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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木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扌舌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A)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木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县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县政府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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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调查。

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岀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

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判。

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

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

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己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

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九条县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合同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前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以县政府或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合法性审查采用书而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A)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业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

(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机关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而了解;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优先选择临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的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

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变化,本地规划调整、木地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

(四)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

(五)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法制审核:

(一)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木的规范性;

(四)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六条法制机构在合同法制审核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相关部门、机构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产实力、商业信用、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核查;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或者情况复杂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十七条法制机构应在收到合同文本代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但需要核查、评估和论证的,相应时间不计算在内。

特殊情况下,即报即审。

第十八条对合同草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合同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履行该合同将会使单位经济受到重大损失的,或者人民群众的利益将会受到重大损失的,受理审查的法制机构应作出不予签订合同的建议;

(二)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不适格的,受理审查的法制机构应作出不予签订合同或变更签订主体的建议;

(三)合同约定条文不具备公平性、周密性的,受理审查的法制机构应提出修改意见,由提请审查的机关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不得签订合同;

(四)合同对发生合同争议没有约定救济渠道的,或者约定渠道不明确、不恰当的,受理审查的法制机构应督促提请审查的机关进行修改。

提请审查的机关应当自收到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书之日起5H内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及合同草案送受理审查的法制机构审查。

第十九条合同经审查后,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合同正式文本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署。

合同签署后,应当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县政府或县政府委托、授权有关部门对外签署合同应报经县长同意,重大合同应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依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

经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的,应签订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协议进行管理。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重大情形,行政事业单位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影响合同当事人重大利益、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难以履行的情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合同发生争议后,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依法和解、调解,和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做好仲裁和起诉、应诉工作。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合同的管理,明确合同管理机构,确定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合同登记、合同文木和卬鉴使用、合同备案、合同档案等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合同定期清理制度。

每年12月15日前对木年度签订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清理,排查法律风险,并将清理情况通报政府法制部门。

政府法制部门要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合同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后报县政府。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损失或其他权益损害的,由人社、监察部门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二)超越职权或未按木办法规定报请批准的;

(三)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虽经合法性审查而未采纳审查意见的;

(四)超过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时效、时限而不依法主张权利的;

(五)具有其他过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篇: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XX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预算管理职责预算组成预算编制

预算审查预算报批预算执行与调整

预算监督检查预算绩效考评责任追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预算资金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单位预算管理办法》,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所有收支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预算管理的基木原则:

(一)综合预算,收支平衡。

所有收支都要编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不编赤字预算。

(二)合法真实,公平透明。

编制预算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测算方法科学合理、收支数据真实可靠;预算安排要及时、细化,具体落实到各个科室和项目;基本支出逐步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三)统一管理,业务归口分级负责。

预算在单位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相关业务部门归口负责、协作配合。

(四)严肃纪律,追踪问效。

各科室要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实行预算责任追究制度,对预算的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追踪问效,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责

第四条

预算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处长,副组长:

其他处领导,成员:

各科室负责人、工会负责人。

保障预算编制、执行、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分析与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预算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预算管理,单位负责人对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其他处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预算资金使用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科室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预算资金使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预算管理主要职责:

(一)财务科职责。

统一管理、协调各科室预算管理的具体工作,综合平衡单位预算收支。

主要包括研究、提出预算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各科室编制的预算,在此基础上,提出年度预算收支总体规模、预算支出重点及预算安排建议;具体组织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分析、总结预算执行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考评,监督资金使用等。

(二)各业务归口科室职责:

根据业务性质对各类业务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协助审核、监督、管理涉及本科室职责范围内预算事项。

具体如下:

办公室:

负责审核确定单位职责、机构人员编制、实有人

数与结构状况,提供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支出政策依据、文件和测算标准,审核监督管理基木工资、津补贴、各类奖金、社会保障费、退休人员工资、高龄补贴、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药费、助学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住房补贴、探亲费和报刊费、印刷费、法律顾问咨询费、邮寄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职工教育培训费、宣传费、广告业务费、党建活动费、人事档案代理费、赞助费、退休人员活动和退休人员公务费等。

