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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告知书苏州工业园区

征地告知书

苏园国土征告字[2017]第1号

胜浦街道吴淞社区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约0.0306公顷。

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911884:

工矿仓储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911884:

东为空地,西为星龙街,南为北为空地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府规字[2014]5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地类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24000

所涉村组人员已全部落实安置保障,本批次征地不产生需保障人员

旱地

24000

菜地

24000

园地

24000

林地

24000

牧草地

24000

其他农用地

24000

建设用地

24000

未利用地

12000

(二)根据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1、青苗补偿费按2400元/亩;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文件规定按实补偿。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府规字[2014]5号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

2017年4月27日

                          

 

征地告知书

苏园国土征告字[2017]第2号

胜浦街道新盛花园社区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约3.9274公顷。

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911887、911889、911890、911891、911893:

工矿仓储用地

911892:

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911887:

东西为空地,南为空地,北为港田路

911889:

东为空地,西为河道,南为听涛路,北为空地

911890:

东西南北为空地

911891:

东为空地,西为空地,南为听涛路,北为空地

911893:

东为清源复洁环保,西为空地,南北为空地

911892:

东为空地,西为空地,南为清源复洁环保,北为空地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府规字[2014]5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地类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24000

所涉村组人员已全部落实安置保障,本批次征地不产生需保障人员

旱地

24000

菜地

24000

园地

24000

林地

24000

牧草地

24000

其他农用地

24000

建设用地

24000

未利用地

12000

(二)根据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1、青苗补偿费按2400元/亩;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文件规定按实补偿。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府规字[2014]5号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

2017年4月27日

                          

 

征地告知书

苏园国土征告字[2017]第3号

胜浦街道园东社区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约4.4452公顷。

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911886、911887、911889:

工矿仓储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911886:

东西南北为空地

911887:

东西为空地,南为空地,北为港田路

911889:

东为空地,西为河道,南为听涛路,北为空地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府规字[2014]5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地类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24000

所涉村组人员已全部落实安置保障,本批次征地不产生需保障人员

旱地

24000

菜地

24000

园地

24000

林地

24000

牧草地

24000

其他农用地

24000

建设用地

24000

未利用地

12000

(二)根据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1、青苗补偿费按2400元/亩;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文件规定按实补偿。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府规字[2014]5号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

2017年4月27日

                          

 

征地告知书

苏园国土征告字[2017]第4号

唯亭街道青苑社区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约0.1666公顷。

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911879、91188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911879、911880:

东为青苑新村一区,西为夷亭路,南为青苑新村一区,北为葑亭大道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府规字[2014]5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地类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24000

所涉村组人员已全部落实安置保障,本批次征地不产生需保障人员

旱地

24000

菜地

24000

园地

24000

林地

24000

牧草地

24000

其他农用地

24000

建设用地

24000

未利用地

12000

(二)根据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1、青苗补偿费按2400元/亩;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文件规定按实补偿。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府规字[2014]5号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

2017年4月27日

                          

 

征地告知书

苏园国土征告字[2017]第5号

斜塘街道荷韵社区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约0.0308公顷。

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91188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911883:

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911882:

东为河道,西为空地,南为空地,北为中新大道东

911883:

东为河道,西为空地,南北为绿化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府规字[2014]5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地类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24000

所涉村组人员已全部落实安置保障,本批次征地不产生需保障人员

旱地

24000

菜地

24000

园地

24000

林地

24000

牧草地

24000

其他农用地

24000

建设用地

24000

未利用地

12000

(二)根据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1、青苗补偿费按2400元/亩;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文件规定按实补偿。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府规字[2014]5号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

2017年4月27日

                          

 

征地告知书

苏园国土征告字[2017]第6号

斜塘街道锦塘社区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约0.3397公顷。

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911881: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911881:

东为河道,西为工棚,南为空地,北为金鸡湖大道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府规字[2014]5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地类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24000

所涉村组人员已全部落实安置保障,本批次征地不产生需保障人员

旱地

24000

菜地

24000

园地

24000

林地

24000

牧草地

24000

其他农用地

24000

建设用地

24000

未利用地

12000

(二)根据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1、青苗补偿费按2400元/亩;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文件规定按实补偿。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府规字[2014]5号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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