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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子队建设实施细则

架子队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施工安全、质量、进度和效益,取消“包工头”中间环节,全面推行架子队管理模式,根据建设部《关于采取刚性措施强力实施架子队管理模式的通知》(乌铁建〔2009〕83号)、铁建设[2008]51号《关于架子队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项目部。

第三条架子队是以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为骨架与招募或派遣的劳务人员混编而成的施工作业队。

第四条架子队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对建筑工程安全、质量、工期高度负责的精神,为确保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确保建造百年不朽工程,确保按期完成任务,确保企业利益而推行的一种生产管理模式。

对劳务工人、安全质量、物资设备、施工技术、资金成本实施全方位控制。

积极推进、规范操作,夯实基础,彻底消除违法转包和分包,彻底清除“包工头”中间环节。

第五条施工生产的基本管理模式:

全部劳务工由企业招募或派遣,与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骨干混编,实行工费承包的架子队管理模式。

第二章架子队建设的责任划分

第六条公司负责对架子队建设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宏观指导。

负责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传达贯彻,对架子队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司成立架子队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架子队建设的组织和实施。

组长:

公司主管领导

副组长:

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组员:

由综合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安质环保部、财务及物资部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部,其职责:

1、负责架子队的组建、调遣、人员配备及架子队主管人员的选聘;

2、负责对架子队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

3、负责架子队管理实施细则的制订;

4、负责架子队在施工生产、安全质量、成本管理、物资管理、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等工作的监控、指导。

第八条项目部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项目施工组织方案的要求,向公司提报架子队用工计划。

并对架子队施工过程实施领导,对架子队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架子队负责本架子队的全面工作。

对架子队施工安全、质量、工期负直接责任,对所担负工程任务的责任成本负责,负责架子队人员日常生活、学习、工作的管理,负责架子队内部的各项考核、考评和奖惩。

第三章架子队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十条架子队机构设置:

架子队的机构设置应根据工程量大小、工程作业程序、工程难易程度弹性设置。

在项目部下直接设立架子队,工程量大、作业程序复杂、难度较大的项目,架子队下可设立工班,工班下设立作业小组;工程量小、作业程序简单、难度不大的项目,架子队下直接设立作业小组。

第十一条架子队人员配备:

架子队人员配备本着高效

精干的原则,根据架子队规模择优选配,实行动态管理。

架子队管理层原则上设队长(兼党支部书记)、技术主管。

对安全、质量、环保、统计核算、物资、测量、试验等岗位,人员配备要精干,可以兼职。

管理层人员应当由企业职工担任(也可在特别优秀的劳务人员中选拔招用)。

架子队队长(兼党支部书记)等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公开竞聘、民主推荐、自荐等方式产生。

架子队作业层班组长、带班作业人员及关键岗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过程的人员应由取得合法相应资格证书的企业职工担任或在特别优秀的劳务人员中选拔招用。

第四章架子队劳动力资源管理

第十二条架子队管理层人员:

根据公司规定,架子队管理层人员全部使用公司在职职工,若根据生产实际需要,确需引进优秀管理人员时,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三条架子队班组长、带班作业人员、技术工人的来源及任用:

(1)能够胜任上述工作的公司在职职工。

(2)劳务人员中品质好、技术高、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上述工作者,经公司批准后选择任用。

(3)注重在在职职工和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中发现、培养后备力量。

第十四条架子队作业层劳务人员的来源及管理:

(1)公司自行招募思想进步、身体健康、有一定技能的劳务工,作为劳动力资源的主渠道。

(2)建立劳务基地。

可通过实地考察,选择条件适宜的地区,建立相对稳定和长期协作的劳务输出基地,与劳务输出地的劳动部门签订意向性合作协议,由劳务输出地政府依法组织派遣劳务人员,公司与劳务基地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3)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用工关系。

