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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煤系统单元安全检查表

电力输煤系统单元

1.1编制说明

输煤系统主要包括铁路(水路)卸煤、贮(储)煤场、受煤站、(地下)卸煤沟、卸煤槽、翻车机室、干煤棚、原煤仓、转运站、运煤栈桥等设施。

主要设备有翻车机、堆取料机、碎煤机、给煤机、带式输送机等。

1.2编制依据

1.《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

2.《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5053-1996)

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

4.《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1部分:

运煤系统》(DL/T5187.1-2004)

5.《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2009)

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7.《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1996)

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电安生[1994]227号)

9.《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2000]589号)

1.3安全检查表

本安全检查表检查内容为输煤系统的设施、设备、控制系统及安全装置等。

表1-1输煤系统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检查结果

一、一般规定

1

新建发电厂的运煤系统设计应按发电厂规划容量、燃煤品种、来煤方式及当地的气象条件等,结合本期规模统筹规划,分期建设或一次建成。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7.1.1条

2

扩建发电厂的运煤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利用原有的设施和设备,并与原有系统相协调。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7.1.2条

二、卸煤装置(铁路(水路)卸煤)

3

铁路来煤的发电厂,其卸车场线路设置除应满足列车车辆卸煤和调车作业的需要外,还应考虑入厂煤计量、取样、解冻、重(空)车列检、车辆临时检修、备用车辆存放、检衡车停放等作业或功能的需要。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1部分运煤系统》第4.1.1条

4

当卸车线兼作列检线时,不宜采用高栈台卸煤装置。

如果采用高栈台卸煤装置,则栈台两侧应设置供列检人员通行的布道。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1部分运煤系统》第4.1.3条

5

铁路来煤的发电厂,其卸煤作业区出入口应设置灯光和音响信号。

必要时还应装设铁路信号与卸煤机械之间的闭锁装置或脱轨器。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1部分运煤系统》第4.1.4条

6

卸煤作业区内的铁路道口和经常有人员跨越的铁道外应设置天桥或其他形式的安全通道。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1部分运煤系统》第4.1.5条

7

在铁道与汽车道或人行道的交叉地点应设有“小心火车”的标示牌。

如交叉地点为交通要道,必须设拦路杆,并有专人管理,在机车到来前及时放下。

在通过厂内铁道时要特别注意有无机车驶近。

当机车驶近时不准抢过铁道。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96条

8

储煤场内煤堆底部与靠近煤堆的铁轨间至少应有1.5m的距离,如有装煤或卸煤的机器(如坦克抓煤机、推煤机等)须在其间进行工作时,还需适当放宽。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107条

9

当由铁路来煤时,卸煤机械的出力应根据发电厂的容量和来车条件确定。

在正常情况下,从车辆进厂就位到卸煤完毕的时间,可按不超过4h考虑,严寒地区的卸车时间可适当延长。

一次进厂的路用车辆数量,宜按日耗煤量确定:

1、每日耗煤量在2000t以下的发电厂为1/3列车;

2、每日耗煤量在2000t~4000t的发电厂为1/2列车;

3、每日耗煤量在4000t以上的发电厂为整列车。

当采用单线缝式煤槽卸煤时,煤槽的有效长度宜为10节车辆的长度,最大不应大于一次进厂列车长度的1/2。

当采用双线缝式煤槽时,每线煤槽长度不宜大于10节车辆的长度,最大不应大于一次进厂列车长度的1/4。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7.2.1条

10

铁路来煤的发电厂,当耗煤量在250t/h及以上或发电厂容量在400MW及以上时,可考虑翻车机卸煤。

耗煤量在350t/h~800t/h或发电厂容量在600MW及以上时,可设置两台翻车机。

当发电厂燃用大块煤、冻煤、耗煤量在200t/h及以上时,也可采用翻车机卸煤。

当来煤车辆中有不能翻卸的异形车辆时,其卸车设施宜结合空车清扫,在空车线一侧做50m左右的地面硬化处理。

当异型车比例较大时,可设置相应的卸煤设施。

按发电厂规划容量考虑只设一台翻车机时,应有备用卸煤设施。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7.2.5条

