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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的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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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内容摘要1

关键词1

引言1

一、清代前期的社会福利机构1

(一)社会福利机构种类2

1、官办福利机构2

2、官民合办机构3

(二)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4

(三)福利机构经费来源5

(四)社会福利机构的评价6

二、清代特殊的福利政策8

(一)养老政策8

1、平民养老政策8

2、对致仕官员的生活保障9

(二)存留养亲制度10

三、传教士对清代社会福利的影响11

四、晚清时期近代社会福利事业的兴起13

结语14

参考文献15

 

论清代的社会福利

孙乐

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内容摘要:

清代统治者十分重视社会福利。

其继承并发展了历代王朝推行的社会福利政策,在尊老养老、抚育弃婴、救助鳏寡孤独等社会弱者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与措施,颁布了许多制度与法令,设立了福利机构。

清代的社会福利事业也有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在国家与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使清代的社会福利措施较为系统全面,收到的效果也比较显著。

清朝后期,随着社会形势的急剧变化和西潮的冲击,清政府不断修正着社会福利政策。

传教士在中国传教的同时带来了西方的科技文化,也同样对中国的社会福利产生着影响,其对于中国社会福利的贡献是要值得肯定的。

关键词:

清代;社会福利;政策

引言

清朝作为我国封建王朝的最后一个王朝,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各方面的发展水平以及社会管理水平都达到了顶峰。

在尊孔崇儒、秉承汉族统治者传统制度理念的同时,在国家政策制定、制度实施等方面往往都有所创新。

这种情况也同样表现在社会福利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上。

然而,从一个盛世的封建王朝社会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整个社会又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变革。

具体而言,清代继承并发展了历代王朝推行的传统社会福利政策,设立了福利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与措施,收到的效果也比较显著。

本文拟从福利机构的种类、救助对象等方面讨论清代的社会福利政策。

一、清代前期的社会福利机构

清代是社会福利活动比较发达的一个时期,清朝政府在继承明代的社会福利政策的同时,由于统治者十分重视对社会上鳏寡孤独残疾贫民的救助,大量福利机构纷纷设立。

从救助主体的角度来看,清代福利机构大体可分三类:

一类是完全由政府办理,如养济院;一类由民间力量主导,官府监督协助,包括育婴堂、普济堂、综合性善堂;另一类则完全发自民间力量,如工商业者的会馆公所和宗族义庄等。

在福利事业发展过程中,各类福利机构为保证福利活动的顺利开展而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本文主要介绍政府办理和民间力量主导、官府监督协助这两类福利机构。

完全发自民间力量这一类笔者认为属于慈善活动,只是社会福利的补充,篇幅所限,本文不做讨论。

(一)社会福利机构种类

1、官办福利机构

(1)养济院

在官办的福利机构中,养济院是重要的官办社会福利机构。

它最早出现在南宋,而真正制度化始于元代。

元世祖至元十九年(1282年),诏“各路立养济院一所”。

明洪武五年(1372年),“诏天下郡县立孤老院,凡民之孤独残疾不能自立者,许入院,官为赡养,……寻又改孤老院为养济院”,进一步将养济院推广到州县一级。

由于明末农民战争,养济院也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清统治者将明代的福利政策继承下来,随着清政府对全国统治的建立与巩固,养济院制度也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

因为清代的养济院是在明代养济院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所以各州县大都有现成的设施。

但相较于明代,清代的规模有所扩大,组织更完善,制度更健全。

顺治元年(1644年),清军入关之初,清政府即以顺治帝的名义下诏:

“穷民鳏寡孤独废残疾不能自存者,在京许两县申文户部,告给养济;在外听州县申详府、按,动支预备仓粮给养,多使人沾实惠,昭朝廷恤民至意。

”顺治五年(1648年),清政府下诏“各处养济院收养鳏寡孤独及残疾无告之人,有司留心举行,月粮依时发给,无致失所。

应用钱粮,察明旧例,在京于户部、在外于存留项下动支”。

由于清代统治区域的不断扩大,边疆一些地区也被纳入这一救济体系。

清代养济院制度的救济对象,在《大清律例》中有明确规定:

“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

这种规定是说,申请救济的人条件必须满足是鳏寡孤独废疾等丧失劳动力,没有亲属赡养同时自身贫困不能单独生存。

这个群体处于社会金字塔的底层,同时失去了生存能力,最需要外来帮助,在政府实施的有限救助活动中,是必须得到优先考虑的。

从规模上看清代的养济院是平均分布于全国各地的,然而由于地方官事务繁忙,疏于管理,在加上各养济院的甲长侵蚀、横领口粮,他们“传领则需索茶酒,病故则隐匿不报。

甚至顶名冒领,克扣散给。

”而使真正该养恤者得不到养恤,留下了很多应当救济的人得不到救济。

(2)留养局

乾隆十三年,直隶总督方观奏请乾隆帝,提倡在直隶省各地普遍建立留养局,以便“冬日留养贫民,春融遣散,其有笃疾、废疾及年过七十者,则常留在局”。

并劝捐地方官和乡绅。

这一提议取得的明显效果“自乾隆十三年发业,通省设局五百六十一处……通计一百四十州、县、卫、厅,交商生息之银共四万五千五百余两,收租土地一百四十三顷九亩。

”这样看来,如果记载属实的话,清代则有平均每县都设有个留养局,其普及程度可以说是非常高的。

笔者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表面上看,留养局并没有似养济院等官办福利机构等有很明显的特定对象救助,但对于其有笃疾、废疾及年过七十者,则常留在局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某种程度上留养局承担了养济院的部分职能,即对特定的年老残疾人士的救助。

在这一点上是很类似于我们今天的救助站这一类福利机构的。

直隶省的留养局是系统最为完备的,甚至成了与养济院同样普及但数量多于养济院的社会福利机构。

乾隆年间直隶全省共设立留养局561所。

2、官民合办机构

(1)普济堂

普济堂是清代新出现的社会福利机构,最初只是由民间自发创立的以救助鳏寡孤独贫病之人为对象的民间慈善机构,后来由于政府对社会福利的重视,养济院最终被纳入到政府社会福利政策之中。

普济堂的出现与养济院的逐渐衰败有着内在的联系,而养济院所奉行的定额主义(收养对象的名额限制),使得不少孤贫之人被排除在院外,最终导致了养济院的产生,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普济堂是养济院的补充。

普济堂最早出现,同时最早受到政府嘉奖的普济堂出现于康熙年间的北京。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69“收穷”载:

“康熙四十五年,京师广宁门外,士民公建普济堂,颁发御制碑文,及‘膏泽回春’匾额”。

普济堂主要收养孤贫,即鳏寡孤独贫病之人。

但它与养济院不同,养济院收养的是有着本地户籍的鳏寡孤独残疾贫病之人,而普济堂则不管本籍、外来,一概收容。

同时普济堂以收养贫病老人为主,而养济院则比较强调贫困的残疾之人。

也就是说,普济堂的救济对象和救济范围都是比养济院灵活的。

(2)育婴堂

育婴堂作为专门收养弃婴的福利机构,开始于南宋的慈幼局,经过元明两代的沉寂,到清代获得了空前的发展。

自顺治16年颁严禁“溺女恶俗”的诏令后又颁布了禁止遗弃婴孩的法令,历代皇帝均十分重视育婴的收养问题。

但终清一代弃婴,溺婴禁而未止,同时各种社会问题和人民生计的不断贫困化,社会上的无依童幼有增无减。

这些原因都使得在清代的民间福利事业中,育婴堂发生最早且最受政府和地方社会重视。

早期的育婴堂都是由民间自发办理,并且也数量不多,但雍正二年颁布诏书,“再行文各省督抚,转饬有司,劝募好善之人,于通都大邑人烟稠集之处,若可以照京师(育婴堂)例推而行之,其于字弱恤孤之道,似有裨益,而凡人怵惕恻隐之心,亦可感发而兴起矣”。

从此以后,育婴堂的设立日趋兴盛,并开始由城市向乡村普及,乾隆年间江南各府县的育婴堂普及率不低于62.5%。

同时,育婴堂也越来越多地得到官府的指导和扶助,逐渐演变成官督民办的福利机构。

而在道光十七年之后,更有一部分育婴堂转为官办。

在育婴堂的建设过程中,清政府不但下旨嘉奖,更多次拨专款给育婴堂。

无论是普及率还是重要性,育婴堂都是仅次于养济院的社会福利机构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

