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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房管122号

 

盐房管〔2017〕122号

关于开展市区涉批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

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建局、城南新区房管分局、城南新区建设一局,市区各相关房地产估价机构:

按照《盐城市审改办关于印发盐城市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盐审改办通〔2017〕10号)和《2016-2017年度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盐中介管理办〔2017〕4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即日起组织开展市区涉批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价对象

开展的信用评价对象主如果参与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涉批咨询评估类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

二、信用评价需提交的资料

参加信用评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需于今年12月12日前提交以下2016—2017年期间的相关资料:

一、机构大体情况表(需同时报纸质原件和电子表,表式详见附件1)

二、主营业务合同汇总表;

3、市级(含市级)以上部门(含行业协会)相关表彰和奖项证明(复印件);

4、中介服务许诺办结时间(复印件);

五、相关结论性报告质量、专家审查或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率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向社会公开许诺的服务收费标准(复印件);

7、单位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执业资质(格)证书(复印件);

八、具有资质(格)证书的人员名单表(需同时报纸质原件和电子表,表式详见附件2);

九、各类规章制度(包括委托事项一次性告知书、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执业人员大体情况等)(复印件)。

上述资料,请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加盖单位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简装本)后报送机构所在区住建(房管)部门和市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三、实地检查

在各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交上述相关评价资料后,市房管局将于今年12月中下旬,抽调人员赴各机构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一、单位营业执照、执业资质(格)证书,和委托事项一次性告知书、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执业人员大体情况制度落实情况(如是不是张贴上墙等);

二、各类账簿凭证、执业记录、委托合同、房地产估价报告等有关资料建档、保管等情况。

四、评分办法

在对各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核查和进行实地检查的基础上,市房管局按照《2016-2017年度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规定,对各机构进行评分,并将评分结果及时报送市中介办。

特此通知。

附件:

1.房地产估价机构大体情况表

2.具有资质(格)证书的人员名单表

3.关于开展2016-2017年度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申报工作的通知

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12月7日

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7年12月7日印发

附件1

房地产估价机构大体情况表

机构全称

(盖章)

机构性质

(事业、国企、民企或其他)

服务事项名称

资质名称

资质证书

编号

资质认定机关

资质等级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

注册号

注册资本

万元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法人代表

办公

电话

手机

业务授权代表

办公

电话

手机

邮箱

已加入的

行业协会

行业监管

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具有资质(格)证书的人员名单表

机构(盖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资质(格)

种类

执业

年限

职务

备注

附件3

关于开展2016-2017年度中介机构信用

评价申报工作的通知

市各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各涉批中介机构:

为加速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进涉批中介市场健康发展,按照《盐城市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及《2016-2017年度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现对大市区范围内由市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国土局、计划局、城乡建设局、房管局、交通运输局、口岸局、水利局、安监局、环保局、民政局、卫计委、海洋渔业局、林业局、质监局、气象局等18个行业部门主管的,与许可(审批)关联的中介机构(含在本市注册记录的和外地在盐执业的中介机构),进行2016-2017年度信用星级评价。

本次评价工作坚持中介机构自主申报和行业主管部门主动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具有多个行业执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分行业申报。

请各有关中介机构于11月30日前主动到行业主管部门申报记录,并提交佐证材料。

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跟踪,对接到通知仍未履行申报记录手续的中介机构,视为自动放弃参评资格。

联系人:

浦园国,咨询电话:

 

附件:

1.盐城市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

年度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盐城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7年11月9日

 

附件1

盐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城市涉批中介机构信用

评价办法的通知

盐审改办通〔2017〕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速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意见》(盐发〔2017〕6号)精神,现将《盐城市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盐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盐城市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进涉批中介市场健康发展,加速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0〕217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增强涉批中介服务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在市中介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办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第三方机构、行业协会等方面组织实施。

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坚持中介机构自主申报和行业主管部门主动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具有多个行业执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分行业进行申报。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涉批中介机构是指列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所必需的审批流程环节,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的机构。

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五大类:

(一)咨询评估类。

一般包括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和评估、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和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修详计划、防洪影响评价、水土维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排污口设置论证、土地评估、工程造价咨询和监理、房地产评估等业务。

(二)图纸审查类。

一般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和审查等业务。

(三)勘探测量类。

一般包括工程勘探、计划测绘、工程测量、房产测绘、地籍测量、海籍图测绘等业务。

(四)技术检测类。

一般包括消防设施检测、环境检测、防雷设施检测、计量器具检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深基坑工程监测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公开场合卫生检测、职业卫生检测及评价等业务。

