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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急救管理规定

2011年改善医疗服务具体措施 

  一、改善门诊服务

  1、规范窗口服务。

落实《江苏省医疗机构主要窗口服务规范》,三级和县级综合医院以及门诊量较大的专科医院实行挂号、检验、“一站式”服务台等窗口工作人员提前30分钟以上挂牌上岗。

挂号、取药等候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改善服务态度,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

   2、改革服务流程。

实行首问、首接负责制。

优化门诊“一站式”服务和导医服务。

开设简易门诊。

门诊服务窗口和诊室弹性排班、分层分科分区挂号、收费、候诊。

三级医院和县级综合医院要全面实行电子排队、叫号。

注意运用信息化、网络化手段,实时传输门诊和入院患者相关信息,提前做好服务,缩短患者门诊检查、缴费、取药和办理住院手续时间。

鼓励开展门诊适宜手术、开设日间病房,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3、推进预约诊疗。

建设省、市级区域预约诊疗服务信息平台。

各医院积极推进窗口、诊间、出院、电话、短信、网络、社区等多种预约方式,方便患者预约。

2011年,二、三级医院专家门诊预约率分别达20%、50%以上。

其他医院也要积极开展预约诊疗服务。

加强预约诊疗管理,确保预约成功率。

  4、方便患者检查。

合理安排检验检查设备和人力资源,进一步减少预约检查,力争做到随到随查。

对需要空腹检查等特殊项目,在人员和时间上要尽可能从患者角度考虑,努力节省患者等候时间。

全面推行检验检查报告及时发放制度,能即时出结果的,即时发放;能当天出结果的,当天发放。

继续完善检验检查结果查询方式,在确保患者隐私的前提下,通过自助打印、手机短信、电话或网络查询等多种形式方便患者。

  5、实行专家门诊“全日制”。

方便农村和外地患者就医,合理安排专家门诊,积极推行专家门诊“全日制”和专家门诊“中心制”。

专家门诊要确保诊疗时间,确保诊疗质量,对疑难杂症要以专家诊疗中心为平台,及时组织相关专科的专家会诊,让患者得到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进一步加强紧缺专家门诊号的管理,想方设法杜绝“炒号”牟利行为。

  6、安排好节假日服务。

认真执行我厅下发的《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节假日正常开诊的通知》(苏卫办医〔2008〕11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黄金周”休假方式的通知》(〔2007〕14号),合理调配人力、物力资源,安排好节假日门急诊和住院医疗服务,满足患者需求,确保医疗安全。

  7、改善服务设施和环境。

坚持一切从方便患者出发,完善医院标识和就诊流程引导系统。

门诊实行分科候诊,并保证各医疗区域有足够的候诊空间,保持安静、舒适。

有条件的医院要开设自动取款机、小卖部、休闲区等服务设施。

加强医院安全保卫工作,为患者创造安静、有序、安全的诊疗环境。

  8、强化患者身份识别。

运用信息手段,加强对患者的身份识别。

对首次就诊患者,建立规范的电子档案。

对重复就诊的患者,及时查阅相关门诊或住院病历资料,及时识别患者,以便于及时、详细了解病史和治疗情况,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院之间建立患者就诊信息交流机制,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医疗费用。

  二、改善急救医疗服务

  9、强化院前急救服务。

完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加强调度指挥,接到呼救信息后,无特殊情况下,农村30分钟内、城市(含县城区)10—15分钟内救护车赶到现场规范开展救治、转运。

加强院前、院内急救医疗服务的协调配合,确保急救医疗服务的无缝衔接。

  10、强化院内急诊服务。

加强医院急诊科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完善急诊绿色通道。

对急危重病人抢救在先,缴费在后,及时实施救治。

根据急诊流量,合理调度安排急诊力量,在急诊量较大的季节(如夏季)要配备急诊加强班。

今年,全省二、三级医院都要组建24小时生命救援队,配齐相应的抢救设施,实行全天候待命,对住院危重患者及时实施救治。

  三、改善住院服务

  11、实施优质护理服务。

以合理配置护士人力、实行责任护士制度、规范提供分级护理和整体护理服务为核心,全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

2011年,全省三级医院、县级医院全面实施这项活动。

以“技能好、会沟通”为重点,全面实施“江苏省年轻护士素质提高行动”,尽快提升年轻护士技术操作能力和人性化服务水平。

  12、改善住院保障条件。

加强医院营养科规范化建设,确保住院患者饮食科学,促进患者康复。

加强病区规范化建设管理,严格探视和陪护管理,为住院患者创造整洁、安宁的住院环境。

推行住院服务中心化,为住院患者提供陪检等服务,方便住院患者。

  13、落实出院患者电话随访制度。

三级医院出院患者一周内电话随访率要达到100%。

提升随访的内涵和水平,了解患者健康状况,指导患者服药、就医,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四、加强医德医风和行风建设

