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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区地名总体规划

嘉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嘉政发[2006]87号

关于同意嘉兴市市区地名总体规划(2005-2020年)的批复

嘉兴市市区地名总体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弘扬和保护地名文化,提高地名命名(更名)的法制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使地名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嘉兴市市区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管理的法定指导性文件。

凡在嘉兴市区范围内,编制地名分区规划,确定道路、住宅区、桥梁、广场、专业市(商)场、大型、高层、标志性楼盘及其它大型构筑物、纪念地、风景名胜区、古迹和各类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等相关活动及事项时,都应执行本规划。

第三条本期市区地名总体规划期限

近期:

2005年—2010年

中期:

2011年—2015年

远期:

2016年—2020年

第四条规划目标

近期(2005年-2010年):

1、对中心城区地名、门(楼)牌号进行全面整顿;完成新一轮门牌号体系的编制和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

2、对非标准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

3、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市区地名的协同管理工作机制。

4、对以地名派生的住宅区、市场、企事业单位、店铺等名称进行全面的清理,纠正不规范的派生名称。

5、所有地名的产生,全部纳入依法申报、审批的轨道,地名工作全面进入按规划要求的有序管理之中。

6、启动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立和完善地名档案、信息系统,转化地名管理成果,为社会提供更好服务。

7、根据城市建设的实际和地名管理的需要,适时与城市分区规划配套进行地名分区规划(或详细规划),使市区地名总体规划的各项原则、要求等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中期(2011年-2015年):

1、全面落实“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各项任务,提高地名管理服务的法制化和标准化水平。

2、建立镇(乡)地名管理机构和确定相应的专(兼)职地名管理员。

3、以加强地名社会服务功能为目的,加密街路巷地名标志,完善城镇和农村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4、弘扬、保护地名文化的措施基本到位。

远期(2016年-2020年):

按规划要求,市区各类地名全面实现层次化、系列化、规范化、标准化,形成地名区块结构布局有序、地名特点清晰、文化内涵丰富,与现代化大城市的嘉兴相适应的地名网络。

第五条规划层次

本期地名总体规划包括两个层次:

嘉兴市区:

含南湖、秀洲区和嘉兴经济开发区所辖区域,总面积968平方千米,编制市区地名网络结构体系规划,突出嘉兴地名文化发展的整体性,推进城乡一体化策略。

中心城区:

指《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即指北到北郊河、东南达南郊河(含城市未来的客运枢纽块)、东至东外环河(含湘家荡旅游度假区)和西达乍嘉苏高速公路(含中山西路西止点,包括该路北至新塍塘和高照港、南至京杭大运河)以内的区域。

第六条规划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11号,1986年1月23日起施行]。

2、《关于我同外国结为友好的城市不以对方地名、人名命名街道或建筑物的通知》〔国办发(1987)26号〕。

3、《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民行发(1996)17号,1996年6月18日起施行]。

4、《关于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04年6月8日)

5、《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4)56号,1994年12月30日起施行]。

6、《嘉兴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24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7、《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

8、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第二章地名网络建设策略

第七条地名网络构建目标

市区地名网络的构建,按照《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的发展目标,“充分发挥其优越的地理位置、便捷的交通条件,围绕水乡特色、突出文化氛围,着眼于建设‘实力嘉兴、人文嘉兴、生态嘉兴、法治嘉兴’”,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地名指位系统和地名文化的基础性配套。

第八条地名网络建设指导思想

1、以《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体现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精神和要求,反映嘉兴市为“长三角经济强市,杭州湾滨海新市,江南水乡文化大市”的

城市性质及相应的功能定位。

2、以构筑本市“城乡一体化”的地名网络为目标,整体提高地名品位。

3、继承、弘扬“特色嘉兴”的地名文化文脉,营造历史文化名城、江南水乡城市的地名文化环境。

4、建立大城市嘉兴的地名格局,保持地名布局与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即地名要主动适应嘉兴从过去的中等城市向大城市发展的转变。