11

由水路来煤时,应装设码头卸煤机械。

卸煤机械的总额定出力应根据与交通部门商定的煤船吨位及卸船时间确定,但不应小于全厂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总耗煤量的300%,全厂装设的卸煤机械台数不宜少于两台。

大型码头的卸船机械宜采用桥式抓斗绳索牵引式卸船机。

接卸万吨级以上非自卸船的煤码头应配备清仓机械。

当条件许可时,可考虑采用连续式卸船机或自卸船工艺系统。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7.2.7条

12

当部分或全部燃煤采用汽车运输时,厂内应根据汽车运输年来煤量设置相应规模的受煤站,不宜采用在斗轮式和抓斗式煤场的煤堆上卸车的方式。

部分燃煤由公路运输的发电厂,铁路卸煤设施的规模应结合公路受煤设施的能力综合考虑,适当调整。

1、当发电厂汽车运输年来煤量为3×105t及以下时,受煤站宜与煤场合并布置,可将煤场内某一个或几个区域作为受煤站,采用抓斗式起重机、装载机和推煤机等作为清理受煤站货位的设备。

当燃煤以载重汽车为主运输时,受煤站宜设置简易卸车机械。

受煤站内采用地下受煤斗输出,其输出系统宜与煤场共用。

2、当发电厂汽车运输年来煤量在3×105t~6×105t时,受煤站可采用多个受煤斗串联布置或浅缝式煤槽布置方式;当燃煤以载重汽车为主运输时,受煤站宜设置卸车机械。

受煤站的输出系统宜尽量与煤场共用。

3、当发电厂汽车运输年来煤量在6×105t及以上时,受煤站宜采用缝式煤槽卸煤装置;当燃煤以载重汽车为主运输时,受煤站应设置汽车卸车机。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7.2.8条

三、带式输送机系统

13

运煤带式输送机斜升倾角宜采用16°,不应大于18°。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7.3.2条

14

运煤带式输送机的栈桥在寒冷与多风沙地区,可采用封闭式;在气象条件合适的地区,也可采用露天式;在其他地区可采用半封闭式或轻型封闭式。

采用露天式栈桥时,运煤带式输送机应设防护罩。

运煤带式输送机栈桥(隧道)的通道尺寸,按下列要求确定:

1、运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

2、检修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7m;

3、带宽800mm及以下的栈桥净高不应小于2.2m;

4、带宽1000mm及以上的栈桥净高不应小于2.5m;

5、地下带式输送机的隧道净高不应小于2.5m;

6、煤仓层带式输送机采用双滚筒卸煤车时,卸煤车行驶时两侧通道净空不应小于0.8m,卸煤车距离柱边净空不应小于0.6m;卸煤车通过处的走廊净高应满足卸煤车运行检修的需要。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7.3.3条

15

燃用褐煤及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的发电厂,运煤系统中的带式输送机应采用难燃胶带,并设置消防设施。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7.3.4条

16

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应有防止卸煤时煤尘飞扬的密封措施。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7.3.5条

17

露天水平布置的带式输送机应装设刮水设施。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7.3.6条

输送机系统

18

发电厂生产场所的机械设备应采取防机械伤害措施,所有外露部分的机械转动部件应设防护罩,机械设备应设必要的闭锁装置。

带式输送机运行通道侧应设防护栏杆,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人行过桥(跨越梯),机头和尾部应设防护罩,落煤口设栅格板。

除必须在带式输送机的机头、尾部设联动事故停机按钮外,并应沿带式输送机全长设紧急事故拉绳开关及报警装置。

带式输送机应设有启动警告电铃的联锁装置。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19.4.2条

19

较长输送距离的机械,在其需要跨越处应设置带护栏的人行跨梯。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第6.1.4条

20

带式输送机的尾部滚筒及其他所有改向滚筒轴端处,应分别加设护罩及可拆卸的护栏。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第6.1.5条

21

带式输送机的运行通道侧,应设有不低于上托辊最高点的可拆卸的栏杆。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第6.1.7条

22

带式除铁器的抛弃范围内,应设置一定高度的围挡。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第6.1.8条

23

运煤胶带机,应设有下列防护设施:

