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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违章界定标准

煤矿违章界定标准

一、一般违章

(一)通用部分

1.各类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无记录或伪造记录的。

2.不经批准,动用应急救援设备或物品的。

3.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4.不学习上级文件、传真下井工作的。

5.在变电所、泵房、空压机房、炸药库、密闭、风门及附近5m围堆卸料的。

6.携带长柄工具在架线巷道行走违反规定的或横跨车辆的。

7.井口及井下未戴安全帽的。

8.进风井井口房、井下进风大巷不安规定洒水清尘的。

9.穿化纤衣物下井的。

10.大巷行人在电机车运行时,不站立躲避的。

11.乘坐罐笼或人行车时,身体外露或携带东西超出车外的。

12.人行车未停稳打开车门提前下车的,或人行车运行期间,未关车门、上锁的。

13.固定岗位有小铺(靠背)的。

14.不带自救器或矿灯入井,或自救器过期使用的。

15.同一层罐笼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的。

16.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及时汇报的。

17.未按要求学习规程措施,或规程措施学习不签字,考试不及格入井的。

18.坐在在用电器设备上休息或操作。

19.入井人员不熟悉避灾路线的。

20.井下休息位置不当(空顶、有片帮危险、安全距离不够、轨道上、支护不可靠、可能有有害气体等地点)。

21.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22.不掌握“手指口述”要领的;不执行“手指口述”操作的。

23.架棚巷道交叉门口无管理牌,不使门口卡子,具备条件的门棚梁未用锚杆吊挂固定的;或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门棚。

24.井巷交叉点无避灾路线指示牌或悬挂错误的。

25.输送机距巷道支护距离小于0.5m的;输送机机头机尾距巷道支护距离小于0.7m的;巷道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道支护距离小于0.3m的。