5、营造有利于经济社会运行,方便群众与管理部门使用的地名网络系统。

第九条地名网络构建策略

1、在大力加强地名系列化构建的同时,必须研究如何为城市服务和地名的特色发展,突出中心城市的地名示范作用和地名文化品位。

2、立足地名管理操作机制的创新,以社会实际需要为基础,从发展的可持续性要求出发,建立切实、有效的社会协同管理机制。

3、突出嘉兴城市个性,以个性化营造嘉兴地名体系的优势。

嘉兴的水乡特色和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是突出本市地名个性的重要基础,是增强地名粘合力的重要着眼点。

第三章市区城镇地名体系规划

第十条规划原则

1、为城市规划配套原则

地名规划应与城市规划同步,必须以城市规划为基础。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为城市规划配套的作用。

2、整体性、系统性和连贯性原则

构建布局合理、科学的地名网络,是地名规划应始终把握和贯彻的重要业务原则。

3、营造“城乡一体化”地名格局原则

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的“城乡一体化”目标,必须辅之以与其相配套的地名文化的城乡一体化。

4、体现嘉兴特色原则

围绕构建“江南文化大市”的定位,以地名反映嘉兴悠久历史文化底蕴和水都绿城风貌。

5、历史性、识别性和延续性原则

传承、保护和弘扬嘉兴历史,保留原有地名风貌和地名指位的地域或实体的专有性、稳定性,对规划地名以当地村庄、河港、桥梁等名称予以移植派生命名,使地名更好地发挥指位功能。

第一节市区地名空间布局框架

第十一条确定地名布局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对市区地名进行空间布局,需要按一定的条件,将市区划分若干个地名系列区块,构成城镇地名体系的基础。

划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1、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对市区空间发展规划所确定的空间结构,是地名系列区块划分的宏观框架。

2、地名系列自身的特殊性,是设计区块布局的着眼点

确定地名布局时,需从地名使用的社会性和实用性出发,提高布局的科学性。

对本规划划分的较大区域范围,在进行分区规划时,应根据地名系列化的自身使用功能特点,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分割成较小的区块。

3、原地名网络中集聚着地名共性特征的小区块,是具体划分和发展地名系列区块范围的基础。

4、现行政区划边界及主干道路、河渠的分布状况,是选择系列区块划分边界的重要因素。

5、区域的功能定位,是影响地名布局结构和命名采词选择的内在要素。

综上五个方面,地名总体规划对地名空间布局的确定,以着重反映地名的区块特点,综合兼顾规划功能定位,及其他诸因素进行总体的布局设置。

第十二条地名空间布局框架

本规划以《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体系总体框架为基础,并根据地名网络结构的特点和要求,将市区空间分为中心城区、中心镇区、小城镇、近郊区及旅游区等五类。

对不同区域、不同性质的地名类别,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引导思路和措施,以达到市区地名网络结构质量整体性、协调性为目的。

第二节执行地名布局规划的要点

第十三条区域地名采词策略要点

对各个不同的地理区域和不同的地名类别,确定符合当地自然地理和人文特点的名称系列,是确保市区地名整体有序化的重要措施。

但是,不同区域有不同的特点,进行地名采词时,应在主导思路方面有所侧重:

1、中心城区应侧重于以加强新旧地名的协调,提升地名网络的条理性。

2、中心镇区以实现全面层次化、系列化为目标。

3、小城镇和近郊区以提高地名的文化品位、清理不科学的命名方式和理念,以加强地名规范化及消除重名为主。

4、旅游区着重反映历史文化和风景资源特色,彰显景区、景点的文化内涵。

第十四条执行区块划分和采词导向的基本要求

在第12条所划分的五类区域的大框架地名空间布局下,还应结合自然、人文地理状况和方便社会使用等因素,将大框架的布局板块划分成具体操作的较小区块,并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1、必须辅之以详细、具体的地名分区规划。

