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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垃圾管理系统计划清单

垃圾管理计划

GARBAGEMANAGEMENTPLAN

船名:

Ship’sname

IMO编号:

/

IMONumber

船舶呼号:

/

Callsign

船籍港:

PortofRegistry

船舶识别号:

Shipidentification

本计划业已经主管机关审核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73/78防污公约》附则V第10条和《垃圾管理计划编制指南》的各项要求.

ThisPlanhasbeenapprovedbytheCompetentAuthoritiesandiswritteninaccordancewiththerequirementsofRegulation10ofAnnexVof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PreventionofPollutionfromShips,1973,asmodifiedbytheProtocolof1978relatingthereto(MARPOL73/78)andtherequirementsasstatedintheGuidelinesfortheDevelopmentofGarbageManagementPlanbytheInternationalMaritimeOrganization.

主管机关核发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

ApprovalStampofAdministration:

2018年月日yy-mm-dd

1.本计划是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附则V的2016年修正案规定的要求和我国有关规定编写的。

2.本计划包括了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垃圾管理计划编制指南》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和操作程序。

3.本计划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签注。

4.本计划是为本船船员在船上使用,以船员使用的工作语言中文为准。

5.本船全体船员应严格按本计划有效地管理垃圾,防止水域污染。

第一章管理要求

1、垃圾污染公告牌要用适当语言编写并张贴。

2、垃圾管理计划应被船员所了解和熟悉。

3、《垃圾记录簿》应作为船上高级船员海上日志或其它记录的一部分。

3.1每次排放操作、或完成焚烧的内容、日期均要记录在《垃圾记录簿》上并签字。

每页用完后,需要船长签字。

《垃圾记录簿》应该用船员的工作语言(中文)和英语填写,填写有不一致时以船旗国官方语言为准。

3.2根据附则V第4、5、6条或极地规则II-A部分第5章的每次排放入海记录应包括日期和时间、船位(纬度和经度)、垃圾种类和被排放垃圾的估算量(以立方米计)。

对于货物残余的排放,除上述外还应记录排放开始和结束的位置。

3.3每次完成的焚烧记录应包括焚烧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日期、时间、船位(纬度和经度)、焚烧的垃圾种类和每种被焚烧垃圾的估算量(以立方米计)。

3.4每次排放至港口接收设备或另一艘船舶的记录应包括排放的日期和时间、港口或设备或船名、被排放垃圾的种类和每种被排放垃圾的估算量(以立方米计)。

3.5《垃圾记录簿》及垃圾接收单证应作为文件存放在船上便于检查所需,并从最后一次记录日期起保存两年。

3.6如发生附则V所述的任何排放或意外落失,应在《垃圾记录簿》中记入该排放或落失的日期和时间、该排放或落失时港口或船位(纬度、经度和水深(如已知))、该排放或落失的原因、排放或落失的物品细目、排放或落失的垃圾种类、每种垃圾的估算量(以立方米计)以及为防止或尽量减少这种排放或意外落失已采取的合理预防措施和一般说明。

3.5缔约国主管机关可以检查船上《垃圾记录簿》。

《垃圾记录簿》可以复印,但须由船长证明副本与原件一致。

3.6渔具的意外落失或排放会对海洋环境或航行造成严重威胁,应向船舶的船旗国报告,如果落失或排放发生在某一沿海国家管辖权范围内的水域,也应向该沿海国家报告。

第二章实施人员职责

本船《垃圾管理计划》实施总负责人是本船船长。

1、船长职责

1.1负责组织全体船员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意识;

1.2负责摘抄现行有关防污染的法律法规包括处罚信息通知船员;

1.3尽量减少购买产生垃圾的物料和改变习惯以便减少垃圾量;

1.4确保实施本计划的程序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机关。

2、本船《垃圾管理计划》具体实施负责人是本船大副。

2.1负责组织垃圾管理人员实施《垃圾管理计划》;

2.2负责垃圾管理人员培训和训练工作;

2.3船舶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现场指挥应急处理工作;