26.堆放物料距轨道安全间距不符合规定的。

27.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检身或把钩人员正确指挥的。

28.不使用或损坏人员定位装置的。

29.井下烧焊地点无灭火器材或未进行瓦斯检查的。

(二)采煤部分

30.泵站压力达不到规程措施要求的。

31.乳化液配比达不到规定要求;无乳化液合格检测工具;未使用自动配液装置的。

32.工作面面前刮板输送机机头过煤间隙不够的。

33.锚网支护巷道放顶前不卸锚盘。

34.面前端面距超规定的。

35.工作面端头支护不全的;端头支架有一架及以上拖后的;正常情况下端头长钢梁一梁两柱的;双楔顶梁两架及以上不接顶或专用销子3个及以上松动的。

36.端头支架距工作面上、下两巷支护距离超过0.5m的。

37.工作面安全出口超前支护距离未达到规程措施规定的;超前支柱不齐全的;违反规定提前回撤超前支柱的。

38.工作面在用移溜器不合格的;用支柱顶移刮板输送机的。

39.工作面连续2架及以上支架不合格的(支柱超高或行程不足;初撑力不足;柱距超规定;顶梁空肩;顶梁不接顶;面前顶梁松动;顶梁不垂直煤壁)。

40.支柱不按规定栓绳防倒;支柱重楔重帽;工作面连续3棵及以上支柱迎山力不足或过大或支柱歪斜,支柱两爪起作用或不按规定穿铁鞋。

41.工作面漏液、变形、缺爪等失效支柱达3棵及以上的。

42.使用损坏、变形金属铰接顶梁超过3架;连续2架顶梁不铰接;连续3架顶梁卡脖倒悬臂;顶梁单挑;无柱悬臂梁下再挂悬臂梁的。

43.工作面特殊支护不全,或有两处及以上特殊支护不符合规定的。

44.套使长钢梁单挑的。

45.割煤松机过程中不按规程措施及时支护的。

46.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缺压柱、失效、不合格。

47.正常回柱期间回顶梁拖后回柱超过2根,或少于1根。

48.坚硬顶板或中厚煤层采煤工作面,回柱不使用长柄工具或工具不合格的;回柱后退路不畅通、近距离回柱的。

49.工作面各工种工序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50.连续两片联网不合格。

51.违反规程措施擅自留顶、底煤。

52.机道顶梁使用的销子不防飞。

53.采煤工作面伞檐超规定未进行处理的。

54.工作面上下顺槽20m,机采或炮采巷道高度低于1.6m,综采工作面巷道高度低于1.8m,人行道宽度小于0.7m;超前围有支架折梁断柱或变形严重。

55.采煤机组滚筒缺截齿2把及以上的。

56.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未发出并受到信号,擅自操作的。

57.采煤机强行截割硬岩;带载启动;带病运行的。

58.用采煤机、机、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牵拉、顶推、托吊其他设备、物件的。

59.检修乳化泵不停泵,带压更换液压件;正常情况下,擅自关闭泵站回液截止阀。

60.综采工作面割煤时,跟机移架距离超规定的。

61.综采工作面连续2支架初撑力不足;连续3架不接顶;连续3架咬架、挤架的;架间距超300mm的。

62.综采工作面支架压力表、安全阀不完好的。

63.综采工作面支架降柱、移架和放煤时,不开启喷雾装置。

64.综采工作面移架时,支架下方和前方有闲杂人员的。

65.综采工作面移端头支架、过渡支架时,未做到2人配合操作的。

66.综采工作面支架最大支撑高度大于支架最大使用高度,或支架压成“死”架的。

67.在井下拆卸液压支架立柱、千斤顶阀组;随意调整支架安全阀。

68.综采工作面移完支架后,各操作手把未归“零”位的。

69.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规定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未按强制放顶措施进行放顶,导致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规定的。

70.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的工作面未按规定向采空区注水注浆的。

71.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后部刮板输送机停止运转时,不停止放煤的。

72.采煤工作面回采围与规程措施不符的;采高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三)掘进

73.耙装机卡轨器松动的;斜巷耙装机固定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74.耙装机护身栏杆规格或安装不合格的(护栏直径小于20mm;间距大于200mm;护栏超把手操作位置小于300mm,开放式护栏高度自底板起低于1.6米)。

75.耙装机绳不按规定插接或有两个以上接头,或有断股、断丝超限未处理的。

76.耙装机钢丝绳导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规程规定不符的。

77.耙装机操作侧安全间隙不足700mm;另一侧安全间隙不足400mm的。

78.耙装机无照明。

79.耙装机刹车装置不完好、可靠的。

80.耙装机距掘进工作面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81.掘进机无前照明和尾灯,或不亮的。

82.掘进机切割头未在旋转状况下截割煤岩;切割头带载启动。

83.掘进机开机前,未发出报警信号的。

84.掘进机启动专用工具由非专职司机保管的。

85.喷浆机停机不停电、闭锁的。

86.喷浆用砂未过筛,石子未冲洗,有泥土等杂物的。

87.喷浆拌料不匀,或不采用潮料喷浆的。

88.喷浆时,不使用除尘风机对喷浆机上料口、余料口除尘的。

89.喷浆前未按规定清除活矸、冲洗岩帮;喷浆后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的。

90.处理堵塞的喷浆机喷射管时,喷枪口前方及附近有其他人员的。

91.锚杆支护巷道,锚杆外露长度、株距、排距、锚杆角度等连续3根及以上不合格的。

92.锚网支护巷道,网片不搭接或两片及以上搭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网片搭接不连接的。

