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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地震应急预案

青川县地震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切实加强我县对地震应急救援、救灾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地震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快速、协调、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广元市地震应急预案》、《青川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或周边地区对我县产生影响的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活动。

1.4 工作原则

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县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综合协调、部署全县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地震事件的类型和地震灾害的严重程度,县、乡镇政府分别负责相应地震事件的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

地震事件发生后,县、乡镇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辖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省和市驻青川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来青川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救援队伍、救助团体、志愿者,在当地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2.地震事件划分

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4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生产总值3%以上的地震。

初判指标:

发生在县城区6.0级以上地震,或发生在县内其他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断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2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

发生在县城区5.0—5.9级地震;或发生在县内其他地区6.0—6.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3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

发生在县城区4.0—4.9级地震;或发生在县内其他地区5.0—5.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2.4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

发生在县内其他地区4.0-4.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表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和初判指标一览表

地震灾害

等级

初判指标

分级标准

县城区

震级

县内其他地区震级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

占年生产

总值比例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事件

6.0以上

7.0以上

300人以上

3%以上

重大

地震灾害事件

5.0-5.9

6.0-6.9

50-299

——

较大

地震灾害事件

4.0-4.9

5.0-5.9

10-49

——

一般

地震灾害事件

——

4.0-4.9

10人以下

——

3.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3.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下,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3.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县政府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并接受市政府工作组的指导。

  受灾乡镇政府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非受灾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和受灾乡镇的请求提供援助。

3.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受灾乡镇政府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县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和非受灾乡镇视情况对受灾乡镇进行支援。

4. 组织体系及职责

4.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是我县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县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2 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是我县常设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实施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

县人民政府领导

副指挥长:

视应急响应级别,由指挥长确定

主要职责:

(1)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分析、研判地震趋势,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掌握灾情、社情,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2)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视灾情请求市政府支援和吁请其他地区援助;协调武警中队调集部队并组织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部署和组织县级有关部门、非受灾乡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助;接待并协调前来支援的救援队伍参加救援。

(3)处置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的各类突发事件,必要时提出交通管制、征用物资、灾区进入紧急状态等紧急措施的建议。

(4)指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应急救援;督促、指导乡镇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5)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科学翔实、实事求是进行灾情统计。

(6)处理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

 4.3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开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执法局、县防震减灾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县人防办、县网信办、武警青川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国网青川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青川分公司、中国电信青川分公司、中国联通青川分公司、青川天然气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地震应急保障措施的检查、指导和督促等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在地震应急期间负责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值班电话:

7206097。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下设秘书、信息、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受灾群众安置、医疗防疫、应急保障、灾害监测、通讯保障、治安维护、新闻宣传、损失评估、物资接收、涉外事务、恢复社会秩序等工作组。

各工作组组长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在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县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对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成员和工作组进行临时调整。

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4.3.1 秘书组

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文秘工作,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请示、报告、公告、命令、批复、协商等文件的起草、报送、发布等工作。

由县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组成。

4.3.2 信息组

负责信息收集、报送与处理等事宜。

由县应急管理局、县防震减灾事务中心、县统计局及有关单位组成。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灾情等信息的汇总工作,并及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时将灾情信息、应急处置情况和存在问题等通报各相关单位。

由县应急管理局、县防震减灾事务中心迅速调查、收集、统计灾区受灾情况以及余震监测,并及时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评估救灾需求,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统计局迅速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交通等基础数据,及时报县应急管理局。

其他部门和有关单位(企业)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4.3.3 协调组

负责抗震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

由县政府办公室、县人武部等有关单位组成。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与兄弟县(区)政府间、县级各有关部门之间、乡镇政府间的协调工作;负责国(境)内外搜索与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县政府与前来我县灾区进行支援的军事力量之间的协调工作。

县级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分别负责所承担地震应急处置任务的协调工作,对口协调前来我县进行支援的县外救援力量。

4.3.4 救援组

负责组织力量,迅速开展生命搜救工作。

由县人武部、县公安局、武警青川中队、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有关单位组成。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武部、县公安局、武警青川中队、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组织本系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作;指导和督促灾区政府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按职责分工和对口关系,分别负责指挥和协调县外救援队伍及时开展搜救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救护队伍赶赴灾区,配合各类救援队伍做好压埋人员、获救伤员的生命救护工作。

4.3.5 安置组

负责疏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并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由县应急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教育局及有关单位组成。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方案,尽快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负责妥善解决遇难人员相关事宜。

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保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过渡性安置点的选址、规划、建设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保障受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安置。

县教育局负责指挥协调师生转移和受伤师生临时安置工作。

4.3.6 医疗防疫组

负责开展受伤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由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及有关单位组成。

 县卫生健康局按照《青川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要求,负责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开展心理援助行动;做好饮用水卫生监测、传染病疫情的防范和控制工作,严防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协调县外有关医疗机构及时接收危重伤员;负责指挥和协调县内外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开展伤员救治工作;及时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所需药品、器械提供保障,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卫生医疗安全。

 县农业局及时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灾区饲养的动物进行紧急预防接种,做好动物死尸无害化处理和养殖环境的消毒灭源工作,防止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和流行。

 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及时组织、协调运力,确保危重伤员得到及时转运。

4.3.7 保障组

负责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物资、器材、资金、通讯、交通、运输以及水、电、气、燃料等方面的有力保障。