沿线设置的拉线开关。

启动预报装置。

防止误启动装置。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第6.1.9条

24

带式输送机头部滚筒处,应装设胶带承载面清扫器。

在尾部滚筒附近或垂直拉紧装置第一个改向滚筒前,应设置空段清扫器。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第7.1.11条

25

运煤系统的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速度信号,防偏、防堵和紧急拉线开关等安全防护设置。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1部分:

运煤系统》第10.3.25条

26

运煤皮带和滚筒上,一般应装刮煤器。

禁止在运行中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137条

27

防止输煤皮带着火。

输煤皮带停止上煤期间,也应坚持巡视检查,发现积煤、积粉应及时清理。

煤垛发生自燃现象时应及时扑灭,不得将带有火种的煤送入输煤皮带。

燃用易自燃煤种的电厂应采用阻燃输煤皮带。

应经常清扫输煤系统、辅助设备、电缆排架等各处的积粉。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第1.6条

四、贮煤场及其设备(受煤站、(地下)卸煤沟、卸煤槽、翻车机室、干煤棚等)

28

贮煤场的容量和煤贮存设施,应根据运输方式和运距、气象条件、煤种及煤质、发电厂容量和发电厂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等因素统一考虑。

贮煤场的设计容量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1、经过国家铁路干线或水路来煤的发电厂,贮煤场的容量应不小于全厂15d的耗煤量;300MW及以上机组或200MW及以上供热机组宜为全厂20d的耗煤量。

在无防止自燃有效措施的情况下,褐煤煤场容量宜不大于全厂10d耗煤量,最大不应超过全厂15d的耗煤量。

2、不经过国家铁路干线、包括采用公路运输或带式输送机来煤的发电厂,贮煤场容量应不小于全厂5d的耗煤量;在确保发电厂供煤和稳发满发的条件下,经过专题论证认为合理时,也可不设贮煤场。

当发电厂以汽车运输为唯一来煤方式时,贮煤场容量还应大于汽车运输可能的最大连续中断天数的耗煤量。

3、对于多雨地区的发电厂,应根据煤的物理特性、制粉系统和煤场设备型式等条件,确定是否设置干煤贮存设施,当需设置时,其容量应不小于3d的耗煤量;计算贮煤场总容量时,应包括干煤贮存设施的容量。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7.4.1条

贮煤场及其设备

29

煤场设备的出力和台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煤场设备的堆煤能力应满足卸煤装置输出能力的要求,取煤能力应与进锅炉房的运煤系统出力一致,不宜设备用;当初期采用一台堆取料机作为大型煤场设备时,应有出力不小于全厂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总耗煤量的备用设施。

对采用翻车机、自卸式底开车短煤沟卸煤装置或水路来煤的大型发电厂,在系统中应结合煤场设备的设置情况,综合考虑缓冲设施。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7.4.3条

贮煤场及其设备

30

煤场应设置水喷淋装置。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7.8.6条

31

干煤棚顶盖宜采用钢结构。

当跨度大于45m时,宜采用网架结构。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16.11.3条

32

在贮煤场的周围,应设置环状消防给水管网。

进环状管网的输水管应不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故障时,其余输水管应仍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总量。

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区段。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20.2.6条

33

贮煤场设计应有适当的防尘措施。

煤堆作业可采取降低落煤高度和喷水抑尘等措施。

为防止煤尘飞扬,贮煤场应设置能覆盖全部煤堆的洒水系统,洒水系统的布置不应妨碍煤场设备的正常运行。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1部分:

运煤系统》第7.1.9条

34

露天储煤场与建筑物、铁路和装卸设备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如表6.1.3所示,见附件1。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第6.1.3条

35

储煤场的地下,禁止敷设电缆,蒸汽管道,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管道。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第6.1.4条

36

螺旋运煤机、运煤皮带、斗链运煤机、轮斗机、翻车机、桥型运煤机和升降机等运煤机械的检修,在煤斗、煤粉仓、各种水箱、井沟道内的检修工作,应执行工作票制度。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78条

37

储煤场应有良好的照明、排水沟和消防设备,消防车辆的通路应畅通。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106条

38

露天贮煤场轨道式机械,必须装有夹轨钳和锚定装置。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第6.1.10条