93.锚喷巷道,喷浆厚度不够;基础深度不够的。

94.锚杆支护巷道,连续2根及以上锚杆预紧力不合格的;两根及以上锚杆锚固力不合格的。

95.锚杆支护的掘进工作面,无检测仪器或仪器不完好;未按规定做拉力试验并记录;煤巷未做顶板离层监测记录的。

96.前探支架使用不合格的(前探梁松动、板梁或小杆不接顶、螺丝不满扣、重楔、巷道坡度大于15°无防滑措施)。

97.架棚支护的掘进工作面,连续两架及以上棚不合格(退山、前倾后仰、棚距超规定、空帮、背顶小杆不压肩、棚腿窝深度不足、不按规定穿鞋、缺防倒撑木或拉杆)。

98.架棚支护的掘进工作面迎头10米围的棚子,防倒拉杆不全的,或连续2架及以上防倒拉杆松动的。

99.工作面放炮后,未按由外向里的顺序逐架修复崩倒、崩坏支架的。

100.放炮前,未对工作面10m围支架进行加固的。

101.架棚巷道新开门抬棚两端未采取打锚杆或棚口卡子固定;抬棚与插梁有重楔;抬棚棚腿不合格;抬棚与相邻支架不关联。

102.架棚巷道棚腿支设在浮煤浮矸上的。

103.由下而上施工坡度25°以上的倾斜巷道,未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的。

104.高空作业或在浇灌煤仓(溜煤眼、小井)过程中,施工人员不系安全带的。

(四)机电及提升运输专业

105.非紧急情况下,罐笼提升人数超规定,把钩工未制止的。

106.立井罐笼提升,井口、井底的安全门未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的。

107.罐耳与罐道之间间隙超过规定的;罐道和罐耳磨损超过规定,未及时更换的。

108.检修人员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无保险伞或护栏的;检修人员未佩戴保险带的;提升速度超规定的;检修用信号不可靠的。

109.未按规定对提升装置各部分进行检查的,或伪造检查记录的。

110.副井信号及罐笼到位闭锁装置不灵敏、不可靠。

111.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不符合规定的。

112.主提升机无试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的;提升用钢丝绳不按规定进行验收、使用、检查、更换的。

113.主提升绞车未按规定试验各种保护或试验动作不灵敏的;主提升钢丝绳漏检的。

114.井下电缆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的;电缆上悬挂其他物件的;电缆与风、水管在巷道一侧时,未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距离的。

115.巷道通讯和信号电缆与动力电缆在一侧时,未吊挂在动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

116.高、低压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距离小于0.1m的;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小于50mm的。

117.穿墙电缆无套管的;墙的两边无电缆标志牌的,穿墙电缆空封堵不合格的。

118.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未采用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的。

119.高、低压电气设备的短路、漏电、接地、过负荷等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或接地细则要求的。

120.主排水、主通风机、压风机未按规定设置各种保护或保护试验不灵敏的。

121.未按规定期限对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调整,并记录的。

122.机房硐室绝缘用具、消防器材不齐全有效的。

123.主通风机状态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的。

124.空气压缩机气缸有裂纹、漏水、漏油、漏气等仍使用的;排气温度超过规定的;压缩机油不符合规定,闪点高于215℃的。

125.空气压缩机各类仪表不全,或指示不准确的;安全阀和释压阀不可靠的;断油、断水保护不灵敏、无信号显示或显示不准确的;气缸和风包无超温保护装置的。

126.空气压缩机滤风器、进出风管和风包未按规定进行清理的。

127.主排水系统不具备两种及以上的引水装置,并能在5min启动水泵的。

128.水仓入口缺篦子的,水泵吸水管路进水口以下0.5m以有淤泥的。

129.矿井地面及井下水平变电所各类制度、图纸、记录不全的。

130.矿井变电所、主、副井机房、重要控制室各类安全栅栏、遮栏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各类安全警示标志牌不齐全的;各类灭火器材不齐全完好的;有关设施及绝缘工具不齐全完好的。

131.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未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的。