2.4负责联系垃圾接收处理事宜;

2.5负责张贴垃圾污染公告牌;

2.6负责《垃圾记录簿》记录和保管。

3、船员自己负责日常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

3.1负责分类、收集处理垃圾;

3.2保持垃圾收集、储存点的卫生,不发生污染、腐烂、恶臭气味。

4、垃圾处理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4.1熟悉所分管的设备技术性能并严格按垃圾管理程序进行操作;

4.2负责所分管的设备维修与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5、全体船员职责

5.1严格遵守《垃圾管理计划》的要求;

5.2认真参加《垃圾管理计划》的培训和演习;

5.3船舶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按大副指令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5.4船员应协助船长来确保船上任何区域减少垃圾数量,垃圾收集分类和处理要适当和有效。

第三章定义

1、垃圾

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操作废弃物、所有的塑料、货物残留物、焚烧炉灰、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但本公约其他附则中所界定的或列出的物质除外。

垃圾不包括因航行过程中的捕鱼活动和为把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安置在水产品养殖设施内以及把捕获的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从此类设施转到岸上加工的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鲜鱼及其各部分。

1.1动物尸体

系指任何作为货物被船舶载运并在航行中死亡或被实施安乐死的动物尸体。

1.2货物残留物

指本公约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卸后在甲板上或舱内留下的任何货物残留物,包括装卸过量或溢出物,不管其是在潮湿还是干燥的状态下,或是夹杂在洗涤水中,但不包括清洗后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粉尘或船舶外表面的灰尘。

1.3食用油

系指任何用于或准备用于食物烹制或烹调的可食用油品或动物油脂,但不包括使用这些油进行烹制的食物本身。

1.4生活废弃物

系指其他附则未规定的、在船上起居处所产生的所有类型的废弃物。

生活废弃物不包括灰水。

1.5渔具

系指任何以捕捉、控制以便随后捕捉或收获海洋或淡水生物为目的而布设于水面、水中或海底的实物设备或其任何部分或部件组合。

1.6食品废弃物

系指船上产生的任何变质或未变质的食料,包括水果、蔬菜、奶制品、家禽、肉类产品和食物残渣。

1.7焚烧炉灰

系指用于垃圾焚烧的船用焚烧炉所产生的灰和渣。

1.8操作废弃物

系指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船舶正常保养或操作期间在船上收集的或是用以储存和装卸货物的所有固体废弃物(包括泥浆)。

操作废弃物也包括货舱洗舱水和外部清洗水中所含的清洗剂和添加剂。

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操作废弃物不包括灰水、舱底水或船舶操作所必需的其他类似排放物。

1.9营运废物

“营运废物”(《防污公约》附则V第1.12条)不包括灰水、舱底水或对船舶营运至关重要的其他类似排放。

对船舶营运至关重要的“其他类似排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

锅炉/节热器的排放

船艇引擎的湿废气

锚链间的排出物

调距螺旋桨和推进器液压液体和其他油类至海界面(例如:

推进器轴承、稳定器、橡胶轴承等等);

蒸馏/逆渗透卤水

升降器底坑排出物

消防总管系统的水

停用的淡水

汽轮机清洗水

马达汽油和补偿排放

机器废水

泳池、浴场水和娱乐用水

声纳罩排放物;及

围井甲板排放物

1.10最近陆地:

指按照国际法划定领土所属领海的基线,

1.11塑料

系指以一个或多个高分子质量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固体材质,这种材质通过聚合物制造成型或加热和(或)加压制作成成品,塑料的材质特性从脆硬易碎到柔软有弹性。

就本附则而言,“所有塑料”系指所有含有或包括任何形式塑料的垃圾,其中包括合成缆绳、合成纤维渔网、塑料垃圾袋和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