社会福利作为清政府的内政事务,尽管不同的福利机构内部不同的规定,各个机构的管理也不尽相同,但总地来说,清代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在中央有户部主理,在基层,如最基层的官员即知县,则“掌一县治理,诀讼断辟,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

凡贡士、读法、养老、祀神,靡所不综。

”这就表明官办福利机构的管理人员主要是各级政府官员,而清末新政时度支部下的民治司新设保息科,专“掌官绅所办育婴抚恤、济民、栖流等局,所及善事”。

在机构管理方面,清政府还将社会福利的政策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固定下来。

主要集中在《大清律例》中的有关条文和《钦定户部则例》中的各种事例。

同时由于社会发展的千变万化,很多社会福利的机构管理仅靠这两项法律法规是不足的,因此,清代的统治者还经常以诏谕的形式对福利机构进行管理。

如清代的养济院可以说,基本上承袭了明代养济院的性格。

所不同的在于管理更加严格,不仅要求地方官时时督促,更把养济院的经营与地方官的业绩挂钩,对经营管理不善者加以处罚。

官民合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其制度规定则更为详细。

各地的普济堂,育婴堂等则有明确而详细的堂规,详细规定堂内的运作,更是实行财务透明制,使外界可以详细知道其运营状况。

而育婴堂在各地的管理主要采用两种模式:

轮值制和董事制。

所谓轮值制管理,是由数人组成一个管理集团,分月轮值,彼此互相监督。

管理人多为绅士、邑商,或当地贡监生员。

管理人员只是尽义务,不拿薪俸。

所谓董事制管理,即选“孝廉方正”、“老成有德”的一人或数人管理堂务,任期不定,大都一至三载,届期会议公举,由正派士绅接办。

这些董事往往“视官事如家事”,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惨淡经营,扮演了“家长”的角色。

(三)福利机构经费来源

官办福利机构经费通常都是靠政府拨款。

如日常口粮是养济院制度最主要的开支,它完全来源于政府拨款,所以养济院的用粮都是有定额的。

收养名额按省确立,各省从数百到数千不等。

由于名额限制,符合条件的救济对象大多只能挨次递补。

而民办的福利机构其经费来源就比较复杂。

有皇帝赏赐,有政府拨款,有地方捐款。

如乾隆年以后创设的普济堂,官营的机构由官方出资创建,民营的机构则由地方社会自行筹措费用,而更多的官督民办机构,既接受官方财政支助,也接受民间捐款。

如育婴堂经费,初创时主要由地方有力者捐助集资而来。

同治7年,经丝业同行公议,规定每丝1包捐助1元、每经1包捐助半元。

而同治12年,助款减半,13年停捐。

面对经费不支的情况,光绪元年,董事公呈地方官府,要求丝业继续助捐。

总的来说,福利机构的经费来源虽多,但却有三点重要来源,第一,政府拨款。

第二,通过官府向各同业行会劝募收取之诸多名目的捐款,第三,福利机构设施自身拥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孳息等,以及直接取自于民间带有集资性质的“更捐”等,但这部分收入所占的比例微不足道。

(四)社会福利机构的评价

清前期,虽说社会较稳定,经济较发展,但各种自然灾害不断。

清入主中原,凡二百九十六年,其间灾害就达一千一百二十一次。

政府采取的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推动了各类福利机构的建立。

通过各类福利机构的救济,使许多急须得到救助的人得以喘息生存,对于推动社会稳定、维护统治起了一定的作用。

在人类历史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社会能完全靠政府来完美地解决其所有成员的民生问题。

社会福利工作理所当然的应由政府起主导作用,但是民间力量——例如民间自发的慈善活动也是一种有益的补充,因此,慈善可以称得上是一种社会自助形式的福利事业。

笔者看来,以民间为主导的社会福利事业,虽然制度管理,资金筹措等方式与官办机构不尽相同,甚至一些机构到了晚清时期,由于中央政权的衰败,官府无力投入更大的精力经营而逐渐转至民间控制。

