域名的“恶意抢注”,它构成域名与商标、域名与字号的权利冲突。

然而——

(1)由于商品分类表的存在,不同的企业在不同的种类的商品上可能拥有相同的商标,这些企业都有权将自己的商标申请域名;

(2)由于在不同的行政区域内,不同的企业可以拥有完全相同的字号,这些企业都可以用自己字号申请域名;

(3)由于申请域名时,普遍的作法是采用商标或字号的英文或汉语拼音的缩写,不同的商标、不同的字号,其缩写可能完全一样;

在以上几种情形中,每个企业都有权取得相应的域名,这便是域名申请的“善意撞车”,它说明,在域名申请、注册程序内部,也存在权利冲突。

5、字号登记范围内的权利冲突

   在中国目前的企业名称登记制度下,在不同行政区域的企业完全可以取得相同的字号。

一方面,出于“借光”的目的,在某行政区域内,用其他行政区域内知名企业的字号注册成自己的企业名称,使消费者对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产生误认或误解,借他人之名谋自己之利;另一方面,申请者在用其他知名企业的字号注册登记自己的企业名称后,采用提供劣质的产品或服务的方式,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以达到贬低、损害其他企业声誉的目的。

字号内部的权利冲突,同样是经济生活中的不规范现象,其负面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6、商标注册体系内的权利冲突

   自实行商标注册制度以来,就存在不同企业争夺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标争议以及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已经订出了一整套法律规则,用以解决商标领域的权利冲突。

因此,这个问题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三、权利冲突的性质

   上文已经提到,在域名、商标和字号这三个不同的领域中,普遍地存在权利冲突。

这种冲突是什么性质呢?

说到底,权利冲突就是对合法权利的侵害。

1、使用他人商标注册域名的情形

   使用他人商标注册域名,本质是一种侵权行为。

如果域名申请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商标所有者相同或类似,则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按《商标法》的规定(注8),可以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如果域名申请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商标所有者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完全不同,此种抢注域名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呢?

很明显,直接认定它为商标侵权行为并无法律依据,但这种行为很容易让第三人误认为域名所有者与商标所有者存在某种联系,从而让域名所有者得到了该商标所带来的无形利益。

这种情形,在国外的相关判例中,被认为是对他人商标的“淡化”(注9)。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这种对他人商标的不当使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注10)

   还有一种具体情形,就是使用尚未在本国注册的外国商标来注册域名。

这种情形很难适用《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来界定,但它同样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法律原则,同样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使用其他企业的字号注册域名的情形

   企业的字号一经依法登记注册,其名称专用权即受法律保护。

使用他人的企业字号注册域名,就是对该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侵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注11)

使用尚未在国内注册的外国公司字号抢注域名,本质上与抢注国内企业的域名没有区别,也可以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使用他人域名注册自己的商标或字号的情形

   域名所有权能否对抗商标权或企业名称权?

域名所有人能否阻止他人将该域名申请为注册商标,或者登记为企业字号?

这是一个新生事物,也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急需解决的问题。

在《商标法》的领域里,商标注册的原则是“先申请,先注册”。

如果域名所有人未将该域名注册为商标,便无法阻止他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将该域名抢注为商标。

在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的体系内,如果域名所有人未在某特定的行政区域内将域名登记为企业字号,域名所有人也没有足够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阻止他人将该域名注册为企业字号。

然而,显而易见的是,用他人的域名抢注商标或登记企业字号,明显有借用他人知识产权、谋取自身商业利益的嫌疑。

从本质上讲,这仍然是一种不正当竞争。

对于这种行为,急需确立一个法律规则来予以妥善、公平的解决。

4、几个申请人都有权申请同一域名的情形

   或者是商标相同,或者是企业字号相同,或者是企业商标或字号的英文或汉语拼音的缩写相同,均会出现不同的申请人都有权申请同一域名的情形。

根据“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CNNIC只能将域名给最先提出的申请人注册。

这对其余的申请人来讲,虽然存在权利的冲突,但不构成权利的损害和侵犯。

5、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相互冲突的情形

   把他人的商标登记成自己的企业字号,或者把他人的企业字号注册成自己的商标,都是侵权行为。

具体来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注12)

6、企业字号范围内权利冲突的情形

   由于中国现行企业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在不同的行政区域,不同的企业可以用相同的字号取得企业名称。