2、各分区规划必须遵守总体规划确定的总的采词导向或主题要求,在总体规划的相关原则下再具体深化和细化。

3、掌握合理的综合技术

地名系列的设计,是按地名空间布局所划分的区块为单元进行的。

区块的大小取决于第11条诸因素的综合。

4、避免雷同

本规划规定的地名布局结构框架和地名采词的基本导向,在不同区域,某些功能相近、相同时,应注意避免地名系列用词雷同的情况发生。

5、谨慎地、有计划地调整现存的、不符合城市发展和时代要求的地名。

第三节市区地名布局引导

第十五条中心城区

1、范围

中心城区的范围,指北到北郊河、东南达南郊河(含城市未来的客运枢纽块)、东至东外环河(含湘家荡旅游度假区)和西达乍嘉苏高速公路(含中山西路西止点,包括该路北至新塍塘和高照港、南至京杭大运河)以内的区域。

2、引导要点

这是较系统保留古老地名构成的区域,也是体现嘉兴地名文化传统的核心区域,是突出城市地名个性和文化品位,突出水乡特色的重点之一。

由于包括老城区和新区两个不同时空的板块,地名布局必须重点处理老城区原有地名与发展新区地名网络之间的衔接,在新区地名体现城市规划功能的同时,应注意重点处理与老城区地名的协调,使传统地名文化的历史文脉得到弘扬和继承。

第十六条中心镇区

1、范围

中心镇,专指王江泾镇、新丰镇、王店镇3个中心城镇。

“中心镇区”的范围,为各中心镇的城镇规划所确定的城区用地范围。

即指以现在的城区为核心的、周边未来发展区域在内的板块。

它们呈品字形分布在中心城区的东、南、北三面。

2、引导要点

本区域的王江泾、新丰、王店3个板块,均处于城市化进程中的城镇发育成长阶段,客观上需要对地名网络的系统化提出整体的、高起点的设计,逐步实现地名网络文化特性的更新和提高。

这3个次级中心区域的地名格局和质量,对一般小城镇和近郊区(农村)有较强的示范和促进作用。

3、命名采词须遵守的规定

(1)通名规定

中心镇的道路一律划分为路(街)、巷(弄)两级。

允许从本地实际及习惯出发,分别以街或路作通名。

一律不使用“大道”通名。

其他通名的使用要求与中心城区相同。

(2)逐步消除重名现象

对各中心镇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存在的重名现象,须在建设发展中有计划地逐步调整消除,并避免产生新的重名。

(3)必须进行以中心镇为分区的地名分区规划,拟制各中心镇区具体的命名方案。

(4)新的地名应体现地域特点和丰富的文化内涵。

(5)地名区块结构的控制

按城市总体规划所提出的布局,每个中心镇及周边区域,客观上已形成天然的地名系列区块范围。

因此,对各中心镇地名系列区块的划分,基本上应以各个中心镇为单位。

第十七条小城镇

1、范围

“小城镇”是市区内除中心城区、中心镇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区域,即专指油车港镇、七星镇、新塍镇、大桥镇、凤桥镇、余新镇、洪合镇等7个镇。

“小城镇镇区”的范围,指各小城镇发展规划中所确定的城区用地范围。

即包括小城镇现在的城区及未来发展区域在内的板块。

2、引导要点

本区域内各镇的开发、建设,虽然具有共同的背景、相近的地理条件等,但在时间、力度、水平方面,客观上会存在差别。

因此,应结合其开发、建设状况,着重于提高地名规范化意识;同时,制定具体的地名构架方案,逐步提高地名的文化内涵,加强地名布局的科学性,作为城镇建设的配套工作予以有效改善。

3、地名命名采词规定

在城市化的过程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对镇区或周边集镇建设中所产生的大量街路名称或其他地名,必须改变以往简单化、土俗的命名方式,纳入系统化的管理之中,加强地名的科学性、条理性。

在城镇规划中涉及地名命名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从其地域的发展角度,加强与地名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一致性。

