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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管理制度2.docx

机电管理制度2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2004年度)

 

矿属各单位:

为科学、合理地管好、用好、维护好机电设备,保证机电安全,根据《安全工作管理条例》和《设备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当前矿井建设实际以及我矿设备现状,特制订2004年设备管理制度,望各单位必须严格、认真贯彻、落实、监督和执行。

2004年机电工作目标:

(1)确保机电安全。

(2)完成本年度机电安装计划。

(3)保证大型固定设备台台完好。

一、大型设备的选购、入库验收:

1.大型设备的购进,机电科要根据矿井建设和生产情况,每月27号前提出下月购置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交供应科,凡因计划失误或无计划造成设备短缺影响生产,每次罚机电科负责人200~500元。

2.根据审批后的设备计划,价格在5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由机电科、供应科共同进行考察,考察后必须形成详细的考察报告,报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招标。

3.机电科负责组织大型设备的招标,并负责招标文件及合同草案的起草,招标文件及合同草案须报企管办、机电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矿长、总工、公司机电副总、司法助理、公司总工、总经理审阅批准后方可定稿,组织招标。

4.合同签定后,机电科负责对设备加工期间的合同执行及加工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并于每月底向矿长、机电矿长书面通报进展情况,否则,每出现一次监督不到位,罚责任人200~500元,机电矿长监督执行。

5.设备到货后,机电科及时通知调度室、企管办、技术科、供应科参加验收,验收时要根据双方签定的合同、技术要求、“完好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交接,否则,不准交接。

6.机电科负责大型设备招标过程中及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所有合同要求的各种技术资料及原始资料的收集、存档(矿档案室、机电科各一份),并且建立健全机电设备入矿后的安装、使用、大修、报废台帐。

7.每月设备台帐整理报送按曲星煤字[2003]27号文执行。

二、中小型设备的选购、入库验收:

1.各单位每月27号前根据生产情况提出下月购置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交供应科;供应科要确保矿井常用中小型设备的库存并且及时根据设备的周转、库存、和生产情况提出购置计划(安全生产急用设备,由分管矿长、矿长签字同意后由供应科组织购买),凡因计划失误或无计划造成设备短缺影响生产,每次罚责任人200~500元。

2.供应科要根据审批后的购置计划,及时组织购进,设备到货后,供应科凭“三证一书”(井下)和安全标志准用证及时通知机电科、调度室、企管办、技术科参加验收,验收时要根据“完好标准”及产品技术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否则,不准办理,对验收不合格又无签字而办理入库手续的对经办人责任人,给予200~500元罚款。

凡因设备购进不及时影响生产或新购设备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按兖统董字(2004)第1号文,由矿进行分析处罚。

3.设备验收合格后,设备的“三证一书”要及时交机电科存档。

4.钢丝绳的验收,由供应科通知机电科、调度室、安监科、技术科、达标办、共同验收,在合格证、试验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合格证、试验报告供应科要妥善保管(主副井提升钢丝绳由机电科负责保管),并做好发放记录备查,由于进货质量或资料不齐全造成验收不合格影响生产者,罚责任人200~500元。

5.新购进皮带和电缆必须有厂家和资质试验单位的双重阻燃试验报告。

三、设备的领用、调拨、转借和外委加工维修:

1.设备、电缆的领用,使用单位要提前三天写出申请交机电科长(电缆申请要附系统图,注明电缆的规格、型号与长度等),以进行设备和电缆的组织,特殊情况分管领导签字除外。

2.新设备、电缆、五小电器等的领用,经机电科长、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企管办理手续。

3.本矿范围内设备的领用,由单位机电负责人或维修工经机电科核实后到供应科办理,领料单为自批准之日三日内有效;设备、电缆不准私自转让,在生产急需的情况下可由调度或值班矿领导批准后领用,但第二天必须补办手续,否则每拖1天对该单位罚款100元。

4.设备领用前机电科技术员、单位机电负责人或维修工,必须对领用设备、电缆时要逐台(根)试验、摇测和试运行,合格后方可入井,并在入井单上签字,否则不得下井;未摇测试运行、入井单签字不全或入井后由于运输、安装等原因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对责任人给予100~500元罚款。

5.借出及租出设备必须经董事长、总经理同意批准后,机电科方可办理借出手续,不经批准,私自借出的除追回设备外,对经办人予以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开除矿籍,各级举报、监督,机电科、矿分管执行。