这种行为,使后登记的企业非常容易“借”用先登记的企业的商誉,使消费者误认为不同行政区域的字号相同的企业具备某种联系,无从区别他们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根据现行的企业登记法规和制度,在先登记的企业只能在同一行政区域内阻止他人使用本企业的字号,不能在其他行政区域内阻止他人用该字号登记企业名称。

然而,这种借他人企业之名的行为,确实又损害了在先登记的企业的名称权,以及该企业字号的所代表的商誉及其它无形财产。

虽然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范这种行为,但我们依据法律的一般原则,仍可以判断这种行为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权利冲突的原因

   本来是在不同的领域,依据不同的法律部门所产生的不同权利,为什么会发生权利冲突?

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利益驱动,在于这些权利能为企业带来可观的商业利益。

在法律层面上,各法律部门之间的不协调,以及法律规则自身的不完善,则是产生权利冲突的根源。

1、域名注册法律规则的缺陷

   目前,中国大陆域名注册的基本规则是《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在这两部规范性文件中,作为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则,要求域名申请者“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注13)。

这似乎杜绝了用他人字号或商标抢注域名的可能。

但这些规范性文件又声明:

(注14)

   

(1)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这似乎是说,域名管理单位对域名申请仅作形式审查;对域名申请者是否使用他人商标或字号,CNNIC不作查询,也不作事前审查。

   

(2)在由于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引起的域名注册人与第三方的纠纷中,CNNIC不充当调停人,由域名注册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这就是说,CNNIC只负责域名的注册和管理,不承担处理纠纷的职能。

处理纠纷是一项重要而且经常性的管理工作,CNNIC不承担处理纠纷的职能,说明CNNIC的管理职能弱化,存在缺陷,而且缺乏足够的权威。

   (3)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

——这里,域名管理单位又可以根据商标权人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的异议,“确认”其相应权利(这是实质审查),并注销相关域名(这是解决域名争议纠纷的结果)。

   从上述内容看,《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设立的解决域名争议的机制是不完善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

一方面,要求申请人不得用他人商标或字号抢注域名,另一方面,又只对域名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不作事前的把关和审查,把域名争议的提出完全推给权利人——这就为域名恶意抢注和域名争议的大量发生,大开方便之门。

此外,现行的域名注册规则没有确立域名“申请——异议——复议”的程序,域名申请被驳回时,如何申请复议?

认为域名注册不当,如何提出异议?

域名被注销,如何申请复议?

现行规则中均未作规定,使域名申请人,域名所有人,第三方权利人的权利无法在域名注册机制内得到有效的保护,从而也无从减少、预防权利冲突的发生。

   在解决域名争议方面,现行规则一方面声称CNNIC不充当调停人,另一方面又宣称可以根据第三方权利人的异议,确认其权利,注销域名,这实际上是一种互相矛盾的作法。

这种作法不仅不能对域名争议给予有效的解决,反而会使问题复杂化。

   最后,现行域名注册规则中,没有设定域名注册机构和域名管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这是现行规则中的一大缺陷。

如果因域名注册机构和域名管理单位的过错,造成域名注册不当,域名注销不当,对第三人的权利确认不当,均有可能给合法权利人造成实质损害,而域名注册机构和域名管理单位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实在有悖法理。

域名注册制度设计的缺陷,乃是产生域名争议及其权利冲突的根源。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

   国家虽然制定了统一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企业名称登记都是在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的。

企业依法取得的字号专用权,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方可受到有效保护。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提供字号检索,全国范围内并无统一的字号检索系统。

对于利用外地企业字号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企业名称的行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从发觉,更无从阻止。

对于这种侵害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权的行为,在现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内,根本无法预防和解决,它只能依靠在先权利人进行事后的法律救济。

3、域名注册体制、商标注册体制与企业名称

   登记管理体制的不协调。

   域名注册体制、商标注册体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体制,是依据不同的部门的法律、法规建立的,它们都自成体系。

这些体系之间缺乏沟通、互不协调,也是产生权利冲突的重要原因。

   商标注册体制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体制的不协调,导致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权利冲突。

由于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都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有关当局还可以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提出规范性意见,加强协调,予以规范。