这并不意味着晚清时期的育婴堂和普济堂等已经可以真正独立于官府之外,可以脱离官府的干预和协助。

即使是单纯民办慈善组织,民办慈善组织,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督。

而一些善堂,更由于其中接受了官府的财物支持而被政府要求“其动用官发生息银及存公银者,均每岁报部覆销”。

如果遇到各种问题不能靠自身力量解决的,还要借助于官府的力量。

总体上看,对民办福利机构的监督最有特色,带有较强的近代色彩。

它的监督覆盖了筹集善款、经费管理、实施救助等各个环节。

因此其不足之处也很明显,一方面,政府的介入使民办机构受吏治腐败的影响,另一方面,受物质条件影响,官府的监督是不能很到位的。

频繁的灾荒加剧着社会中弱势群体的贫困程度,社会救济事业也就显得越加必要,在更多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不能像江南地区和徽州地区依靠家族的力量,而只有依靠官府和地方势力的一致参与,依靠全社会力量的共同协作。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国家干预体制之下,官方与民间的角色在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过程中至关重要而又复杂多变。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民间社会福利事业的兴盛,其背后是必须要有政府的影子的。

政府在促进民间福利事业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将其弊端带了进来。

由于政府的介入,福利机构仍然会出现疏于管理、贪污腐化的行为从而削弱了救济功能的发挥。

而晚清对善举士绅进行强制性徭役勒派掠夺的现象更是普遍存在。

福利机构的经费是通过国家权力的强力参与,对一些行业商家劝募而来,从事和主持其事的绅董们也或“自愿”或被迫地捐赠贴补,成为了一种“徭役”性质的负担,这显然有失公平,从而出现很难可持续发展、甚至连基本维持都难以为继的局面。

在清代地方育婴事业中甚至出现了官方思想与实践的背离。

一方面,以崇尚道德伦理的儒家理论为治国思想的清朝帝国,地方官吏应当视为百姓子民的父母官,而作为父母官,就应该理所当然地妥善解决好老百姓生活中出现的一切问题,尤其是要肩负起关系到人生之始的“保民”的责任。

而另一方面,清朝的地方政府又面临着许多在现实的体制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对这些“保民”问题互相推诿,弊端百出,使很多好的政策法规形同虚设。

由于在经费等方面严重依赖官府,这些社会福利组织不可避免地带有浓重的官方色彩,管理善堂的“绅董”们对此有着清楚认识。

约在光绪八年,当育婴堂遭遇经费困难时,曾有人向董事程肇清建议,可将育婴堂的为难情形刊登于《申报》,以便劝募资金,但程肇清认为此举不妥,此事必须请示官府定夺。

清代是我国传统社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鼎盛时期,其经费来源有官捐、绅捐、商捐、民捐等,且救济项目繁多,涉及到收养孤老节妇及其子女、义学、施衣、施医、施药、施棺、育婴等。

康乾时期,官府在社会福利事业中占主导地位,嘉庆以后,随着官府财政紧张以及基层士绅势力的增长,由士绅倡率的福利事业不断兴起,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政府、宗族和民间社会分别从事救济,三者各有侧重,但又非截然分开,而是有很多重合之处,互为补充。

许多社会福利机构的创立是由官府出面,而资金的筹措及机构的管理均由地方人士负责,官民两种力量相互扶持,推动了社会福利机构有效地运作与发展。

清代社会福利机构发展给了现代社会以有益的启示。

二、清代特殊的福利政策

(一)养老政策

在中国传统道德中,孝道占据很重要的地位。

《孝经》中即认为:

“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儒家又根据“己欲达而达于人”的原则,提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将孝道从家庭推广到社会。

封建统治者也尤为关注孝的作用,认为可“求忠臣于孝门”,历来标榜“以孝治天下”。

作为孝道的具体表现,养老事业备受国家和社会重视。

而为稳定社会秩序起见,各朝统治者也屡有推行“仁政”、养恤贫苦孤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的行为。

清朝是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与此相应,其在养老敬老的措施也最为周详。

清代养老政策的对象可分为三个部分:

孤老、普通老人和致仕官员。

因针对孤老的政策有养济院等实施,这里不做讨论。

1、平民养老政策

清代普通民众的养老以家庭为主体,但是国家也采取了一些优惠政策,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关怀嘉奖赏赐高寿老人

在古代社会,高寿不仅为个人之福,也常被视为国泰民安的祥瑞之兆,为此,历代政府往往对高寿者有特别照顾,清代当然也不例外。

清朝要求地方官应不时“存问”90岁以上的老人,如果老人系孤寡或因其子孙贫困而不能得到赡养的话,地方官应对其采取赈恤措施。

因百岁老人尤为难得,清政府下令予以嘉奖。

康熙九年即规定:

“命妇女孀居,寿至百岁者,题明给予‘贞寿之门’匾额,建坊银三十两”。

康熙四十二年后,旌表的对象有所扩大,无论男女,只要年过百岁,“照例给予建坊银,并给‘升平人瑞’匾额”。

顺治元年规定,“八十以上者,给与丝帛米肉。

”顺治四年又规定,“民年七十以上,给绢米有差,加锡粟帛。

”每逢朝廷庆典时,清政府也通常会对老人有所赏赐,如康熙60大寿时,即“凡兵民男妇自65岁以上者,赐缎匹衣服及银两有差。

(2)免除一子徭役,奖励老农

康熙二十七年,为使家庭能充分照顾老人生活,清政府诏“军民70以上者,许一丁侍养,免其杂派差役”。

奖励老农政策始于雍正帝,是有州、县官从辖区内选定一两个勤劳的老农,给与八品顶戴,以示鼓励。

到乾隆年间这一政策发展的更为完善并形成一种定制,同时规定了三年一次的考核。

是为“奖勤劳做苦者,以容其身”。

(3)法律等方面的优待

清代法律对老人犯罪作了特别的规定:

如年过70以上者犯流罪以下,罪行并不严重者,可以钱赎罪;80以上老人犯罪,罪行严重须判死刑者,应由皇帝亲自裁决;90以上者,则“虽有死罪不加刑”。

在其他方面,老人也享有特殊待遇。

如在科举考试中,清政府对坚持参加考试的老年应试者往往格外开恩。

为提高老人地位,提倡敬老风气。

康熙、乾隆两朝还举行了”千叟宴”。

康熙五十二年,为了庆祝康熙60寿辰,邀请了全国65岁以上在职和退休的文武官员以及全国各地推举的贤德长者共二三千人进京赴宴。

乾隆50大寿时也曾仿行“千叟宴”,与宴者达3000人。

2、对致仕官员的生活保障

顺治十六年规定,“凡满洲、蒙古、汉军大小各官致仕”,“致仕之官有世袭者照品给俸”,顺治十八年又规定:

“无世职之官,年至60致仕者,仍给半俸,未及60岁,因疾辞仕者,不准给。

”致仕领半俸从此成为定例。

康熙五年谕曰:

“年老解任官员,其历任几年及效力情由,俱著明白开列,应否给与半俸,请旨具奏。

”乾隆二年,又规定:

“老病乞休各官,核明曾经出征临阵受伤得有功牌者,请旨令其原品休致,给以全俸,以养天年。

其出征并未御敌及无功牌者,请旨令其原品休致,给以半俸。

(二)存留养亲制度

存留养亲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它是指在死、流、徒罪犯人父母老疾而又无人侍养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者准许缓刑、换刑(有时免刑),令犯人奉养父母的一种制度。

此制始见于北魏,之后,唐宋元明清的法典都明确地将存留养亲制度规定于律典之中(只有金世宗时期曾予废除),直至清末修律,此制才被废除。

存留养亲制度在我国存在了一千四百多年。

在实行存留养亲制度的诸朝法律中,清朝的存留养亲制度可以说是形式多样、较为完备、且卓有成效的一项法律制度。

此制度在《清朝通志》卷七十九《刑法略五》,《大清律例》卷四《名例律上》等法律文件都有记载。

关于存留养亲,清律规定:

”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高曾同)、父母老(七十以上)疾(笃废)应侍(或老或疾),家无以次成丁(十六以上)者(即与独子无异,有司推问明白),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

若犯徒、流(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人侍养)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

(军犯准此)”

清初,由于存留养亲制度条件的苛刻,犯罪存留养亲很少见诸实践。

然而,到了康熙时期,随着封建统治的日益巩固,清王朝逐渐放宽了对留养的限制,并在处理个案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系列的例文与成案。

作为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存留养亲在我国存在了一千四百多年,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更重要的是存留养亲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是一种国家社会福利政策来理解。

存留养亲可以说是一项涉及到老人养老问题的具有实质性意义的规定。

虽然有养济院等福利设施机构,但养老的主体应该是家庭,家庭养老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从而可以使有限的钱用到更多的地方去。

