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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送电管理制度

停送电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一般规定

第1条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第2条在停电的设备或线路上进行作业,停送电操作必须由持证上岗的电工操作。

第3条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

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第4条单纯的起停电气设备的操作,可以由专职值班人员进行停送电操作,但专职值班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本职范围内的供电设施,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如:

主扇司机、胶带机司机,水泵工等都属于专职值班人员。

第5条开关送电前,送电操作人应检查本开关是否有故障,若显示短路或漏电严禁送电,若是因过载引起的跳闸,复位后可以复送电一次。

第6条所有的停送电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7条开关进行分闸后,不管在在井下任何地点,进行验电、放电之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只有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可操作。

第8条所有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必须经矿主管领导批准,并以文件的形式报在机电组,由负责供电的专人备案。

第9条负责停送电的电工,必须熟悉维护范围内的供电系统,设备运行情况、结构性能、保护原理、电缆分布和触电急救知识等。

第10条当发生人身触电、电气火灾等危及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有权立即停电,断开有关控制设备的电源,避免事故扩大,但事后要迅速汇报给调度室。

 

第二部分变电所的停送电操作

第11条在6--10KV高压电气设备及电缆上进行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制度,凭票停送高压开关。

(详细内容请参见本矿制订的“停送电工作票制度”)

第12条停送电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监护人和工作票签发人的资质规定:

  1)由工作负责人做操作员(巡检员)的监护人。

  2)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设备情况,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主管机电领导,或经批准的机电科(队)长、副科(队)长担任。

3)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由主管机电区队队长、副队长、技术员、班长等担任。

  

4)工作许可人(巡查员):

由矿信息组值班人员担任。

5)矿调度员只能对高压开关进行必要的远方停、送电操作,(即:

开关由运行状态转为热备状态);需要在停电的设备或线路上进行检修时,调度员负责给倒闸操作人员,下达退出断路路手车的命令。

第13条高压线路的停、送电工作票,必须提前1天办理;凡是停电影响井下重要负荷的工作票,必须经调度室同意后签发;需要到35KV变电站办理的工作票,应提前2—3天办理。

第14条变电所在无人操作或检修时,前后门必须同时上锁,防止闲杂人员进入,钥匙由信息组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部分井下高压配电点的停送电操作

第15条井下高压隔爆开关的停送电操作必须办理停送电工作票,依照《停送电操作规程》执行。

并向调度室说明停电影响范围。

第16条高压隔爆开关检修维护由机电队负责。

对于只控制单个使用单位的负荷时,办理停送电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经主管矿领导审核通过,可以由本队的机电副队长或机电技术员担任,也可以到机电组办理。

可以由工作负责人进行倒闸操作,跟班队长进行监护。

严格执行验电、放电、闭锁、上锁、在负荷侧接线腔挂接地线、挂牌等安全技术措施。

第17条综采队拆除移变列车多余的高压电缆,或检修移变的高压馈电开关时,所停电的高压隔爆开关,停电时执行第16条的规定。

第18条综采队拉移移变列车时,可以不办理停送电工作票。

停送电工作由运转队的电工完成,停送电操作时,及时与综采队负责人进行联系。

综采队负责人确认停电后,才可进行移变列车拉移工作。

第19条若连采队的移变或风机高压电缆,由不在变电所的高压防爆开关控制,检修移变高馈头时,必须到机电组办理停送电工作票,机电组安排机电队完成停送电操作事项。

由机电队专职电工操作,连采队工作负责人监护,并按要求做好安全技术措施。

第20条连采队倒移变时,机电队负责延伸高压电缆的拆接线,由机电队到机电组办理停送电工作票,机电队在进行停送电操作前,必须经过连采队现场负责人同意。

停送电操作由机电队的专职电工完成,由机电队工作负责人进行监护。

送电前连采队移变高压馈电开关必须处于停电闭锁状态,否则严禁送电。

第21条高压隔爆开关断路器分闸后的操作顺序为:

首先把断路器手车退出,并把隔离开关把手闭锁、上锁。

有观察窗时,还必须观察到隔离开关明显的断口。

之后再打开负荷线接线腔验电、放电、挂接地线。

最后,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和“已接地”的标示牌。

第三部分井下低压配电点设备的停送电操作

第22条在低压配电点控制的线路或设备上进行检修时,必须严格遵守《神东分公司煤矿井下供电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在停电操作前,应将停电原因和影响范围汇报队值班领导或调度室;在送电操作前,应汇报并征得队值班领导或值班调度员同意。

第三条在各配点的低压电气设备和馈线上的作业,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停电、验电、放电等程序,对隔离开关使用安全锁具并上锁,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志牌,只有执行这项作业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标志牌,解锁后送电,必须做到“谁停电,谁送电”。

严禁约定时间送电。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在检查、修理、搬迁时应由两人协同工作,相互监护。

第五条电气设备正常停电顺序必须从负荷侧至电源侧逐级停电,送电顺序必须从电源侧至负荷侧逐级送电。

每次停、送电操作后,必须检查确认开关的分、合状态。

第七条要避免在同一电缆线路或同一移变负荷侧同时出现两点及以上多点作业,如果无法避免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同一馈电开关控制的系统中,有两个以上多点同时作业时,则必须在移变或总馈开关上由各组作业人员分别停电上锁,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并应有一名总负责人负责联络协调工作,待各项工作全部结束,派专人巡点检查无误后,摘牌、解锁、送电。

2、在同一配电电源线路中,存在两个及以上多点同时作业,又可以通过不同馈电开关控制的工作,当控制开关无明显断口时,需要闭锁各自的馈电开关,还需闭锁上级电源,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志牌牌并上锁。

第八条对停电操作前已经停电的设备或电缆线路上检修作业,仍需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停电、验电、放电、上锁、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牌,对已经停电的馈电开关必须操作机械脱扣按钮来停止运行,并开盖检查开关确已断开。

第九条漏电保护跳闸后,应查明原因和故障性质,及时排除故障后才能送电,禁止甩掉漏电保护强行送电。

第23条胶带机配电点、重要水仓配电点等,有专职岗位工看守时,由于上一级高压开关跳闸,至使配电点失电,重新来电后,遵照本制度第4条规定执行。

但送电前必须保证无设备检修人员在工作,要送电的设备本身无故障,送电后必须把情况如实汇报给跟班队长。

第24条移动变电站带有不同走向或不同性质的负荷时,必须加装分支馈电开关。

在磁力起动器的负荷侧,进行接线或检修作业时,应将上级分支馈电开关和磁力起动器同时停电,并分别将隔离开关闭锁、上锁、挂牌。

第25条维修电工在移变低馈头、或其它低压设备、电缆线路上进行维修作业时,需要断开移变高馈头断路器,可以不办理停电工作票,但必须认真落实停送电技术措施。

附注:

本制度没有述及的情况,停送电操作全部依照《神东分公司煤矿井下供电管理制度》执行,下附《神东煤炭分公司煤矿井下供电管理制度》

 

《神东分公司煤矿井下供电管理制度》(修订版)

2008.07.01

第一部分神东分公司煤矿井下供电管理制度

  第一条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第二条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第三条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第四条供电处必须每年测量一次矿井高压电网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并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

测试结果必须及时反馈各矿。

  第五条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井下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对具有试验功能的高压接地选线装置,每月必须对高压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供电处要对矿井各类型的高压接地选线功能进行定期试验。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并填写试验情况记录备查。

  第六条变电所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

变电所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变电所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变电所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井下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

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每天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一次。

  变电所内的设备,必须编号(每个高、低压柜的编号必须前后一致),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第七条变电所的操作及检修人员必须熟悉《电业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条计划性停电检修工作必须在工作的前一天按照“两票管理制度”办理工作票。

第九条矿井高压停送电方式可分为三种类型如下:

第一类属于计划性停电工作,工作过程中将触及带电导体,或带电设备外壳上工作可能触及带电导体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必须在现场就地执行停电工作,严禁通过工控系统在调度室遥控停电后实施工作。