XX科:

负责审核监督管理办公用品采购、水费、电费、电话通讯费、维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绿化卫生费、警示牌制作、防雷检测等,并对支出提供相关依据;

XX科:

负责审核监督管理保卫值班费用、警消费用、“三共活动”费、内保治安联防、有关安全方面的资金管理等,并对支出提供相关依据;

XX科:

负责审核监督管理气象服务咨询费、物资保管保养等,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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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支出提供相关依据;

XX科:

负责审核监督管理作业民工装卸费和雇佣工劳务费、代储物资消杀费及与经营有关的费用等,并对支出提供相关依据;

工会:

负责审核监督管理工会经费、福利费(含退休职工困难补助和慰问),并对支出提供相关依据;

财务科。

负责审核监督管理税费、手续费、计提修购基金、计提管理费、不可预见费等上述未涉及到的归口管理资金,并对支出提供相关依据。

第三章预算组成

第七条

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九条

支出预算包括基木支出、项目支出、事业单位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等。

第十条

基木支出预算是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支出是单位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木支出预算之

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基本建设类支出和其他类项目支出。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单位所有收入、支出必须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以及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二)国务院及财政部对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布置;

(三)行业技术标准、定员定额标准、工作规范;

(四)国家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机构、职责与人员编制,单位实有人数、占用和使用的资产、资源情况,经批准的行业规划、事业发展计划,单位年度中心工作任务;

(五)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等。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准备:

(一)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应认真学习研究各自业务职责范围内的政策法规。

(二)充分搜集、准备预算基础性资料。

包括。

1.办公室搜集、准备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数、实有数和人员结构,XX科搜集、准备单位资产、资源的占用与使用情况。

2.各科室搜集、准备本部门业务工作基本情况,发展方向、

目标,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与方案、经费预算及效益预测等。

(三)各科室、资金归口管理科室根据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按基本支出的内容,测算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定额。

(四)xx科根据木单位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项目规划,对项目开展前瞻性研究、科学论证,经遴选排序,建立和完善预算项目库并实行滚动管理。

(五)财务科结合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和有关变化,找岀影响本期预算的有关因素,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对预算的需求,预测总体收支规模,提出预算支出的重点与安排建议。

第十五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

在分析近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增减变动因素基础上,按照收入来源,依法、合理、完整、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预算收入,不得人为低估、隐瞒收入。

各项收入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一)财政拨款收入。

按国家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机构职责、人员编制和实际人数、占用的资产情况、事业发展需要和核定的定额标准,结合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测算编制、申请财政拨款。

财政部下达财政补助预算控制数后,应严格按下达的内容和金额编入预算,未经允许不得改变。

如下达的项目预算控制

数在金额和内容上与建议预算不符的,应按控制数对项目进行调整,并详细说明。

(二)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根据XX司的反哺情况(分公司应提前对下一年度市场进行调研,预测经营收入与支出的配比关系、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内容和收款时间,确定能够反哺事业资金的能力),结合木单位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测算编制。

第十六条

基木支出预算的编制。

(一)编制的支出预算,要优先保障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机构正常运转的支出需要。

(二)人员经费支岀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等标准和适用范围,依据经批准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及人员结构等情况,按预算支出科目内容规定逐项计算编列。

离退休费用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标准,按人员结构、适用范围测算编制。

(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按预算支出科目逐项测算、编列。

有支出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计算编列,没有支出定额标准的,可结合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测算编列。

(四)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额及财政补助数额在各“类”级科目之间不得调整,基本支出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数额不得调整。

财务科可根据国家有

关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基木支出人员经费和FI常公用经费各自的“目”级预算科目之间,自主调整本单位基木支出预算,同时将调整后预算告知资金归口管理科室。

(五)基本支出预算逐步按“定员定额”编制。

(六)具体编制程序:

1.人员经费由办公室按规定标准统一编制。

2.公用经费由资金归口管理科室负责组织实施编制。

①资金归口管理科室负责制定各项支出明细科目的支出标准、依据和编制方法。

2各科室根据标准并结合实际需要,按支出明细科目编制本科室预算,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资金归口管理科室。