6.凡到矿外维修、安装等,出矿的材料、工器具出门手续,需由分管领导签批同意,由企管办签字,保卫科核查无误后方可允许出门,若不按上述程序办理者,一经发现对责任人予以2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开除矿籍,机电科、企管办监督执行。

7.凡短期或临时使用需外出租用的设备,机电科根据矿井建设和生产情况及时提出申请报分管矿长、矿长审批后,由机电科协调联系,并且负责起草租用协议,租用协议须报企管办、机电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矿长批准。

8.租用设备入矿后,机电科须对其建立完整的租用、安装、使用、维修、送还台帐。

四、大型设备的安装、交接验收:

1.大型设备的安装工程,由机电科根据矿井建设进度提出安装计划,凡因计划失误或无计划影响矿井建设进度,每次罚机电科负责人200~500元。

2.安装计划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机电科组织对安装单位进行考察,并形成详细的考察报告,报公司领导同意后,机电科负责安装工程招标所需招标文件,合同草案的起草,招标文件、合同草案必须报企管办、机电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矿长、总工、公司机电副总、司法助理、公司总工、总经理审阅批准后方可定稿,组织招标。

3.施工期间机电科负责与配合施工单位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并与监理公司共同做好工程质量的监督,否则凡因协调不力造成怠工、影响工期或出现质量事故,每次罚机电科负责人200~500元。

4.工程竣工,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机电科,机电科接到通知后,组织技术科、企管办、调度室、安监科与监理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共同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验收报告及所有工程竣工资料交档案室、机电科存档,工程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凡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每次罚参加验收人员每人200~500元。

五、中小型设备的安装、交接验收:

1.安全设施的安装,安装单位按照技术科指定安装位置(托辊轮由使用单位安装)调度给定的时间进行安装,安装结束后,安装申请,由使用单位技术员、现场安监员、井下调度员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签字后交使用单位,验收单一式六份,使用、安装单位、企管、机电、安监、调度各1份,组织不参加对责任人罚100元,安装不合格,相关责任人罚款100~150元,由调度监督执行。

2.安装、回撤工作结束后,要保持现场清洁卫生,不准将剩余材料、废旧物料、施工用具、包装物品等遗留施工现场,一经发现,罚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每人100~300元,记违一次,下井管理人员监督执行。

3.单台设备或零星安装工作结束后,安装单位通知机电科,机电科组织安装单位、调度与使用单位,按照安装验收质量标准进行现场验收交接,组织不及时每次罚机电科长50元,不按时参加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安装不合格,相关责任人罚款100~150元,由机电科、调度室监督执行。

4.机电安装不合格或不能按期完成,按公司2004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5.井口下放大型设备、长材料,调度室要提前1天通知施工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要精心组织和准备,并制定措施,要严格按措施执行,必须有专人指挥和监督,否则不得下放。

6.备用设备、电缆和五小电器要按规定摆放,闲置需回撤的要按要求及时回撤升井到仓库办理入库手续,对未按规定摆放或规定时间升井办理入库的每台(个)天对该单位罚款100元。

六、设备的使用、维护:

1.各单位设备维修人员,要严格按照《设备管理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制订的机电管理规定,对所包设备定期检查,精心维护保养,达到设备完好,确保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2.各单位负责人要根据自己的生产情况合理安排设备日检时间,每日不得少于1~2小时,日检记录填写要认真,字体清晰;对不按规定安排日检,或检修不及时造成事故的,对单位负责人100~500元罚款;不按规定检修、漏检、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者对责任人给予50~200元罚款;严禁设备带病运转和甩掉各种保护运行,一经查出给予责任人和负责人100~500元罚款并追记三违一次,机电科、管理干部监督执行。

3.各单位必须保持设备、电缆、管线的清洁整齐,设备、管线、电缆钩上不得放挂任何物品,否则责任人按三违处理,下井各管理干部监督执行。

4.各单位设备维修人员,下井要佩带齐全、完好的工具、仪表;个人工具每少一件罚款50元,同时所带仪表必须为安全无火花型,否则不准入井,电气测量仪表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规定执行:

仪表测量前必须测量瓦斯浓度,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摇测地点的瓦斯浓度,电缆摇测时两头的瓦斯浓度必须进行实时监测,不按此执行者,按三违处理,下井各管理干部监督执行。

5.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严格按照《规程》第445条执行,设备、电缆清扫前要用验电笔进行检查无问题后,穿戴合格的绝缘用具方可进行,否则按三违处理,下井各管理干部监督执行。

6.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井下使用的润滑油、乳化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清洗剂;违犯本条者对单位进行300~500元罚款,责任人按三违处理,下井各管理干部监督执行。