而互联网出现后,域名注册体制确立,CNNIC已明确宣布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第三者的权益,这种不协调性,更使权利的冲突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

4、商标注册体制所面临的新问题

   比较而言,商标注册体制是最为完善的。

它既有全国统一的商标检索系统,又有完整的商标争议解决机制。

但是,商标注册体制也有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体制和域名注册体制加强沟通和协调的问题。

特别是对把他人域名注册为自己的商标这一新问题,现行商标注册体制尚无法予以妥善解决。

这也是产生权利冲突的一个原因。

五、权利冲突的规范——解决问题的对策

   既然存在权利冲突,就必须确立调整冲突的规范——这是人类社会走向法治和秩序的基本要求。

首先,作为管理体制的健全和完善,CNNIC必须依据国家主管部门的授权,强化自己的管理职能,建立一套完整的解决域名争议的规则和机制。

其中,建立“申请——审查——异议——复议”的基本程序,建立域名争议的先行调解制度,是构建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当务之急。

建立解决域名争议的基本程序,使在CNNIC的框架下解决域名争议有章有可循,具备可操作性。

先行调解制度的确立,对于解决域名争议中的“善意撞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域名的“恶意抢注”,也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则依法院判决,注销或维持所争议的域名。

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既是权利冲突的产物,又是解决冲突的有效工具。

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对于预防、减少域名争议,解决域与商标、字号的权利冲突,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树立CNNIC的权威,对于促进互联网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样意义重大,作用不可低估。

其次,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字号检索系统,最终完成全国统一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体制,使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更加规范化,有序化,从制度上堵塞产生权利冲突的漏洞,切实保护合法的企业名称专用权。

   第三,加强域名注册体系,商标注册体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体系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域名检索系统,商标检索系统、字号检索系统三者应互相开放和交流,提供检索不是作为三者管理当局的管理职责或义务,而是向用户或申请者提供的一项服务。

   三项检索系统的建立以及联网服务,是调整权利冲突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在权利的“申请——审查——授予”的过程中,申请者可以利用检索系统提供的信息进行选择,管理者可以根据检索系统提供的资料来决定是否授予相应的权利,这对避免未来的权利冲突有着非常实际的作用。

在权利的“异议——复议”阶段,检索系统所提供的信息还是双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解决争议的依据。

因此,它是预防减少、解决权利冲突不可缺少的前提。

   以上三条,都是调整权利冲突的切实可行的方法。

但是,对于域名、商标和字号这三种不在同一“平面”的东西,要调整它们之间的权利冲突,除了上述方法外,更重要的是确立一个法律原则,作为处理权利冲突的指导性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相冲突的问题时,曾提出了一个规范性意见(注15)。

这个规范性文件针对商标与企业字号相互混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相互冲突的问题,提出了依据《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注16),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来处理权利冲突的问题。

这些法律原则,在调整域名、商标、字号的权利冲突时,完全可以推广适用。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里应该照样通行。

   其次,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只是市场通路的一种形式,它同样要满足公平竞争的客观要求。

如果不维护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只会将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带向末路。

最后,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是解决权利冲突的操作指南。

无论是域名、商标或者是字号,谁先取得合法权利,谁就受到法律保护。

它们虽然不在同一个“平面”,却在同一个三维空间。

在权利取得的先后顺序上,它们具有可比性。

注释:

1、该条规定:

申请域名注册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注册的域名符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其主域名服务器在中国境内运行,并对其域名提供连续服务;

(三)指定该域名的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各一名,分别负责该级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运行工作。

2、 该条规定:

三级域名的命名原则

(一)三级域名用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和连接符号(——)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三级域名长度不得超过20个字符。

(二)如无特殊原因,建议采用申请人的英文名(或者缩写)或者汉语拼音名(或者缩写)作为三级域名,以保持域名的清晰性和简洁性。

3、该条规定:

申请域名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域名注册申请表;

(二)本单位介绍信;

(三)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本单位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4、《实施细则》第二章详细列明了域名注册与审核的程序

5、YAHOO网站与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的“雅虎”商标争议案:

  1997年5月,苏州易龙电子公司在电视机等电子产品上申请“雅虎”商标,国家商标局公告后,YAHOO网站认为“雅虎”是YAHOO的译音,YAHOO是该网站所独创,且已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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