第二类不在带电导体上工作,不会触及带电导体,如拉移变列车和吊挂整理电缆等,可以不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向调度室申请,讲清楚工作内容和停电范围,值班调度员核实正确后记录并电话录音,通过上位机遥控操作,工作负责人必须在现场核实停送电是否正确。

第三类事故抢修可以不办理工作票,但必须完成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停电、拉手车、验电和悬挂接地线等措施,在事故抢修结束后,补办完善全部工作票和操作票手续。

工作票和操作票必须保留在变电所内备查,保存期限为3个月,调度室内必须有调度指令记录和电话录音。

  第十条在井下任何一个工作地点需要进行验电、放电、挂接地线之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只有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井下所有变电所高压开关柜的继电保护整定由供电处统一进行。

各矿井至少每年对井下供电网络进行一次保护整定计算,校验其灵敏度。

  供电处必须对统一进行保护整定后的开关柜继电保护器进行铅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封调整整定值。

各单位如果开关柜负荷发生变化,必须及时提报供电处。

由供电处进行验算后统一进行整定校验。

  第十二条要求各单位必须以文件的形式明确停送电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和工作票签发人,并分别提报动力部和供电处一份备案。

  第十三条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必须装有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

  第十四条变(配)电所内消防设施符合规程要求:

沙箱、灭火器材齐全完好,放置整齐,数量充足(0.2m3沙箱2个、干粉灭火器8KG四具;斧、锹、钩等一套)。

  第十五条变(配)电所内必须悬挂供电系统图、要害场所管理制度、“两票”工作制度、干部上岗查岗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停送电管理制度、设备包机责任制度、电气设备试验制度、设备定期检修制度,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人值守的井下变电所应悬挂交接班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应有外来人员登记记录、巡回检查记录、领导干部上岗检查记录、设备检修记录、设备事故记录、接地电阻测试记录(一个季度做一次)、主要设备电缆绝缘电阻测试记录(半年做一次)、漏电保护试验记录(高压每月做一次试验、低压每天一次)、设备保护整定记录、调度指令记录、停送电记录,有人值守变电所应有交接班记录以及运行记录,应保存有停送电工作票和操作票。

第二部分井下变电所“两票”管理方法

第一条、工作票大小为A3纸,操作票大小为A4纸装订本,操作票编号在印刷时一次性印制,变电所应备有“已执行”“作废”“以下空白”“接下页”“合格”五种操作专用章。

第二条、停送电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和工作票签发人的资质规定:

  1.由工作负责人做操作员(巡检员)监护人。

  2.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设备情况、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主管机电领导或经批准的机电科(队)长、副科(队)长担任。

  3.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由主管机电领导批准的机电队(或机运)队长、副队长、技术员、班长担任,并将名单以书面形式报上级变电站(供电处所属变电站)。

  4.工作班成员:

由机电(机运)队其他成员担任并将名单以书面形式报上级变电站(供电处所属变电站)。

  5.工作许可人(巡查员):

由主管机电领导批准的机电队巡查员担任。

  6.矿调度员只能对高压开关进行有必要的远方停、送电操作,(即:

开关由运行转热备用);在需要检修的停、送电工作中对操作人员下达能否操作的命令。

  以上人员名单均应以文件的形式公布,报送动力部及供电处。

并每年由本单位进行一次考核合格后方可续任。

  第三条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2.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第四条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2.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3.二次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第五条事故状态下的抢修:

  1.下列情况应视为事故状态

  

(1)威胁人身安全,如:

直接触电、间接触电、电弧伤人等;

  

(2)威胁设备安全,如:

设备着火、电缆着火、导线断线、严重设备缺陷等。

  2.事故状态下,可不办理工作票,应按照事故处理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事故发生单位停送电联系人向调度说明事故原因和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和调度应做好记录或电话录音。

  3.调度根据事故性质,下令变电所拉开事故开关,变电所值班人员(或巡检员)应将调度命令记入运行记录内。

  4.发生人身触电、电缆着火、开关爆炸,在开关未自动跳闸时,事故单位可直接向变电所值班员(或巡检员)说明情况,值班员(或巡检员)根据用户反映情况,立即拉开事故开关,并及时汇报调度及有关领导。