132.井下电工未配备、携带停电牌、验电笔、放电棒、瓦斯便携仪,验电笔使用不校验,不符合使用电压级别。

133.防爆电气有防爆合格证但检验期超过规定,或检查员未签字的。

134.保护计算整定不合格,动作不灵敏可靠的。

135.隔爆磁力起动器用小喇叭嘴引出动力线的。

136.固定电气设备场所无电气系统图、检查、修理、试验整定记录、运转、交接班记录或记录不全。

137.移动电气设备无检查、修理、试验整定记录,事故记录或记录不全。

138.在用电机不完好,护罩、风翅子缺损、缺对轮螺丝或对轮螺丝不按规定安装。

139.移变或馈电开关整定不合格或试验保护不跳闸的。

140.上下山轨道运输语言报警信号不响或有声无光的。

141.按钮、电铃、组合铃未上盘并固定牢固的;上、下山使用的信号未安装在信号躲避硐安全位置的。

142.压叠式进线嘴压紧电缆后压偏量超过电缆直径的10%。

143.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人员操作电气设备的。

144.各类开关、四通、小电等标示牌不齐全,容不符合要求。

145.接地保护甩掉不用或不合格。

146.电气设备有淋水不防护,开关不上台上架。

147.开关、电机、减速箱等设备零部件未做到齐全完好。

148.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存在防爆结合面锈蚀、划痕超规定的。

149.隔爆开关导电螺栓、螺母锈蚀超过规定;喇叭嘴不配套或断裂、缺损的。

150.隔爆本体与外壳不配套,转盖与外壳不配套,缺把手,开关腔上方导电螺栓与接线鼻连接不牢;开关机械闭锁失效,开关底托架严重变形、断裂或固定不牢。

151.电缆敷设未达到以下要求的:

电缆标示齐全,改变直径的接线盒两端、拐弯处、分岔处及沿线每200m均应设标志牌,注明电缆编号、电压等级、截面积、长度、用途等。

152.用铁丝吊挂电缆。

153.带式输送机有关保护装置和设施不全或失效、不灵敏的。

154.带式输送机道消防水管不完好的,机头消防设施不全或失效的。

155.在皮带及其他有关设备上站立的,不走行人过桥,爬越皮带的。

156.带式输送机底皮带下有浮煤杂物,磨底皮带的。

157.因维修质量差造成带式输送机严重跑偏的。

158.带式输送机托辊不齐全,连续两个及以上托辊转动不灵活的;连续3个托架或吊挂装置不完整可靠的。

159.带式输送机液力耦合器工作介质液量不足,易熔塞和防爆片不合格的。

160.带式输送机各部位紧固件、连接件不齐全的,两处及以上部位松动。

161.带式输送机滚筒有破裂的或胶带接头不完好仍使用的。

162.刮板运输机连续缺螺丝、刮板链出槽、飘链或胶带输送机跑偏严重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机的。

163.运输机运行期间人员正对机头的,或输送机操作盘正对机头的。

164.采煤工作面面前刮板输送机与机巷刮板输送机搭接不符合要求的。

165.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压柱固定不牢,或支设在减速箱、电机上的。

(五)轨道运输

166.在用机车的闸、灯、喇叭、连接装置、制动装置、撒砂装置及闭锁装置等,有一项不合格的;电瓶车行驶违反有关运行规定的。

167.电机车年检不合格仍使用的。

168.电机车架空线高度不符合要求的。

169.平巷人车无悬挂尾灯的设施或不悬挂尾灯的。

170.人车无可靠的车门或防护链的。

171.斜巷人车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不完好的;未按规定对斜巷人车进行试验,试验记录不完整的。

172.在用小绞车(40KW及以下齿轮绞车)达不到安装标准或完好标准,存在运行安全隐患的。

173.对小绞车钢丝绳和保险绳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的,或无记录及记录不全的。

