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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章程

大成律师事务所章程

(2008年1月18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及地址:

中文名称: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英文名称:

BeijingDachengLawOffices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D座7层(100020)

7/F,BuildingD,ParkviewGreenFangCaoDi,No.9,DongdaqiaoRoad,

ChaoyangDistrict,100020,Beijing,China

第二条2008年6月1日后事务所改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为委托人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四条事务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事务所的宗旨和办所方针:

通过建立建全科学民主管理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以人为本,重视人材,不断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将事务所建成一个具有高效运行机制的规范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律师执业机构,为律师提供实现专业理想的最佳平台,如法、诚信、守正、求新,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

事务所遵循志存高远、海纳百川、跬步千里、共铸大成的办所方针。

第六条事务所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作为立所之本:

(一)以人为本的原则。

重视、培养人材,使其与事务所共同发展与成长。

(二)实行“议、决、行、监”相对分离的原则。

不得个人专权和防止泛民主化。

(三)资源共享原则。

加快实现事务所执业环境资源、知识、专业技术、业务成果的共享,进而逐步提升收益的共享水平。

(四)公正、公平、按劳取酬的原则。

建立科学合理的综合分配评价体系,对事务所全体员工分类进行业绩考核,按其贡献决定收入分配和报酬;并随着事务所的发展,逐步提高全体员工的薪酬。

(五)民主决策与高效执行的原则。

对事务所重大事项须经法定程序进行民主协商决策,力争取得共识;对决定实施的重大事宜高效的执行,并按制度进行规范运作。

(六)平等互助的原则。

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及所有员工,不论职务高低,不分入伙、进所先后,关系平等,相互尊重,共同协作进取。

(七)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管理原则。

实行制度管人,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制度之上。

(八)专业化团队作业的原则。

不断建立建全鼓励专业化团队作业的制度,尽快打造更多的名牌律师和专家律师精英团队,以使事务所律师服务质量处于领先的水平。

(九)创新原则。

发挥集体的智慧,使律师业务和经营管理上不断创新,以使事务所形成独一无二的核心竞争力。

(十)文化至圣的原则。

充分重视文化建设,将事务所的精神文化、物质文化研究与实践成果,作为团结事务所全体员工共铸事务所的制胜法宝。

第七条事务所采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

第八条事务所保护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九条事务所依法缴纳税费。

第一十条事务所由合伙人、律师(包括兼职律师)、律师助理(包括非律师专业人士)和行政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一十一条事务所实行“议、决、行、监”相对分离、结构合理、职责明确、运行规范的治理结构。

事务所建立以规范化、标准化、数字化、信息化、系统化为主要特征的制度体系,实行制度管理,既不允许个人专权,又要防止泛民主化。

第一十二条为了保证合伙人会议决策的科学民主,以及决策的有效执行,合伙人会议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根据分工向合伙人会议提出议案,并对执行实行对口监督。

第一十三条事务所设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权力机构,决定事务所的一切重大事项。

第一十四条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设立三级决策机制,层级划分、权限设定、议事规则由合伙人会议制定。

第一十五条全体合伙人会议一年一次,经半数以上合伙人或主任提议,可随时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议题由提议者确定,并提前十天提交议案。

第一十六条事务所主任由合伙人会议直接选举产生。

第一十七条事务所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对外代表事务所;

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

召集并主持律师大会;

紧急状况下决定本所重大事项,但事后须得到合伙人会议追认。

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十八条高级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依据高级合伙人会议授权行使决策权。

第一十九条管理委员会民主协商推举产生全职管理合伙人。

全职管理合伙人担任管委会主任,并负责组建执行机构。

管理合伙人的职责由高级合伙人会议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管理合伙人组建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事务所各项制度和事务所各级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向各级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管理合伙人负责组建的事务所执行机构实行管理合伙人负责制,管理合伙人承担执行过错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设监督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是对经营管理的监督机构,对高级合伙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及履行职责的程序由高级合伙人会议另行制定。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事务所实行以下财务制度:

(一)预决算制度。

每年12月底之前完成下年度预算方案编制,每年2月底以前向合伙人会议提交上年度决算财务报告;

(二)设立财务部门。

配备合格的会计、出纳,建立健全各项会计制度。

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财务流程管理;

(三)依法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实行事务所财务部门统一收费制度;

(四)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作,并存放于事务若干份以便合伙人备查;

(五)制定律师在事务所内部单位时间收费标准,律师收益的分配,以时间单位收费方式进行核算。

第二十四条事务所实行以下人事管理制度:

(一)除合伙人以外的律师、助理、行政人员实行聘任制。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期满后由事务所与聘用人员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二)建立健全招聘、培训、劳动报酬、福利、奖惩、解聘、职业管理等各项人事制度,保障受聘人员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事务所实行以下业务管理制度:

(一)实行专业部门统一管理下的项目负责制,每一项业务都要通过专业部门进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流程管理。

项目负责人对个案的质量、风险承担责任;

(二)不断修正、完善各类业务操作规程,提升律师执业水准;

(三)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审查、履行告知义务、集体讨论案件、客户评价等收案、办案、结案、归档各个环节规范和标准,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标准。

第四章合伙人

第二十六条事务所合伙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承担事务所债务。

第二十七条事务所合伙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享有合伙人权益,分享事务所收益,按合伙人法定备案程序备案。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可以申请退伙。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违反律师工作纪律应受相应处罚,直到被取消合伙人资格。

第五章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事务所的聘任律师、律师助理在以下方面达到事务所的要求:

(一)学历要求;

(二)执业资格要求;

(三)执业能力要求;

(四)执业道德、执业纪律;

(五)身体状况要求;

第三十一条赞成事务所章程、遵守事务所制度。

第三十二条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建议权;

(二)监督权;

(三)收益权;

(四)其他正当权利。

第三十三条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工作人员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

(二)恪守职业道德;

(三)遵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

(四)维护事务所利益,协助同仁工作;

(五)其他应该承担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事务所的兼职律师必须参加业务部门,接受业务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违背职业道德,应受处罚。

第三十六条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工作人员退所应提前30天通知事务所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妥善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和经济结算手续。

第三十七条事务所解除律师或工作人员的聘约,应提前30天通知本人。

第六章分配和责任

第三十八条事务所开办资金由合伙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合伙人利润分配根据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综合确定。

第四十条律师、律师助理、行政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奖金制。

第四十一条事务所奖励有贡献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事务所终止时,合伙人会议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进行清算,依法缴纳税、费。

第七章分支机构

第四十四条事务所根据发展需要,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五条分支机构实行与总部一体化管理原则下因地制宜、因所制宜的半自治管理体制。

一体化管理原则即分所合伙人需报总部批准注册,分所管理机构及职务任免需报总部批准,业务流程、质量标准接受总部统一管理,财务接受总部监督,预决算需报总部批准。

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财产属分所合伙人所有,债务由分所合伙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总部依据《律师法》规定和事务所的制度,对分支机构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总部与分支机构实行资源共建、资源共享,合理分担资源建设费的制度。

第四十八条分支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需经总部批准或报总部备案。

具体办法由总部高级合伙人会议制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事务所实行内部审计制,由合伙人会议指定的机构审计。

第五十条本章程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全体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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