39

当发电厂采用螺旋卸车机或斗链卸车机作为主要卸车设备时,应有随机的抑尘装置。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第7.1.3条

40

缝式煤槽的卸料口处,宜有防止撒煤和煤尘飞扬的设施。

在设计煤槽容积时,应考虑留有不少于20%的封底煤,控制煤尘飞逸。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第7.1.4条

41

叶轮给煤机的本体上,应有随机的除尘设备或抑尘装置。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第7.1.5条

42

当采用犁式卸料器配煤时,其卸料漏斗应装设锁气挡板抑制煤尘。

采用其他设备卸煤时,应有封闭落煤斗口的措施。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第7.1.8条

43

贮煤场(干煤棚)应设置覆盖整个煤堆面积的喷洒设施,其喷洒强度可按2L/(m2·次)考虑。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第7.1.16条

44

翻车机室地上部分可装设起重量不大于20t/5t的电动桥式起重机,当只有一台翻车机时,起重机司机室宜设在翻车机传动装置的一侧。

翻车机室底层可设起重量不小于2t的单轨行车和起重葫芦。

地面至底层应有安装孔相通,安装孔上方应具备相应的起吊条件。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1部分运煤系统》第4.3.7条

45

翻车机及调车系统应设置独立的控制室。

此外在地面的适当位置应设就地按钮站,控制室内及各值班点应设置相互联系的灯光和音响信号。

翻车机系统控制室的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监视重车在翻车机上就位和空车推出翻车机的情况。

控制室应密闭、防尘并装设空调器。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1部分运煤系统》第4.3.8条

46

翻车机室地上部分可根据来煤表面水分的大小设置湿式抑尘装置或其他除尘设备,地下部分应设置通风除尘装置。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1部分运煤系统》第4.3.9条

47

翻车机系统应根据运行和检修工作的需要设置值班工人休息室和工具间。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1部分运煤系统》第4.3.10条

48

翻车机及调车设备的地下建筑物应设置排水沟和集水井,安装泥浆泵。

翻车机室各层均应具备水冲洗条件,污水应排至污水管网。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1部分运煤系统》第4.3.11条

49

迁车台距离翻车机室外墙面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相关设备的作业要求,最小距离不小于1.5m.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1部分运煤系统》第4.3.12条

50

进出翻车机室的铁路线应在紧邻翻车机室的适当范围内采用整体道床,其两侧应铺设混凝土地面。

路面铁轨与翻车机平台上的铁轨应合理衔接。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1部分运煤系统》第4.3.13条

五、运煤系统及辅助设备

51

在每路运煤系统中,应在卸煤设施后的第一个转运站、煤场带式输送机出口处和碎煤机前各装设一级电磁除铁器。

当采用中速磨煤机或高速磨煤机时,应在碎煤机后再增设一级或两级电磁除铁器。

从煤流中分离出的铁件应有集中排弃至地面的设施。

当需要且有条件时,在第一个转运站处宜设置木块、石块和大块煤的处理设施。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7.8.1条

运煤辅助设施

52

为方便运煤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应有必要的起吊设施和检修场地。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7.8.5条

运煤辅助设施

53

运煤建筑物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20.2.7条

54

运煤栈桥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当运煤栈桥跨度大于24m时,其纵向结构宜采用钢桁架。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16.11.1条

55

在输送、贮存或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的建筑物,严禁采用明火和电加热器采暖。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17.1.6条

56

在采暖过渡地区,为防止冬季运煤建筑物内冰冻,在碎煤机室、转运站内可设置采暖。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17.4.2条

57

运煤系统的地下卸煤沟、地下运煤隧道、地下转运站等应设有通风设施。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17.4.3条

58

运煤栈桥与转运站、碎煤机室、主厂房相连接处应设水幕防火隔离设施。

燃用褐煤或易自燃高挥发分煤种的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的电厂,长度大于200m的栈桥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20.3.4条

59

布置在运煤系统室内机械设备的电动机,其外壳防护等级应达到IP54级。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第4.0.7.1条

60

运煤系统中的带式输送机,应采用难燃胶带,并备有淋水设施。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第4.0.7.2条

61

运煤系统的导煤槽及除尘装置中的风道,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且不应采用容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第5.0.4.10条