3资金归口管理科室负责审核、汇总各科室预算,全处性的、无法分解的费用由资金归口管理科室负责编制。

3.资金归口管理科室预算编制完成后由科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4.财务科根据各资金归口管理科室上报预算审核、汇总,编制全处整体预算,报处领导班子审批。

5.资金归口管理科室必须在每年4月前向财务科报送下一年度的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一)编报的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充分体现单位职责履行、中心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需要,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二)编报的项目应按财政部统一制定的项目申报书格式和要求分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两种不同属性编制。

新增项目是指木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预算批准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三)加强项目的论证、审核和筛选,对符合规定和要求的项目,按预算收支科目类(款)进行归集,分轻重缓急、排列先后顺序中报。

(四)基木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木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测算编制。

(五)行政事业专项经费项目,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测算编制。

第十八条

XX科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规定和支出预算,对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和限额规定标准的采购品目或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如有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公务车的,必须提供符合国家有关配置标准和资

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并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

经报处领导班子审批后的预算,财务科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等规定编报预算报告。

预算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预算编制说明。

主要说明单位基木情况和年度中心工作任务,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方法,预算收支的总体情况与各经费项目的具体测算编制说明,预算项目的预期目的、内容及详细的预算方案,项目实施的措施与效果,以及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预算报表。

(三)申报项目的文本和按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预算的审查

第二十条

财务科根据各资金归口管理科室编制的预算草案报告汇总形成单位预算后报处领导班子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预算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依据是否充分,政策适用是否恰当。

(二)预算是否联系单位的发展规划,是否与业务工作需求一致,是否能保证单位的实际情况需要。

(三)预算规模是否恰当,收支是否平衡。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各科室应根据审查意见重新编制报审。

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该编制科室自行负责。

第六章

预算报批

第二十一条

预算的报送、审核与批复管理采取“二上、二下”的工作程序。

(一)“一上”预算建议。

财务科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各部门上报的预算),提出预算总规模,并明确财政补助建议数和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预计数,形成本单位年度建议预算数,报送XX。

(二)“一下”预算控制数。

财务科根据XX下达的财政补助“一下”预算控制数,结合实际进行分解。

(三)“二上”预算草案。

财务科根据XX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以及测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与支出数,编制形成木单位的“二上”预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XX。

(四)“二下”预算批复。

财务科根据XX批复的“二下”预算控制数,按照我处资金归口管理和使用审批制度的规定,将单位年度预算分解到各科室。

第二十二条

预算的报送:

(一)资金归口管理科室要按照财务科规定的格式、时间和方式等要求报送预算草案报告,预算草案报告应由预算编制人、科室负责人、分管处领导签字。

(二)财务科要按规定的格式、时间和方式等要求,行文上报

XX0

第七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三条

在处长统一领导下,由财务科组织预算执行。

财务科按照资金归口科室分解预算指标,各资金归口科室按预算指标、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报财务科,财务科汇总后制定全年预算执行计划并按计划申请用款。

第二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批复前,可结合木年预算草案,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情况申请、安排支岀。

预算草案批复后,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财务科要按收入的来源渠道不同,正确区分收入类别,确保各项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实现,并依法按预算批复的经费科目、内容和程序等及时入账,不得隐瞒、坐支。

第二十六条

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批复的支出预算和规定的财务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预算支出。

第二十七条

根据XX规定,公用支出财政拨款预算执行率到20月底必须达到75%。

执行进度与下年财政拨款预算指标挂钩。

第二十八条

项目支出要按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在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内结合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和使用资金,并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单位有关预算资金的合同、协议必须先经过财务部门审核。

财务部门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或部门有关法规制度,合同收支是否符合年度预算,合同内容是否有可能对本单位未来经济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

第三十条

各科室要严格遵守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核算制度、办法规定,按规定的程序、手续办理各项支出,加强资金流转各环节的财务监督、控制。

(一)经办人审查。

经办人要对支付凭证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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