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外侨办、县市场监管局及有关部门组成。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抢修维护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需要。

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修和维护灾区供电、供水、供气、环卫等基础生活设施。

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抢修通信设施设备,尽快恢复公众通信。

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和协调抢险救援设备和物资的调用、征用等事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交通秩序,保障灾区物资调运、伤员运送的运输线路通畅。

4.3.8 监测组

负责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的监测与防范工作。

由县自然资源局、县防震减灾事务中心、县气象局、青川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有关部门组成。

县防震减灾事务中心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趋势,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余震防范。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和处理险情。

县气象局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服务。

青川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以及饮用水水质等的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安全,对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进行监测,及时通报水患发展趋势和处理险情。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开展城镇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

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青川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对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危化品设施、水库、油气管线、尾矿坝、填土场、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的检查、监测,防控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

4.3.9 治安组

负责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

由县公安局、武警青川中队及有关部门组成。

县公安局、武警青川中队负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灾区人民生活环境的安全。

4.3.10 宣传组

负责抗震救灾期间的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

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外侨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县教育局及有关单位组成。

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县外侨办、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新闻报道及境内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加强对灾区群众和学生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及时恢复灾区受损的广播电视设施,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临时广播站或新闻站,让灾区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4.3.11 评估组

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由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防震减灾事务中心、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教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国资局、县统计局及有关单位组成。

4.3.12 物资接收组

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安排使用救灾捐赠资金、物资。

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红十字会、县外侨办、县市场监管局及有关部门组成。

4.3.13 外事组

负责与抗震救灾工作相关的涉外事务。

由县外侨办、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及有关单位组成。

县外侨办、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市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4.3.14 社会秩序恢复组

负责灾区及其周边地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指导、督促工作。

由县政府办、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国资局、县农业局及有关单位组成。

县政府办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督促乡镇政府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国资局、县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恢复生产方案;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

5. 应急响应机制

5.1 分级响应机制

5.1.1 县人民政府的分级响应

当我县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时,县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时,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

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一览表

地震灾害事件

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特大地震灾害事件

Ⅰ级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级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Ⅲ级

5.1.2 县政府响应级别的确定与调整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在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2 自行启动机制

地震事件发生后,相关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震情信息立即进行灾情初步判断,并根据判断结果立即启动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单位地震应急响应,先期处置,边处置边报告。

5.3 分工协作机制

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本级党委、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部署,主动协调,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应主动做好前来灾区开展支援活动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社会团体、群众自发组织和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根据其专业特长和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合理分派地震应急工作任务。

5.4 信息共享机制

地震事件发生后,各乡镇和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震情,并向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成员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告。

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在地震事件发生后应积极主动收集灾情、社情,并对所收集的灾情、社情进行分析判断,上报上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县、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工作通报制度,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通报地震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5.5  社会动员机制

地震事件发生后,乡镇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恢复家园等社会动员行动,充分借用社会力量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6.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I级响应)

6.1 应急启动

(1)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各成员单位迅速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集中,接受工作任务。

(3)县政府宣布启动I级应急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6.2 指挥与部署

(1)县政府立即将灾情评估意见和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确定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确定指挥部内设工作组,并指定各工作组负责人。

(3)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前线指挥部,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4)要求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及时上报灾情,确定受灾范围,尽快提出具体的救灾需求。

(5)要求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抢险救灾、隐患排查等应急处置工作。

(6)根据灾情实际,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有关抢险救援队伍、驻青川军事力量、国防后备力量及其他救援力量,优先开展生命搜救、伤员救治、受灾群众安置等紧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开展卫生防疫、灾害监测与防范、新闻宣传、损失评估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7)在灾害特别严重、情况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根据震情灾情形势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

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公告。

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毁给予补偿。

(8)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请求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援助;视情况请求兄弟县(区)政府支援。

6.3 应急结束

当震情形势趋于稳定、灾情基本得到控制、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生活基本恢复正常、上级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应急期结束、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解散后,结合我县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县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7.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响应)

7.1 应急启动

(1)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乡镇政府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

各成员单位迅速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集中,接受工作任务。

(3)县政府宣布启动II级应急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7.2 指挥与部署

(1)县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II级应急响应情况上市政府。

(2)视情况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前线指挥部,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

(3)要求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

(4)要求受灾乡镇及时组织开展临时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5)根据灾情实际和救灾需求,视情况组织开展生命搜救、伤员救治、受灾群众安置、卫生防疫、灾害监测与防范、治安维护、新闻宣传、损失评估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

(6)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7.3 应急结束

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县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8.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8.1 应急启动

(1)地震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受影响的乡镇政府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应急响应。

(3)县政府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8.2 指挥与部署

(1)县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告震情信息、灾情预估意见和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情况。

(2)要求受乡镇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开展人员救治工作,及时组织开展受灾群众安置、稳定社会、恢复生产等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4)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8.3 应急结束

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县政府宣布Ⅲ级应急响应结束。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9.1 临震应急事件

当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发布涉及我县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全县各级政府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9.1.1 临震应急管理

县政府是临震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临震应急处置工作。

9.1.2 临震应急处置措施

县政府在应对临震应急事件时,主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县防震减灾事务中心负责加强震情监测,落实地震异常信息,及时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2)相关乡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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