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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

医护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环境类别范围空气cfu/m3  物体表面cfu/cm3  医护人员手cfu/cm3

Ⅰ类层流洁净手术室≤10≤5≤5

层流洁净病房

Ⅱ类普通病房、产房、

婴儿室、早产儿室、

普通保护性隔离室、≤200≤5≤5

供应室无菌室、

烧伤病房、

重症监护病房

Ⅲ类儿科病房、

妇产科检查室、

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

供应室清洁室、

急诊室、化验室、

各类普通病房和房间≤500≤10≤10

Ⅳ类传染病科及病房-≤15≤15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学标准:

环境类别范围标准空气(cfu/皿.暴露时间)物体表面(cfu/cm2)医务人员手(cfu/cm2)卫生手外科手洁净场所洁净手术室及洁净部门参照GB50333≤5≤10≤5重点部门非洁净手术室(眼科、美容科)、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重症加强治疗室、消毒供应室、血液透析室、口腔科、腔镜室、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4(cfu/15min.9cm平皿)≤5其他部门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输血科、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传染科≤4(cfu/5min.9cm平皿)≤10

 

环境类别

空气平均菌落数

暴露时间

物体表面平均菌落数

Ⅰ类洁净手术部其他洁净场所

符合GB50333的要求如上图

30min

≤5cfu/cm2

Ⅱ类非洁净手术部(室)、非洁净骨髓移植病房、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器官移植病房、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等

≤4cfu/15min·直径9cm平皿

15min

≤5cfu/cm2

Ⅲ类儿科病房、母婴同室、消毒供应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室);其他普通住院病区等

≤4cfu/5min·直径9cm平皿

5min

≤10cfu/cm2

Ⅳ类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急诊室、化验室、输血科、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

≤4cfu/5min·直径9cm平皿

5min

≤10cfu/cm2

注:

1、Ⅰ类、Ⅱ类环境物表(如产床表面、产房其他物表)参照2类环境标准。

    2、Ⅲ类、Ⅳ类环境物表(如诊疗工作台面、治疗车台面、无菌柜表面、病历夹、门把手、水龙头、床头柜表面等)均参照3类环境标准。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学标准:

环境类别

范围

标准

空气(cfu/皿.暴露时间)

物体表面(cfu/cm2)

医务人员手(cfu/cm2)

卫生手

外科手

Ⅰ类

洁净手术室及洁净部门

参照GB50333

≤5

≤10

≤5

Ⅱ类

非洁净手术室(眼科、美容科)、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重症加强治疗室、消毒供应室、血液透析室、口腔科、腔镜室、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非洁净手术部(室)、非洁净骨髓移植病房、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器官移植病房、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等

≤4(cfu/15min.9cm平皿)

≤5

Ⅲ类

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输血科、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传染科儿科病房、母婴同室、消毒供应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室);其他普通住院病区等

≤4(cfu/5min.9cm平皿)

≤10

Ⅳ类

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急诊室、化验室、输血科、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

≤4cfu/5min·直径9cm平皿

≤10

新旧环境保护标准对照表

序号

标准更新情况

标准内容

新标准要求

旧标准

要求

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021年1月1日起

1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21)

代替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

PH(无纲量)

6~9

6~9

6~9

悬浮物(mg/L)

50

30

70

CODcr(mg/L)

60

50

100

氨氮(mg/L)

8

5

10

石油类(mg/L)

5

3

8

挥发酚(mg/L)

0.5

0.5

0.5

总氰化物(mg/L)

0.5

0.5

0.5

六价铬(mg/L)

0.5

0.5

0.5

单位产品基准

排水量(m3/t)

2.0

1.8

20

2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21)

代替

《炼焦炉大气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

直接排放值/间接排放值

PH(无纲量)

6~9

6~9

悬浮物(mg/L)

70/70

50/70

CODcr(mg/L)

100/150

80/150

氨氮(mg/L)

15/25

10/15

石油类(mg/L)

5.0/5.0

2.5/2.5

挥发酚(mg/L)

0.50/0.50

0.30/0.30

硫化物(mg/L)

1.0/1.0

0.5/0.5

苯(mg/L)

