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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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一、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涉密计算机信息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专人负责本计算机的统管理,维护计算机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接入网络或安装其他网络设备。
第二条 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外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
涉密的材料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外网)物理隔离。
第六条 各室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在24小时向县国家单位报告。
第七条 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第八条 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单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系统的涉密管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办公室负有建立健全使用复制、转送、携带、移交、保管、销毁等制度以及对各室各派出纪工委执行本制度的监督、检查职责。
单位工作领导小组界定涉密与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硬盘、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及各种存储卡)及笔记本电脑,并由办公室登记造册。
第二条 各室各派出纪工委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笔记本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笔记本电脑必须妥善保存。
日常使用由使用人员保管,的交由指定的专人保管。
第三条 暂停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使用,严禁在互联网外网上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须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的措施。
严禁将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五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部维修时,必须到国家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
第六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硬盘、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到县国家单位指定的销毁点销毁或送交县国家单位统一销毁,各室各派出纪工委不得擅自销毁。
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
第七条 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笔记本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单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三、计算机及网络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活动。
二、计算机操作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该信息系统的资料以及用户名、口令等容。
三、网络设备必须安装防病毒工具,并具有漏洞扫描和入侵防护功能,以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检测。
四、计算机操作人员对计算机系统要经常检查,防止漏洞。
禁止通过网络传递涉密文件,软盘、光盘等存贮介质要由相关责任人编号建档,严格保管。
除需存档和必须保留的副本外,计算机系统产生的文档一律删除,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样品等必须立即销毁。
五、具有互联网访问权限的计算机访问互联网及其它网络时,严禁浏览、下载、传播、发布信息。
严禁接收来历不明的电子。
六、对重要数据要定期备份,定期复制副本以防止因存储工具损坏造成数据丢失。
备份工具可采用光盘、硬盘、软盘等方式,并妥善保管。
七、计算机操作人员调离时应将有关材料、档案、软件移交给其它工作人员,调离后对需要的容要严格。
接替人员应对系统重新进行调整,重新设置用户名、密码。
八、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管理规定
一、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措施。
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安全人员和该涉密单位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二、各涉密室(各派出纪工委)应将本室(委)设备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扩充情况记录在设备的维修档案记录本上。
三、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必须经工作领导小组和分管单位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四、办公室负责对办公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五、涉密计算机的报废由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定点销毁。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五、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制度
我单位为要害部门。
涉密信息包括各室各派出纪工委在工作中产生的信访处置、案件检查、案件审理、案件申诉和重大违纪案件的查处。
在案件调查工作中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属不宜公开的工作秘密,涉及被检查单位的密级文件资料、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
我单位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我单位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防止计算机网络信息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室各派出纪工委计算机不得保存涉及国家、部门秘密事项的信息(标有密级的文件)。
若必须保存则需报经有关部门和领导同意,并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第三条本单位计算机限于使用与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的软件,不得在工作时间将计算机用于非工作容。
严禁各室各派出纪工委计算机使用人员私装、私卸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使用外来数据盘,必须在检测、清除病毒后方可使用。
如遇杀毒仍旧无法清除的,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以免病毒侵扰计算机及网络系统,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条外单位人员以及本单位人员家属,不得使用本单位计算机及附属设备。
跨室(委)使用计算机设备的,需征得该室(委)负责人的同意。
第六条计算机及系统设置参数(如用户、登录口令、IP地址、系统路径等)为单位部工作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外泄露。
第七条严禁窃用他人口令登陆OA系统,不得在他人已登陆的情况下使用系统,若需使用必须首先退出他人后,并以自己的用户名登陆,工作完毕后应立即退出,以维护信息系统的安全、、有序。
第八条要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严禁同一机器外网混用。
第九条单位网只限本单位人员使用,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严禁外单位的人员使用单位网。
第十条网络操作时不得随意运行、修改有关调整系统设置的软件。
开设共享目录时,应注意设置访问控制口令(如共享文件夹),并在完成工作后立即关闭共享,以保证本地文件的安全与。
第十一条上网信息的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不得在聊天室、电子公告系统、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或工作秘密信息。
第十二条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三条各室各派出纪工委及个人未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不得私自连接集线器(HUB)、调制解调器(MODEM)等网络设备。
第十四条严禁下载或购买、安装黑客软件,要定期用杀毒软件检测机器上有无木马、病毒程序。
第十五条涉及我单位部工作信息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
第十六条携带电脑或移动存储介质到被检查单位工作,携带人为该电脑或移动存储介质的第一责任人,不得将我单位工作部信息给被检查单位或其他人员查阅、转存等。
第十七条携带有工作涉密信息的电脑、存储介质外出,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将单位电脑或存储介质带回家,不得用该电脑上互联网,且需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十八条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措施。
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涉密室领导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计算机或存储介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凡私自改变计算机网络(如网改外网、私接线路等),一经发现取消该室(委)主任(书记)和私接人年终评优资格。
第二十一条凡不遵循以上条款,造成涉密信息或我单位部工作信息泄密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部门秘密者,由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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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计算机及网络管理的规定
为保障我单位机关各室,各纪工委计算机正常运行,规和管理、使用及维护,特制定本规定:
一、计算机管理规定
1、各室、各纪工委需在办公室办理计算机的登记手续,驱动盘、使用说明、保修卡及配置清单等原始资料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同时登记固定资产台帐。
2、将计算机管理纳入各室、各纪工委职责围,指定日常使用人为专管人员,负责计算机的日常维护、清洁、查杀病毒、数据备份等工作。
办公室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计算机安全规定
1、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进行侵害国家、单位和个人利益与合法权益的活动。
2、要设置开码和重要文件的读取密码。
密码由专人负责保管,应视情况及时更改,并报办公室备案。
3、定期做好文件、数据的备份工作,防止文件丢失,确保数据安全。
4、根据各室、各纪工委文件、数据的性质及重要程度,按照一定周期(如每周或每月),及时备份文件和数据,对重要数据应做好随时备份、多个备份工作。
备份资料需要存档的,及时交办公室存档。
5、各室、各纪工委或个人不得私自安装、使用未经许可的软件(包括游戏软件等一切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凡需在可入网的计算机上安装任何软件,需经办公室审批同意后进行安装。
6、为防止计算机病毒传播,使用任何外来文件需首先进行病毒清查,安装有杀毒软件的计算机须定期查毒(每周一次)。
三、计算机使用规定
1、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室、各纪工委对所属计算机的日常使用及清洁维护、查毒清毒、数据备。
2、专管人员应经常检查计算机及设备状况,如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禁止因不规操作等原因造成硬件损坏。
3、日常工作涉及计算机使用的人员应注意相关知识的学习与积累,不断提高自身应用水平。
4、使用中应注意随时存盘,为消除安全隐患,下班后应关闭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并切断电源。
5、任何人不可利用计算机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允许在计算机(或网络)上存储与工作无关的资料。
五、计算机规定
1、涉密计算机系统必须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严禁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上互联网。
2、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计算机的使用管理,上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与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严格区分,做到专机专用,不得既用于上互联网又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3、涉及文件、档案、案件管理及案件查处情况的计算机不准上互联网。
并且专机专用,专人管理。
4、涉密信息应标明密级和期限,存贮涉密信息的软盘、硬盘、光盘、U盘以及打印出来的文件等,应视为“三密”件,由专人管理。
5、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连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6、计算机与其网络未经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连网相连接。
7、未经批准,严禁外单位人员使用相单位计算机及其网络。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