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辖区期货居间业务自律管理公约论述doc 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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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期货居间人是指接受期货经营机构委托,为其提供订立期货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期货业务中介服务等媒介服务,期货经营机构向其支付报酬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四条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法人期货居间人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资格,其业务活动遵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有关规定。

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业务资格的法人签订或者变相签订期货居间合同。

本公约仅适用于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自然人。

第五条期货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期货服务居间人应取得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的期货居间人培训合格证明;

(五)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督机构的行政处罚,但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而禁入期已经届满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期货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或其他期货经营机构的居间人。

第七条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下称法人)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本单位与期货经营机构订立期货合同的期货居间人。

第八条期货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九条协会根据期货居间人从事居间业务的内容进行分类管理。

(一)对单一介绍客户与期货经营机构签定期货合同,仅提供一次性介绍服务的期货居间人(简称期货介绍居间人),期货经营机构只可支付一次性居间酬金,酬金计算比例不得超过其介绍客户开始交易三个月内净手续费的30%;

(二)对介绍客户与期货经营机构签定期货合同,并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的期货居间人(简称期货服务居间人),必须定期参加协会组织的居间人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

期货经营机构可按月支付居间酬金,酬金计算比例不得超过净手续费的30%。

期货居间人必须由期货经营机构如实代缴各项税费。

第十条本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委托在本辖区从事居间业务的期货居间人应在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登记备案。

第三章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本协会负责组织期货居间人培训考试,负责定期组织期货居间人资质培训。

第十二条通过期货居间人培训考试的,取得协会颁发的期货居间人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本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必须核验期货居间人的培训合格证明书,才能委托其在本辖区以期货服务居间人的身份从事期货居间业务。

未取得期货居间人培训合格证明的人员,本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只能委托其以期货介绍居间人身份在本辖区开展一次性介绍居间业务。

第十四条本辖区期货经营机构与期货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的,须在签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登记期货居间人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本辖区期货经营机构与期货居间人解除期货居间合同的须在解除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

第四章居间委托规则

第十六条期货经营机构与居间人订立期货居间合同,应当审查其资格条件,并要求居间人提供以下资料文件:

(一)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近期2寸免冠照二张;

(三)学历证明;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期货居间人应当填写登记表,登记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期货居间人基本情况;

(二)从业经历;

(三)期货居间活动经历和现状。

第十八条期货经营机构与期货居间人签订书面期货居间合同前,应当向期货居间人出示本公约,期货居间合同中应明确期货居间人自愿遵守本公约的规定,并愿受本公约约束。

第十九条期货居间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二)委托事项;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期货居间人的基本行为规范;

(四)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二十条期货居间人成功介绍客户到期货经营机构签约的,期货经营机构应与客户签订《期货居间人确认书》,确认该期货居间人身份及规定居间人不得代客理财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居间人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居间关系,但期货居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与其他期货经营机构的期货居间人订立为本机构提供期货居间服务的合同。

第二十三条期货居间人不得招揽他人为其开发客户,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与上述人员发生期货居间委托关系。

第五章居间行为规则

第二十四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网站公示期货居间人基本信息并明确其非本期货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向期货居间人提供任何可能使客户对期货居间人与本期货经营机构关系产生误解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同时,应明确提示期货居间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以明示、暗示、默示等方式发出容易使其对上述关系产生误解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督促期货居间人从事期货居间业务时,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诚实守信

1、应如实告知客户自己的居间人身份、

2、应如实介绍期货经营机构的情况,

3、应如实向期货经营机构介绍客户情况;

4、应如实向客户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二)保守秘密

期货居间人应保守期货经营机构的商业秘密,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合法合规

期货居间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居间合同的规定从事期货居间业务:

1、不得欺诈客户,以不正当手段开发客户,对期货投资作夸大不实的宣传,隐瞒期货交易风险,以引诱、诈骗、误导、胁迫等方式使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2、不得越权代理,包括但不限于:

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或者接受客户委托,担任客户的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或交易结果确认人,亦不得代理期货公司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

3、不得假冒期货经营机构员工;

4、不得以期货经营机构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

5、不得在期货经营机构经营场所外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的场所;

6、不得贬低或者诋毁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期货居间人;

7、不得委托他人开发客户;

8、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期货交易;

9、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期货交易的收益或者赔偿期货交易的损失作出承诺;

10、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客户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期货经营机构对期货居间人进行日常工作监督,并建立客户回访制度,防范因期货居间人为个人利益导致经纪纠纷而给期货经营机构及整个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若发现有期货居间人违反本公约的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立即解除其居间合同。

第二十七条协会应建立期货居间人信用风险档案,记录期货居间人信用风险行为并向会员公示。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公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协会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协会内部通报批评,并报广东证监局。

第二十九条协会对违反本公约的期货居间人,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协会内部通报批评、列入期货居间人诚信黑名单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公约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公约经协会全体期货会员签署并报广东证监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公约自2009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如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布了全国性的期货居间人管理条例则从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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