1.12电子废弃物指船舶日常在生活区使用的电器和电子设备,包括所有零件、集成电路板和电子消费品,以及在丢弃时设备中含有可能的对人体健康和/或环境有害的部件。

2其他

2.1洗碗水

系指已对碗碟和厨房用具进行预冲洗到粘附在这些用具上的食品颗粒在正常情况下不妨碍自动洗碗机运行后的洗涤水。

2.2灰水是指从洗碗机、淋浴、洗衣房、浴盆和洗脸池中流出的水。

不包括从马桶、小便池、病房和动物处所、公约附则IV中的生活污水和货物处所的排出物,在公约附则V中,灰水不作为垃圾。

2.3回收

系指分类与回收可再处理的部件和材料的活动。

2.4重复使用

系指回收无需再处理就可进一步使用的部件和材料的活动。

2.5在航途中

系指船舶在海上包括偏离最短直线航道的航行。

就实际航行目的而言,会造成海上大范围实际又合乎情理的排放。

2.6特殊区域

指这样的一个海域,在该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质等公认的技术原因,要求采取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止垃圾污染海洋。

特殊区域包括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北海区域、南极区域和大加勒比海区域。

第四章减少废弃物的措施

1、船上人员应减少使用可变为垃圾的材料。

2、根据需要,应考虑在任何形式下减少船舶物料、食品和货物产生垃圾来进行管理。

3、当制定物料和食品安排时,如可能,与供应商一起从产生垃圾的条件来考虑采购产品。

应考虑选择如下措施来减少垃圾数量。

3.1当使用包装袋时,应考虑如足够的保质期(一旦容器打开后)的因素以避免这些产品产生更多的垃圾数量。

3.2当使用可重复使用或可回收的包装袋和容器时,应尽量避免使用次性的杯,器皿、碟、碗、破布和其它方便物品:

3.3除可重复使用或可回收的塑料物品外,避免供应塑料包装的物品。

4、当选择材料对货物存储和绑扎或由于天气而对货物进行保护时,应考虑这些材料会产生多少垃圾。

应考虑选择如下措施来减少垃圾数量。

4.1使用永久重复使用的货物盖布来代替一次性或使用可回收的塑料覆盖物;

4.2尽量使用可重复使用的垫板、支撑材料、衬板和填充材料进行装载和贮藏;及

4.3在港内卸货时产生禁止排放的垫舱物料、衬板和填充材料应送往港口接收设施。

第五章发生事故时的响应措施

1、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控制、回收等措施,减少污染。

2、船长或大副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内容包括:

2.1船名及呼号:

2.2船籍港;

2.3发生事故的日期和时间;

2.4发生事故时船舶的位置(经纬度);

2.5垃圾污染说明,垃圾种类和估计量;

2.6原因;

2.7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船上垃圾的管理

1总则

1.1除列于附录2的限制外,海上排放是禁止的。

在某一定条件下,对海洋环境无害的食品废弃物、动物尸体、清洁剂、混杂在货舱清洗液、甲板和外表清洗液和货物残留物是允许排放的。

1.2为满足公约,应配备人员、设备并建立程序以收集、分捡、加工、贮藏回收、再使用和排放。

与上述工作有关的经济和工作程序包括贮藏空间要求、卫生、设备和人员费用以及港区内处理垃圾服务费用。

1.3处理和贮存船上垃圾最适当的方法的制定因船舶下列因素不同而各异:

营运距离(即特殊区域,离最近陆地或冰架)、船上垃圾处理设备和贮存空间、航程和所靠港口的垃圾处理规则和设备。

正确的垃圾处理和贮存方法能够减少垃圾对船上贮存空间的需求,且能有效地向港口接收设备转移船上的垃圾。

1.4处理船上产生的垃圾的步骤可分为四个阶段:

收集、加工、贮存和排放,图标I对船上垃圾处理和排放做了逻辑概述。

1.5例外

1.5.1MARPOL附则V第3、4、5和6条规定应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1)船上排放垃圾,系为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者。

(2)垃圾意外落失系由于船舶或其设备遭到损坏的缘故,但须在发生损坏前后,为防止意外落失或使落失减至最低限度,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

