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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本单位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责任部门

3.1主管部门:

设备科

3.2相关部门:

安环科、各部门、车间

4.职责

4.1设备科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管理、年度定期检验、定期检查、应急预案等管理工作。

4.2安环科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及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4.3各车间具体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及维护保养、维修等工作。

5.工作要求

5.1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

5.1.1凡属特种设备均应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设备。

5.1.2特种设备安装前,应委托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按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

5.1.3安装完成后,本单位(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5.1.4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设备科负责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5.2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

5.2.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由设备科负责管理,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5.2.2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5.3特种设备的使用

5.3.1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5.3.2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

5.3.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5.3.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5.3.5设备运行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视或巡视,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

5.3.6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5.3.7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

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

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

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5.3.8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5.3.9特种设备检查实行班组日检,车间、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月检的检查制度,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有关部门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检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3.9.1对在用特种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承载类特种设备,必要时要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的检查。

5.3.9.2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5.3.9.2.1各种安全装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

5.3.9.2.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5.3.9.2.3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

5.3.9.2.4绳索、链条及吊装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

5.3.9.2.5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5.3.9.3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5.3.9.3.1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5.3.9.3.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噪声。

5.3.9.3.3门联锁开关及安全带等是否完好(当有这些装置时)。

5.4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检修

5.4.1特种设备检修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5.4.2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者的责任,严格按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要求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本单位没有能力维修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5.4.3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处理。

5.4.4使用单位要定期校验和检修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并及时记录在案。

5.4.5特种设备的改造和大修前,由使用单位向相应的管理部门提出改造或大修申请,并附改造或大修内容。

管理部门批准后,由设备科委托具有相应特种设备维修和改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改造或大修结束后设备科将校验检测机构的校验检测资料交相应的管理部门核准,核准后由管理部门下发特种设备允许使用单,并将有关改造或大修资料交使用单位入档。

5.5特种设备应急救援

5.5.1全体员工在公司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紧急救援工作。

5.5.2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5.5.3员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5.5.4当事故性质严重时,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县各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

5.6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5.6.1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5.6.2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5.6.3全力支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5.6.4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原因的分析结果,以及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评价结论,需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5.7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5.7.1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工作由公司负责特种设备管理的设备科负责。

5.7.2在特种设备检验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内,向特种设备检验单位提出检验申请。

5.7.3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按特种设备有关法规、安全监察部门以及检验部门的要求进行,但至少应执行下列规定:

锅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压力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三至六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起重设备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5.7.4特种设备检验前,由使用部门按规定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清洁、清洗、检修以及为安全检验而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5.7.5特种设备检验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在现场配合检验单位做好检验工作。

5.7.6特种设备检验后,由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领取检验报告的各项手续。

特种设备存在问题时,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将检验报告内指出的存在问题告知使用部门。

5.7.7特种设备检验时发现的问题,由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组织整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实施监督并向监察和检验单位汇报整改情况。

5.7.8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8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中相关规定执行,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

5.9压力容器的使用要求

5.9.1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5.9.2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5.9.2.1压力容器档案卡。

5.9.2.2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5.9.2.3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5.9.2.4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5.9.2.5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5.9.2.6压力容器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5.9.2.7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5.9.2.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5.9.3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要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应包括:

5.9.3.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5.9.3.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5.9.3.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5.9.4压力容器用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使用单位每年的一月份根据安全阀有效期向装备部报安全阀的校验计划,在安全阀有效期届满前15日向装备部提出校验申请,装备部委托有资质机构校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9.5压力容器用压力表、测温仪表、液面计必须强制检定,检定的具体要求及使用维护按有关计量管理制度执行。

5.9.6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车间安全管理员、单位设备科、生产部报告。

5.9.6.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后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9.6.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5.9.6.3安全附件失效。

5.9.6.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9.6.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5.9.6.6过量充装。

5.9.6.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9.6.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5.9.6.9其他异常情况。

5.9.7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

对于特殊的生产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5.9.8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能投入运行。

5.9.9压力容器的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

修理或改造单位要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5.9.10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时,使用单位向设备科提出申请,设备科批准后方可使用。

5.10压力管道的使用要求

5.10.1使用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在施工前向设备科提出申请,由设备科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施工。

5.10.2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界定:

5.10.2.1压力管道是指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等组成的系统,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5.10.2.2安全保护装置指压力管道上连接的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

5.10.2.3附属设施指阴极保护装置、压气站、泵站、阀站、调压站、监控系统等。

5.10.2.4管道的划分界限为:

管道与设备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的第一个密封面。

5.10.3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要建立以下制度:

5.10.3.1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5.10.3.2巡线检查制度。

5.10.3.3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5.10.4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一般修理、改造时,其修理、改造方案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5.10.5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时,由设备科向负责使用登记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由经核准的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5.10.6使用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

5.10.7压力管道用压力表、测温仪表必须强制检定,检定的具体要求及使用维护按公司有关计量管理制度执行。

5.11起重机械的使用要求

5.11.1起重机械必须有制造企业关于该起重机械产品或者部件的质量合格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书、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5.11.2起重机械的安装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5.11.3自行制造或者改造本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生产部审批。

5.11.4新增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30日内。

必须向生产部申报,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5.11.5经检查检验,有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有效措施。

经有资质单位维修后,生产部审批后方可使用。

5.11.6禁止使用无资质单位设计、制造、安装的起重机械。

5.11.7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

5.12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要求

5.12.1新增厂内机动车在投入使用前30日内。

必须向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5.12.2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进行交通安全管理。

5.12.3厂内机动车辆需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

5.12.4厂内机动车辆要按规定喷涂厂内机动车辆的统一编号,安装五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的车辆牌照,喷涂相应标识。

5.12.5驾驶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特种车辆驾驶许可证,并严格遵守厂区道路行驶规定。

5.12.6厂内机动车辆原则上不准出厂,确系因工作需要出厂的,需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厂,出厂时要接受门卫的检查,必须按规定时间返厂。

5.12.7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检验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5.12.8厂内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车辆管理部门,由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按事故责任分别承担。

5.12.9禁止使用无资质单位制造的厂内机动车辆。

5.12.10不得随意改变厂内机动车辆的原结构及颜色。

6制定依据

6.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6.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6.3«安全生产法»

7相关记录

7.1《特种设备台帐》

7.2《特种设备档案》

7.3《特种设备登记注册表》

7.4《安全附件、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检测检验报告》

7.5《特种设备运行记录和故障记录》

7.6《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7.7《特种设备检修记录》

7.8《特种设备检查记录》

7.9《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

7.10《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

7.11《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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