它是为了保证罪犯家中的老人不至孤苦无依,甚至威胁生存,从而加重养济院等福利机构的负担的一项措施。

同时,这样的做法也可以从某种程度上鼓励家庭养老的推行。

从而达到,政府鼓励亲养,促使社会参与养老的目的。

它维系了家庭的安宁从而也就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国家政权的巩固。

三、传教士对清代社会福利的影响

随着鸦片战争后传教的合法化,西方教会在中国有了很大的发展,洋教势力也得以进入内陆,为了顺利传教,融入中国社会生活,传教士还兴办了一系列的社会福利机构,如兴办医院、学校、孤儿院慈善机构。

伯驾教士在被授予教士时曾被指示“你如遇机会,可运用你的内外科知识,解除人民肉身的痛苦;你也可随时用我们的科学技术,帮助他们。

”伯驾带着这指示来到广州,广州给他的第一印象是“人民生活极端贫困,街上乞丐成群,吸食鸦片者甚众,许多人栖居在船上,无衣无食。

”这更坚定了伯驾行医传教的决心。

1835年11月经英美各方支持由伯驾创立的眼科医局(又称新豆栏医局)在广州开业。

这是外国传教士在近代中国开设的第一所西医医院。

并尽可能记录南方各种常见病和传染病的发病数据。

1847年伯驾还运用美国于1846年采用乙醚作镇痛剂的先进医药技术为中国病人做手术,成为中美医学交流史上的一件重大事件。

在1900年以前教会在华医疗事业的规模一般都很小,数量也不多,通常常都是附设在教堂里的诊疗所即使是正式医院,收容能力也是很有限的。

属于法国天主教系统的一所最早设立的医院是天津的法国医院,创建于1845年。

由基督教医药传教会所属的医院及诊所在1900年以前共约四十余所,大部分分布在广东、广西、浙江,江苏等地,其中最著名是广州博济医院。

为教育后代,建立和巩固教徒的信仰,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教会教育也就应运而生。

据不完全材料统计:

乾隆六十年(1795),四川天主教会开办15所经言学校(男校5所、女校10所):

嘉庆八年(1803),发展到64校(男校35所、女校29所);嘉庆十五年(1810),再增至107所(男校50所、女校57所)。

基督教会则发展世俗教育办有大学1所(华西协合大学)、中学巧所、高小59所、初小百余所,教学层次完整规模较大,培养各类世俗人材。

慈幼是外国教会致力的一项重要的慈善活动,包括育婴堂,孤儿院和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其中育婴堂和孤儿院常常是合而为一的。

教会举办的慈幼机构遍布大半个中国,而且数量众多。

据基督教中华续行委办会调查特委会对1901-1920年中国基督教事业的统计,天主教会在中国办有150~200所孤儿院,共收容着15000~20000个孩子。

上海徐家汇附近的土山湾孤儿院是外国传教士创办最早的孤儿院,而规模较大的育婴堂是1867年创办的上海圣母院育婴堂,到1935年该堂累计收容婴儿1700余名。

外国传教士创办盲人学校和聋哑学校的同时制定了官话布莱叶点字法并予以推广。

教会所办福利机构的救助方式大异与此前中国官民所办的福利机构。

他们采用“养”、“教”、“工”三者并举的方式。

传教是西方思想文化、科学技术、宗教、艺术传人中国的主渠道,由于国策的封闭性而出现的禁教政策,基本上断绝清朝与外部世界的联系。

自广西西林县知县张鸣凤处死法国马神甫事件后,冲突事件不时发生。

同治之后,各省仇教事件层出不穷。

传教一方面有着西方列强征服中国的使命,另一方面,传教过程不免带有文化、科学等方面交流的作用。

随着传教士在传教过程中的封闭与保守,教徒对教会的向心力不断加强,这样做固然稳定了教徒群体,但也派生教徒对教会的强烈依赖情绪,成为依靠教会而生存的“吃教者”。

为解决供给问题,教会或利用教案勒索赔款,购置大量土地,租给教徒,解决其生计;或利用其特殊地位,劝贡献或抢占民财等事件也屡屡发生。

文化的冲突,利益的纠缠使得民众滋生出越来越多的反感情绪,以至矛盾和冲突不断。

但不能因为这些冲突就完全将外国教会从事社会福利事业当成是出于传教事业和教会本身的经济利益。

甚至提出,教会热衷慈幼活动是为了好上报教徒增加的数字,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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