  14、实施“三合理”规范。

进一步落实我厅制定的“三合理”规范,坚持因病施治。

重点落实好抗生素合理使用指导原则和规范。

加强对抗生素尤其是三线抗生素临床使用的监测。

一类手术预防性抗生素使用率、抗生素联合使用率、三线抗生素使用率等指标保持在全国较低水平。

通过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规范检查和治疗行为,努力控制医疗费用。

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的监控。

  15、实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认真贯彻落实我厅下发的《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合理有效利用医疗资源,规范诊疗行为,简化患者就医环节,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对临床检验中结果相对稳定、费用较高的项目和医学影像检查中结果相对稳定、根据客观检查结果出具报告的项目原则上应予互认。

互认范围由原来的同一地区三级医院间、二级医院间及二级医院对三级医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的互认,扩大到不同地区二级以上医院间、只要检验检查结果可靠的、临床确认不需再次检验检查的项目。

参加省级质控的医学检验结果,实行全省互认。

  16、公开服务信息。

规范实施院务公开,切实维护患者的知情权,让患者明明白白看病、明明白白接受服务。

医疗机构所有收费和服务项目应全部公开,采取电子信息平台、一日清单等有效措施方便群众查阅。

  17、重视医患沟通。

加强对广大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能的培训,完善沟通内容,创新沟通方式,规范开展医患沟通工作,充分尊重患方的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

建立医患沟通责任人制度。

住院患者主要由责任医生、责任护士负责沟通。

手术患者术前、术后由主刀医师亲自沟通。

重视门诊患者的沟通。

  18、拒收红包、回扣。

坚持廉洁行医。

加强医德医风教育,使广大医务人员树立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培养良好的职业情操,始终把患者的利益放在首位。

落实医德医风考评、医师定期考核和不良行为记录等制度。

宣传先进典型。

开展警示教育。

强化对红包、回扣等行为的投诉、举报的处理,加大查处力度。

通过宣传教育和制度建设,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使广大医务人员拒收红包、回扣。

  19、规范投诉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医院投诉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切实加强医院投诉管理。

二级以上医院都要建立健全投诉管理机构,落实岗位责任,严格执行“首诉负责制”,建立和完善投诉接待和处置程序,认真对待患者的各项关切,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医患矛盾纠纷。

  五、改革服务模式

  20、开展志愿者医院服务。

认真落实《江苏省“志愿者医院服务”活动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志愿者医院服务活动。

广大医务人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成为医疗服务志愿者。

全省二、三级医院都要按规范尽快组建医院志愿者服务队,为患者、基层和社会提供志愿医疗服务。

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壮大医疗服务志愿者队伍。

坚持奉献爱心、服务患者、服务群众,体现志愿医疗服务无偿、利他的基本要求。

创新活动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者医院服务活动。

  21、重视健康教育和康复服务。

在医院门诊和病房普遍开展多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教育引导患者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全省一级以上医疗机构根据职能分工,要对糖尿病、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等发病率高、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疾病,定期开展专题健康讲座。

高度重视康复医疗服务。

建立康复处方制度,加强对门诊慢性病患者、住院康复期患者的康复指导。

建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其他专业康复机构协调配合机制,对出院需要进一步康复的患者,指导做好社区康复、家庭康复、专业康复。

  22、实行专家基层坐诊制度。

在实施城市大医院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制度和医务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前下基层锻炼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城市三级综合医院和县级医院派副高以上职称专家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定期坐诊的制度,每月到基层坐诊1—2次。

  23、试点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

从今年上半年开始,各市都要选择城市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较强、管理比较规范的一个区或一个县,开展基层首诊、双向转诊试点工作。

要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工作程序,明确工作内容,强化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方便群众就医,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24、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全面启动实施“江苏省远程医疗系统工程”建设。

省重点建设好“江苏省远程医疗会诊中心”。

各市、县(市)都要依托一所实力最强的三级和县级综合医院,建设好本区域远程医疗中心。

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城市大医院与县级综合医院之间要独立建设远程会诊系统。

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网络技术建立多形式的远程医疗服务,扩大优质资源的覆盖面,切实为基层解决疑难问题,造福患者。

宜春市中心城区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现有院前急救资源,规范院前急救管理,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及“120”特服号码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前急救”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送医院过程中的紧急医疗救护。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中心城区(含袁州区,以下同)的院前急救管理工作。

袁州区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公安局、宜春电信分公司等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院前急救工作。

