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建设情况.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863740 上传时间:2023-02-23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19.8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芜湖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建设情况.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芜湖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建设情况.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芜湖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建设情况.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芜湖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建设情况.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芜湖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建设情况.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芜湖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建设情况.docx

《芜湖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建设情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芜湖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建设情况.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芜湖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建设情况.docx

芜湖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建设情况

芜湖市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建设情况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供电公司和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电力设施保护主体责任和电力保护办监督管理职责,保障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开展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结合芜湖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建设是指供电公司和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依法对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个人实施的可能危及、危害电力线路安全的作业或行为,采取预防和管控措施。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边查边改”原则,通过排查梳理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隐患,厘清隐患涉及土地的使用状况,明确土地产权人(使用人)、供电公司和其他架空电力线路所有人(管理人)的责权利,电力保护办对保护区建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相关方履职尽责,协调政府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实现隐患超前防范和综合治理。

二、覆盖范围

本次督查方案覆盖市、县电保办,市电保办选择1条220千伏线路(拟选取同杆双回220kV芜师2839、220kV芜师2839线路,起点为新芜湖电厂,终点220kV师专变,途经芜湖市经济开发区、大桥经济开发区)重点排查,各县电保办选择辖区内1条35千伏线路重点排查。

三、工作组织结构及职责

为顺利推进架空线路保护区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指导全市架空线路保护区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组长:

王志鹏

副组长:

童飞、侯劲松、戴凯

成员:

徐超、张健、各县经信委分管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推进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工作过程督查、督导等。

童飞任办公室主任,梅汗青、童娟、张健、牧新农、杨胜亚等同志及各区县电保办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四、工作内容

市电保办重点对220kV芜师2839、芜师2840线路,各县电保办对辖区内1条35kV架空线路保护标志设置情况、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隐患的预防与管控情况进行排查梳理和监督检查。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标志设置情况。

供电公司和其他架空电力线路所有人(管理人)是否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地段或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设立保护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范围和保护规定;是否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等地段设立保护标志,并标明架空电力线路下穿物体的限制高度。

(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安全隐患的预防与管控情况。

1.供电公司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供电公司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安全的隐患采取预防及管控措施(详见附件1)。

2.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隐患涉及的土地产权人(使用人),保护架空电力线路法律责任和义务落实情况。

供电公司与所涉及的保护区内土地产权人(使用人),建立沟通机制、签订保护协议、明确安全措施的情况。

五、工作安排

根据省电保办工作的总体部署,为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结合芜湖地区线路运维的实际情况,计划从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开始,分四个阶段对已选择的线路开展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一)部署阶段:

(2017年7月1日—7月15日)

各县根据芜湖市方案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进行宣贯培训,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二)自查阶段:

(2017年7月16日—7月31日)

市县供电公司电力线路保护区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梳理(排查梳理表见附件2、3),市、县电力保护办对是否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是否对保护区内土地产权人(使用人)就法律责任与义务开展宣传和指导制定保护措施等进行排查梳理。

(三)整改阶段:

(2017年8月1日—10月23日)

市、县电力保护办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建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监督检查表见附件4)。

(四)总结阶段:

(2017年11月1日—11月24日)

市、县电力保护办对本地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建设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期间,在每阶段截止时间前各县电保办向市电力保护办上报阶段工作情况总结及相关材料。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建设情况监督检查总结于11月24日前上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电力保护办、供电公司要充分认识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开展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列入今年的重点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推进。

(二)落实主体责任。

供电公司应依法完善保护区建设,履行电力线路保护主体责任。

对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隐患按照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等六项机制做好保护区建设工作。

(三)履行监管职责。

各县电力保护办要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要求供电公司和其他架空电力线路所有人(管理人),以及保护区内土地产权人(使用人)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对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置。

(四)完善信息管理。

市县电力保护办要监督供电公司厘清电力线路保护区状况,查找研判安全隐患,建立保护区相关信息台账。

(五)开展普法宣传。

市县电力保护办、供电公司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导向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区概念和电力设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曝光严重威胁电力设施安全和电网安全的违法行为,不断增强公民依法护电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建立长效机制。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建设情况监督检查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县电力保护办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逐步向所有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延伸。

附件:

1.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安全隐患的预防及管控情况检查清单

2.安徽省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保护标志设置情况排查梳理表

3.安徽省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安全隐患的预防与管控情况排查梳理表

4.安徽省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建设情况监督检查表

附件1

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安全隐患的预防及管控情况检查清单

序号

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安全的隐患

法律依据

预防措施检查内容

(电力线路所有人(管理人))

隐患管控措施检查内容

(电力线路所有人(管理人))

1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1.是否制定专业、属地、群众护线制度,定期开展线路巡视;

2.是否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

3.是否在可能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线路保护区设置警示标志。

1.是否现场制止,下发消除安全隐患告知书,依法要求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2.是否设置警示标志;

3.是否采取现场管控措施(隔离措施、视频监控、人员看守等);

4.若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拒绝拆除,是否在履行完全部主体责任后书面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案。

2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物品

《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1.是否制定专业、属地、群众护线制度,定期开展线路巡视;

2.是否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

3.是否在可能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等危及线路安全物品的线路保护区设置警示标志或警示桩,标明保护区范围。

1.是否现场制止,下发消除安全隐患告知书,依法要求物品所有人自行清除,恢复原状;

2.是否设置警示标志;

3.是否采取现场管控措施(隔离措施、视频监控、人员看守等);

4.若物品所有人拒绝清除,是否在履行完全部主体责任后书面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案。

3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植物

《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1.是否制定专业、属地、群众护线制度,定期开展线路巡视;

2.是否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

3.是否在可能种植危及线路安全植物的线路保护区设置警示标志。

1.是否现场制止,下发消除安全隐患告知书,依法告知植物所有人自行采取置换、修剪、移栽、砍伐等方式消除隐患;

2.是否设置警示标志;

3.是否采取现场管控措施(隔离措施、视频监控、人员看守等);

4.若植物所有人拒绝消除隐患,是否在履行完全部主体责任后书面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案;

5.对线路保护区内的苗圃林场、城市绿化等,是否签订安全协议。

4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铺垫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1.是否制定专业、属地、群众护线制度,定期开展线路巡视;

2.是否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

3.是否在可能进行填埋、铺垫的线路保护区设置警示标志或警示桩,标明线路保护区范围。

1.是否现场制止,下发消除安全隐患告知书;

2.是否设置警示标志;

3.是否采取现场管控措施(设挡土墙等隔离措施、视频监控、人员看守等);

4.若为合法规划的行为,是否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要求其办理行政许可,保证导线对地距离满足线路运行规定,无法满足规定的要求施工单位对线路进行迁改;

5.若为非法填埋、铺垫,是否要求施工单位(个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若施工单位(个人)拒绝恢复原状,是否在履行完全部主体责任后书面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案。

5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垂钓、在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休闲娱乐活动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1.是否制定专业、属地、群众护线制度,定期开展线路巡视;

2.是否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

3.是否在可能实施垂钓、放风筝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1.是否在垂钓、放风筝高发期开展现场宣传和劝阻;

2.是否在电力线路附近经常有人垂钓的鱼塘和放风筝的空地设置警示标志;

3.对线下鱼塘必要时是否设置防钓鱼栅栏等进行隔离;

4.对具有业主的鱼塘是否与业主签订安全协议,明确业主责任。

6

在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规定的区域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1.是否制定专业、属地、群众护线制度,定期开展线路巡视;

2.是否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

3.必要时,是否在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规定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标明保护范围。

1.是否现场制止,下发消除安全隐患告知书;

2.是否设置警示标志;

3.是否采取现场管控措施(设隔离栏或防护墩、视频监控、人员看守等);

4.取土、开挖、打桩、钻探等若为合法规划的行为,是否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要求其办理行政许可,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线路安全;

5.违法在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规定的区域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若施工单位(个人)拒绝配合,是否在履行完全部主体责任后书面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案。

7

擅自攀登电力杆塔或者在电力杆塔上架设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1.是否制定专业、属地、群众护线制度,定期开展线路巡视;

2.是否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

3.是否在杆塔上设置“禁止攀登”等警示标志。

1.发现擅自攀登电力杆塔的人员,是否立即制止,不听劝阻的立即报警;