(3)渔具从船上意外落失,但须为防止这种落失,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

(4)船上排放渔具,系为保护海洋环境或为保障该船或其船员的安全。

1.5.2在航途中的例外:

(1)如将食品废弃物留存船上会明显对船上人员产生即刻健康风险,则第4和6条对在航途中的要求应不适用于这些食品废弃物的排放。

 

2垃圾收集程序

2.1为在收集后减少或避免分拣的必要,并为便利回收利用,建议在船上提供有明确标记的垃圾接收容器随时接收所产生的垃圾。

船上容器的形式可以是桶、金属箱、罐、容器袋、或有轮箱。

2.2甲板区域、船尾甲板或无遮挡区域中的任何容器应系固在船舶上并有紧密和安装牢靠的盖子。

所有垃圾容器应加以系固以防丢失、撤落、或置于容器内的任何垃圾的丢失。

2.3容器应有清楚标记并可通过图形、大小或位置加以识别。

容器应置于全船所有适当处所(例如:

机舱、居住甲板、起居室、厨房和其他生活或工作处所),应告知所有船员和旅客何种垃圾应或不应放置于其中。

2.4垃圾应按如下种类分拣

不可回收利用的塑料和混有非塑料垃圾的塑料

破布

可回收利用的材料

食用油

玻璃

铝罐

纸张、硬纸板、瓦楞纸板

木头

金属

塑料(包括泡沫聚苯乙烯或其他类似塑料物质);及

电子废弃物(如电子卡片、小电器、仪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墨盒等)

会对船舶或船员构成危险的垃圾(例如:

渍油碎布、灯泡、酸类、化学品、电池等等)。

2.5容器应用不同的颜色来清晰地标识和区别所要接收的垃圾类型。

2.5.1“红色””标记的容器用于不可回收的塑料制品和混合了非塑料垃圾的塑料制品、可能含有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物及不可排放于海中的废弃物。

2.5.2“黑色”标记的容器用于处理食用油、操作废弃物、焚烧炉灰烬但可能含有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物的塑料制品的灰烬除外。

2.5.3“蓝色”标记的容器用于处理货物残留物、生活废弃物(如纸制品、破布、波浪、金属、瓶子、陶瓷等)和类似的废弃物。

2.5.4“绿色”标记的容器用于处理食品废弃物。

2.5.5“黄色”标记的容器用于处理电子废弃物。

2.6建议以下处所安放所需的各类容器,但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

表一列出了各类容器在船上的位置和数量。

2.6.1作为集中垃圾贮存地方的尾楼甲板或其它处所

2.6.2厨房;

2.6.3餐厅;

2.6.4机舱工作间;

2.6.5机舱集控室;

2.6.6甲板物料间;

2.6.7驾驶台;

2.6.8产生垃圾的任何地方。

2.7每个容器务必用颜色明显清晰地按本章2.5所述的标示。

2.8根据产生垃圾类型不同,每处公共场所相应地放置不同容器,避免后期进行分类的额外工作。

2.9船员房间至少提供两类容器,收集塑料和其它垃圾。

2.10船员将自己房间的垃圾,机工将机舱的垃圾和甲板部船员将甲板处所的垃圾按类型送到加工点、短期贮存点和长期贮存点。

2.10.1塑料垃圾包括混用塑料的垃圾制品必须留存在船上,到港后送往港口接收设施处理;

2.10.2油破布和被污染的破布应焚烧炉焚烧或到港后送往港口接收设施处理;

2.10.3对带有病菌的食品废弃物及其用具与其它垃圾分开存放并妥善保存,到港后按接收国法律规定送往港口的接收设施处理。

2.11船员应就垃圾分类和收集的程序进行培训。

表一船上垃圾收集容器位置和数量

舱室位置

收集塑料容器数量

收集非塑料容器数量

驾驶室

1

1

船员舱室

餐厅

1

1

厨房

1

1

机舱

1

1

船尾后甲板

1

4

3垃圾加工程序

3.1垃圾加工设备

3.1.1容器数量等列于表一;

