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现场安全管理和发承包事故责任追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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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安全管理和发承包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部分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一、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

1、人的不安全行为

(1)三违:

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注意集体违章、习惯性违章、忙时违章;

(2)不小心、失手、设备操作失误等。

美国安全工程专家海因里希提出了1∶29∶300的伤亡事故发生的规律,即每330起生产安全事件中,会发生1起重伤或死亡事故,29起轻伤事故,300起无伤害事件,其中80%甚至更高比率的事故是由于人员违章导致的。

(如图所示)

1

300

事故金字塔

伤亡事故是在生产安全事件中,人受到伤害的事件;无伤害事件是在生产安全事件中人没有受到伤害的事件。

伤亡事故和无伤害事件是有一定的比例关系和规律的。

为了消除伤亡事故,必须首先注意消除无伤害事件。

无伤害事件减少,则伤亡事故就有可能杜绝。

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办法:

教育、提示、监督、惩戒

(注意检查班组安全活动开展情况,检查现场,对未造成后果的违章行为也要严肃处理)

2、设备(机)的不安全状态(请设备管理人员一起参加检查)

(1)设备质量差、故障(漏电)、安全防护装置损坏或缺少;

(2)用电线路老化,临时用电线路设置不当等。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设施设备,及时检查、发现和消除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是确保安全生产的物质基础。

为加强管、用、养、修,各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操作证制度、安全检查检验制度、维修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检查重点:

人员持证上岗、设备良好状况、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3、作业程序、作业方法不科学,不安全(发现问题与工程技术人员协商。

作业程序和方法选择与使用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现场生产安全。

在生产作业组织过程中:

一是要选择、确定正确合理的工艺、方法,包括对作业流程的安排,对作业环境条件、装备和工艺参数的选择,并包括对各过程或工序的岗位安全操作方法的确定等。

二是要在实际作业中分析、发现作业程序、方法存在的不足或问题,通过“取消、合并、改变、简化”,取消不必要操作程序、动作,调整合并过多的操作程序,重新组合或改变作业的先后顺序使之更加条理化和安全化,尽量简化作业方法和动作,使作业方法更安全有效。

三是要确保作业人员理解和掌握作业方法、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严格技术交底)

4、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1、物理的声、光、色彩、振动。

2、化学的有毒有害物质。

3、生物的有害微生物等。

4、作业场所布局。

5、地质条件。

6、气象条件)

5、生产设施良好状态:

建、构筑物存在缺陷。

二、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安全生产管理有漏洞: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设备安全管理有漏洞、工艺或作业方案有漏洞、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设施不完善等。

三、事故原因反映出的深层次问题

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各级管理和施工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的和普遍的问题是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重施工进度和经济效益,轻安全管理。

(一)在作业人员中主要存在:

1、认为安全生产是别人(领导和管理人员)的事,与己无关。

2、总认为自己出不了事,为省事经常违章(看模具坠落照片)。

3、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重生产进度,一忙起来就顾不上了。

表现就是三违:

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二)在领导和管理人员(各级行政领导和设备、技术等管理人员)中主要存在:

1、投入精力不够,检查、研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少。

2、在人、财、物上惜投。

投入一是要符合相关规定,二是要根据生产施工的实际需要。

3、对违规行为处理不严。

4、安全管理不全面。

(看宿舍着火照片)

出现上述问题的有一定的客观原因:

一是安全生产工作不直接创造效益,还比较麻烦,有时还可能影响生产进度,增加生产成本;

二是事故的发生总是偶然的,有些同志就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出不了事,思想上麻痹。

三是与人所具有的希望低投入(资金、体力),高收益的本性相悖。

因为有这些原因,我们有些人就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

我们要克服这些糊涂认识,真正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中狠抓落实,全面、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样才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四、目前生产现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用电不规范。

非电工人员操作、使用不合格品、超载、乱拉线。

2、消防措施不落实。

建筑物、装修、家具未使用防火材料,用火不当,消防器材过期、损坏未修复,消防通道堵塞,易燃易爆品使用处置不当等。

3、机械设备有缺陷、老旧、无安全装置或损坏等。

4、现场狭窄,设备、物品摆放混乱。

5、安全警示标志不够。

护栏、围挡不够。

6、动火审批不严、监护不够。

7、非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

8、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缺乏安全常识(安全培训不全面、不深入)。

(正确处理速度与安全的关系)

9、起重设备到期不检验,作业用具磨损、斜拉斜拽等。

10、起重机、运输车辆操作不当,乘坐不当等。

11、高处作业不采取安全措施。

12、临时性作业组织不当,无安全措施。

13、立体交叉作业。

14、近水作业不穿救生衣。

15、施工道路质量差、边坡过陡等。

第三部分关于工程发包,使用劳务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和事故责任追究

历年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看,有发承包关系的生产施工中承包()分包单位的伤亡事故比较集中,约占全市事故总数的50-60%;从死亡人员看,临时工、农民工伤亡比较集中,占事故死亡人员总数的80-85%。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这是新确立的一个法律关系)

(一)合法发包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问题

1、在签承包合同前要全面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注意硬件、软件)和资质(营业执照、专项资质),

2、要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对他们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传达文件、召集参加安全会议、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等)。

(二)非法发包

(三)使用劳务工

(四)使用临时工

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部分事故责任分析及追究

介绍有关规定,说明过错、履行职责与责任的关系

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领导责任者,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对事故责任者要追究的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分为:

(1)职务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滥用职权或违法失职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对于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七种,并可给予一定的罚款。

(2)行政过错责任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法人、自然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承担)

主要是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关闭,拘留。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自己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并带有明显的补偿性质。

目前,这种财产责任主要体现在工伤救治与补偿和死亡补偿与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

一、工伤保险

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2012年24565×20=49.13万元,

丧葬补助金,当地六个月的社平工资约1.5万元,

直系亲属抚恤金按一人算,约10万元,

共约60万元(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出)

二、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2012年25755×20=51.51万元。

(由事故单位出)

以上两项合计110万元。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施行了刑事违法行为(触犯刑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现行重大伤亡事故立案标准是:

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职、渎职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规定: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139条后新增加了一款: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央纪委还下发了关于党员在安全生产方面违规违纪行为的纪律处分。

事故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条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要教育大家明确:

保证安全生产是我们每个人自己的事,要自己爱护自己,为了自己为了家庭,为了单位,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最后祝咱们各单位,安全、顺利、大发展。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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