  5.系统内因运行方式改变,需紧急限电时,由调度根据实际情况,按紧急限电顺序表下令。

  第六条工作票的填写与使用:

  1.工作票要有统一编号,工作票按顺序号使用,不得跳号,作废、未执行和已执行的工作票在第一页右上角盖以“作废”、“未执行”和“已执行”字样的印章。

  2.工作票由本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或工作票签发人填写,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熟悉工作地段、工作任务、危险点和采取的安全措施。

  3.工作票应逐项填写,不得漏项。

某项无内容的应写“无”字。

  4.工作票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字迹正确清楚。

不得任意涂改。

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错字用双划线覆盖,一份工作票修改不超过两处。

设备名称、电压等级、时间、关键动词、接地线编号不得修改。

  5.工作许可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必须是规定固定的人员。

工作许可人和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必须亲自签名,不得代签名。

  6.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栏:

  应注明双重名称和工作地点,即:

被检修设备的名称及编号。

  7.安全措施栏:

  

(1)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应拉开关和手车并注明编号,每条前都填“应”字,如:

1)、应拉开χχχ开关;2)、应拉出χχχ手车等。

  

(2)由工作许可人填写应拉开关和手车并注明编号,每条前都填“已”字,如:

1)、已拉开χχχ开关;2)、已拉出χχχ手车等。

  (3)应装设地线栏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应在χχχ处挂三相短路接地线一组”,并注明编号。

  (4)已装设地线栏由工作许可人填写“已在χχχ处挂三相短路接地线一组”,并注明编号。

  (5)应设χ栏、应挂标示牌栏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应在χχχ开关操作手柄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和“已接地”标示牌各一块,并设遮栏。

  (6)已挂标示牌栏由工作许可人填写“已在χχχ开关操作手柄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和“已接地”标示牌各一块,并设遮栏。

  第七条工作票的办理

  1.计划性检修,由工作负责人,将工作票在工作前一日送变电所值班员,临时性检修工作,可在工作开始前交变电所值班员(或巡检员)。

  2.工作许可人(巡查员),收到工作票后,应认真审核工作任务及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设备情况,如有疑问可向工作票签发人、工作人员询问。

如正确向调度申请,并根据工作票所列内容填写好操作票,待调度下令后值班运行人员方可进行倒闸操作,停电后经验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方可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3.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动作。

  4.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导电部分的情况,方可参加工作。

  5.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应正确清楚,不得涂改,如有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

两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并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巡检员)收执、按值移交。

工作许可人(巡检员)应将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记入操作记录薄中。

  6.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

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如施工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一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

开工前工作票中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完成。

如:

一台高压开关同时带几台电气设备时若这几台设备同时检修,则只办理一张工作票即可。

  7.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

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如:

变电所I段母线全部停电时在该段母线所带几台负荷开关上分别工作),可以发给一张工作票,但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

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可发给一个总的负责人,在工作尚未完成仍须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事故抢修工作可不办工作票,但应记入操作记录薄内,在开始工作前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并由工作负责人监护。

  8.第一、二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检修期为限。

第一种工作票至预定时间,工作尚未完成,应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延期手续。

  9.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要认真检查工作现场有无遗留物,清点所带工具是否齐全,指挥工作人员撤离现场,并清点人数,工作负责人持工作票到所内办理工作终结手续,经双方签字后工作票终结,已终结的工作票双方各保存一份。

  10.已执行的工作票应保存三个月。

  第八条变电所倒闸操作流程

  1.预受操作任务

  

(1)巡检员接受调度预发令时要记录齐全,清楚调度员所发任务的操作目的。

然后根据记录逐项向调度员复诵,核对无误。

  

(2)值班人员接受工作任务票后,应认真审核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要清楚明了。

  2.操作人填写操作票

  