第四条 宜春市紧急救援中心(以下简称“市急救中心”)负责市中心城区院前急救工作,其它医疗机构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出车从事院前急救工作。

第五条 院前急救病人分诊遵循“就近、就急、就医院专科特色和病情许可下尊重病人意愿”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院前急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院前急救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 网络建设

第七条 宜春市中心城区院前急救网络由市急救中心、急救站、接诊网络医院构成,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急救网络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推进院前急救网络建设。

第八条 市急救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调度本行政区域内医院的急救资源进行院前急救;

(二)负责病伤员的院前救治、转运和途中监护,协调与接诊医院的关系,畅通绿色通道,合理分流危重病人;

(三)负责对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群死群伤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救护;

(四)负责为全市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提供急救医疗安全保障;

(五)受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全市各级医疗单位急救专业技术人员急救知识培训,承接社会各界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任务。

第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急救站的设置条件和标准。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申请接诊网络医院的,需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运行。

第十条 从事院前急救工作的医生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护士必须具备注册护士资格,并通过专业培训且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接诊网络医院的医师支援市急救中心的,由所在医院批准。

第十一条 急救车应按规定配置相应的急救设备、药品和通讯设备、警报装置,统一急救标识,实行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用值班急救车执行非急救任务。

 

第三章 通信保障

第十二条 “120”急救电话是院前急救的唯一特殊服务号码,任何单位不得设立其它形式的急救呼叫电话号码。

第十三条 宜春市院前急救通信传输平台由“120”调度指挥系统和GPS定位系统等计算机网络组成。

市急救中心建立宜春市“120”调度指挥中心,急救站建立通信网络终端,通过允许的传输方式实现通信数据联网。

第十四条 通信部门应保障院前急救通信网络畅通,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供电部门应保障院前急救通信网络的安全供电。

 

第四章 实施救护

第十六条 事发现场的单位和个人对危、急、重伤病员负有救援的义务,应立即拨打“120”向急救中心呼救。

第十七条 市急救中心实行24小时应诊和首诊负责制,确保值班急救车和车载设备状况良好,接到呼救后,白天3分钟、晚上5分钟之内出车。

第十八条 医护人员实施院前急救,应当填写病情交接单并及时移交给接收伤病员的网络医院。

第十九条 接诊医院的医护人员不得拒收或者相互推诿急救中心按照分诊原则派送的病人。

第二十条 在抢救和护送中,如发现伤病员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置。

第二十一条 市急救中心的“120”呼救电话录音应当保存一年,出诊病历资料按照住院病历管理的要求保管。

第二十二条 市急救中心在院前急救工作中,对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或需要提供法律安全保护的伤病员,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接受院前急救的急、危、重伤病员,应当按《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的规定,缴纳院前急救费用和担架搬运费用。

第二十四条 院前急救费用的报销或支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市急救中心的急救车辆在执行院前急救任务时,公安、交通部门应优先放行,准予其使用平时禁止通行的道路;在辖区内的一级公路路段通行时,免收其公路通行费。

第二十六条 当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火灾及其它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时,公安部门应维护现场秩序,确保院前急救工作顺利进行。

在灾害救援、特殊病人运送受阻时,可以启动“110”、“119”、“122”联动程序,开辟专用通道或者护送,保证急救通道畅通。

第二十七条 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旅游景区、游泳场馆和易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应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的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械,组织相关人员接受院前急救技能培训。

积极探索建立应急救护志愿者制度。

第二十八条 广电、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加强院前急救宣传,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加强职工急救知识培训,普及灾害事故的自救、互救知识。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加大经费投入,支持市急救中心、急救站、急救网络建设,保证应急物资、应急反应演练、医疗救治专业技术队伍培训等经费。

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为市重大活动提供医疗保障的医疗机构给予合理补助。

第三十条 鼓励社会各界捐助院前急救事业,捐助的车辆、设备可依法标注捐助单位或个人的相关信息。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院前急救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专职从事院前急救的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评先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对网络医院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抢救、拒绝收治市急救中心转送的急、危、重症伤病员,造成病人延误抢救诊治或其它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出车开展院前急救、抢夺病人,扰乱院前急救秩序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究法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擅自设立其它形式急救电话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其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院前急救工作人员,扰乱院前急救工作秩序,损坏院前急救设备,恶意搔扰“120”急救电话,散布谣言谎报病情疫情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急救中心及各急救站(点)违反本办法下列行为之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的;

(二)不按规定配置、维修、保养、更新急救医疗器械和设备的;

(三)不按规定做好医疗急救动态信息资料登记、统计、汇总、保管及报告工作的;

(四)不服从市急救中心统一调度指挥的;