以解决紧缺、急用的劳务用工。

(4)由项目部向公司提出使用架子队的计划,公司依据项目的需求确定上场的架子队,由架子队根据项目部安排的工程任务提出劳务用工计划逐级上报。

按劳务用工来源渠道组织招募或派遣。

(5)劳务用工必须完善招募或派遣手续,登记造册,每人都要建立档案,签订合法的劳务用工合同,明确用工时间、工作任务、劳动报酬、试用期、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违约责任等。

劳务工花名册应报建设和监理单位备案,并做好接受建设和监理单位的抽查或考试,对抽查、考试不合格者按要求坚决清除现场。

(6)对劳务人员的管理要体现人性化。

按照有关法律、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员工管理办法、劳动合同约定等进行人性化管理,善待劳务人员。

有条件的架子队应成立党、团、工会组织。

加强政治教育,组织技术学习,提高劳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劳务工和企业内部职工之间的和谐度,齐心协力为工程的安全、质量、工期负责。

第五章架子队成本管理

第十五条专业架子队主要对管理人员费用(队级管理费)、劳务人员工费、材料及低值易耗品消耗费用进行成本核算。

第十六条建立管理费预算制度。

对管理人员工费、架子队办公费及其他开支要编制预算进行控制,落实成本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劳务工人工费要依据架子队职工工资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八条建立材料及低值易耗品核算制度。

对机具、模板、工具等建立领取、发放、消耗、丢失损坏台帐,进行价值核算,对不正常消耗,应追究责任。

第六章架子队技术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技术管理必须达到技术决策正确,施工方案经济可靠,并通过科学严格的管理,对工程实施全方位全过程控制,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受控和合同工期的实现。

第二十条施工技术管理实行主管工程师负责制。

在主管工程师领导下,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施工技术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技术管理组织与技术力量配备、设计文件审核、施工调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交底、工程数量计算、隐蔽工程检查、变更设计管理、施工技术总结、竣工验收交接、竣工文件编制、工程测量管理、工程调度、工程试验管理、科技工作管理、技术资料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工程管理部是构成技术管理系统的核心职能部门,按工作要求配备专业工程师、安全、质量、环保、测量、试验、调度、科技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三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业务分工开展工作,并对工作成果负责,责任到人。

严禁专业技术人员越位管理、相互混岗、职责不清、推诿扯皮。

第二十四条施工技术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上级有关施工、技术、科研、安全、质量、环保、计划、物资、设备、成本等方面的文件、规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施工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ISO9001-2000质量管理、ISO14001-2004环境管理、GB/T28001-2001职业健康管理三标一体管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施工管理中必须建立健全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业务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操作规程,规范文明施工,确保安全、质量、进度受控达标。

第七章架子队物资设备管理

第二十七条架子队物资管理要严格执行公司《项目物资管理办法》,全面落实材料成本的核算工作,实行按计划领料,限额用料,减少浪费,杜绝意外损失。

第二十八条购进物资必须先验(点)收,后发放,要有相关人员进行签认,不允许直接将采购回的物资交给现场使用人员,特殊或紧急情况时要有相关负责人签字批准,否则不予办理核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项目物资账目要有专职或兼职业务人员进行负责,每月月末前完成月度物资供应收、发、存明细表,确保月度账、卡、物、资金相符。

第三十条物资存储要设置专区,采用上苫下垫的,防潮防腐,避免积水;不同品明规格的物资要分别存放,并设有标识牌,避免混淆。

油料、炸药等危险品的存放要设专人专库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当地公安、消防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工程项目所需机械设备采取租赁、购置、调剂等多种方式解决。

第三十二条机械设备管理按照《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及其《补充管理办法》(待发)执行。

第三十三条确保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对设备进行定期检修,严禁带病作业。

第三十五条认真搞好设备单机成本核算。

第八章架子队安全环保管理

第三十六条架子队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办法,根据安全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

第三十七条架子队设安全室,包括对架子队本队范围施工全过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由安全主管负责本部门工作,并设置专职安全员,确保无任何安全事故。

第三十八条架子队设环保综合办公室,对本队施工所涉及范围内的环境管理、水保管理、征地拆迁配合等监督管理,凡铁路工程必须设专职征地专职人员,确保无顾客投诉及重大环境问题。