174.小绞车运行期间,司机站在小绞车出绳侧或绞车侧面操作的。

175.在小绞车护身板侧出绳拉车的。

176.小绞车无管理牌板和操作要领的。

177.小绞车对拉运输违反有关规定的。

178.除甩车场外,一台小绞车在运输长度拐弯运输的。

179.矿车达不到完好标准仍使用的。

180.斜巷拉空滑头的。

181.斜巷倒拉提升绞车,不设置护身柱,或护身柱不合格的。

182.绞车排绳时,用手拨或脚蹬进行盘绳的。

183.绞车运行期间,司机手离开闸把或不听信号开车。

184.平斜巷车辆发生掉道时,用电机车或绞车复轨的。

185.斜巷上部车场有负坡的。

186.同型号轨道连续铺设长度小于50m的(有杂拌道的)。

187.各车场变坡点处轨道有接头的。

188.车场信号躲避硐室规格不符合要求,支护不可靠或硐室存放物料的。

189.存在轨道打撑杆,简易道岔加垫楔子,弯道轨高于外轨,轨道水平变形严重等情况之一的。

190.巷道坡度大于7‰时,人力推车的;1次推2个及以上矿车的;在矿车两侧推车的;同向推车间距不符合规定的;大巷人力推车的。

191.使用箱式矿车在上下山运送长物料的。

192.不执行运输“四超”物品管理规定的。

193.使用绞车绳、保险绳封车者或封车不合格的。

194.摘挂钩站在道心的,或把头部和身体伸入两车之间进行操作的。

195.架空乘人装置运行速度超过1.2m/s的(活动抱锁器静止上下人时除外);蹬座中心距巷道一侧距离小于0.7m的;乘人蹬座间距小于5m的;乘人时蹬座下端距巷道底板小于0.2m的。

196.架空乘人装置声光语音报警、警示牌、紧急停止开关装置等不灵敏、不完好、不可靠的。

197.对架空乘人装置未严格执行设备检查检修、试验制度的。

198.在用单轨吊车制动系统不可靠的;车头无车灯和喇叭或失效,车尾无红灯的。

199.使用的侧翻式矿车定位机构损坏、不可靠的。

200.斜巷卸车,未在矿车下方支设趄柱,防护设施不可靠的。

201.用料车运料装车偏载,装车高度超过车体高度、宽度的。

202.矿车顶、撞风门的。

203.小绞车提升的斜巷,在用的不倒翁、卧闸等阻车装置不能自动复位的,或在不行车时未处于常闭状态的。

204.斜巷运输安全设施(卧闸、不倒翁、挡车棍、捕抓器、吊梁、挡车门)材料规格、制作不符合要求,安设固定不可靠,位置不当,存在安全隐患的。

(六)一通三防

205.回风巷失修率高于7%,严重失修率高于3%的。

206.矿井进、回风井,主要进、回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之间未安装风门状态传感器,实现风门遥讯的。

207.现场“一通三防”隐患汇报不及时,措施研究不到位的。

20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209.掘进工作面使用11kW以下风机的,所用风筒与风机功率不匹配。

210.局部通风机未安装遥讯装置,掘进工作面风筒未安设风量或风压传感器,实现风机运行和供风状况的在线监测。

211.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的。

212.在用风筒落地的。

213.风门未闭锁或闭锁失效。

214.采掘工作面,放炮不使用水炮泥,放炮前未冲洗煤壁;放炮后未洒水降尘的。

215.局部通风机无风电闭锁装置。

216.局部通风机运行功率达不到措施要求。

217.局部通风机及控电设备安装位置距回风口距离小于10米。

218.建筑密闭未达到以下标准的:

密闭墙垛四周要掏槽到硬煤硬岩,掏槽不小于0.15米,墙与煤岩接实。

219.风筒过墙不设铁风筒。

220.主要风门未设反风门。

221.永久密闭不设反水池或反水管,防火密闭不设观测孔,孔口封堵不严的。

222.封闭巷道未切断通往密闭的所有轨道、线缆、管路

223.密闭距全风压巷道超过3m时,未设置栅栏,并揭示警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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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密闭墙体压坏不及时修复。

225.防尘设施不健全、不完善的,综掘工作面未安装使用电动除尘风机的。

226.巷道煤尘堆积超标。

227.采掘工作面放炮时不使用水幕

228.瓦斯检查员未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229.瓦斯便携仪、传感器标校不及时,同一地点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0.1%的。

230.封闭盲巷未切断进入盲巷的管线、轨道的。

231.不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和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的。