0.10/0.10

0.10/0.10

氰化物(mg/L)

0.20/0.20

0.20/0.20

单位产品基准

排水量(m3/t焦)

1.0

0.40

破碎、筛分、转运环节

颗粒物(mg/m3)

50

装煤

颗粒物(mg/m3)

100

SO2(mg/m3)

100

苯并[a]芘(μg/m3)

0.3

出焦

颗粒物(mg/m3)

100

SO2(mg/m3)

100

50

2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21)

代替

《炼焦炉大气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

焦炉

烟囱

颗粒物(mg/m3)

50

30

SO2(mg/m3)

100

50

氮氧化物(mg/m3)

800

500

干法

熄焦

颗粒物(mg/m3)

100

50

SO2(mg/m3)

150

100

粗笨管式炉、氨分解炉等燃用焦炉煤气设施

颗粒物(mg/m3)

50

30

SO2(mg/m3)

100

50

氮氧化物(mg/m3)

240

200

炉顶浓度限值

颗粒物(mg/m3)

2.5

苯并[a]芘(μg/m3)

2.5

硫化氢(mg/m3)

0.1

氨(mg/m3)

2.0

苯可溶物(mg/m3)

0.6

企业边界浓度限值

颗粒物(mg/m3)

1.0

3.5

SO2(mg/m3)

0.50

苯并[a]芘(μg/m3)

0.01

0.0040

氰化氢(mg/m3)

0.024

苯(mg/m3)

0.4

酚类(mg/m3)

0.02

硫化氢(mg/m3)

0.01

氨(mg/m3)

0.2

氮氧化物(mg/m3)

0.25

苯可溶物(mg/m3)

0.80

3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21)

不再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烧结机

设备

颗粒物(mg/m3)

80

50

150

SO2(mg/m3)

600

200

2860

氮氧化物(mg/m3)

500

300

氟化物(mg/m3)

6.0

4.0

15

二噁英类

(ng-TEQ/m3)

1.0

0.5

烧结机机尾、其他生产设备

颗粒物(mg/m3)

50

30

150

4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21)

不再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热风炉

颗粒物

(mg/m3)

50

20

150

SO2

(mg/m3)

100

100

氮氧化物

(mg/m3)

300

300

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出铁场、其他生产设施

颗粒物

(mg/m3)

50

25

150

5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21)

不再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颗粒物

(mg/m3)

转炉一次烟气

100

50

150

混铁炉、铁水预处理、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精炼炉

50

20

150

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

50

30

钢渣处理

100

100

其他生产设施

50

20

二噁英类

(ng-TEQ/m3)

电炉

1.0

0.5

氟化物(mg/m3)

电渣冶金

6.0

5.0

15

6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21)

不再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颗粒物

(mg/m3)

热轧精轧机

50

30

废酸再生

30

30

热处理炉、拉矫、精整、抛丸、修磨、焊接及其他生产设施

30

20

300

SO2(mg/m3)

热处理炉

250

150

氮氧化物

(mg/m3)

热处理炉

350

300

氯化氢(mg/m3)

酸洗机组

30

20

废酸再生

50

30

6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21)

不再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硫酸雾(mg/m3)

酸洗机组

20

10

铬酸雾(mg/m3)

涂镀层机组

、酸洗机组

0.07

0.07

硝酸雾(mg/m3)

酸洗机组

240

150

废酸再生

240

240

氟化物(mg/m3)

酸洗机组

9.0

6.0

15

废酸再生

9.0

9.0

15

碱雾

脱脂

10

油雾

轧制机组

30

甲苯(mg/m3)

涂层机组

40

40

二甲苯(mg/m3)

70

40

非甲烷总烃(mg/m3)

100

80

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标准及套改表

根据国家、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了更方便大家了解自己的工资档次及工资情况,现把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岗位薪级工资标准表提供给大家,以供参考。

见习阶段的岗位工资:

博士见习845博士见习岗位工资 

硕士见习770硕士研究生岗位工资 双学见习710双学位、非硕士研究生班岗位工资 本科见习685大学本科见习岗位工资 大专见习655大学专科见习岗位工资 中专见习590中专毕业见习岗位工资 高中见习590高中毕业见习岗位工资 初中见习570初中毕业见习岗位工资