(五)其他涉批类。

一般包括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法律服务等业务。

涉批中介机构范围按照国家、省、市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设置的相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参加信用评价的中介机构需成立满一个会计年度。

第五条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资质、从业范围等大体信息进行核实记录,制定行业中介机构目录,按期报市政务服务办。

第三章评价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导向,通过运用信息化平台、引进第三方机构等途径,保证信用评价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成立并运行盐城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以下简称中介网上超市),涉批中介机构上网记录信息并开展相关业务,引导服务对象网上选择涉批中介服务。

中介网上超市全程跟踪记录涉批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充分运用中介网上超市记录的信息,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可采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办按照有关要求,科学选择第三方评价机构。

第九条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主要围绕中介机构的业务能力、服务质效、社会满意度和诚信执业等方面内容开展。

具体评分实施细则和责任分工另行制定。

(一)业务能力

1.业务量,中介机构年度业务量占行业业务总量比例;

2.表彰情况,取得市级以上部门(行业协会)表彰和奖项情况。

(二)服务质效

1.服务时效,结合行政审批改革“3550”目标要求,各中介机构服务事项许诺办结时间和实际办结时间;

2.服务质量,主要评价中介机构提供的相关结论性报告质量、专家审查或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率;

3.收费价钱,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项目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收费项目要规范收费行为,无价钱讹诈等行为。

(三)社会满意度

1.服务对象评价,通过中介网上超市选择中介服务的,线上对每项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价,未在中介网上超市选择中介服务的,线下抽取必然比例服务对象开展满意度调查;

2.社会评议,核查中介机构在经信、金融、工商、财税、物价、人社、环保、公安、司法、招投标等部门相关信用记录。

(四)诚信执业

行业主管部门立足监管职能,对中介机构在规范执业手续、遵遵法律法规、推行办事公开、成立执业档案、遵守职业道德等方面开展评价。

第十条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办结合各行业主管部门考评、中介网上超市记录信息、第三方机构评价等方面结果,进行综合评星定级,经市中介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对外公示和发布。

第十一条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五个星级,即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星级越高,信用品级越高。

原则上,各行业中五星级比重不超过20%,三星级和四星级比重不超过60%。

第十二条慢慢成立和完善由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征信机构、执纪执法部门、服务对象等多方参与的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信息收集汇总机制。

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中介网上超市等信息化渠道作用,增强对涉批中介机构执业信息和信用记录的搜集。

第十三条对收集汇总到的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列入警示名单或重点警示名单的,应当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星或记入信用不良记录“黑名单”。

(一)不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履行记录手续;

(二)在执业进程中,提供或代替他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因违法经营,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机关惩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被列入经营异样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五)涉及《盐城市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关情形的。

第十五条星级结果有效期至下一个评价年度。

期间,凡发现信用品级与实际不符并查实的,取消相应星级,从头予以定级,情节严重的予以相应的惩戒。

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按期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引导服务对象在同样条件下优先选择品级较高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制订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办法,规范中介市场发展。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类项目选择中介机构,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采购中介机构服务时,原则上应被选择上一年度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的中介机构进行投标,同样条件下,信用品级较高的中介机构优先中标。

第十八条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信用品级的涉批中介机构,具有申请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的资格。

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中介机构,推荐竞争进入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财务审计、工程审计、绩效评价等中介供给商目录库。

五星级中介机构推荐录入社会法人诚实守信“红名单”。

第十九条外地中介机构第一次进入我市开展业务,上年未能参加信用星级评定的,可对照政府采购招标要求,公平参与我市政府采购竞争。

事后需按规定履行相关记录手续。

鼓励外地中介机构在我市设立分公司开展执业。

第二十条未被评为星级的中介机构,列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

对照《盐城市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列入警示名单的中介机构要限期整改;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录入社会法人失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执业资质管理单位依法吊销执业资质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警示名单和“黑名单”结果,同步反馈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中介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发挥部门职能,严格把关信用评价进程和结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信用评价和行业监管工作,相关工作纳入市级机关年关绩效目标考核。

第二十二条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办、市优化办增强对信用评价结果的抽查,及时反馈和通报发现的问题,确保星级评定工作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和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重点警示名单、信用不良记录“黑名单”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信息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背本办法的,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一经核实,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原《关于印发<盐城市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盐政服〔2011〕1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2

2016-2017年度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盐中介管理办〔2017〕4号

为做好2016-2017年度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按照《盐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盐审改办通〔2017〕10号)文件要求,制定评价实施细则如下:

一、评价范围

在大市区开展涉批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

二、计分办法

中介机构信用评价采取百分制考评,总分100分。

评价进程中所涉及的指标数据为2016-2017年度产生的数据,原则上,能从盐城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获取的,均采用网上数据。

(一)业务能力(25分)

一、业务量(20分),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1)主营业务合同量(15分)。

主要考评中介机构主营业务合同量数量。

各参评中介机构提供2016-2017年度主营业务合同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或其他形式),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权重分为15分。

各参评中介机构中主营业务合同量最多的,得权重分,其余按比例得分。

得分=权重分×中介机构主营业务合同量/最大的中介机构主营业务合同量。

(2)纳税信用品级(5分)。

主要考评中介机构以纳税信用品级为基础的纳税情况。

由税务部门出具中介机构年度税收品级证明。

权重为5分。

纳税品级A级得5分,B级得4分,C级得3分,D级不得分,未能参加品级评定且在2016-2017年度无不良纳税记录的得1分。

二、表彰情况(5分),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主要考评取得市级(含市级)以上部门(行业协会)表彰和奖项情况。

各参评中介机构提供2016-2017年度相关表彰和奖项证明,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市级部门表彰和奖项每项加分,省级每项加1分,国家级每项加3分。

累计得分不超过5分,没有表彰和奖项的不得分。

(二)服务质效(30分)

一、服务时效(10分),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主要考评中介机构服务事项许诺办结时间和实际办结时间。

各参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许诺办结时间,对照行政审批改革“3550”等相关要求,许诺办结时间最短的得10分,其余按分依次递减得分;实际办结时间超出“3550”等相关要求的,有一路,扣1分。

二、服务质量(10分),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主要考评中介机构提供的相关结论性报告质量、专家审查或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率。

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核查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质量和审批通过率情况。

中介服务出现不符合规范性要求的,有一路扣分;因中介机构技术性结论误差未能一次性通过行政部门审批的,有一路扣1分。

3、收费价钱(10分),由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负责。

主要考评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项目是不是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收费项目是不是有价钱讹诈等行为。

各参评中介机构提供公开的收费标准,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结合中介机构提供的业务合同,依照收费标准进行排序打分,收费标准最低的得10分,其余按分依次递减得分。

在物价部门有举报并查实的,有一路扣1分。

(三)社会满意度(25分)

一、服务对象评价(15分),由市政务办负责。

主要考评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通过中介网上超市选择中介服务的,线上对每项服务进行满意度调查;未在中介网上超市选择中介服务的,线下抽取必然比例服务对象开展满意度调查。

线下满意度调查,由市政务办按照业务合同,随机抽取必然比例服务对象,委托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话务中心进行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分为满意和不满意。

2016-2017年,业务量达到和超过100项的,依照20%比例抽取调查对象,最多不超过40项;业务量在50-99项之间的,依照30%比例抽取调查对象;业务量在10-49项之间的,依照40%比例抽取调查对象,最少很多于10项;业务量少于10项的,全数作为调查对象。

大体分为10分。

得分=大体分×满意率;满意率=满意数/调查对象数。

二、社会评议(10分),由市发改委、市政务办一路负责。

主要考评涉批中介机构在经信、金融、工商、财税、物价、人社、环保、公安、司法、招投标等部门相关信用记录。

以上相关部门对参评的中介机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提供不良信息记录。

有1项部门认定的不良记录,扣1分。

符合评价办法第十四条有关情形的,不予评星或记入信用黑名单。

(四)诚信执业(20分)

主要对中介机构在规范执业手续、遵遵法律法规、推行办事公开、成立执业档案等方面开展评价。

具体考评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按照中介机构行业日常监管情况开展。

一、规范执业手续(5分)。

各类证照齐全且合法有效,从业人员数量、资格符合规定要求;

二、遵遵法律法规(5分)。

严格履行合同,依法及时纳税,不超出范围执业,不出具虚假报告,不侵犯商业秘密,不违规转包挂靠,不出借资质取利,无不合法竞争;

3、推行办事公开(5分)。

对委托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成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业人员情况等各类信息公示制度;

4、成立执业档案(5分)。

妥帖保管各类账簿凭证、执业记录、委托合同样有关资料。

三、程序要求

本次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于2017年11月份启动,公开对外发布公告,2018年一季度发布评价结果。

各参评中介机构负责提供评价所需的基础材料。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抓紧制定各行业中介机构目录,主动服务中介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负责考评工作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科学量化评分,在2017年末将计分表(详见附件)填好盖章后,送市中介办。

市中介办汇总后,形成评星定级初步结果,通报并征求市中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

经市中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后,统一对外发布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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