第三十九条架子队要严格执行ISO14001-2004环境管理、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健全安全环境自控体系,努力把施工现场建设成为安全文明工地。

第九章架子队职工工资、保险管理

第四十条架子队职工工资的核定。

1、内部职工的工资按公司《工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劳务工工资核定原则。

依据合同约定,依据劳务派遣协议,依据工序承包中的工费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依据计时计件工费约定,结合当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核算应发工资。

同时要考虑集体福利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来源。

核定的工资总量不得超过项目工费承包总额。

第四十一条工资发放时间。

1、执行月工资制的人员,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

付或按合同约定时间予以支付。

2、对个别零星、小型、少量、单项的任务,可在合同中约定完工后一次结算工资。

第四十二条工资管理、核算、发放方式。

由架子队对劳务人员工资负责全面管理。

架子队设劳资管理人员进行出工考勤、完成任务计量登记、工资核算等。

管理层人员及外用工工资发放和审批程序按公司《工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劳动人事部审批后作为发放依据。

在施工期内支付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评估中核定的总额。

第四十三条各项社会保险的管理。

架子队中在职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由架子队按月上缴至公司财务部;架子队中劳务人员社会保险,按照国家、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属个人承担部分在工资中扣除由项目部统一代缴至参保地社保部门。

第十章架子队职工培训

第四十四条对架子队管理层人员、作业层人员分层次进行专业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作业的原则。

管理人员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作业层劳务工培训不少于7天,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四十五条项目部应根据架子队的专业分工,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保证培训质量,做好培训记录。

第四十六条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选送部分管理人员、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到院校进行专业培训,以提高职工队伍的业务素质。

第四十七条对要求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八条职工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公司《员工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新录用的毕业生,建立以师带徒机制,签订师徒结对协议书,具体考核与奖励按公司《师徒结对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劳务用工合同签订的方式及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劳务用工合同签订的几种方式:

1、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适用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员、班组长、带班作业人员及高级技术工人。

原则上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

2、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期限的劳动合同。

适用于完成某个工程项目施工任务的劳动用工。

3、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适用于急需的作业人员,不便自行招募的少量劳务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4、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

适用于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劳务用工。

没有试用期,随时可以解除劳务协议。

第五十一条所有用工必须先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五十二条确因工作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续签二次劳动合同的,必须报公司批准方可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在合同期内因各种原因造成项目停工、息工,其停工、息工期间应支付基本生活待遇。

第五十四条除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外,所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均应按国家规定在施工所在地缴纳各项保险。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

过渡期架子队建设补充条款

 

附件:

在建项目架子队建设补充条款

第一条为了确保公司在建项目在安全、质量、进度、效益全面受控的前提下,尽快由现行的劳务用工管理过渡到专业架子队管理模式,彻底去取消“包工头”中间环节,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在过渡期内架子队管理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过渡期是指公司2009年以前已开工项目至该项目完工的时间。

第三条处于过渡期内的在建项目,架子队建设原则:

1、在确保不对企业造成经济、社会信誉损失的前提下,结合目前公司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逐步贯彻落实公司《架子队建设指导意见》和公司《架子队建设实施细则》之规定。

2、过渡期措施必须确保项目施工安全、质量、进度和效益全面受控,“包工头”中间环节取消。

3、过渡期管理模式及核算方式,必须满足项目管理规范性及审计、执法检查之要求。

第四条领导归属权及主要任务:

1、各项目部是架子队日常领导、管理机构。

无施工任务时,架子队归属相应项目部管理;有施工任务时,上场架子队归属项目部统一管理,任务完成,整编制返回公司。

2、上场架子队主要任务是全面履行与项目签订的承包合同,对架子队施工安全、质量、工期、成本、环保等指标的实现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过渡期架子队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1、项目部下直接设立架子队,工程量大、作业程序复杂难度较大的项目(如隧道、桥梁等),架子队下可设立工班(如隧道施工架子队下设立的掘进支护工班、构件加工工班、砼拌和及衬砌工班等),工班下设立作业小组;风险性较高的项目(如既有线施工),架子队下直接设立作业小组(如架梁小组、铺轨及拨接小组等)。