每个城镇(或较大的自然集镇),选择本地一、二个突出的特点,作为地名采词的主题,使地名具有本地特点。

(2)路(街)通名

用路(街)、巷(弄)两级。

可以从本城镇实际出发,不分走向,一律以路或街为通名。

(3)其他地理实体通名的使用,需与中心城区、邻近中心镇区保持协调一致。

(4)要避免各城镇地名采词千篇一律、单调、无特色的做法

要求在地名分区规划及各城镇规划中,对地名采词作出更为具体和可操作的规定。

(5)避免与邻近的中心镇、中心城区的地名重名

现存的重名现象,要求在城镇建设中逐步调整、消除。

(6)各小城镇申报的地名,必须符合地名分区规划的具体命名原则和方案要求。

第十八条近郊区

1、范围

本规划将市区范围内的农村,统称为“近郊区”。

即指分布在中心城区、中心镇区、小城镇及旅游区等区域以外的大量农村。

这是范围既广、又很分散的区域。

2、引导要点

农村中的地名密度较低,但总量不少、且普遍粗放,与中心城区的街路、住宅区、基础设施等名称相比,明显存在内涵和品位方面的差异,不利于城乡地名“一体化”的发展。

引导措施应集中在树立对地名的依法管理观念,消除不重视地名文化品位和随意命名的现象,逐步改变旧的命名习惯和思维方式,树立科学命名和依法申报意识。

3、近郊区地名规范化的规定

本规划将规划范围内的农村,统称为近郊区。

许多今日的近郊区,就是明日的建城区。

但在这些近郊区,以往地名各自为政、擅自命名,以及名称规范化程度较低等现象比较普遍,在推进本市构筑大都市的过程中,这是一个要重点加强的领域。

对近郊区现有地名的改造,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逐步调整重名

在本规划的期限内,结合城市建设的扩展和对农村的改造,逐步达到在同一个行政建制区域内的路、巷、住宅区、桥梁等名称不重名。

(2)通过分区规划提高地名的科学性

随着村镇的城市化进程,逐步对原缺少通名的地名调整,配齐应有的通名。

通过分区规划,对农村中新产生地名的采词,应按区域系列化的要求,加强其条理性,并提升其文化内涵。

(3)提高地名依法申报意识,强化审批管理

彻底改变农村中的擅自命名现象,使地名的产生进入有序化管理轨道。

镇、村各级对所属范围内的地名(包括农村集中居住区内的街、巷、桥梁;村与村之间的机耕路,以及其他各类地名),在正式定名前都应按法定程序申报,经审批通过后公布使用。

(4)在农村范围内开发房地产的楼盘名称,必须纳入规划区块的地名整体系统,并予以统筹兼顾。

第十九条旅游区

1、范围

市区范围内的旅游区(包括风景区、名胜古迹区、度假区),主要有南湖风景名胜区、湘家荡旅游度假区、凤桥梅花洲景区、马家浜古文化遗址区等。

2、引导要点

本市范围内的各旅游区区域范围不大,地名较集中,总体数量不多。

但从表现、提升旅游潜力和价值而言,更应突出提高地名质量,增强景区名称意境和特色文化,构建与自然环境、硬件设施相匹配的地名精品网络。

3、命名采词要求

为充分体现嘉兴江南水乡和历史文化名城的地名特色,凡旅游区范围内的地名,均应以体现本地自然地理特点、提高地名的艺术性、突出景观意境特点和丰富文化内涵等进行地名采词,以营造个性鲜明、内涵丰富、意境深远的景区地名网络和诱人的旅游环境。

第四章地名通名的规定

第一节市区通名体系结构

第二十条确定通名体系的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地名通名用字的相关规定。

2、保持各个地名类别通名系统的科学、合理、清晰,不同类别实体的通名不混淆;分类建立科学、合理的地名通名体系。

3、兼顾本市地名通名用字的传统和社会使用习惯。

4、满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地名通名的实际需要。

第二十一条通名体系构成

本市区地名通名体系由人文地理实体和自然地理实体两大类的通名系统组成。

1、人文地理实体通名体系

市区的人文地理实体通名体系,包括道路、住宅区、桥梁、广场、园林绿地、公园、专业市场、名胜古迹、纪念地、大型、高层楼盘和构筑物等各个地名类别的通名所构成的通名系统。