62

所有落煤管之间,落煤管与漏(煤)斗之间及其与设备之间的法兰、接口处,以及在管(斗)壁上开设的检查门(孔)处,均应加填料密封。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第7.1.9条

63

落煤管下的导煤槽长度,除应与带式输送机运行速度相适应外,还应满足除尘设备布置的要求。

导煤槽前段应设置两级挡帘。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第7.1.10条

64

运煤系统除尘,根据扬尘地点及煤尘性质,宜采用喷雾除尘、机械除尘或高压静电除尘等方式。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第7.1.14条

65

运煤系统积尘应采用水力清扫。

运煤栈桥、地下卸煤沟及转运站、碎煤机室、圆筒仓、煤仓间皮带层等运煤系统各建筑物,地面应采用水力清扫。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第7.1.15

66

火电厂的地下卸煤沟、运煤隧道及地下转运站等应设置防潮设施。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第9.3.2条

67

运煤系统中沿轨道运行的大型设备其两侧无安全防护设施时,机上应设置音响和灯光报警装置。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1部分:

运煤系统》第12.0.23条

68

运煤系统中除尘系统的风道及部件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第8.5.4条

69

栈桥与相邻建筑物之间应设防震缝。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第6.4.3条

70

机组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燃煤电厂应按以下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

转运站:

缆式线型感温水幕;

碎煤机室:

缆式线型感温水幕;

封闭式运煤栈桥或运煤隧道:

缆式线型感温水喷雾或自动喷水等。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第7.1.8条

71

各工作场所或通道沿线均须有良好的照明。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89条

72

燃煤储运车间内架空电缆上的粉尘应定期清扫。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第1.1.12条

六、原煤仓

73

煤仓间给煤机层的标高,应由磨煤机、送粉管道及其检修起吊装置等所需的空间决定。

为运行维护方便,该层标高宜与锅炉运转层标高一致。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6.4.1条

74

煤仓间煤仓层的标高,应按原煤仓的设计要求决定。

带式输送机两侧,应有必要的运行通道。

煤仓层内应考虑必要的通风除尘装置的布置、清洁地面的设施及地面排水。

带式输送机头部应设检修起吊设施。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6.4.2条

75

原煤仓的储煤量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对于直吹式制粉系统,除备用磨煤机所对应的原煤仓外,其余原煤仓的总有效储煤量应按设计煤种满足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8h以上的耗煤量。

为实现输煤系统两班制运行,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直吹式制粉系统原煤仓的有效贮煤量或贮仓式制粉系统原煤仓和煤粉仓总的有效贮煤量,可按设计煤种满足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10h以上的耗煤量考虑。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6.4.3条

76

原煤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容量锅炉的原煤仓宜采用钢结构的圆筒仓型,其内壁应光滑、耐磨。

原煤仓的几何形状和结构应使煤流动顺畅,对易堵的煤在原煤仓的出口段宜采用不锈钢复合钢板、内衬不锈钢板或其他光滑阻燃型耐磨材料。

金属煤斗外壁宜设振动装置或其他防堵装置。

2、在严寒地区,对钢结构的原煤仓,以及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钢筋混凝土原煤仓,其仓壁应设有防冻保温装置。

3、原煤仓应设置煤位测量装置,大容量锅炉的钢质原煤仓可设置煤量测量装置。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6.4.4条

77

煤仓层与经常有冲洗要求的地面(包括运煤栈桥)应考虑组织排水。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16.6.1条

78

运煤系统煤尘飞扬严重处应设置除尘装置。

当煤仓间设有封闭的输粉机层时,应对该层采取必要的通风和除尘措施。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17.4.4条

79

原煤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和不堵煤。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第4.0.8.10条

80

对长期停用的原煤仓、输煤皮带系统(包括煤斗、落煤管和除尘用的通风管)的积煤、积粉应清理干净,皮带上不得有存煤,以防积煤、积粉自燃。

对长期不用或停运的龙门吊煤机、斗轮机等应尽量停放在煤堆较低处。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第6.1.1条

81

输煤皮带上空附近和原煤仓格栅动火,应做好隔离措施。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第6.1.7条

82

煤仓间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其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至少必须有—个直通室外的出口。

煤仓间内最远工作地点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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