2.对在电力杆塔上架设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的,是否进行制止,下发消除安全隐患告知书,要求责任单位(个人)自行拆除,限期不予拆除的,是否再次履行告知义务后,强行拆除,排除妨害。

8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施工作业

《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1.是否制定专业、属地、群众护线制度,定期开展线路巡视;

2.是否与重点局、规划局等部门定期对接,掌握市政工程信息,提前介入进行防控;

3.是否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

1.是否进行现场对接,下发安全告知书,建立沟通机制;

2.是否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要求其办理行政许可;

3.是否设置警示标志;

4.是否采取现场管控措施(隔离措施、视频监控、人员看守等);

5.若施工单位拒不办理行政许可且继续施工的,是否在履行完全部主体责任后书面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案。

9

在架空电力线路周围500米的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1.是否制定专业、属地、群众护线制度,定期开展线路巡视;

2.是否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

1.是否进行现场对接,下发安全告知书,建立沟通机制;

2.是否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要求其办理行政许可;

3.是否设置警示标志;

4.是否采取现场管控措施(隔离措施、视频监控、人员看守等);

5.若作业单位拒不办理行政许可且继续作业的,是否在履行完全部主体责任后书面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案。

10

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1.是否制定专业、属地、群众护线制度,定期开展线路巡视;

2.是否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

1.是否进行现场制止,下发消除安全隐患告知书;

2.是否设置警示标志;

3.是否采取现场管控措施(隔离措施、视频监控、人员看守等);

4.对方拒绝停止施工、恢复原状的,是否在履行完全部主体责任后书面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案。

11

其他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安全的隐患

《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1.是否制定专业、属地、群众护线制度,定期开展线路巡视;

2.是否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

1.发现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安全的隐患,是否进行现场制止,下发消除安全隐患告知书;

2.是否设置警示标志;

3.是否采取现场管控措施(隔离措施、视频监控、人员看守等);

4.若隐患涉及方拒绝消除隐患、恢复原状的,是否在履行完全部主体责任后书面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案。

附件2

安徽省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保护标志设置情况排查梳理表

排查梳理单位:

(盖章)上报时间:

序号

电压等级(kV)

线路名称

杆段

所在行政区域

(县、乡镇、行政村)

电力线路

所有人(管理人)

应设保护标志的区域类别

是否设立保护标志

未设立原因

保护标志是否符合要求

排查梳理责任人

备注

1

2

3

4

5

6

注:

电压等级(kV):

10、35、110、220、500、1000、±500、±800(10、35、110电压等级的为煤矿电力线路);

线路名称:

填写线路双重名称(线路名称和开关编号),如220kV合螺4849/4850线;

电力线路所有人(管理人):

220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填写线路运维单位;煤矿架空电力线路填写产权单位;

应设保护标志的区域类别:

人口密集区、重要交跨点;

设立保护标志的要求:

人口密集区要求:

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地段或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设立保护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范围和保护规定;重要交跨点要求:

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等地段设立保护标志,并标明架空电力线路下穿物体的限制高度。

附件3

安徽省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安全隐患的预防与管控情况排查梳理表

排查梳理单位:

(盖章)上报时间:

序号

电压等级(kV)

线路名称

杆段

所在行政区域(县、乡镇、行政村)

电力线路所有人(管理人)

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隐患类别

安全隐患简要描述

安全隐患涉及单位(个人)

所采取的预防与管控措施

排查梳理责任人

备注

1

2

3

4

5

注:

电压等级(kV):

10、35、110、220、500、1000、±500、±800(10、35、110电压等级的为煤矿电力线路);

线路名称:

填写线路双重名称(线路名称和开关编号),如220kV合螺4849/4850线;

电力线路所有人(管理人):

220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填写线路运维单位;煤矿架空电力线路填写产权单位;

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隐患类别:

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建筑物或构筑物)、违章堆物(易燃、易爆、易漂浮物品)、违章植树(超高树竹类)、违章堆土、违章开挖、施工作业、开山放炮、线下鱼塘等;

安全隐患简要描述:

如:

在电力线路下违章推土,致使地面抬高3米,目前导线对地距离7米,不满足规程要求;

安全隐患涉及单位(个人):

指保护区内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安全隐患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所采取的预防与管控措施:

对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安全的隐患进行防范、处置的各类措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中国风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