2、上场架子队人员、设备主要来源于所在公司,必要时也可在经公司职能部门(劳人、物资设备)审核、批准的前提下,在公司内部各项目部间调配或调拨,以充分使用内部富余资源;内部资源不能满足需要时,不足部分可从外部市场解决。

3、架子队主要配备队长、技术主管、物资设备、统计核算等管理人员。

架子队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由项目部选择企业职工担任;特殊情况,项目部结合项目具体特点也可选择特别优秀的劳务人员担任。

项目部必须将架子队管理人员名单上报公司劳动人事部备案。

4、架子队作业层班组长、带班作业人员及关键岗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过程的人员应当由取得合法相应资格证书的企业职工担任或在特别优秀的劳务人员中选拔招用。

第六条过渡期架子队管理及核算模式:

1、架子队合同管理。

以项目部与架子队签订工费承包合同、架子队与各工班或作业小组签订工序承包合同的层层承包形式,确保成本控制目标的实现。

2、“架子队”设备管理。

“架子队”上项目后,大型设备由项目部负责调配,大型施工设备短缺部分,授权“架子队”临时租用,其设备租赁合同由项目部审定后签订。

小型机具由“架子队”自行配备或购置,自己使用,其产权归“架子队”所有。

3、“架子队”的材料管理。

大宗及主要材料由项目供应与采购,其他零星材料由“架子队”按照经项目部审核的采购计划,自行采购、使用和控制,超支不补,节约自留。

4、“架子队”的验工计价管理。

每月底,由项目部组织对“架子队”进行已完工程量的验收、计量,并按照当月生产进度指标、安全指标、质量指标、成本控制指标、内业基础资料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剩余部分作为“架子队”的可分配工资,由“架子队”自行分配,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5、对于已签订协议的外包队伍,在执行过渡期架子队建设有关规定的同时,适当考虑原协议有关内容,在确保不对企业造成经济、社会效益损失的同时,平稳过渡。

(1)对已与外包队伍签订“综合单价”合同的,应及时签订“工费单价”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等分解合同。

分解合同单价的合计金额必须等于“综合单价”合同合计金额。

“综合单价”合同与“工费单价”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实行分档管理。

“综合单价”合同只作为与外包队伍办理结算与控制拨款的依据,不得对外提供。

“工费单价”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可提供对外检查。

(2)以工费单价形式与外部劳务队签订劳务合同,应按照“工序分离,工费承包、限额供料、机械租赁”的基本要求进行劳务管理,其合同可作为应对外部检查的依据。

(3)项目部与外包队伍签订分解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必须按照公司物质设备部门的要求执行。

(4)架子队内业资料必须与分解合同相配套,并做到规范、齐全,满足审计、执法检查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建立架子队考评制度。

1、各项目部对“架子队”进行日常考核,建立日常考核台帐,从工期、安全、质量、环保、文明施工,责任成本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2、各项目部每季度根据日常考核情况对“架子队”进行一次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公司劳动人事部。

3、每年年底或工程竣工后,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工程技术部、安质部、财务部及物资部会同项目部对“架子队”进行一次综合考评,确定“架子队”等级,并公布合格“架子队”和不合格“架子队”名册,同时评选优秀“架子队”,给予奖励。

4、对不合格的“架子队”进行分析,根据分析原因,对“架子队”进行调整。

第八条公司负责架子队建设的组织和实施,是架子队的行政领导部门。

具体事项及责任划分按《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九条过渡期内,架子队管理层人员及外用工工资发放和审批程序仍按公司《工资管理暂行办法》(二十一局劳【2007】91号)有关规定,经劳动人事部审批后作为发放依据。

第十条凡在2007年以前与项目部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在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公司目前在建项目;2008年新开工项目严格执行公司《架子队建设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各单位在过渡期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以便修订、补充,确保补充规定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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