2、自然地理实体通名体系

市区的自然地理实体通名体系,包括水体(河渠、湖泽)等通名所构成的通名系统。

将本市区范围内的人工河渠,按功能和景观融合原则,也纳入自然地理实体的通名体系中。

自然地理实体的各类通名,仍沿用原传统的习惯称谓,如水系类通名有湖、荡、漾、塘、河、港、溪、泾等,由于水体通名本身极为稳定,使用正常,本规划不再单独论述。

第二节市区通名词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确定通名词原则

1、准确通俗。

通名语词必须简约、通俗易懂,应与实体的实际地理位置、规格、规模、景观相适应。

通名词应置于专名之后。

2、名地相符。

必须严格按规定的通名体系用字条件,使用相应的通名;不允许随意更改确定的各类别地名的通名用词;不同类别地理实体的通名也不应串通混用,不张冠李戴。

3、适应发展。

新产生的新型实体,需要另外选用新的通名时,必须通过充分论证,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4、规范使用。

对现有不符合规划规定的通名,应有计划的逐步纠正、理顺。

第三节道路通名

第二十三条道路通名的种类

1、本规划所指道路,包括地面交通道路。

2、道路通名系统,规定为:

“大道”、“路”、“街”、“巷”、“弄”等。

第二十四条地面道路通名划分的基本原则

1、环城河以内老城区及已批准的街路通名,维持现行通名的使用习惯,不作大量调整、更改。

2、新建成区内道路的通名,应统一使用“大道”、“路(街)”,不宜使用“巷”、“弄”等通名。

3、严格掌握“大道”使用标准,控制使用以“大道”作通名。

第二十五条地面道路通名等级

市区街路通名划分为三个等级:

大道、路(或街)、巷(或弄)。

第二十六条道路通名使用条件

参照城市总体规划对道路等级的相关规定,结合市区道路的实际,确定道路通名的使用条件:

1、大道

符合使用“大道”通名的高规格交通主干道,必须达到道路红线宽度50米、长度4000米以上,且其景观在本市道路网中格外靓丽,可代表本市道路建设高水平和高品位者。

2、路(街)

红线宽度在13米—50米之间的道路使用“路(街)”为通名。

3、巷(弄)

用于环城河以内老城区与中心镇区、一般小城镇中,道路红线宽度在13米以下的生活便道。

4、大型住宅区中需要命名的通道,与外部道路直接相通的干道,宜以“路”为通名;不与外部直接相通的道路,按道路的规格,可分别使用“街”或“弄”作通名。

第四节道路分段原则及其名称

第二十七条“大道”长度在6000米以上者,可以根据客观需要进行分段。

各段名称的命名方法为:

在统一的大道名称(包括专名和通名)后(或中间),以方位词(南、北;南、中、北;东、西;东、中、西)区分段位。

可在其后加“段”字,如“××大道东段”,也可以不加“段”字,如“××大道”。

第二十八条老城区原分为东、中、西或南、中、北的道路拟调整分为东、西或南、北路,取消中路;新开发道路长度在6000米以上,根据方便使用及门牌号码的编排需要,可予以分段或不分段。

其命名方法为:

1、必须保持各分段道路使用同一个专名和一致的通名。

2、各段之段位应选择方位词(东、西;南、北;)表示。

3、表示段位的方位词,应置于专名之后、通名之前,如“中山东路”等。

第五节住宅区通名

第二十九条住宅区通名词及其使用原则

1、住宅区名称必须要有与其类别相符、规模相应的通名。

2、必须有通名。

对现存无通名的现象要有计划地调整或纠正。

3、在一个地名中不应重叠使用通名。

4、不应使用与住宅区性质不同的通名。

5、不以外来语或外文字母作通名。

第三十条住宅区通名在名称中的位置规定

1、通名应置于其专名之后。

2、专名与通名的位置不应倒置或夹于专名语词之中。

第三十一条住宅区通名系统

住宅区通名系统分为三个层次:

1、占地在0.8平方千米及其以上规模的住宅区,应当用“住宅区”、“小区”作通名;其内分割的较小组团的通名,宜用“苑”、“里”、“园”、“坊”。

2、占地在0.8平方千米以下规模的住宅区(包括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综合性商品楼盘或楼群),通名宜用“苑”、“里”、“园”、“村”。

3、范围较小的住宅楼盘通名,允许使用“庐”、“舍”、“居”、“宅”、“屋”、“楼”、“庄”、“邸”、“公寓”、“别墅”、“阁”、“轩”、“庭”、“第”等带有居住地、房舍含义,能指明其类别的语词。

第三十二条控制使用通名修饰词

根据居住区的环境、景观和设施水平、档次等特征,允许对通名加以美化和修饰,使通名多样化。

但修饰词应准确而精炼,其字数应严格加以控制,可在通名前加1-2个修饰字,以丰富通名的意境,如雅园、丽苑等。

第六节商用楼盘通名

第三十三条商用楼盘范围的界定

本规划所称商用楼盘,根据国家、省和本市地名管理法规及相关政策,其管理范畴定义为各类大型、高层商用楼宇及其他各类商用构建筑物(群)。

第三十四条商用楼盘通名词及其使用原则

1、通名必须与地理实体的规格、规模相符。

2、有大众化的、明确的类别含义。

3、不允许重叠使用通名(如广场大厦、花园广场等)。

4、不允许使用名不符实的通名(如绿地面积未达到占总用地面积的40%以上者称“花园”、不近山或完全无山而用“山庄”、广场占地面积达不到3000平方米以上取“广场”等)。

5、原则上不得使用变异的通名(如将商用楼盘称“广场”)。

6、不允许为住宅区、商务区、市场和其他综合性楼群以“城”作通名。

7、不应以外来语或外文字母作楼盘的通名,以加强名称的民族性和实际地理含义。

8、对商用楼盘和综合性楼群无通名的现象,要有计划地逐步调整或纠正。

第三十五条商用楼盘通名词使用的量化指标

1、大厦、大楼、商厦

大厦指高层或大型建筑楼宇,要求楼宇在12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在25000平方米以上。

达不到该标准、但相对于周围环境显得十分突出、醒目,具有标志性作用的较高层楼宇,可根据实际选用“大楼”、“商厦”等作通名。

2、中心

指某种功能在一定范围或行业中居主导地位、且具较大规模的楼盘(群),其占地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8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称“中心”。

第七节桥梁通名

第三十六条桥梁通名系统

桥梁的通名用词,分“桥”、“大桥”、“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等。

应根据桥梁规模、形态、功能的实际,对通名正确选择使用。

第三十七条桥梁通名使用规定

1、“桥”

一般的公路、跨河及街路桥梁的通名用“桥”。

2、“大桥”

“大桥”通名,用于长度(包括引桥)在600米以上的桥梁。

达不到这一长度标准的不应使用“大桥”作通名。

对现桥名中不符合本规定所使用的“大桥”通名,应有计划地进行调整。

3、“立交桥”

互通式或非互通的立体交叉桥的通名均用“立交桥”。

4、“人行(过街)天桥”

跨于街路之上,并专供行人通行的桥,其通名用“人行(过街)天桥”。

第五章专名采词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专名采词与地名网络的链接

1、地名命名时,对新产生的命名采词,必须兼顾两个最基本的方面:

即既要达到整体的系统性,又要与原来能体现局部区域规律性特点的地名相协调。

2、对原有的某些(控制在少量)地名,通过可能的逐步调整,向该区域带规律性的特点靠拢,使一个区域范围内地名的群体特征更为明显、突出,达到科学、有效理顺地名网络的目的。

第三十九条专名采词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标准化、规范化原则

地名标准化是地名管理的最高目标。

其基本要求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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