(五)擅自动用医疗急救车执行非急救任务或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出车的;

(六)推诿或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的;

(七)配备的医师、护士不符合规定的;

(八)违反规定出车出诊,扰乱院前急救秩序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丹棱县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院前急救管理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重要职能。

为了加强院前急救管理,及时对  急、危、重症伤病员实施救治,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院前急救是指对急、危、重症伤病员在事发现场以及送往医院过程中的紧急医疗救护。

  第三条院前急救按照就近、就急、就地、就专科的原则,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统一指挥。

  第四条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县院前急救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交通、民政、社会保障、广播电视、电信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院前急救工作。

  第五条县财政设立院前急救网络专项经费,用于院前急救网络建设、运行及维护。

第二章网络建设

  第六条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急救网络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统一规划建设院前急救网络。

  本县院前急救网络由县医疗紧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急救站(点)构成。

  第七条县医疗紧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设置的急救组织领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受理、协调、指挥、调度全县院前急救工作,统筹医疗资源;

  

(二)在县人民医院设立120呼叫站,实行24小时值班;

  (三)对急救站(点)进行业务指导及管理;

  (四)收集、处理及贮存急救信息;

  (五)统一管理120急救电话;

  (六)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

  第八条县内医疗机构申请设立急救站(点)的,需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经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挂牌运行。

急救站(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县医疗紧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挥、调度、管理,承担急、危、重症伤病员的急救和转运工作;

  

(二)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

  (三)负责急救信息资料的登记、保存、报告工作。

  第九条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县医疗紧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配置急救指挥车,每急救站(点)至少配置1—2部急救车。

急救指挥车和急救车按照规定安装标志灯和警报器。

  急救车专门用于院前急救,不得随意调用执行非急救任务。

  第十条从事院前急救的管理人员、医护人员、调度员、驾驶员、担架员,应当参加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院前急救知识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院前急救宣传,普及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

第三章通信保障

  第十二条120急救电话是院前急救的唯一特殊服务号码,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设立“120”等形式的急救电话,不得擅自接受非120急救电话的指挥、调度。

  第十三条县院前急救通信传输平台由120呼叫站、急救指挥调度系统和GPS定位系统等计算机网络组成。

县医疗紧急救援领导小组在县人民医院120呼叫站,急救站(点)建立通信网络终端,通过允许的传输方式实现通信数据联网。

  第十四条通信部门应当保障院前急救通信网络畅通。

                                      第四章实施救护

  第十五条急救站(点)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应当对病人在救护现场、救护途中和本医院的医疗活动负责,为需要转换医院或科室诊治的病人提供服务。

医护人员不得拒收病人或者相互推诿。

  急救站(点)实行24小时应诊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停诊。

  第十六条急救站(点)应当保证值班急救车及车载设备状况良好,接到急救指令后,应当立即派出救护人员和救护车。

  第十七条医护人员实施院前急救,应当填写院前急救病历,并及时移交给接收伤病员的医疗机构或科室。

  第十八条在抢救和护送中,如发现伤病员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置。

  第十九条急救站(点)对急、危、重症伤病员应当立即抢救。

因设备或者技术限制不能诊治的,应当及时转诊。

  第二十条县医疗紧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120呼叫站的120呼救电话录音和急救站(点)收到的出诊指令或记录应当保存两年。

  第二十一条急救站(点)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急救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急救车辆执行院前急救任务时,公安、交通部门当优先放行;公路收费站应当保证即时通行,并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三条在灾害救援、特殊病人运送受阻时,可以启动122、110联动程序,开辟专用通道或者护送,保证急救通道畅通。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四条对专职从事院前急救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的急救工作补贴,在职称晋升、职称聘任、年终考核和评先、评优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对院前急救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急救站(点)不得拒绝县医疗紧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120呼叫分中心的指挥、调度,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抢救和收治急、危、重症伤病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争抢病人,延误救诊治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院前急救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未经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置急救站(点)的医疗机构,不得从事院前急救工作,接到急救呼救信息应当立即报告120呼叫分中心,由120呼叫分中心统一指挥调度。

擅自开展院前急救、争抢病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侮辱殴打医疗急救工作人员,扰乱医疗急救工作秩序,损毁医疗急救设备或者仿造信息,恶意呼救,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院前急救管理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重要职能。

为了加强院前急救管理,及时对急、危、重症伤病员实施救治,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院前急救是指对急、危、重症伤病员在事发现场以及送往医院过程中的紧急医疗救护。

第三条院前急救按照就近、就急、就地的原则,实行统一受理、统一调度。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院前急救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急救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交通、民政、社会保障、广播电视、电信等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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