7.检漏继电器、煤电钻及信号照明综保、压风机、提升绞车、主扇风机、锅炉等的保护必须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进行试验,认真填写试验记录,注明试验人、试验时间、动作情况、处理情况等,不得缺项,每月28号前报机电科存档,不按规定试验或试验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对有关责任人按三违处理,试验记录未及时上报,每拖1天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机电科监督执行。

8.各单位机电维修工和所有下井人员要爱护设备名牌和MA标志牌,由于使用不当或安装、回撤、运输过程中造成名牌或MA标志牌丢失的,对责任单位予以500元罚款,包区队管理员监督执行。

9.各单位由于使用、维护不当,造成电机烧毁的,10KW以下罚款200元,10KW~40KW罚款500元,40KW及以上罚款800元,维修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机电科监督执行。

10.各单位设备维护人员及司机必须持证上岗,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设备的维修、操作,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运行,如因违章操作,造成的设备损坏或责任事故的由机电科组织进行分析处罚。

11.井下由于设备带病运转、电缆接线不合格、鸡爪子、羊尾巴等漏电现象,甚至导致电火花,对责任人每次罚款500~1000元罚款,直至开除矿籍,下井各管理干部监督,机电科、矿分管执行。

12.各单位发生机电事故后,必须及时通知机电科、调度室、安监科、和有关领导,由安监科按照公司2004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组织分析处罚。

七、设备的旬检、月验:

1.分组情况:

地面组:

井下组:

2.设备的旬检、月验为每月的5、15、26号,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凡参加井下检查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在井下调度室点名,地面部分在地面变电所门口点名,迟到者罚款50元,未参加者罚款100元,请假者以分管领导签批的假条为准,月末将考勤名单及假条复印交达标办监督检查,机电科执行。

3.设备的旬检、月验,机电科严格按检查表要求检查,设备抽查率要不低于50%,否则对包片负责人罚款100元,对三大保护要逐项检查,检查情况当日下达整改表,并按照整改规定时间进行复查,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整改的,每条对该单位负责人和机电负责人每人罚款100元,机电科、分管矿领导监督执行。

4.旬检、月验要根据表格要求现场打分,当场计算出设备完好率,所有参加检查人员要现场签字,升井后将原始记录复印,机电科存档1份并报送关单位和领导,凡弄虚作假,涂改原始资料或记录不实,每次对责任人执行100~300元罚款,每月三旬的检查以及平时抽查情况的平均得分作为本月的设备完好率。

5.各单位设备三率的标准为93.5.1,设备完好率每降低1%,罚单位工资总额的1%,每超1%奖工资总额的0.5%,机电科监督执行。

八、电缆和风、水管线的管理:

1.井下动力电缆和临时风水管路及设施的维修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电缆接线盒配齐包机牌;如一区段有两个或以上单位的管线,其责任区的划分由机电科或分管领导确定。

2.电缆不准乱截,拆除时严禁乱砸、割锯等,否则,按电缆平方大小进行处罚,10平方及以下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或单位罚款200元,10平方及以上,每平方罚款50元,以此类推;电缆下井后,确需截开使用时,单位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科设备管理员核实,报机电科长或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或故障情况下,确需锯开使用的应汇报矿值班领导,第2天补办手续,每拖后1天,罚款100元,机电科监督执行。

3.机电科建立健全电缆使用台帐,闲置电缆要按规定时间要求及时升井。

4.连接电缆的橡皮三通、两通仅限在信号、照明、通讯电缆上,严禁用在660v或煤电钻电缆上,否则,记三违一次,罚100元,下井管理干部监督执行。

5.逢矿庆活动及规定的节日(春节、五一节、仲秋节、国庆节、元旦)对原装的霓虹灯等,如因机电科维修不及时而造成该亮的不亮,罚科长100元、具体维护人100元,扣考核分5分,企管办监督执行。

九、设备的升井检修与验收:

1.设备鉴定、验收小组:

(一).为确保设备检修、验收质量,明确责任,保证设备完好与安全可靠运行,减少因设备检修验收原因对生产的影响,特成立设备检修、验收鉴定小组:

组长:

郭锋

副组长:

卢玉兴

成员:

调度、企管、机电科技术员

(二).鉴定、验收小组职责:

负责升井检修设备的鉴定与验收,对每台设备建立健全鉴定、检修验收档案;对检修设备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对因维修、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机厂通知,机电科组织,对不参加或未进行鉴定、验收就组织检修,每人每次罚款100元,机电科、达标办监督执行。

