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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权限

基层处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核准的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核发、补发与换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册和注销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备案审查通报制度。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完善备案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由各县(市)区司法局报市司法局批准、备案;完善通报制度,对各县(市)区基层法律服务的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通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不予备案的,在一个月内自行纠正,逾期不纠正的,限期整改。

2、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监督管理

法制处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和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度监督检查与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相结合,执业检查与投诉调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司法鉴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司法鉴定人和机构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二)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可以调阅被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可以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通过年度执业考评和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上报省司法厅。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执业不合格的司法鉴定人和机构,发放整改通知书。

情节严重的,上报省司法厅或司法鉴定协会。

(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投诉调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1、被投诉人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3、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应当将不予处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法制处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2)制度建设和规范执法情况;

(3)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4)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5)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6)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规范性文件备案;规范性文件清理;全面检查、互查和自查;专项检查、调查等方式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日常监督检查,依计划实施。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就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查询,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要求有关部门和执法人员就执法监督检查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应予以党纪政纪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不履行法定职责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律师工作指导处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资质情况,主要包括: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设所条件;

  2、是否依法履行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的变更核准、备案手续。

  

(二)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

  1、律师的数量、素质、结构及变化情况;

  2、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情况;

  3、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情况;

  4、开展律师党建工作情况。

  (三)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

  1、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

  2、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

  3、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4、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

  5、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6、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四)律师执业表现情况,主要包括: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

  2、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3、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内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律师事务所开展“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情况;

  2、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

  3、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

  4、依法纳税的情况;

  5、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及其使用的情况;

  6、管理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情况;

  7、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情况;

  8、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情况;

  9、章程、合伙制度实施的情况。

  (六)律师事务所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主要包括:

  1、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情况;

  2、完成律师协会指派的工作任务,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情况;

  3、组织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情况;

  4、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因投诉、举报、惩处被调查,配合接受调查情况;

  5、按规定交纳律师协会会费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实地考察、查验材料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总结报送。

各律师事务所按要求报送审核材料。

(二)材料初审。

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实地检查和查验资料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初审。

(三)考核评定。

初审结束后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等次的评定.

(四)备案公告。

司法行政机关在考核结束后,到省厅进行年度考核备案。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公告责令其在十个工作日内接受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收回其执业许可证,并按照律师事务所注销的有关规定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

  通过唐山市司法局网站、唐山律师网进行公告。

  

(二)律师事务所考核“合格”,但经检查考核发现该所在队伍管理、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瑕疵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四)律师事务所暂缓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形消失后,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其进行年度检查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后报省司法厅备案公告。

  (五)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暂缓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待有查处结果或处罚期满后予以考核并评定等次。

  (六)因不能保持规定的设所条件暂缓考核的律师事务所,三个月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的,视为终止执业,按照律师事务所注销的有关规定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

(七)因未达到《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九条“合格”标准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情形,要求暂缓考核的律师事务所,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责令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三个月期满后,律师事务所仍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

(八)律师事务所上报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建议律师协会给予行业惩戒。

5、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唐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主要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对行使强制隔离戒毒执法权进行监督,检查执法程序、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执法内容是否合法。

(二)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康复诊断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审核。

(三)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生活卫生机构设置、安全卫生管理和医疗戒治、防病治病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生产习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以每月报表、每月通报或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牵头单位制定检查方案,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或警务督察;

(三)对上级部门督导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专门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各单位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再由牵头单位组织抽查;

(二)确定督导检查内容,制定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三)组织实施督导检查;

(四)对存在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

深入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对各项执法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到位。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督导检查结果情况,可采取在全系统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规范各项工作,保障工作依法有序规范开展。

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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