(1)值班员(巡检员)根据调度员(或工作票)所发任务的要求,值班员(巡检员)先核对现场设备运行实际情况后,向操作人交待清楚,操作人要弄清目的,核对有关图纸资料,拟写操作票。

操作票应按顺序使用,操作票填写的操作顺序不可颠倒、字迹清楚,如有写错应注明“作废”字样。

  

(2)操作人填好操作票后,先自己审票,再交监护人审票。

  3.操作监护人审票

  

(1)审票人根据调度员所发的操作任务或工作票的任务逐项审核,对上一班预开的操作票,即使不在本班操作也必须认真审核。

  

(2)审票时如发现错误,必要时与有关调度员或工作票签发人联系核对,该票需注明作废,并写明作废原因,由操作人签名后留存再由操作人重新开票。

  4.调度发布正式操作令

  调度员发布操作任务和操作命令,巡检员接令,并按填写好的操作票中的任务向发令调度员复诵,经双方确定无误后,在操作票上记录调度发出的“发令时间和发令人”。

没有接到“操作命令”,不得进行操作。

  5.对工具的准备和核查

  操作人准备必要的安全用具、工具、钥匙,并检查绝缘手套、靴子、绝缘棒、验电器等应合格,监护人应进行核查。

  6.进入操作现场

  操作人在前、监护人在后,到达操作现场后,站正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和设备的实际状态;检查正确后,操作人站在操作位置上,监护人核对操作人所站位置与设备名称、编号正确无误,必要的安全用具确已用上;监护人填写操作开始时间。

  7.监护人唱票、操作人操作

  

(1)监护人按照操作票上所列操作顺序高声唱票,每次只准唱一项。

  

(2)操作人手指操作设备、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和运行状态正确,逐项高声复诵并做假手势,复诵完毕;监护人听、看到操作人复诵无误后,发出“对!

执行”的命令,便可进行操作。

  (3)每操作一项后,均应在现场检查操作的正确性,然后由监护人勾票。

操作人亦需看清勾票步骤和内容;勾票时不得勾出格或先勾后操作;监护人勾票后,并同操作人看下一项操作内容;最后一项操作完毕后,操作人、监护人应在现场复查操作票上全部操作项目完成的正确性。

  8.完成操作、全面检查和记录时间

  完成操作后,操作人与监护人对设备全面检查,监护人记录操作结束时间,操作人收置好操作用具等。

  9.汇报调度,盖“已执行”章和记录

巡检员汇报发令调度员,并在操作票上加盖“已执行”印章;操作人填写好有关记录。

第三部分井下高低压配电点停送电制度

第一条矿井各配电点的停送电工作必须由经考试合格的持证电工操作,操作电工必须熟悉维护范围内的供电系统运行情况、设备性能、保护原理、电缆分布和触电急救等知识。

第二条在停电操作前,应将停电原因和影响范围汇报队值班领导或调度室;在送电操作前,应汇报并征得队值班领导或值班调度员同意。

第三条在各配点的高、低压电气设备和馈线上的作业,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停电、验电、放电等程序,对隔离开关使用安全锁具并上锁,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只有执行这项作业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标志牌,解锁后送电,必须作到“谁停电,谁送电”。

严禁约定时间送电。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在检查、修理、搬迁时应由两人协同工作,相互监护。

第五条电气设备正常停电顺序必须从负荷侧至电源侧逐级停电,送电顺序必须从电源侧至负荷侧逐级送电。

每次停、送电操作后,必须检查确认开关的分、合状态。

第六条一条高压馈线承担不同用户的配电点电源时,必须在转接配电点加装高压馈电开关予以隔离控制,在同一低压供电系统带有不同走向或不同负荷性质的负荷时必须加装馈电开关,无明显断开点的负载设备前端必须有两级开关,保证电气隔离与安全,在检修作业时应同时将两级开关停电闭锁挂牌。

第七条要避免在同一电缆线路或同一移变负荷侧同时出现两点及以上多点作业,如果无法避免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同一馈电开关控制的系统中,有两个以上多点同时作业时,则必须在移变或总馈开关上由各组作业人员共同停电上锁,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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