(三).设备的检修、验收程序:

(1)验收小组对升井设备的使用、损坏情况(包括声音、振动、检修类别、部位,所需更换的配件、材料)进行鉴定,严格按照检修验收单的内容要求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虚假现象(详见设备检修、验收单)。

(2).机厂按检修单时间、类别依据《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对设备进行检修,不得省工减料,对检修中出现的新问题和需要追加的材料.配件等,检修人员及时通知验收人员,经过核实并通知区队机电负责人后更换,以签字为准,不按此执行,所更换的配件和材料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验收小组人员必须对设备的检修进行跟踪监督,随时处理检修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检修质量。

(4).所要更换的配件,要注明所要更换的原因和依据,不按此执行,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5).使用单位要对升井检修的设备,按照通知规定时间办理设备检修任务单,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理检修任务单的,每台次每天对该单位罚款100元;检修所要更换的材料和配件以鉴定小组的检修单执行,检修中对按照标准是否更换配件,设备是否应予以报废,应以验收小组鉴定为准,否则视情节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如使用单位或机厂对鉴定有异议,应由分管生产、机电的领导研究裁定。

(6).不经鉴定的设备,机厂不得检修;否则,每发现1台次对有关责任人予以200~500元处罚。

(7).在设备的检修过程中,由于拆卸、装配不当造成设备、配件损坏的,费用由机厂承担,不得记入区队费用;否则对厂长予以200~500元处罚。

(8).设备检修完毕后,机厂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单,申请单需注明检修部位、更换配件、处理情况、检修人员、日期以及设备试运行情况等。

(9).对检修设备的验收,验收小组要严格按照检修通知单和《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中的规定,对检修设备所更换的配件、各部件的配合尺寸、紧固情况和整机试运转时的时间、声音、温度、振动、是否渗油等验收内容进行验收,要填写详细,不合格部位应重新检修,并规定时间,合格后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10).机厂内部要健全完善检修设备的检查监督机制,严把检修质量基础关,机厂验收合格后,凭验收通知单通知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如1台次设备验收不合格扣机厂设备完好率1分,第二次验收1台设备不合格,罚厂长100~300元,扣机厂设备完好率2分,机电科执行。

(11).由于检修或验收原因,造成设备下井不能正常运行的,由矿组成分析小组,进行分析、处罚,每台次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各罚100~500元。

(12).鉴定验收小组要公正务实,对未按规定填写、上报、填写不认真、不如实或因检修、验收原因影响生产的,按有关文件执行,发现有虚假行为者调离工作岗位,从严从重处理,分管生产、机电矿领导监督。

(13).机厂无论是检修后的设备,还是加工的备件及材料,必须验收入库,由仓库发放,私自发放的材料及设备,对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进行200~500元的罚款,机电科监督执行。

(15).机厂必须于25号前,将各单位主要设备的维修和主要材料、配件消耗情况上公示栏公示,并报机电科和有关领导。

(16).升井设备验收时,缺少和损坏的零部件一律由使用单位承担,转交安装升井入库验收所损坏和缺少的零部件安装工区承担。

(16).两单位或以上共同使用过的设备,设备的维修费用,按各单位所使用的时间进行分摊,由于使用、维护不当造成损坏,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17).移动设备的大修,使用单位要按照设备的大修周期和设备使用情况,填写大修申请单和材料、配件清单,机电科经核实符合大修标准盖章,报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填写大修通知单,大修承担单位根据大修维修单的要求进行维修;大修结束后,机电科组织验收小组成员共同验收合格后入库,符合大修期限的大修费用由企管办根据经济管理标准进行核算,否则,由使用单位承担;有申请不组织罚机电科长100元,组织不按时参加对单位负责人每次罚款100元,分管机电矿领导监督。

(18).固定设备的大修和大型安装工程,要一工程一措施,并附材料计划,报机电科审核,经审核符合大修标准报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填写大修维修单,交维修承担单位和企管办,维修单位根据维修单要求进行维修,固定设备大修机电科应提出年度计划,各单位按年度计划执行,大修和工程结束后,大修承担单位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机电科,机电科要根据工程项目内容请总工、企管、调度、安监及有关领导共同验收签字合格后方可结算,验收应由总工负责,否则,不予结算;有申请不组织罚机电科长100元,组织不按时参加对单位负责人每次罚款100元,其费用由企管办根据经济管理标准进行核算,分管机电矿领导监督执行。

(19).机电科负责建立健全各种机电设备的购置、领用、使用、维修、大修、报废台帐。

  200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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