3.1.2船上的垃圾处理设备列于表二;

3.1.3粉碎机由大厨负责;

3.1.4设备应按产品说明书操作,根据焚烧炉、压实机和粉碎机等说明书加工垃圾,但焚烧炉只能处理可燃烧的垃圾种类。

三管轮是焚烧炉操作的负责人。

表二垃圾处理设备

设备

制造厂/型号

处理能力

存放地点

存放数量

焚烧炉

压实机

粉碎机

研磨机

 

3.2粉碎加工处理

3.2.1与塑料一起粉碎处理的食品废弃物不能在海上排放,因此食品废弃物放进捣碎机或研磨机前需把所有的塑料材料去除。

3.2.2船舶仅在航行途中时在特殊区域内才允许在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但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应不小于12海里处将经粉碎或研磨的食品废弃物排放入海。

这种食品废弃物应业已经粉碎或研磨粉碎并能通过网眼不大于25mm的筛子,且不应被任何其他类型的垃圾污染。

3.2.3除3.2.2要求外,船舶仅在途中时才允许在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的特殊区域外将食品废弃物排放入海,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

1)在距最近陆地不到3海里处将经粉碎或研磨的食品废弃物排放入海。

这种食品废弃物应业已经粉碎或研磨粉碎并能通过网眼不大于25mm的筛子;

2)在距最近陆地不到12海里处将上述.1规定处理的食品废弃物排放入海。

3.2.4船舶在禁止排放区域进行操作处理时,从船上粉碎机或磨碎机应直接排放至船上合适的结构贮存柜,不能排入船舶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也不能贮存在含有油污水的舱底或油舱内。

3.3压实处理

3.3.1为便于贮存、易于输送到港口接收设备或在海上排放,对可压实的垃圾应在船上进行压实处理;

3.3.2大部分垃圾可以压实,各种垃圾压实方案列于表三;

3.3.3垃圾压实前应送入磨碎机磨碎提高压缩率和减少贮存场所。

当处理和贮存包裹物时要小心以防止意外进入海洋环境;

3.3.4不使用专门设备,未磨碎的塑料、纤维、纸板、体积大的货物容器和厚金属件,蓄有压力的容器等在标准压实机会引起爆炸的危险,因此这些垃圾是不能压实或破碎。

表三船上产生的垃圾的压实选项

垃圾示例

压实前船上人员进行的特殊处理

压实特性

船上存储空间

改变率

经压实形状的保持

经压实形状的密度

金属、食物和饮料容器、玻璃、小木块

非常快

几乎100%

最小

经粉碎的塑料、纤维和纸板

较小-将材料减小至进料尺寸,少量人工

约80%

中等

最小

小金属桶*、未经粉碎的货物包装、大块木块

中等将材料整成进料尺寸,需要较长工时

约50%

相对较低

中度

未经粉碎的塑料

较大-将材料整成进料尺寸需要极长工时;通常不实际

:

很慢

小于10%

很低

最大

大型金属货物容器,厚金属件

船上整压不实际;不可行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最大

备注:

无论压实筒的大小,用合适的设备都很容易压实一很多这些设备已经设计成遥控使用因此它们变得小且容易操纵即有很好的效果。

应注意的是由于船上缺乏空间,小船对大船来说

可能更严格要求。

*使用适当装置可容易地将小桶和大桶压实-已为边远地点设计出大量的此种设备,它们因而是小巧并易于使用的,效果良好。

应注意的是,桶类的压实可能仅限于大型船舶,因为小型船舶(渔船)上缺少空间。

3.4焚烧处理

3.4.1焚烧炉处置垃圾应根据本船的具体情况来实施。

焚烧炉仅适用制造商指定的材料进行焚烧。

3.4.2纸及其制品、浸油破布、塑料等容易燃烧的垃圾,可在船上焚烧炉内焚烧处理。

3.4.3一般来说,船在港口或平台码头时不应使用焚烧炉焚烧垃圾。

靠近污染严重区域的某些港口,有些制定了附加空气排放限制的当地法律。

用焚烧炉焚烧垃圾须得到港口有关主管部门许可,另外,内河水域不得使用焚烧炉。

3.4.4各种垃圾焚烧选择列于表四,包括为船上人员考虑需要特别处理、可燃性、体积减少、残余、废气和船上贮存空间。

除金属和玻璃外,大部分垃圾是可以进行焚烧的。

3.4.5焚烧如脱落的油漆、浸染过木材的有毒材料和某些PVC塑料需要特别注意,因为这些燃烧副产品对环境和健康有潜在的影响。

电池、过期的药品、湿润剂桶、有发荧光敷层的管子、化学废弃物和陈旧的油漆等任何时候都不能焚烧。

在处理前,应根据要求贮存焚烧后的残余物(如塑料灰烬不能在海上排放),到港后送往港口接收设施处理。

3.4.6应禁止在船上焚烧下列物质

a)公约附则1、Ⅱ和Ⅲ的货物残留物和相关的被沾染的包装材料

b)多氯联苯(PCBs);

c)公约附则V中定义的含有重金属超过痕量的垃圾:

d)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

3.4.7在正常船舶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污油和油渣,在船上焚烧也可在主、辅发电机或锅炉内进行,但是这种焚烧不能在码头、港口和河口内进行;

3.4.8应禁止在船上焚烧多氯联苯(PCBs).在颁发了国际海事组织型式认可证书的焚烧炉中焚烧除外;

3.4.9焚烧在排气中产生有毒气体的塑料、雾化盐酸(HC)及氢氰酸(HCN)等垃圾时,应在能承受高温的焚烧炉中进行焚烧;

3.4.10船上焚烧时应要求始终监测燃烧烟道烟气出口的温度,在温度低于850℃的最低允许温度时,废物不应填入船上连续进料焚烧炉。

对于分炉填烧的焚烧炉该装置应设计成在开烧5分钟后燃烧室的温度达到600℃;

3.4.11船载焚烧炉的灰、渣应被视为营运废物,因此为不可排放入海的垃圾

表四船上垃圾的焚烧选择

垃圾示例

船上人员在焚烧前的特殊处理

焚烧特性

船上存储空间

燃烧性

体积减少

残余物

废气

纸包装、食物和饮料容器进料斗

小易于

大于95%

灰粉

可能有烟气,无害

最小

纤维和纸板

小一将材料减小到进料尺寸,少量人工

大于95%

灰粉

可能有烟气,无害

最小

塑料包装、食品和饮料容器等等

小易于进料斗

大于95%

灰粉

根据焚烧炉的设计可能有烟气,无害

最小

塑料布、网绳和大件材料

中等一减少尺寸人

大于95%

灰粉

根据焚烧炉的设计可能有烟气,无害

最小

橡胶管和大型物件

大一减少尺寸人工工时

大于95%

灰粉

根据焚烧炉的设计可能有烟气,无害

最小

食品和饮

料的金属容器等

小-易于进料斗

小于10%

可能有烟气,无害

中等

金属货物、大件容器厚金属件

大-减少尺寸人工工时(不易焚烧)

很低

小于5%

大金属块和渣

可能有烟气,无害

最大

食品和饮料的玻璃容器

小-易于进料斗

小于10%

可能有烟气,无害

中等

木头、货物容器和大木块

中等-减

少尺寸人工工时

大于95%

灰粉

可能有烟气,无害

最大

检查当地规范,是否有可能减少。

各船载焚烧炉操作员应经过培训并熟悉设备的使用和焚烧炉可焚毁的垃圾的种类

 

4垃圾贮存程序

4.1在船上收集的垃圾应送至到指定的处理或地点。

必须返港处理的垃圾应按要求贮存,直至在岸上进行适当的处理来安排排放。

无论如何,垃圾应该妥善贮存以避免对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

4.2船上应备有足够的贮存空间和设备如箱、筒、袋或其他容器若贮存空间有限,船上应安装压实机或焚烧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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