232.安全监测所需仪器、仪表、设备不齐全、不可靠的,未按技术要求定期标校、强检、维修的。

233.未按规定对有关安全监控系统进行检查、测试的。

234.新水平、新采区的防火管路系统未执行“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235.井下防尘管路管径尺寸不合要求的。

236.掘进工作面扒装不洒水降尘。

237.未采用湿式打眼或其它捕尘措施。

238.未按规定设置、安装隔爆设施的。

239.未按规定对采煤工作面及煤巷的掘进工作面进行煤层注水的。

240.高瓦斯区、瓦斯异常区无专职瓦斯检查员的。

241.井下爆破材料库库房消防设施不齐全。

242.电雷管不做全电阻试验、不编号、脚线不扭结

243.爆破母线有明接头

244.装配引药不使用竹(木)棍扎眼,

245.炮眼无封泥、封泥不足、无水炮泥。

246.爆破物品帐、物不符。

(七)地测防治水部分

247.井下探放水钻孔开孔不挂线,方向、倾角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248.接近含水层孔口不设水门。

249.遇高压含水层前现场无防喷、反压装置的。

250.注浆管路打压试验不合格进行注浆的。

251.注浆浆液配比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252.钻探记录、注浆记录、放水试验记录不全、数据不准确的。

253.注浆时无人看孔口及巡查管路的。

254.掘进中腰线标定不及时、不准确

255.对水文观测系统不坚持定期观测。

256.水害隐患通知单发放不及时的。

257.岩芯管理不按要求使用岩芯票,乱仍、乱放岩芯的。

258.钻探现场支护质量差,有活矸、掉石、片帮等隐患未采取措施的。

259.钻探接近老空水时,现场无专职瓦检员的。

260.钻探地点及附近无专用的。

261.钻机、泥浆泵传动皮带不全。

262.钻机、泥浆泵转动部位缺保护罩。

263.钻机液压系统漏油。

264.钻机、泥浆泵压力表不齐全、不合格。

265.钻机运转过程中,钻具前后站人。

266.施工人员衣襟、袖口未扎紧

267.钻机固定不合格进行施工的。

268.用管钳控制钻具升降速度的

269.防水闸门不按规定进行关闭试验的。

270.关闭防水闸门所用工具和零配件未按规定专门存放的。

(八)其他

271.违反劳动纪律的。

272.其他违反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以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要求的。

二、严重违章

(一)通用部分

1.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2.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上岗的,从事特种作业无证上岗或证件失效的,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无相应安全资格的。

3.未按规定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的。

4.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5.超层越界开采的。

6.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7.强令员工违章作业或安全隐患不消除,冒险作业的。

8.设计、作业规程、技术措施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或现场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未制定或采取针对性措施继续施工的。

9.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或未按已制定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指挥施工的。

10.未按规定组织传达学习规程、技术措施,安排施工的。

11.固定安全设施不齐全,安排施工作业的。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12.井下打架斗殴的。

13.酒后下井的。

14.井口20米围吸烟或有火源的;主通风机房用火炉取暖,风井口附近20m围有烟火和堆放易燃物品的。

15.特种作业人员脱岗、睡岗的。

16.不执行停产撤人指令的。

17.对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安排继续作业的。

18.空顶作业的。

19.现场违章作业现象严重,不加制止的。

20.现场工程质量低劣的。

21.不执行零星岗点管理制度的;两人以上施工地点未明确安全负责人的。

22.拒不整改、违规行为的。

23.违反值班、带班、盯班制度的。

24.安全薄弱人员入井的。

25.井下拆卸矿灯的。

26.回撤巷道支架时,未按规定加固相邻支架,或违反规定回撤安全距离不足的。

(二)采煤

27.采煤工作面倾角大于15°,支架未采取放倒措施的;倾角大于25°未采取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措施的。

28.采煤工作面回撤时,采用工作面固定刮板输送机运输、牵拉物料的;或无专项措施采用其他刮板输送机、皮带运输物料设备的。

29.不执行最大、最小控顶距规定,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的;

30.支设、回撤支柱违反规定程序、顺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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