正式后的岗位级别工资:

岗位类别

岗位级别

岗位工资级别

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岗位

正高

2800

1900

1630

1420

副高

1180

1040

930

中级

780

730

680

初级

十一

620

十二

590

员级

十三

550

管理岗位

正厅

1640

副厅

1305

正处

1045

副处

850

正科

720

副科

640

科员

590

办事员

550

工勤岗位

高级技师

技术工一级

830

技师

技术工二级

690

高级工

技术工三级

615

中级工

技术工四级

575

初级工

技术工五级

545

普通工

普通工

540

薪级工资套改表: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薪级工资套改表.xls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薪级工资套改表.xls事业单位普通工人薪级工资套改表.xls

各类岗位薪级工资套改政策和计算方法

一、基本政策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

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薪级工资。

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套改

1.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具体附件1、附件2、附件3,采用坐标法,横坐标是套改年限,竖坐标是岗位和任职年限,横竖坐标的焦点就是薪级等级,举例某教授,套改年限30年,任职年限10年,按表套结果就是38级,有了薪级再对应专业技术人员的薪级工资标准就得出此人的薪级工资是多少了。

)注意:

找不到,向右靠(如果按某人的具体情况套不到标准,就在相同任职年限的统一行向右找,看到的第一个薪级等级就是他的薪级等级,例如某教授套改年限21年,任职年限10年,套下来这个地方是空白,怎么办,向右找右边第一个33级就是他的薪级等级,这种情况是极少数的,碰见了就按这个办法套)

2.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例如:

某副教授,套改年限29年,任现职务4年,按现任职务套改薪级工资为28级643元,原任讲师13年(含副教授4年),可套改薪级工资29级673元。

那么他的薪级等级就是29级,新级工资是673元。

三、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计算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是2006年6月30日。

(一)套改年限计算

套改年限:

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套改年限相关政策主要有:

(1)工作年限的计算办法为年—年+1,相关政策仍按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从参加工作的当年起计算,工作年限有间断的,间断的年限要扣除。

如果是先工作后上学的,只要是连续的,中间没有间断的就一起算入工作年限里,不用再算学龄了,有间断的如辞职在家复习1年考研的,就要扣除1年)

(2)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通常我们都叫做学龄),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

只适用于这次工改,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凡非全日制教育的学习时间一律不得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

(3)在校的学习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计算办法为年—年。

举例:

某人90年9月起读本科,94年7月毕业,94年9月起读研究生,98年3月毕业,然后工作。

他的学龄是7年,而不是8年。

而如果他96年7月研究生就毕业了,那他的学龄就是6年。

注意:

读博士起就算工龄,不要把读博士时间算入学龄。

(4)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为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

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学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具体计算办法同国内学习的一样)

(5)套改年限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此次套改时,凡因产假(含哺乳假)以及经组织批准参加培训、学习等原因未能参加考核的,其为参加考核的年限可计算为套改年限。

经学校研究,绝症病人和办理了残疾人证的残疾职工未参加考核年限可计算为套改年限(残疾职工已取得残疾人证为准,未取得的要扣除)。

(6)93年以来从企业调入、部队转业(退伍)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其进校前的年限视同考核合格。

(7)专转本的学习时间,不论是两年还是三年大专后转入本科学习的毕业生,只计算四年学龄。

(这是指没有取得大专毕业证书直接转本的人员,而大专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后又读本科的就要分别计算。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一定要以毕业证书为准,证书上明确打了全日制字样的才能算。

(二)任职年限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计算办法是年—年+1。

相关政策:

1.工作人员所聘岗位是指2006年6月30日在聘(任)岗位。

(是学校聘任了兑现了工资的职务岗位)

2.任职年限计算截止至2006年6月30日。

3.工作人员因调动等组织原因,任职时间有间断,但间断未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其间断的时间,可视作原职务的任职年限,间断了7个月及其以上的,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计算出这次套改工作时的任职年限。

4.技术工人任职年限,从取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当年起计算;99年以前有我校考核认定的从我校认定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由较高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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